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职工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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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电力工业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3964
颗粒名称: 第四节 职工福利
分类号: F426.61
页数: 10
页码: 250-259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供电局职工福利包括劳动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丧葬抚恤)和劳动保护。劳动保险方面,参加了社会统筹,实行大病医疗统筹和住院医疗保险。劳动保护方面,设有劳保管理和劳保用品发放制度。
关键词: 宁海县 职工 福利

内容

一、劳动保险
  (一)养老保险
  1987年6月,宁海县供电局职工养老保险参加全县范围内社会统筹,企业每月按全部缴费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统筹基金。1987~1993年,企业缴费标准为19%,1994~2000年调整为20%,2001年为19%,2002〜2005年为18%,2006年为20%。从1993年1月1日起,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金。是年,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缴纳,以后每2年提高1%,最终达到8%(2005年起为8%)。同时,根据宁波电业局宁电劳[1993]2号文件,建立企业补充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职工个人自缴1份,企业补充2份;从1997年1月起,企业补充增为4份;从2000年1月起,个人自缴增为2份,企业补充增为6份;从2002年1月起,将企业补充与个人储蓄养老保险更名为企业年金,个人自缴仍为2份,企业补充增为10份。企业年金归职工个人所有,退休时一次性支付给职工。职工在退休前死亡的,按《继承法》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给其合法继承人。职工与企业提早解除劳动合同时,个人缴纳部分连本带息一次性支付给职工,企业缴纳部分返回本息之和的50%给职工。
  从2004年1月起,根据省电力公司浙电人资[2004]274号和宁波电业局宁电劳[2004]274号文件,调整企业年金,个人缴费标准仍为2份,企业缴费标准根据个人年金工龄长短再增加缴费份额,最少为10份,最高为20份。对当年荣获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本人当年企业缴费部分增加一倍。
  企业年金缴费标准:
  个人月缴费标准=[(岗级-1)×3+年金工龄]×2
  企业月缴费标准=[(岗级—1)×3+年金工龄]×(M+N)
  式中:M为岗位系数(本局职工均为10);N为年金工龄系数,以参保职工本人年金工龄长短设置[最高封顶值为10,年金工龄10年及以下N=0;11~20年,N=(本人年金工龄—10)×1/5;21~29年,N=2+(本人年金工龄—20)×1/3;30~33年,N=5+(本人年金工龄—29);34年及以上,N=10]。
  1998年1月1日,根据宁波市甬政[1998]2号、3号及甬劳险[1998]126号文件,实行退休社会化管理,即实行宁波大市范围内社会统筹。职工退休金,按工龄、市社会平均工资、企业和个人上缴的养老保险金换算得出,统一由宁海县养老保险中心按月发放。2006年,宁海县供电局共向县养老保险中心缴纳养老保险费540.3万元。
  (二)医疗保险
  1956年,宁海电厂根据《全国劳动保险条例》精神,职工生病可凭医疗费记账单,到指定特约医院就医,由医院每月向企业结账。对列入供养的直系亲属,医药费可按50%享受。1972年,宁海县电力公司设置了医务室,配医务人员1名,负责对职工的防病、治病、转院、医药费审查报销等工作。1980年停止使用记账单,改为凭特约医院医疗费收据向单位报销。1984年,宁海县供电局制订《医药费管理办法》,医药费由实报实销改为发给每人每年80元医疗底金,年终结算,节约归己,超支部分按工龄长短,经领导审批,折扣报销:30年以上为95%,20年以上为90%,10年以上为80%,10年以下为70%,住院及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由企业全额报销。嗣后,对医药费包干基数和报销比例进行了多次调整。
  1994年,根据宁海县人民政府宁政[1994]15号文件,实行全县企业职工大病医疗费社会统筹,企业按规定数额缴纳医疗保险费,职工和离退休(职)人员享受大病医疗统筹。从2002年5月1日起,企业缴纳职工大病医疗统筹基金,按缴费基金数的4.5%缴纳。
  2003年,供电局修改《医药费管理办法》调整医药费包干基数和超基数部分的报销比例。医药费超基数部分以1000元为1档,每档递减10%,退休职工递减比例最低以55%为限。职工直系供养亲属门诊医药费按50%报销,全年限额400元。2003年7月1日起,对离休干部医药费按中共宁海县委办公室《宁海县离休干部各项经费纳入社会统筹的施行办法》执行。
  从2006年5月1日起,根据宁海县人民政府第13号令,执行《宁海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实行住院医疗保险和门诊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金,职工个人按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企业按在职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8%缴纳,个人缴纳的全部划入个人门诊医疗保险金账户,企业缴纳的分两部分,按比例分别计入个人门诊医疗保险金账号和建立统筹基金。退休职工门诊医疗保险金,按上年市社平工资的4.5%由县医保中心划入个人账户。
  2006年,宁海县供电局医疗费发放基数因5月1日起实行门诊医疗保险,故按2005年标准减半发给。
  2006年宁海县供电局医药费发放基数及超基数起挡报销比例见。
  (三)工伤保险
  1956年,职工工伤报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执行。职工工伤到指定的特约医院治疗,或由医院证明经企业领导同意转院医治。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期的膳食费补贴和就医路费由企业负担。医疗期间工资全额发给,生活不能自理的,由企业派员或雇人护理。
  从1995年10月1日起,依照县人民政府《宁海县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企业按本县职工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0.7%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建立职工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1998年8月1日起,电力企业调整为按本县职工上年社会平均工资0.6%缴纳。2004年5月1日起,增为工资总额的1%缴纳,并根据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支付比例不同而上下浮动,浮动范围在0.5%~1.5%之间。
  (四)生育保险
  20世纪60年代,女职工生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执行,产假56天,难产或双生增加14天,不满7个月小产时,根据医师意见,给予30天以内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女职工怀孕在特约医院检查或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由企业全报。从1985年1月1日起,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厅浙劳人险[1984]319号文件精神,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延长到90天,难产者再加15天。3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为20天,3~7个月流产的,给产假50天。独生子女从申报之月起,每年发独生子女保健费50元。独生子女就读幼儿园、托儿所,保育费报60%,非独生子女报40%,原则上由父母双方各报1学期。1990年1月,《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颁布施行,独生子女保健费(父母双方奖励费)增至每年60元,发至子女14周岁止。男女双方实行晚婚的,增加产假12天。实行晚育的,男方可享受5~7天护理假。从1995年10月起,执行《宁海县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施行办法》,企业按本县职工上年月社会平均工资的1%,按月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实行社会统筹。生育医疗费实行限额报销,平产1000元,钳助产1500元,剖腹产2500元,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本县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个月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从2004年1月1日起,生育保险费按在职职工基本养老费基数的1%缴纳。生育医疗费在补偿定额标准(2000元)内的,按实支付,超过标准,个人负担10%;生育津贴,平产按本人缴费基数3个月计发,难产增发0.5个月,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增发0.5个月;妊娠3个月内流产按1个月计发,3~7个月,按1.7个月计发。从2006年7月1日起,生育医疗又实行限额报销,平产2000元、钳助产2500元、剖腹产3500元。2006年,宁海县供电局共缴纳生育保险费12.8万元。
  (五)丧葬抚恤
  宁海县供电企业,职工死亡,丧葬抚恤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办理。丧葬费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抚恤费,每月按死者本人月工资的25%~50%发给,至自失去供养条件时止。20世纪80年代以后,多次调整丧葬费和抚恤费标准。从2002年5月起,企业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按上年宁波市平均工资的6个月发给,非因工死亡为4500元。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市平均工资的48个月发给,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费6000元。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为因工死亡遗属每月375元,鳏寡孤独者每月435元;非因工死亡遗属325元,鳏寡孤独者每月385元;以后又多次调整,从2006年1月起,按宁波市2006年度职工死亡待遇一览表执行。
  二、劳动保护
  (一)劳保管理
  宁海电厂时期,劳动保护管理未设专职人员,采购员负责采购劳动保护用品,仓库负责发放。宁海县电力公司期间,劳保管理在行政股设兼职管理人员,计财股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发放。1984年宁海县供电局成立后,劳保管理职能部门先后为人秘股、办公室,劳保用品采购、发放先后为物资股、电力承装公司物资部、宁波大榭天灵物资公司。
  (二)劳保用品
  劳保用品发放始于20世纪60年代,发放对象为线路工、运行工、检修工、电焊工、炊事员、驾驶员等。品种有工作服、防护帽、毛巾、手套、绝缘鞋、雨衣、雨鞋等。从20世纪80年代起,根据《浙江省电力系统职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暂行办法》,制订了《宁海县供电局劳保用品发放、使用办法》,加强劳保用品发放管理工作。1993年,宁海县供电局投资16万元,对各变电所主控制室、供电所营业窗口、调度室配置空调。从2003年起,每人每年开支服装费1000元。2003年,投资28万元,报废、更新了13台空调,并给所有办公室添置齐空调,改善了办公和生产环境。
  (三)保健食品
  20世纪60年代三年困难时期,副食品凭票限额供应。宁海县人民政府对从事高空作业人员按月增发定量肉票、水产票、食油票等。企业对线路工每人每天发给0.20元高空作业补贴。同时,在夏季高温期间,职工享受每人每天0.05元冷饮费。20世纪70年代,县电力公司夏季给职工发放防暑药品,食堂为职工烧制绿豆汤、酸梅汤等清凉饮料。20世纪80年代,高空保健食品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天0.60元。从1984年起,夏季高温季节(7~9月)冷饮费,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6元,室内作业人员每人每月5元;1986年分别调整为7.50元、6元;翌年,分别调整为10元、8元;1989年分别调整为15元、10元。以后又多次提高发放标准。从2004年起,冷饮费调整为按4个月发放,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室内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
  三、生活福利
  (一)疗休养
  1965年,宁海电厂首次派老工人赴省工人疗养院疗养。“文化大革命”期间,职工疗休养中断。20世纪80年代,恢复职工疗休养制度。1986年起,县供电局分期分批安排职工到杭州、深圳、北京、北戴河、黄山、厦门、青岛、大连等地疗休养。1991年,宁海县供电局根据宁波电业局文件精神,制订《试行职工年休假的规定》,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从1992年1月1日起实行。休假时间按工龄划分,工龄满1~4年休假6天,5~9年休假8天,10~14年休假10天,15~19年休假12天,20年以上休假14天。2003年3月,宁海县供电局印发了《职工疗休养制度实施办法》。凡可享受年休假6天及以上人员,连续三年未安排年休假者,经本人申请,领导同意后,由局工会安排疗休养。费用采用包干补贴形式,凡年休假享受6天者,补贴1500元;年休假享受10天者,补贴2000元;年休假享受14天者,补贴3000元;退休职工,不足一期,2年内补贴1500元,1年内补贴1000元;超额部分由职工自理。对连续三年或连续两次被评为企业先进工作(生产)者、优秀(文明)职工和被评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可另行安排一次疗休养。对职工因故取消本期或下期及当年疗休养,均作了具体规定。
  (二)职工住房
  民国时期,永明电灯厂在蒲湖路1号有职工宿舍156米2。1966年,宁海电厂在崇教寺厂区建成职工宿舍10间共236米2,供三班制倒班职工和单身职工住宿。1971年,1500千瓦发电厂新建时,在南门配套建成宿舍1125米2。1979年,县电力公司在大北门(现桃源南路65~79号)建成宿舍16套计1021米2。1983年,在环南西路23~25号建成宿舍16套计1066.4米2。1985~1986年,县供电局在环南西路21弄8号建成宿舍5幢计2498米2,其中:套房4幢32套计2351米2,非套房1幢147米2。1986年,在原东大街79号建成职工宿舍9套计822.44米2。1988年,在黄坛供电所(现桃源中路86号)建成宿舍6套411.11米2。1989年,在纺织路口建成宿舍1幢24套2025米2(见图9-4)。是年,为离休干部易地安置在临海市购置商品房69.11米2。1992年,将1971年建成的1125米2非成套二层宿舍拆除,建成南门宿舍2幢(号)30套计2497.34米2。翌年,建成南门宿舍3幢(号)20套计1727米2。此外,陆续在农村各供电所、变电所均建有相应的宿舍。住房分配,根据职工工龄长短、贡献大小,按职务、荣誉、计划生育、人口等计分,以积分多少顺序分配,实行租赁式。
  1993年,宁海县实行住房制度改革,县供电局按县房改办制订的房改房价格和政策,将138套宿舍出售给职工,并给购房户办理了《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是年,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个人和企业各按工资基数的5%上缴到县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购买、建造或翻新、大修自住房时,除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外,还可以申请住房基金贷款。职工死亡时,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提取其账户中的储存余额。1996年,职工集资在南门纺织路口建成宿舍4幢(号)16套计1329米2,按成本价出售给职工。嗣后,企业不再建造职工宿舍。2001年10月,住房公积金调整为个人和企业各按工资基数的13%上缴。2004年,调整为各按工资基数的15%上缴。2006年,调整为各按工资基数的12%上缴。
  宁海县供电局职工宿舍情况。
  (三)生活服务
  1.职工食堂
  永明电灯厂时期,建有伙房,配置兼职炊事员1名。宁海电厂期间,设炊事员1名,为改善职工伙食,食堂还养了5头猪,种了半亩地的菜。1964年,宁海电厂迁址至西郊崇寺山,食堂停办,职工在通用机械厂食堂搭伙。1969年续办食堂,食堂面积90米²。1971年,宁海电厂迁至跃龙山,食堂建筑面积230米²设炊事员3名。成立了由工会副主席、总务、职工代表组成的食堂管理委员会,指导、监督食堂工作。做到进货验收,按月盘点、公布账目,并经常送饭菜到施工现场。1983年购置冷藏设备一套,自制棒冰、冷饮供应给职工。
  1992年,宁海县供电局搬迁至环城东路23号,食堂面积487米²,购置了冰柜、炊事等设备。2001年,对食堂进行全面装修。更新添置了不锈钢灶具、冰柜、消毒柜、空调和新的就餐桌椅等,招聘了1名厨师,3名服务员。2004年,招聘了1名食堂管理员,并设置雅座,接待客人就餐。此外,在各供电所均建有职工食堂。
  2.液化气供应
  从1981年12月起,宁海县电力公司陆续为职工购买液化气钢瓶493只,根据气源发放液化气票,凭票领取。1986~1988年,液化气紧缺,宁海县供电局想方设法从江西、河南、嘉兴、杭州、镇海等地购入液化气66吨,职工
  人均年供气6瓶,每瓶付款10元,超过部分由福利费补贴。期间,新置液化气钢瓶100只,使5年工龄以上职工每人有2只钢瓶。1992年,局办公室设专人负责液化气管理工作,建有液化气钢瓶库房,并添置钢瓶260只,10年工龄以上职工每人3只,5年工龄以上职工每人2只,由企业代为职工灌气。1998年,液化气票人均年供增为8瓶。从2000年起,职工凭票自行灌气。从2002年起,停发液化气票,改为每人每年补贴500元,由职工自行购买。从2005年起,每人每年补贴增为600元。2006年,每人每年补贴增为800元。

知识出处

宁海县电力工业志

《宁海县电力工业志》

出版者:中国电力出版社

本志上自民国25年(1936年)宁海县创办永明电灯厂始,下限截至2006年。书中设有概述、大事记、发电、电网、供电、用电、营业、农电、多种经营、科技、职工、管理、党群等类目,记述了1936~2006年宁海县电力工业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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