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录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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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电力工业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3894
颗粒名称: 一、目录电价
分类号: F407.61
页数: 4
页码: 160-163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电价历经多次调整,新中国成立后总体呈下降趋势。照明电价从包灯制到按千瓦·时计费,后分为城乡居民和非居民照明用电,实行峰谷电价和阶梯电价。动力电价也多次调整,执行峰谷目录电价和二部制电价,后增设非工业用电类别,完善峰谷分时电价。
关键词: 宁海县 营业电价 目录电价

内容

(一)照明电价
  民国26年(1937年)至民国34年(1945年),照明用电为包灯制,一盏15瓦灯每月国币20元,路灯、政府机关等用电以时价6折优待。民国35年(1946年)初,始用电能表计费,电价为每千瓦·时国币200元。嗣后,时局动荡,物价暴涨,电价亦频繁调高。至民国37年(1948年)6月,表灯每千瓦·时国币26000元,包灯每月125000元。是年7月,经县政府、国民党县党部、缑城镇公所、县地方法院、团管区司令部等单位及用户代表7人组成的“电灯管理委员会”核议,电价改为稻谷折算,表灯每千瓦·时7市斤,包灯每盏每月24市斤。9月,币制改革为金圆券,电价也随之调整为表灯每千瓦·时0.90元,包灯每月3.60元。然而,通货膨胀态势仍愈演愈烈,至1949年9月,电价上升为表灯每千瓦·时34元,包灯每月135.40元。民国26年(1937年)至1949年9月宁海县照明电价变动情况。
  新中国成立后,停止照明优待电价,照明电价总体呈下降趋势。1953年,每千瓦·时人民币0.80元,包灯用户15瓦、25瓦每月电费分别为1.60元、2.60元。1960年,每千瓦·时0.65元,包灯用户15瓦、25瓦每月电费分别为1.35元、2元。1961~1971年期间,照明电价下调2次,至1971年,每千瓦·时0.40元,包灯用户15瓦、25瓦每月分别为1.10元、1.80元。1972年,宁海接入华东电网后取消包灯制,照明电价降为每千瓦·时0.20元。
  自1975年9月起,执行华东电网浙江电价标准。照明用电每千瓦·时不满1千伏0.15元,1~10千伏0.145元。自1993年10月起,照明用电分为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和非居民照明用电二类,每千瓦·时电价随之调整为: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不满1千伏0.25元,1~10千伏0.245元;非居民照明不满1千伏0.344元,1~10千伏0.332元。其后几年,照明电价调价频繁,调幅亦较大。自2000年1月起,电价分类变动,非居民生活用电项目取消。至2003年9月,城镇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每千瓦·时不满1千伏0.53元,1~10千伏0.51元;农村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0.46元。同时,为鼓励城镇居民低谷用电,推行峰、谷电价,每千瓦·时峰价0.56元,谷价0.28元。是年12月,全县城乡照明电价实行同网同价。自2004年8月1日起,对“一表一户”的居民生活用电实行阶梯电价。分为月用电量50千瓦·时及以下部分,月用电量51~200千瓦·时及以下部分和月用电量201千瓦·时以上部分三个阶梯。
  (二)动力电价
  1958年宁海县始有工业用电,工业电价每千瓦·时0.55元,之后10多年内,6次调整工业电价。截至1975年8月,降为每千瓦·时0.12元。1968年起,宁海县对农业排灌实行农业用电电价,初定每千瓦·时0.15元,1972年调为0.055元。1975年9月,宁海县执行水利电力部《华东电网浙江地区电价》,动力用电划分为三大类;其中非、普工业用电电价每千瓦·时不满1千伏0.085元,1~10千伏0.083元。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大工业用户实行二部制电价,电度电价每千瓦·时1~10千伏0.058元,35千伏0.055元,合成氨0.045元,基本电价按受电变压器容量计收,每月每千伏·安4元;农副加工电价每千瓦·时不满1千伏0.06元,1~10千伏0.058元。1979年起,宁海县对100千伏·安及以上普通工业、大工业用电实行力率调整电费。是年12月,王爱乡三级高扬程抽水机站建成,电价实行优待,每千瓦·时0.01元,后因机站废止而终止。1992年,宁海化肥厂关闭,宁海无合成氨电价。
  从1993年4月起,宁海县供电局执行国家调整后的目录电价。之后,目录电价多次调整。从1995年3月起,除农业生产动力用电外,其他动力用电试行峰、谷目录电价。2000年11月,国家调整电价类别和标准。从2003年9月起,对居民生活,非、普工业和大工业用电推行二时段二费率和六时段三费率电价。2006年6月,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价电[2006]23号《关于国家发改委调整我省电网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为分步推进销售电价改革的要求,适当调整电价分类和结构。本次销售电价调整,适当降低商业用电价格;增设“非工业用电”电价类别;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适当扩大“居民生活用电”范围;将种植业、养殖业用电列入“农业生产用电”;大工业、普通工业新增用户一律执行六时段分时电价;现有大工业、普通工业用户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分别在2006年底和2007年底前全部执行六时段分时电价。同时,为疏导煤运价格上涨引起的电价矛盾,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落实烧煤机组脱硫项目扶持政策,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0.0189元。
  1993~2006年5月宁海县目录电价变动情况。

知识出处

宁海县电力工业志

《宁海县电力工业志》

出版者:中国电力出版社

本志上自民国25年(1936年)宁海县创办永明电灯厂始,下限截至2006年。书中设有概述、大事记、发电、电网、供电、用电、营业、农电、多种经营、科技、职工、管理、党群等类目,记述了1936~2006年宁海县电力工业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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