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类附加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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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电力工业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3895
颗粒名称: 二、各类附加
分类号: F407.61
页数: 2
页码: 164-165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历史上曾征收多种电费附加,包括城市公用事业费、农村低压电网维修费、三峡基金、城镇电网建设附加费、电力建设基金、水利建设资金、移民费、山区基金、扶持基金和海塘建设资金等,后多数被纳入目录电价中,不再另行征收。
关键词: 宁海县 营业电价 各类附加

内容

1.城市公用事业费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供电部门代征公用事业费问题的通知》,1966年起,宁海县对装有路灯的城关、梅林、桥头胡等三地用电,按电费总额的8%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该款由县财政管理,用于路灯建设。1984年后,梅林、桥头胡由镇财政自收。1993年4月,调整收费标准,居民生活和非居民照明用电每千瓦·时0.012元,非、普工业和大工业用电每千瓦·时0.007元;10月,又分别调整为0.005、0.01元。1998年12月,该费纳入目录电价中,不再另行征收。
  2.农村低压电网维修费
  从1984年起,宁海县按浙江省人民政府规定,对农村用电户按电费全额的10%征收农村低压电网维修费;费款由宁海县农电总站管理,按乡建账,以电养电。从1993年4月起,该费调整为按电量收取,农村居民生活、非居民照明、非、普工业以及大工业用电每千瓦·时0.045元,农业生产用电每千瓦·时0.01元;1993年10月起,分别调整为0.04、0.02元;1995年5月,农村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调整为0.03元。1998年12月,该项附加费被取消。
  3.三峡基金
  三峡基金是中央规定随电费征收的附加费。宁海县从1993年10月起在全部售电量中征收,标准为每千瓦·时0.005元。从1994年4月起调整为0.004元。1998年12月,该基金纳入目录电价中,不再另行征收。
  4.城镇电网建设附加费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计划经济委员会、电力工业局《关于对城镇居民生活用电征收城镇电网建设附加费的通知》,从1993年4月起,宁海县对城镇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征收0.03元城网建设费。从1998年12月起,该收费纳入目录电价中,不再另行收取。该款30%上交浙江省电力开发公司,70%留用于当地城网建设。
  5.电力建设基金
  电力建设基金是中央规定随电费征收的附加费。除农业生产用电和居民生活用电外的其他用电均属征收之列,标准为每千瓦·时0.02元,宁海县1993年10月执行。1998年12月,该基金纳入目录电价中,不再另行收取。
  6.水利建设资金
  水利建设基金是浙江省确定的随电费代收的附加费。代收范围为除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以外的其他用电,价格为每千瓦·时0.005元。宁海县从1995年3月起执行,1998年12月取消。
  7.移民费
  移民费是浙江省确定的随电费代收的附加费。用于新安江水库建设期间移民补偿。全部用电户均在征收之列,每千瓦·时0.01元。宁海县从1995年5月起执行。1996年6月,农业生产用电免收。1998年12月取消。
  8.山区基金
  山区基金是浙江省确定的随电费代收的附加费。宁海县从1997年5月起收取,代收范围除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外的其他用电量,价格每千瓦·时0.004元。1998年12月终止。
  9.扶持基金
  扶持基金是浙江省确定的随电费代收的扶贫基金。宁海县从1997年5月起执行,收取范围为城乡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0.02元。1998年12月终止。
  10.海塘建设资金
  1997年8月18日,宁海遭受11号特大台风袭击,全县130公里海塘岸全线崩溃,人民生命财产损失惨重。全县人民纷纷捐资,为建设“海上长城”筹集资金。经县人民代表大会议决,在用电户中收取每千瓦·时0.04元海塘建设资金。历时1年。

知识出处

宁海县电力工业志

《宁海县电力工业志》

出版者:中国电力出版社

本志上自民国25年(1936年)宁海县创办永明电灯厂始,下限截至2006年。书中设有概述、大事记、发电、电网、供电、用电、营业、农电、多种经营、科技、职工、管理、党群等类目,记述了1936~2006年宁海县电力工业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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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机构

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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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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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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