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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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电力工业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3950
颗粒名称: 第九章 职工
分类号: F426.61
页数: 28
页码: 223-260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电力事业职工队伍随电力事业发展不断壮大。民国时期电厂职工少且地位低。新中国成立后,职工人数逐渐增加。改革开放以来,职工素质提高,收入增多,生活改善。截至2006年末,宁海县供电局共有全民合同制职工252人,其中多人获劳动模范等荣誉。
关键词: 宁海县 职工 电力

内容

民国25年(1936年)永明电灯厂有职工4人,民国35年(1946年)桥头胡电厂有职工4人,当时工人处于雇用地位,随时可被解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永明电灯厂陆续增添发电设备,县城内的供电范围逐步扩大,长街、力洋相继建成小电厂,职工人数也随之增加。截至1958年末,全县共有电业职工24人。1972年,华东电网输入宁海后,各地电厂先后关闭。至1973年末,宁海县电力公司有职工131人。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电力事业快速发展,职工队伍日益壮大。企业积极开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对职工进行“人民电业为人民”的企业宗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组织职工学文化、学技术,使职工群体素质明显提高。从20世纪90年代起,职工收入不断增多,生活福利不断改善,广大职工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在电力建设和为用户服务中,涌现出许多好人好事。截至2006年末,宁海县供电局共有全民合同制职工252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30人,管理人员73人,技能人员138人,其他人员11人。历年来被县和县以上单位评为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的共有199人·次。
  第一节 职工队伍
  一、职工来源
  民国时期,职工由企业主雇用,一般由私人介绍,实行“保证人制”。新中国成立后,县人民政府接管永明电灯厂,新增职工由政府代表与企业主协商酌定。公私合营和地方国营期间,企业用工人员调动由县主管部门掌握决定,厂长由政府委派。1958年,招收学徒工6人。1960年,从草席厂调入职工5人,招收学徒工4人。三年困难时期,贯彻党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宁海电厂精简下放了一批职工(精简下放人员《生产待命证》见图9-1)。1968年,由县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县政工组分别安排16名复员退伍军人,2名大学毕业生进入企业。嗣后,陆续安排复员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和按国家政策招收下乡知识青年和待业青年。1972年8月,宁海县电力公司成立,有职工156人,其中管理人员17人。翌年,企业由于停止发电,27名职工被调到县内其他企业。1979年,宁海县劳动局统一分配19名学徒工,职工人数增至为158人。1981年7月,宁海县电力公司参加全省电力联营,人员调配上报宁波电业局备案。1984年,开始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至1985年,宁海县供电局先后招收合同制职工8人;是年末,职工总人数达到205人。1993年,县劳动部门不再下达招工计划,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由浙江省电力工业局下达招工名额。为改善职工队伍文化、技术结构,新增人员以大专院校毕业生为主。1994年5月,企业开始人事、劳动、工资制度改革(简称“三项制度”改革)。是年,完成管理岗位双向选择聘任工作和生产岗位人员劳动组合。次年,继续深化“三项制度”改革,建立劳动人事管理的动态机制。1995年12月,对全民所有制职工推行全员合同制,签订劳动合同。2001年始,为解决企业短期或临时用工,通过县人力资源中心,在社会上招聘大、中专毕业生和待业青年。2004年,110千伏变电所运行工作下放给宁海县供电局管理,经浙江省电力公司批准,招收省代理制变电运行工10名。2006年,招收省代理制生产一线用工4名。
  二、职工素质
  民国期间,职工普遍只有小学文化程度,凭师徒传承和实践学得一技之长。宁海电厂初期,职工的文化程度有所提高,截至1960年末,在27名职工中,中专文化程度2人、高中1人、初中5人,占职工总数的30%;小学13人,占职工总数的48%;初识或文盲6人,占职工总数的22%。在20名工人中,学徒工6人,其他14名工人的平均技术等级2.92级。职工均为青、壮年。此后,新增职工的平均文化程度逐年上升。从20世纪80年代始,对在职职工进行文化、技术培训,使职工文化技术素质得到改善。1985年,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职工占职工总数的84%;1995年,上升为94%;2004年,上升为100%。1985年,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5.3%;1995年上升为25.5%;2006年达到39.3%。
  1952~2006年宁海县供电企业全民职工分类。
  2001~2006年宁海县供电局全民职工文化程度分类人数统计。
  2006年宁海县供电局全民职工技术职务人数统计。
  2006年宁海县供电局全民职工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人员名单。
  三、职工离、退休
  民国时期,无职工退养制度。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职工才得以享受退休生活保障。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干部55周岁),可正常退休。特殊工种工人,可提前5年退休。丧失劳动力的可以病退。1979年,宁海县电力公司有1人退休。1982〜1989年,根据国家规定,先后为4名符合条件的干部办理离休手续。1989年,对子女为农村户口的8名职工办理子女抵职提前退休手续。嗣后,职工离、退休群体逐壮大。
  1993年7月,宁海县供电局建立了离、退休党支部,定期开展党员活动。局党政、工领导在政治上、生活上对离、退休职工给予关心与照顾。每年春节组织慰问看望离、退休职工,后随着退休人员增加,改为每年老人节、春节召开离、退休人员茶话会。除进行慰问外,还通报企业经营发展情况,听取他们意见。每届职代会请离、退休代表列席,并发放液化气(数量与在职职工相同)、夏令用品和年货等。从2002年起,每两年安排一次体格检查,2004年起改为每年一次。2003年,根据浙江省电力工业局规定,对离、退休职工
  实行生活福利补贴制度,补贴标准分离休干部、副局级及以上退休干部、退休职工三个档次;此后,停止发放实物。从2005年1月起,调高补贴发放标准。截至2006年底,宁海县供电局共办理离、退休职工91人,减去死亡12人,共有离退休职工79人(其中离休2人,退休76人,退职1人)。
  1979-2006年宁海县供电局历年离、退休职工情况。
  第二节 职工教育
  一、教育管理
  198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关于加强职工教育的决定》,宁海县电力公司成立职工教育领导小组,设置专职教育干部,制订教育培训计划,在职工中聘请兼职教师,开展职工文化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因成绩显著,先后被县人民政府、宁波地区专署授予“职工教育先进集体”称号。1983年10月,宁海县电力公司出席全省职工教育大会,荣获省“职工教育先进集体”称号,并受到表彰。1988年,宁海县供电局加强职工学历教育力度,制订《职工学历教育管理规定》,使职工学历教育工作制度化。1990年企业升级期间,宁海县供电局调整职教机构,制订《职工教育管理标准》,建立职工教育档案,把职工教育工作列入经济责任制考核内容,由局工会组织实施,鼓励青年职工参加函授、脱产等形式的学历教育,组织参加电力系统举办的中级工、高级工岗位培训。从2001年起,对取得专业对口且具有国家认可教育学历毕业证书者,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本科以上奖励5000元,本科奖励3000元,大专奖励2000元,中专奖励1000元。为加强职工教育管理,宁海县供电局于2002年7月成立电力培训中心,聘请浙西电力培训中心教师授课,开设供用电技术中专函授班。在青年职工中,形成勤奋好学争上进的可喜风尚。
  二、文化教育
  20世纪50年代,电厂组织部分职工参加县总工会举办的职工夜校,补习文化,扫除文盲。“文化大革命”期间,职工文化教育处于停顿状况。1981年,宁海县电力公司贯彻中央精神,对1968~1980年期间的初中毕业生,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66名职工,采用夜校和脱产结合形式进行文化补课,分3年4期完成。1984年,经县组织语文、数学、物理三科统考,全部合格者62人,合格率94%。考试合格的发给毕业文凭。对不合格者,要求以自学为主,加以辅导,补考合格。1983年后,每年都有职工报考电大、函大和中专班。2002年,在浙西电力培训中心的支持下,开办供用电技术中专函授班,就读职工42人(其中:大集体、农电和代理制人员25人)。1983~2006年,宁海县供电局参加成人学历教育毕业有104人,其中:研究生学历1人,本科学历14人,大专学历54人,中专学历23人,尚有在读人员本科7人,大专10人。
  三、岗位培训
  20世纪50年代,学徒工由师傅“传、帮、带”学习技术。遇有设备改造,电厂组织相关人员外出参观、取经。1972年,宁海县电力公司成立后,新工人上岗前,均要进行短期技术培训。20世纪80年代,加强岗位培训管理,开始有计划地开展岗位培训工作。期间,举办电力讲座12期,参加人员680人·次,举办各类岗位培训班22期,参培481人·次,选送72人到浙西技校等地参加中级工培训。有2名局领导干部,参加省电力工业局举办的为期110天的农电局长培训班,以提高改革开放年代领导干部的企业管理水平。
  20世纪90年代,岗位培训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转换和提高专业技术为主。10年间,全局送省、市培训730人·次,局级领导、中层管理人员、多种经营企业厂长、经理培训等48人·次,工程技术、用电管理、变电运行、配电线路、计算机应用、调度、会计、统计、劳资、档案、概预算等岗位培训260人·次,参加全面质量管理培训230人·次,电力应用文及电力生产概论178人·次。2000~2003年,宁海县供电局以计算机应用为重点,自行举办各类岗位培训班131期,参培3189人·次,外送培训166人·次。2004~2005年,举办各类培训125期,参培3032人·次,外送培训562人·次,投入教育经费53.43万元。2006年,举办各类培训班115期,参培2174人·次,其中外送培训89期,参培254人·次,投入教育经费25万元,培训面98.8%,全员培训率91.3%,生产人员持证率75.6%。是年末,全局有中级工74人,高级工35人,技师1人(2000年以后的培训人员,包括大集体、农电和代理制人员)。
  四、企业办学
  “文化大革命”期间,学校停课。宁海电厂根据县革命委员会的意见,搞工厂办学校试点,于1969年9月开办宁海电厂“五七”中学(初级中学)。从宁海中学调入专职教师2名,从职工中挑选兼职教师4名,向社会招收学生60名,学制2年。课程设政治、党史、语文、数学、电工基础、柴油机、制图等。1971年6月,学生毕业,学校停办。部分学生参加工作后继续自学,成为社会电工技术骨干。
  1975年9月,宁海县电力公司走上海机床厂道路,开办“七·二一”工人大学,学制2年。师资从县内工厂和学校中聘请2名,本公司职工专职2名,兼职2名。学生从县内企业电工中招收,共48人。课程设电工学、电机学、工业电子学、数学、机械制图等。1977年6月,学生毕业后学校停办。
  第三节 职工待遇
  一、工资
  民国时期,永明电灯厂实行薪金制,电匠、机匠月工资银元10~20元。新中国成立后,实行“工资米”制,折币发给。职工月工资米定额为0.9~2石,米价每石约17.30元,另加约9元伙食费,每月分两次发放。1954年,实行“工资分”制。职工月最低工资分41分,月最高工资分126分,每分值合人民币0.2385元,仍然保留伙食费,并增加5~10元补贴费。1956年10月,国家全面进行工资改革,取消“工资分”制,实行货币工资制。其中,生产工人实行八级工资制,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实行职务工资制,新招收学徒实行2~3年制学徒期,期满经考试合格,定为一级工。八级制工资标准见表9-6。
  1971年,对部分低工资进行调级增资,凡1960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和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均调升1级;1960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均调升2级;同时,对1970年3月20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临时工,实行转正定级。1977年,根据国务院国发[1977]89号文件,给工作多年、工资偏低的职工按40%升级面增资。1978年,对贡献突出的职工调资,升级面2%。1979年,根据国发[1979]259号文件,调整工资地区类别,由四类调至五类。1983年,根据国发[1983]65号文件,对1978年底参加工作的在册职工,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晋升一级。1984年,企业整顿验收合格,企业领导者有3%晋级权给职工增资,有21人各增资半级。1985年下半年,工资改革,结束了八级工资制,职工工资按新拟企业标准套改,月人均增资18.08元。1986年7月,第二次调整工资地区类别,由五类调整至六类。翌年10月,按劳动人事部[1986]97号文件,人均增资1.80元。从1988年1月起,宁波电力联营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售电量和实现利润双挂钩,每年提取效益工资用于增加职工的企业工资和提高等级工资标准。1989年7月人均增资半级,1990年人均增加半级档案工资,1991年10月人均增资1级,均由效益工资支付。1991年,提高企业起级工资标准,由37元提高到39元。翌年,发工龄工资每年1元。1993年3月,宁波电力联营企业提高企业等级工资,由46元提高到60元;11月,联营企业试行技能工资制,由原基础工资套入技能工资。1994年9月,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岗位工资部颁起级标准为32元,企业起岗标准为100元。同时还实行待岗、试岗制度,对岗位工资实行动态管理。1995年5月,岗位工资起点由原100元提高到200元,岗差由10元提高到20元,变电运行岗位起点为220元;11月,对技能工资实施入轨,入轨后的技能工资不再设副级,以职工现行技能工资的部颁标准和1994年企业标准为基数,分别进入新的技能工资部颁标准和调整后的企业标准,然后根据宁波电业局宁电劳[1995]270号文件又进行技能工资调资,列入这次调资范围的是:1995年6月1日(不含1995年1月1日以后新进人员)在册人员中,属1992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和1993年底前毕业并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技校生至1994年底已定级人员,以职工本人现行技能工资等级和工资基数套入1995年部颁技能工资97元起点,企业技能工资118元起点的标准,并从7月1日起执行。1996年1月,岗位工资企业标准岗差由20元提高到40元。1999年10月,根据宁波电业局《县(市)供电局岗位薪级工资入轨暂行办法》,对1999年6月30日在册并定岗人员,列入岗位薪级工资实施范围,每个岗位设五个薪级(薪级按工作年限,上岗年限及单位考评三项分值总计而成),薪差10元。同时,工龄工资由每年1元提高到4元,岗位工资岗差由40元提高到50元,薪级工资薪差由10元提高到25元。
  2000年5月,宁海县供电局执行国家电力工资1999年技能工资和岗位工资标准。根据宁波电业局宁电劳[2000]0237号文件,岗位考核浮动奖励标准由原来的每岗级10元调整到20元,薪级差由原来的5元调整到10元。
  2002年1月,根据宁电劳[2002]123号文件《岗薪工资制的实施暂行办法》,简化工资类别,归并原有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岗位浮动奖励,建立岗薪工资制,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
  2003年7月,根据宁电劳[2003]244号文件《完善岗薪工资制的实施意见》,将各类物价补贴并入岗薪工资,执行浙江省电力工资2002年岗薪工资标准。2002年岗薪工资标准的1岗(起点岗级)由2001年标准的633元调整到1200元。从2005年1月起,根据宁电劳[2005]147号文件《宁波各代管供电局工资方案和日常管理办法》,在核定的工效挂钩工资总额范围内,适度拉开不同层次岗位的收入差距,执行2005年浙江省电力公司岗位薪点工资标准和劳动积累工资。①岗位薪点工资以2002标准的岗薪工资额、薪级序号,对应套入《2005年浙江省电力公司岗位薪点工资标准》,确定岗位薪点等级和薪点标准,点值实行上下浮动,实施时按1元确定。②劳动积累工资=点值×劳动积累点。劳动积累点按职工工作年限分段累进计算,10年及以下,10点/年;11~20年,20点/年;21~30年,30点/年;31年及以上,40点/年,点值实行浮动(1元或小于1元),实施时按1元确定。
  2005年浙江省电力公司岗位薪点工资标准表、工作年限与劳动积累点对照表分别。
  二、奖金
  宁海电厂于1960年建立年度“跃进奖”,奖金按年度从工资总额中提取。是年,全厂共发奖金146元。1961年开始,建立月度综合奖,按工资总额5%提取,分一、二、三等,采用月评月发或月评季发。1966年下半年,奖金被作为“资本主义”取消,改为附加工资,按每人每月3元发给。1979年,恢复月度综合奖,学徒工奖金每月3.50元、正式工按工资总额的10%提取,分三个等级,评比计奖。1981年,扩大企业自主权,宁海县电力公司实行考核利润分解留成的办法提取奖金。按照安全、线损、电费回收、供电量、售电量、费用开支等六项经济技术指标进行考核计奖。1984年7月,宁海县供电局制订《经济责任制实施细则》。奖金与考核实绩挂钩,季评月发,以分计奖。
  1988年,实行“工效挂钩”,进一步扩大企业自主权,奖金水平有所提高,年人均奖金达到799元。1990年,实行第二轮“工效挂钩”,年人均奖金980元。1993年,实行第三轮“工效挂钩”,年人均奖金1565元。2002年,宁海县供电局在经济责任制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参考宁波电业局和有关供电局的考核办法,制订《宁海县供电局“双文明”考核实施办法》试行,调整了各类人员的奖金系数,拉大差距,以部门、队、所为单位评分计奖,按季考核,当年共发奖金464万元,人均18267元。2006年,共发奖金999万元,人均39643元。
  1952~2006年宁海县供电企业全民职工工资、奖金统计。
  三、补贴
  从20世纪50年代起,夜班工人发夜餐补贴,每班0.20元,粮票0.25斤。职工出差发出差补贴,分途中补贴与住勤补贴,后改为县内出差每天补贴0.20元,省内出差每天补贴0.40元,省外出差每天补贴0.50元。从1963年起,对线路工发高空营养补贴,每天0.20元。1965年6月,国家调整粮食销售价格,对职工实行粮价补贴,每人每月1元。翌年9月调整为2.50元。1979年12月,国家提高肉、禽、蛋、蔬菜等主要副食品价格,每人每月发副食品补贴5元。1984年4季度,给每个职工一次性发卫生费8.40元,1985年改为每月5元。1985年2月,发物价补贴每月8元;4月,发肉价补贴每人每月4元、电费补贴4元。1986年,给职工每人每月发书报费4元、车贴2.50元。1988年,物价补贴增至每月24元,肉价补贴增至8元。1990年,书报费增至每月8元,车贴增至5元。翌年,给电气仪表技师每月发岗位津贴15元。1994年1月,职工伙食补贴(午餐费)每人每月为150元。
  2000年,宁海县供电局职工补贴主要有,粮价补贴、副食品补贴、肉价补贴、燃煤补贴、主副食补贴、书报费、卫生费、浮动补贴、午餐补贴、高温补贴等10种,全年补贴金额总计90万元,年人均3516元。2003年,宁波电业局宁电劳[2003]244号文件,关于《完善岗薪工资制的实施意见》,简化工资结构,将各类物价性补贴并入岗薪工资标准,原规定的物价性补贴停止执行。
  2006年,宁海县供电局各类补贴保留7种。
  第四节 职工福利
  一、劳动保险
  (一)养老保险
  1987年6月,宁海县供电局职工养老保险参加全县范围内社会统筹,企业每月按全部缴费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统筹基金。1987~1993年,企业缴费标准为19%,1994~2000年调整为20%,2001年为19%,2002〜2005年为18%,2006年为20%。从1993年1月1日起,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金。是年,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缴纳,以后每2年提高1%,最终达到8%(2005年起为8%)。同时,根据宁波电业局宁电劳[1993]2号文件,建立企业补充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职工个人自缴1份,企业补充2份;从1997年1月起,企业补充增为4份;从2000年1月起,个人自缴增为2份,企业补充增为6份;从2002年1月起,将企业补充与个人储蓄养老保险更名为企业年金,个人自缴仍为2份,企业补充增为10份。企业年金归职工个人所有,退休时一次性支付给职工。职工在退休前死亡的,按《继承法》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给其合法继承人。职工与企业提早解除劳动合同时,个人缴纳部分连本带息一次性支付给职工,企业缴纳部分返回本息之和的50%给职工。
  从2004年1月起,根据省电力公司浙电人资[2004]274号和宁波电业局宁电劳[2004]274号文件,调整企业年金,个人缴费标准仍为2份,企业缴费标准根据个人年金工龄长短再增加缴费份额,最少为10份,最高为20份。对当年荣获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本人当年企业缴费部分增加一倍。
  企业年金缴费标准:
  个人月缴费标准=[(岗级-1)×3+年金工龄]×2
  企业月缴费标准=[(岗级—1)×3+年金工龄]×(M+N)
  式中:M为岗位系数(本局职工均为10);N为年金工龄系数,以参保职工本人年金工龄长短设置[最高封顶值为10,年金工龄10年及以下N=0;11~20年,N=(本人年金工龄—10)×1/5;21~29年,N=2+(本人年金工龄—20)×1/3;30~33年,N=5+(本人年金工龄—29);34年及以上,N=10]。
  1998年1月1日,根据宁波市甬政[1998]2号、3号及甬劳险[1998]126号文件,实行退休社会化管理,即实行宁波大市范围内社会统筹。职工退休金,按工龄、市社会平均工资、企业和个人上缴的养老保险金换算得出,统一由宁海县养老保险中心按月发放。2006年,宁海县供电局共向县养老保险中心缴纳养老保险费540.3万元。
  (二)医疗保险
  1956年,宁海电厂根据《全国劳动保险条例》精神,职工生病可凭医疗费记账单,到指定特约医院就医,由医院每月向企业结账。对列入供养的直系亲属,医药费可按50%享受。1972年,宁海县电力公司设置了医务室,配医务人员1名,负责对职工的防病、治病、转院、医药费审查报销等工作。1980年停止使用记账单,改为凭特约医院医疗费收据向单位报销。1984年,宁海县供电局制订《医药费管理办法》,医药费由实报实销改为发给每人每年80元医疗底金,年终结算,节约归己,超支部分按工龄长短,经领导审批,折扣报销:30年以上为95%,20年以上为90%,10年以上为80%,10年以下为70%,住院及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由企业全额报销。嗣后,对医药费包干基数和报销比例进行了多次调整。
  1994年,根据宁海县人民政府宁政[1994]15号文件,实行全县企业职工大病医疗费社会统筹,企业按规定数额缴纳医疗保险费,职工和离退休(职)人员享受大病医疗统筹。从2002年5月1日起,企业缴纳职工大病医疗统筹基金,按缴费基金数的4.5%缴纳。
  2003年,供电局修改《医药费管理办法》调整医药费包干基数和超基数部分的报销比例。医药费超基数部分以1000元为1档,每档递减10%,退休职工递减比例最低以55%为限。职工直系供养亲属门诊医药费按50%报销,全年限额400元。2003年7月1日起,对离休干部医药费按中共宁海县委办公室《宁海县离休干部各项经费纳入社会统筹的施行办法》执行。
  从2006年5月1日起,根据宁海县人民政府第13号令,执行《宁海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实行住院医疗保险和门诊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金,职工个人按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企业按在职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8%缴纳,个人缴纳的全部划入个人门诊医疗保险金账户,企业缴纳的分两部分,按比例分别计入个人门诊医疗保险金账号和建立统筹基金。退休职工门诊医疗保险金,按上年市社平工资的4.5%由县医保中心划入个人账户。
  2006年,宁海县供电局医疗费发放基数因5月1日起实行门诊医疗保险,故按2005年标准减半发给。
  2006年宁海县供电局医药费发放基数及超基数起挡报销比例见。
  (三)工伤保险
  1956年,职工工伤报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执行。职工工伤到指定的特约医院治疗,或由医院证明经企业领导同意转院医治。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期的膳食费补贴和就医路费由企业负担。医疗期间工资全额发给,生活不能自理的,由企业派员或雇人护理。
  从1995年10月1日起,依照县人民政府《宁海县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企业按本县职工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0.7%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建立职工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1998年8月1日起,电力企业调整为按本县职工上年社会平均工资0.6%缴纳。2004年5月1日起,增为工资总额的1%缴纳,并根据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支付比例不同而上下浮动,浮动范围在0.5%~1.5%之间。
  (四)生育保险
  20世纪60年代,女职工生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执行,产假56天,难产或双生增加14天,不满7个月小产时,根据医师意见,给予30天以内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女职工怀孕在特约医院检查或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由企业全报。从1985年1月1日起,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厅浙劳人险[1984]319号文件精神,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延长到90天,难产者再加15天。3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为20天,3~7个月流产的,给产假50天。独生子女从申报之月起,每年发独生子女保健费50元。独生子女就读幼儿园、托儿所,保育费报60%,非独生子女报40%,原则上由父母双方各报1学期。1990年1月,《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颁布施行,独生子女保健费(父母双方奖励费)增至每年60元,发至子女14周岁止。男女双方实行晚婚的,增加产假12天。实行晚育的,男方可享受5~7天护理假。从1995年10月起,执行《宁海县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施行办法》,企业按本县职工上年月社会平均工资的1%,按月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实行社会统筹。生育医疗费实行限额报销,平产1000元,钳助产1500元,剖腹产2500元,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本县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个月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从2004年1月1日起,生育保险费按在职职工基本养老费基数的1%缴纳。生育医疗费在补偿定额标准(2000元)内的,按实支付,超过标准,个人负担10%;生育津贴,平产按本人缴费基数3个月计发,难产增发0.5个月,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增发0.5个月;妊娠3个月内流产按1个月计发,3~7个月,按1.7个月计发。从2006年7月1日起,生育医疗又实行限额报销,平产2000元、钳助产2500元、剖腹产3500元。2006年,宁海县供电局共缴纳生育保险费12.8万元。
  (五)丧葬抚恤
  宁海县供电企业,职工死亡,丧葬抚恤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办理。丧葬费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抚恤费,每月按死者本人月工资的25%~50%发给,至自失去供养条件时止。20世纪80年代以后,多次调整丧葬费和抚恤费标准。从2002年5月起,企业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按上年宁波市平均工资的6个月发给,非因工死亡为4500元。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市平均工资的48个月发给,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费6000元。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为因工死亡遗属每月375元,鳏寡孤独者每月435元;非因工死亡遗属325元,鳏寡孤独者每月385元;以后又多次调整,从2006年1月起,按宁波市2006年度职工死亡待遇一览表执行,见表9-12。
  二、劳动保护
  (一)劳保管理
  宁海电厂时期,劳动保护管理未设专职人员,采购员负责采购劳动保护用品,仓库负责发放。宁海县电力公司期间,劳保管理在行政股设兼职管理人员,计财股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发放。1984年宁海县供电局成立后,劳保管理职能部门先后为人秘股、办公室,劳保用品采购、发放先后为物资股、电力承装公司物资部、宁波大榭天灵物资公司。
  (二)劳保用品
  劳保用品发放始于20世纪60年代,发放对象为线路工、运行工、检修工、电焊工、炊事员、驾驶员等。品种有工作服、防护帽、毛巾、手套、绝缘鞋、雨衣、雨鞋等。从20世纪80年代起,根据《浙江省电力系统职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暂行办法》,制订了《宁海县供电局劳保用品发放、使用办法》,加强劳保用品发放管理工作。1993年,宁海县供电局投资16万元,对各变电所主控制室、供电所营业窗口、调度室配置空调。从2003年起,每人每年开支服装费1000元。2003年,投资28万元,报废、更新了13台空调,并给所有办公室添置齐空调,改善了办公和生产环境。
  (三)保健食品
  20世纪60年代三年困难时期,副食品凭票限额供应。宁海县人民政府对从事高空作业人员按月增发定量肉票、水产票、食油票等。企业对线路工每人每天发给0.20元高空作业补贴。同时,在夏季高温期间,职工享受每人每天0.05元冷饮费。20世纪70年代,县电力公司夏季给职工发放防暑药品,食堂为职工烧制绿豆汤、酸梅汤等清凉饮料。20世纪80年代,高空保健食品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天0.60元。从1984年起,夏季高温季节(7~9月)冷饮费,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6元,室内作业人员每人每月5元;1986年分别调整为7.50元、6元;翌年,分别调整为10元、8元;1989年分别调整为15元、10元。以后又多次提高发放标准。从2004年起,冷饮费调整为按4个月发放,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室内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
  三、生活福利
  (一)疗休养
  1965年,宁海电厂首次派老工人赴省工人疗养院疗养。“文化大革命”期间,职工疗休养中断。20世纪80年代,恢复职工疗休养制度。1986年起,县供电局分期分批安排职工到杭州、深圳、北京、北戴河、黄山、厦门、青岛、大连等地疗休养。1991年,宁海县供电局根据宁波电业局文件精神,制订《试行职工年休假的规定》,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从1992年1月1日起实行。休假时间按工龄划分,工龄满1~4年休假6天,5~9年休假8天,10~14年休假10天,15~19年休假12天,20年以上休假14天。2003年3月,宁海县供电局印发了《职工疗休养制度实施办法》。凡可享受年休假6天及以上人员,连续三年未安排年休假者,经本人申请,领导同意后,由局工会安排疗休养。费用采用包干补贴形式,凡年休假享受6天者,补贴1500元;年休假享受10天者,补贴2000元;年休假享受14天者,补贴3000元;退休职工,不足一期,2年内补贴1500元,1年内补贴1000元;超额部分由职工自理。对连续三年或连续两次被评为企业先进工作(生产)者、优秀(文明)职工和被评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可另行安排一次疗休养。对职工因故取消本期或下期及当年疗休养,均作了具体规定。
  (二)职工住房
  民国时期,永明电灯厂在蒲湖路1号有职工宿舍156米2。1966年,宁海电厂在崇教寺厂区建成职工宿舍10间共236米2,供三班制倒班职工和单身职工住宿。1971年,1500千瓦发电厂新建时,在南门配套建成宿舍1125米2。1979年,县电力公司在大北门(现桃源南路65~79号)建成宿舍16套计1021米2。1983年,在环南西路23~25号建成宿舍16套计1066.4米2。1985~1986年,县供电局在环南西路21弄8号建成宿舍5幢计2498米2,其中:套房4幢32套计2351米2,非套房1幢147米2。1986年,在原东大街79号建成职工宿舍9套计822.44米2。1988年,在黄坛供电所(现桃源中路86号)建成宿舍6套411.11米2。1989年,在纺织路口建成宿舍1幢24套2025米2(见图9-4)。是年,为离休干部易地安置在临海市购置商品房69.11米2。1992年,将1971年建成的1125米2非成套二层宿舍拆除,建成南门宿舍2幢(号)30套计2497.34米2。翌年,建成南门宿舍3幢(号)20套计1727米2。此外,陆续在农村各供电所、变电所均建有相应的宿舍。住房分配,根据职工工龄长短、贡献大小,按职务、荣誉、计划生育、人口等计分,以积分多少顺序分配,实行租赁式。
  1993年,宁海县实行住房制度改革,县供电局按县房改办制订的房改房价格和政策,将138套宿舍出售给职工,并给购房户办理了《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是年,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个人和企业各按工资基数的5%上缴到县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购买、建造或翻新、大修自住房时,除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外,还可以申请住房基金贷款。职工死亡时,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提取其账户中的储存余额。1996年,职工集资在南门纺织路口建成宿舍4幢(号)16套计1329米2,按成本价出售给职工。嗣后,企业不再建造职工宿舍。2001年10月,住房公积金调整为个人和企业各按工资基数的13%上缴。2004年,调整为各按工资基数的15%上缴。2006年,调整为各按工资基数的12%上缴。
  宁海县供电局职工宿舍情况。
  (三)生活服务
  1.职工食堂
  永明电灯厂时期,建有伙房,配置兼职炊事员1名。宁海电厂期间,设炊事员1名,为改善职工伙食,食堂还养了5头猪,种了半亩地的菜。1964年,宁海电厂迁址至西郊崇寺山,食堂停办,职工在通用机械厂食堂搭伙。1969年续办食堂,食堂面积90米²。1971年,宁海电厂迁至跃龙山,食堂建筑面积230米²设炊事员3名。成立了由工会副主席、总务、职工代表组成的食堂管理委员会,指导、监督食堂工作。做到进货验收,按月盘点、公布账目,并经常送饭菜到施工现场。1983年购置冷藏设备一套,自制棒冰、冷饮供应给职工。
  1992年,宁海县供电局搬迁至环城东路23号,食堂面积487米²,购置了冰柜、炊事等设备。2001年,对食堂进行全面装修。更新添置了不锈钢灶具、冰柜、消毒柜、空调和新的就餐桌椅等,招聘了1名厨师,3名服务员。2004年,招聘了1名食堂管理员,并设置雅座,接待客人就餐。此外,在各供电所均建有职工食堂。
  2.液化气供应
  从1981年12月起,宁海县电力公司陆续为职工购买液化气钢瓶493只,根据气源发放液化气票,凭票领取。1986~1988年,液化气紧缺,宁海县供电局想方设法从江西、河南、嘉兴、杭州、镇海等地购入液化气66吨,职工
  人均年供气6瓶,每瓶付款10元,超过部分由福利费补贴。期间,新置液化气钢瓶100只,使5年工龄以上职工每人有2只钢瓶。1992年,局办公室设专人负责液化气管理工作,建有液化气钢瓶库房,并添置钢瓶260只,10年工龄以上职工每人3只,5年工龄以上职工每人2只,由企业代为职工灌气。1998年,液化气票人均年供增为8瓶。从2000年起,职工凭票自行灌气。从2002年起,停发液化气票,改为每人每年补贴500元,由职工自行购买。从2005年起,每人每年补贴增为600元。2006年,每人每年补贴增为800元。

知识出处

宁海县电力工业志

《宁海县电力工业志》

出版者:中国电力出版社

本志上自民国25年(1936年)宁海县创办永明电灯厂始,下限截至2006年。书中设有概述、大事记、发电、电网、供电、用电、营业、农电、多种经营、科技、职工、管理、党群等类目,记述了1936~2006年宁海县电力工业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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