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用电保证金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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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电力工业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3888
颗粒名称: 三、用电保证金
分类号: TM72
页数: 2
页码: 155-156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民国时期宁海县收取电费和电能表保证金。1971年取消。1990年根据国家规定恢复收取,1999年再次取消。宁海县供电局已清理并退回大部分用户保证金,截至2006年底,已累计退回9393万元。
关键词: 宁海县 报装接电 保证金

内容

民国时期,按电能表容量收取电费、电能表保证金。20世纪50年代,电能表保证金单相每只45元,三相每只60元。电费保证金按电能表容量每安培单相2元,三相6元。1971年,取消电费保证金、电能表保证金,已收“两金”凭据退回用户。
  1990年8月,宁海县供电局根据国家能源部、财政部《关于实行电费、电能表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恢复“两金”收取。除全民所有制单位不收保证金外,新装、增容户按报装容量每千伏·安(千瓦·时)收取电费保证金50元,对老用户原则上按一个月的电费补收;电能表保证金单相表、三相表和特种表分别以80、150元和1500元收取。1999年11月,根据国家规定,取消电费保证金和电能表保证金,已收取的用户保证金凭据退款。宁海县供电局对已收“两金”进行清理,共需退回用户保证金9862万元。截至2006年底,已累计退回9393万元。

知识出处

宁海县电力工业志

《宁海县电力工业志》

出版者:中国电力出版社

本志上自民国25年(1936年)宁海县创办永明电灯厂始,下限截至2006年。书中设有概述、大事记、发电、电网、供电、用电、营业、农电、多种经营、科技、职工、管理、党群等类目,记述了1936~2006年宁海县电力工业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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