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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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电力工业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3893
颗粒名称: 第三节 电价
分类号: F407.61
页数: 16
页码: 160-175
摘要: 本文介绍了宁海县电价的变迁,包括目录电价、各类附加、加价电价、小水电和小火电上网电价。从民国26年至新中国成立后,电价经历了多次调整和改革。同时,还介绍了多种附加费的征收和取消情况,以及加价电价和小水电、小火电上网电价的调整情况。
关键词: 宁海县 营业 电价

内容

一、目录电价
  (一)照明电价
  民国26年(1937年)至民国34年(1945年),照明用电为包灯制,一盏15瓦灯每月国币20元,路灯、政府机关等用电以时价6折优待。民国35年(1946年)初,始用电能表计费,电价为每千瓦·时国币200元。嗣后,时局动荡,物价暴涨,电价亦频繁调高。至民国37年(1948年)6月,表灯每千瓦·时国币26000元,包灯每月125000元。是年7月,经县政府、国民党县党部、缑城镇公所、县地方法院、团管区司令部等单位及用户代表7人组成的“电灯管理委员会”核议,电价改为稻谷折算,表灯每千瓦·时7市斤,包灯每盏每月24市斤。9月,币制改革为金圆券,电价也随之调整为表灯每千瓦·时0.90元,包灯每月3.60元。然而,通货膨胀态势仍愈演愈烈,至1949年9月,电价上升为表灯每千瓦·时34元,包灯每月135.40元。民国26年(1937年)至1949年9月宁海县照明电价变动情况。
  新中国成立后,停止照明优待电价,照明电价总体呈下降趋势。1953年,每千瓦·时人民币0.80元,包灯用户15瓦、25瓦每月电费分别为1.60元、2.60元。1960年,每千瓦·时0.65元,包灯用户15瓦、25瓦每月电费分别为1.35元、2元。1961~1971年期间,照明电价下调2次,至1971年,每千瓦·时0.40元,包灯用户15瓦、25瓦每月分别为1.10元、1.80元。1972年,宁海接入华东电网后取消包灯制,照明电价降为每千瓦·时0.20元。
  自1975年9月起,执行华东电网浙江电价标准。照明用电每千瓦·时不满1千伏0.15元,1~10千伏0.145元。自1993年10月起,照明用电分为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和非居民照明用电二类,每千瓦·时电价随之调整为: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不满1千伏0.25元,1~10千伏0.245元;非居民照明不满1千伏0.344元,1~10千伏0.332元。其后几年,照明电价调价频繁,调幅亦较大。自2000年1月起,电价分类变动,非居民生活用电项目取消。至2003年9月,城镇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每千瓦·时不满1千伏0.53元,1~10千伏0.51元;农村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0.46元。同时,为鼓励城镇居民低谷用电,推行峰、谷电价,每千瓦·时峰价0.56元,谷价0.28元。是年12月,全县城乡照明电价实行同网同价。自2004年8月1日起,对“一表一户”的居民生活用电实行阶梯电价。分为月用电量50千瓦·时及以下部分,月用电量51~200千瓦·时及以下部分和月用电量201千瓦·时以上部分三个阶梯。
  (二)动力电价
  1958年宁海县始有工业用电,工业电价每千瓦·时0.55元,之后10多年内,6次调整工业电价。截至1975年8月,降为每千瓦·时0.12元。1968年起,宁海县对农业排灌实行农业用电电价,初定每千瓦·时0.15元,1972年调为0.055元。1975年9月,宁海县执行水利电力部《华东电网浙江地区电价》,动力用电划分为三大类;其中非、普工业用电电价每千瓦·时不满1千伏0.085元,1~10千伏0.083元。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大工业用户实行二部制电价,电度电价每千瓦·时1~10千伏0.058元,35千伏0.055元,合成氨0.045元,基本电价按受电变压器容量计收,每月每千伏·安4元;农副加工电价每千瓦·时不满1千伏0.06元,1~10千伏0.058元。1979年起,宁海县对100千伏·安及以上普通工业、大工业用电实行力率调整电费。是年12月,王爱乡三级高扬程抽水机站建成,电价实行优待,每千瓦·时0.01元,后因机站废止而终止。1992年,宁海化肥厂关闭,宁海无合成氨电价。
  从1993年4月起,宁海县供电局执行国家调整后的目录电价。之后,目录电价多次调整。从1995年3月起,除农业生产动力用电外,其他动力用电试行峰、谷目录电价。2000年11月,国家调整电价类别和标准。从2003年9月起,对居民生活,非、普工业和大工业用电推行二时段二费率和六时段三费率电价。2006年6月,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价电[2006]23号《关于国家发改委调整我省电网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为分步推进销售电价改革的要求,适当调整电价分类和结构。本次销售电价调整,适当降低商业用电价格;增设“非工业用电”电价类别;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适当扩大“居民生活用电”范围;将种植业、养殖业用电列入“农业生产用电”;大工业、普通工业新增用户一律执行六时段分时电价;现有大工业、普通工业用户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分别在2006年底和2007年底前全部执行六时段分时电价。同时,为疏导煤运价格上涨引起的电价矛盾,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落实烧煤机组脱硫项目扶持政策,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0.0189元。
  1993~2006年5月宁海县目录电价变动情况。
  二、各类附加
  1.城市公用事业费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供电部门代征公用事业费问题的通知》,1966年起,宁海县对装有路灯的城关、梅林、桥头胡等三地用电,按电费总额的8%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该款由县财政管理,用于路灯建设。1984年后,梅林、桥头胡由镇财政自收。1993年4月,调整收费标准,居民生活和非居民照明用电每千瓦·时0.012元,非、普工业和大工业用电每千瓦·时0.007元;10月,又分别调整为0.005、0.01元。1998年12月,该费纳入目录电价中,不再另行征收。
  2.农村低压电网维修费
  从1984年起,宁海县按浙江省人民政府规定,对农村用电户按电费全额的10%征收农村低压电网维修费;费款由宁海县农电总站管理,按乡建账,以电养电。从1993年4月起,该费调整为按电量收取,农村居民生活、非居民照明、非、普工业以及大工业用电每千瓦·时0.045元,农业生产用电每千瓦·时0.01元;1993年10月起,分别调整为0.04、0.02元;1995年5月,农村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调整为0.03元。1998年12月,该项附加费被取消。
  3.三峡基金
  三峡基金是中央规定随电费征收的附加费。宁海县从1993年10月起在全部售电量中征收,标准为每千瓦·时0.005元。从1994年4月起调整为0.004元。1998年12月,该基金纳入目录电价中,不再另行征收。
  4.城镇电网建设附加费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计划经济委员会、电力工业局《关于对城镇居民生活用电征收城镇电网建设附加费的通知》,从1993年4月起,宁海县对城镇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征收0.03元城网建设费。从1998年12月起,该收费纳入目录电价中,不再另行收取。该款30%上交浙江省电力开发公司,70%留用于当地城网建设。
  5.电力建设基金
  电力建设基金是中央规定随电费征收的附加费。除农业生产用电和居民生活用电外的其他用电均属征收之列,标准为每千瓦·时0.02元,宁海县1993年10月执行。1998年12月,该基金纳入目录电价中,不再另行收取。
  6.水利建设资金
  水利建设基金是浙江省确定的随电费代收的附加费。代收范围为除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以外的其他用电,价格为每千瓦·时0.005元。宁海县从1995年3月起执行,1998年12月取消。
  7.移民费
  移民费是浙江省确定的随电费代收的附加费。用于新安江水库建设期间移民补偿。全部用电户均在征收之列,每千瓦·时0.01元。宁海县从1995年5月起执行。1996年6月,农业生产用电免收。1998年12月取消。
  8.山区基金
  山区基金是浙江省确定的随电费代收的附加费。宁海县从1997年5月起收取,代收范围除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外的其他用电量,价格每千瓦·时0.004元。1998年12月终止。
  9.扶持基金
  扶持基金是浙江省确定的随电费代收的扶贫基金。宁海县从1997年5月起执行,收取范围为城乡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0.02元。1998年12月终止。
  10.海塘建设资金
  1997年8月18日,宁海遭受11号特大台风袭击,全县130公里海塘岸全线崩溃,人民生命财产损失惨重。全县人民纷纷捐资,为建设“海上长城”筹集资金。经县人民代表大会议决,在用电户中收取每千瓦·时0.04元海塘建设资金。历时1年。
  三、加价电价
  从1985年起,宁海县对用电超计划分配的电量每千瓦·时加价0.11元,用于认购加工电量。同时,县“三电”办组织议价燃料,委托发电厂加工电量。其差价向分到计划电量的用户每千瓦·时加收0.0066元来补偿。1987年,加价每千瓦·时增至0.0095元。同时,根据浙江省集资办电方案,宁海县首期认购100股,每股10万元,计1000万元;继而于1987年认购2期100股,每股10万元,计1000万元;1992年,认购3期150股,每股10万元,计1500万元。集资办电价格实行“高来高去”,因而20世纪90年代数次调整加价价格。从1993年10月起,宁海县对加价电价实行峰谷分时电价。1998年12月,县“三电”办将加价电量分类由统配、非统配两类调整为统配、县指标内、县指标外三类,加价电价随之依次调整为每千瓦·时0.046、0.34、0.395元。至2000年1月,国家调整电价结构,加价电价终止。
  1993~1998年宁海县加价电价变动情况。
  1996年6月~1997年4月宁海县电价。
  2000年1月~2003年8月宁海县电价。
  2003年9月~2006年5月宁海县电价。
  2006年6~12月宁海县电价。
  四、小水电上网电价
  1963年,宁海县杨梅岭水电站建成投产,以10千伏电压并入县网,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045元。截至1984年,全县有上网小水电站18座,装机总容量3246千瓦。1986年7月,为鼓励发展小水电,上网电价调高为每千瓦·时0.05元,并对上网小水电站实行功率因数考核。从1989年起,为缓和电网高峰期电力供应紧张状况,鼓励小水电站顶峰发电,宁海县实行丰、平、枯水期峰、谷电价,峰价分别为每千瓦·时0.09元、0.13元、0.14元,谷价统一为每千瓦·时0.01元。
  1994年7月,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小水电站价格的通知》,统一按小水电站的投产年限确定上网电价。之后,多次调整上网电价标准。2001年5月,白溪水库电站以电压35千伏并入35千伏岔路变电所和220千伏跃龙变电所,上网电费与宁波电业局结算。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峰价0.53元,谷价0.191元。
  1994年~2006年宁海县小水电上网电价变化。
  五、小火电上网电价
  1995年9月,宁海热电厂核算发电保本电价为每千瓦·时0.79元,审定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69元。经宁海县人民政府批准,每千瓦·时0.10元差额为还贷补贴,由县“三电”资金解决。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宁波市小火(热、油)电厂上网电价的批复》,1997年11月核定宁海热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71元。1998年7月,根据《宁波市地方电厂上网竞价试行办法》,宁海热电厂以每千瓦·时0.69元竞报价取得2次共689万千瓦·时的竞价电量。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计经委、电力工业局《关于地方公用电厂上网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从2000年8月起,宁海热电厂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48元,其中峰价0.568元、谷价0.284元。

知识出处

宁海县电力工业志

《宁海县电力工业志》

出版者:中国电力出版社

本志上自民国25年(1936年)宁海县创办永明电灯厂始,下限截至2006年。书中设有概述、大事记、发电、电网、供电、用电、营业、农电、多种经营、科技、职工、管理、党群等类目,记述了1936~2006年宁海县电力工业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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