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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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电力工业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3965
颗粒名称: 一、劳动保险
分类号: F426.61
页数: 5
页码: 250-254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供电局参加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实行退休社会化管理。同时,实行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制度,职工死亡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办理丧葬抚恤。各项保险缴费标准和待遇多次调整,2006年执行新的医疗保险规定。
关键词: 宁海县 职工福利 劳动保险

内容

(一)养老保险
  1987年6月,宁海县供电局职工养老保险参加全县范围内社会统筹,企业每月按全部缴费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统筹基金。1987~1993年,企业缴费标准为19%,1994~2000年调整为20%,2001年为19%,2002〜2005年为18%,2006年为20%。从1993年1月1日起,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金。是年,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缴纳,以后每2年提高1%,最终达到8%(2005年起为8%)。同时,根据宁波电业局宁电劳[1993]2号文件,建立企业补充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职工个人自缴1份,企业补充2份;从1997年1月起,企业补充增为4份;从2000年1月起,个人自缴增为2份,企业补充增为6份;从2002年1月起,将企业补充与个人储蓄养老保险更名为企业年金,个人自缴仍为2份,企业补充增为10份。企业年金归职工个人所有,退休时一次性支付给职工。职工在退休前死亡的,按《继承法》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给其合法继承人。职工与企业提早解除劳动合同时,个人缴纳部分连本带息一次性支付给职工,企业缴纳部分返回本息之和的50%给职工。
  从2004年1月起,根据省电力公司浙电人资[2004]274号和宁波电业局宁电劳[2004]274号文件,调整企业年金,个人缴费标准仍为2份,企业缴费标准根据个人年金工龄长短再增加缴费份额,最少为10份,最高为20份。对当年荣获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本人当年企业缴费部分增加一倍。
  企业年金缴费标准:
  个人月缴费标准=[(岗级-1)×3+年金工龄]×2
  企业月缴费标准=[(岗级—1)×3+年金工龄]×(M+N)
  式中:M为岗位系数(本局职工均为10);N为年金工龄系数,以参保职工本人年金工龄长短设置[最高封顶值为10,年金工龄10年及以下N=0;11~20年,N=(本人年金工龄—10)×1/5;21~29年,N=2+(本人年金工龄—20)×1/3;30~33年,N=5+(本人年金工龄—29);34年及以上,N=10]。
  1998年1月1日,根据宁波市甬政[1998]2号、3号及甬劳险[1998]126号文件,实行退休社会化管理,即实行宁波大市范围内社会统筹。职工退休金,按工龄、市社会平均工资、企业和个人上缴的养老保险金换算得出,统一由宁海县养老保险中心按月发放。2006年,宁海县供电局共向县养老保险中心缴纳养老保险费540.3万元。
  (二)医疗保险
  1956年,宁海电厂根据《全国劳动保险条例》精神,职工生病可凭医疗费记账单,到指定特约医院就医,由医院每月向企业结账。对列入供养的直系亲属,医药费可按50%享受。1972年,宁海县电力公司设置了医务室,配医务人员1名,负责对职工的防病、治病、转院、医药费审查报销等工作。1980年停止使用记账单,改为凭特约医院医疗费收据向单位报销。1984年,宁海县供电局制订《医药费管理办法》,医药费由实报实销改为发给每人每年80元医疗底金,年终结算,节约归己,超支部分按工龄长短,经领导审批,折扣报销:30年以上为95%,20年以上为90%,10年以上为80%,10年以下为70%,住院及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由企业全额报销。嗣后,对医药费包干基数和报销比例进行了多次调整。
  1994年,根据宁海县人民政府宁政[1994]15号文件,实行全县企业职工大病医疗费社会统筹,企业按规定数额缴纳医疗保险费,职工和离退休(职)人员享受大病医疗统筹。从2002年5月1日起,企业缴纳职工大病医疗统筹基金,按缴费基金数的4.5%缴纳。
  2003年,供电局修改《医药费管理办法》调整医药费包干基数和超基数部分的报销比例。医药费超基数部分以1000元为1档,每档递减10%,退休职工递减比例最低以55%为限。职工直系供养亲属门诊医药费按50%报销,全年限额400元。2003年7月1日起,对离休干部医药费按中共宁海县委办公室《宁海县离休干部各项经费纳入社会统筹的施行办法》执行。
  从2006年5月1日起,根据宁海县人民政府第13号令,执行《宁海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实行住院医疗保险和门诊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金,职工个人按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企业按在职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8%缴纳,个人缴纳的全部划入个人门诊医疗保险金账户,企业缴纳的分两部分,按比例分别计入个人门诊医疗保险金账号和建立统筹基金。退休职工门诊医疗保险金,按上年市社平工资的4.5%由县医保中心划入个人账户。
  2006年,宁海县供电局医疗费发放基数因5月1日起实行门诊医疗保险,故按2005年标准减半发给。
  2006年宁海县供电局医药费发放基数及超基数起挡报销比例见。
  (三)工伤保险
  1956年,职工工伤报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执行。职工工伤到指定的特约医院治疗,或由医院证明经企业领导同意转院医治。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期的膳食费补贴和就医路费由企业负担。医疗期间工资全额发给,生活不能自理的,由企业派员或雇人护理。
  从1995年10月1日起,依照县人民政府《宁海县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企业按本县职工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0.7%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建立职工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1998年8月1日起,电力企业调整为按本县职工上年社会平均工资0.6%缴纳。2004年5月1日起,增为工资总额的1%缴纳,并根据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支付比例不同而上下浮动,浮动范围在0.5%~1.5%之间。
  (四)生育保险
  20世纪60年代,女职工生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执行,产假56天,难产或双生增加14天,不满7个月小产时,根据医师意见,给予30天以内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女职工怀孕在特约医院检查或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由企业全报。从1985年1月1日起,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厅浙劳人险[1984]319号文件精神,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延长到90天,难产者再加15天。3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为20天,3~7个月流产的,给产假50天。独生子女从申报之月起,每年发独生子女保健费50元。独生子女就读幼儿园、托儿所,保育费报60%,非独生子女报40%,原则上由父母双方各报1学期。1990年1月,《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颁布施行,独生子女保健费(父母双方奖励费)增至每年60元,发至子女14周岁止。男女双方实行晚婚的,增加产假12天。实行晚育的,男方可享受5~7天护理假。从1995年10月起,执行《宁海县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施行办法》,企业按本县职工上年月社会平均工资的1%,按月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实行社会统筹。生育医疗费实行限额报销,平产1000元,钳助产1500元,剖腹产2500元,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本县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个月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从2004年1月1日起,生育保险费按在职职工基本养老费基数的1%缴纳。生育医疗费在补偿定额标准(2000元)内的,按实支付,超过标准,个人负担10%;生育津贴,平产按本人缴费基数3个月计发,难产增发0.5个月,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增发0.5个月;妊娠3个月内流产按1个月计发,3~7个月,按1.7个月计发。从2006年7月1日起,生育医疗又实行限额报销,平产2000元、钳助产2500元、剖腹产3500元。2006年,宁海县供电局共缴纳生育保险费12.8万元。
  (五)丧葬抚恤
  宁海县供电企业,职工死亡,丧葬抚恤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办理。丧葬费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抚恤费,每月按死者本人月工资的25%~50%发给,至自失去供养条件时止。20世纪80年代以后,多次调整丧葬费和抚恤费标准。从2002年5月起,企业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按上年宁波市平均工资的6个月发给,非因工死亡为4500元。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市平均工资的48个月发给,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费6000元。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为因工死亡遗属每月375元,鳏寡孤独者每月435元;非因工死亡遗属325元,鳏寡孤独者每月385元;以后又多次调整,从2006年1月起,按宁波市2006年度职工死亡待遇一览表执行。

知识出处

宁海县电力工业志

《宁海县电力工业志》

出版者:中国电力出版社

本志上自民国25年(1936年)宁海县创办永明电灯厂始,下限截至2006年。书中设有概述、大事记、发电、电网、供电、用电、营业、农电、多种经营、科技、职工、管理、党群等类目,记述了1936~2006年宁海县电力工业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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