宁海县新标准海塘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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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水利志续编(1994~2006)》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4085
颗粒名称: 宁海县新标准海塘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其他题名: (1997年11月3日)
分类号: U656.31+4
页数: 2
页码: 239-240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新标准海塘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了镇乡统筹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以及县补助资金的计划下达和划拨手续。明确了资金筹集原则、票据管理、资金使用顺序等,并要求各镇乡财政所设立专门帐户和配备专职会计出纳。其他相关单位参照执行。
关键词: 宁海县 标准海塘 资金管理

内容

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建设新标准海塘的实施意见》(县委[1997]29号文件)的要求,现制订新标准海塘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一、镇乡统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1、筹资办法:凡属海塘保护区内的耕地和群众均属镇乡统筹范围。镇乡政府按照县新标准海塘建设工程指挥部核定的自筹数额,根据县委[1997]28号文件规定的筹资原则和标准,分解任务,组织筹集。
  2、资金管理:筹集新标准海塘建设资金的收据,统一使用县财政局印制的《宁海县新标准海塘建设资金集资票据(镇乡统筹专用)》。集资票据由镇乡财政所统一向县财政局领用,下发给有关筹集单位(负责人),并建立票据领取、结报、缴销制度,各筹集单位每月要及时向镇乡财政所结报票据,镇乡财政所要加强对集资专用票据的管理,严禁用于其它收费。每年底,镇乡财政所要将当年领用的集资专用票据全部送县财政局核销,一年一换。统筹资金必须及时、足额解缴镇乡财政所预算外资金专户,并建立新标准海塘建设资金集资收支明细帐。严禁挪用、移用或贪污、私分。
  3、资金的使用:按照修复和建设新标准海塘非土方工程所需经费主要由县、镇乡两级统筹解决的原则,由县戴帽下达给有关海塘国补资金指标的同时,要明确镇乡配套的统筹资金数额;由镇乡统筹资金解决的,镇乡财政所必须及时、足额安排到位。使用时,原则上先使用镇乡配套的统筹资金。
  二、县补助资金的计划下达和划拔手续
  1、计划指标下达:根据县新标准海塘建设工程指挥部提出的用款计划,经县海塘建设资金筹集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县新标准海塘建设资金筹集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由县财政局分期、分批将建设资金拨到县水利局,由县水利局转拨给县新标准海塘建设工程指挥部,县新标准海塘建设工程指挥部根据各海塘工程建设的进度、质量和自筹资金到位的情况,由县新标准海塘建设工程指挥部、县财政、水利部门联合发文下达到各镇乡。在下达县补助资金计划时,指标戴帽到各海塘建设工程,并明确镇乡要配套到位的自筹资金数额。
  2、县补助资金划拨手续:由各镇乡根据县下达的工程建设资金下拨计划指标,提出拨款申请,由镇乡财政所到县新标准海塘建设工程指挥部办理拨款手续。
  3、有关镇乡财政所必须设立新标准海塘建设资金收支总帐和分海塘明细帐。各有关镇乡财政必须配备新标准海塘建设工程专职会计和出纳,负责对各镇乡新标准海塘建设工程和分海塘工程标段建设资金的财务收支及资金核算。
  三、工程施工单位的投标押金、履约保证金、工程保修金和建设单位的工程预付款等,由有关新标准海塘工程建设单位按招投标文件规定办理。
  四、青珠农场、红旗桔场、胡陈港管理处、毛屿垦殖场的新标准海塘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知识出处

宁海县水利志续编(1994~2006)

《宁海县水利志续编(1994~2006)》

本书记述了宁海县水利局编纂了1994年至2006年时间段《宁海县水利志》,记录了该县13年间水利建设及改革的成就,包括抗击台风、修建海塘、水库建设等。全书总结了水利建设经验,为宁海水利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借鉴,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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