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报装接电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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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电力工业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3885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报装接电
分类号: TM72
页数: 4
页码: 153-156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供电局的用户扩充经历了从无序到有序的过程,推行了业扩流程管理。供电贴费和用电保证金在不同时期有不同标准,现已取消。供用电合同从无到有,截至2006年末,全县累计已签合同244342户。
关键词: 宁海县 营业 报装接电

内容

一、用户扩充
  永明电灯厂建成营业初期,凡需装电灯用户,须于3天前向县城消费合作社领取申请书,呈县府登记核实后,永明电灯厂方可受理。
  1951年6月,宁海县人民政府工商科向永明电灯厂颁发工商字第00043号《营业许可证》,电厂才始直接受理用户的用电申请。1956年6月,宁海电厂拟订业务扩充办法,对具备接电条件的用电户,在接到口头或书面申请后,厂部派员现场查勘,用户自购接户材料,由线路工安装竣工后即可送电。“文化大革命”初期,用户扩充处于无序状态,私拉乱接现象严重。1971年,宁海电厂在城隍庙设立用电营业组,统一管理用电申请工作。1973年供电站成立后,用户扩充改为辖区受理制。
  1984年,宁海县供电局规定:用户用电需书面申请,由供电所现场踏勘,用电股审核,报局长批准。从1987年8月开始,推行浙江省电力局业扩工作流程图和业扩流程期限制管理。
  1992年3月,宁海县供电局设用电营业厅。是年,开始使用全省用电营业管理统一表式。1994年,用电营业厅办公面积扩大,业务、用监、收费等窗口人员实行集中办公。2000年10月,在创优质服务活动中,对业扩流程进行修改,简化手续,使之更方便用户报装接电。2001年9月,宁海供电营业厅投入使用。用户用电申请由供电营业厅统一受理,“一条龙”服务。同时,营业厅客户呼叫系统和多媒体查询系统启用。是年,共受理用电申请4241户,当年通电4007户,通电率94.48%,新增容量高压7.589万千伏·安,低压3.621万千瓦。翌年3月,宁海县供电局供电营业厅被华东电力公司授予“城市供电营业规范化服务达标窗口”称号。2006年,全年受理用电申请16892户,当年通电16333户,通电率96.69%,新增容量高压12.16万千伏·安,低压7.56万千瓦。
  二、供电贴费
  根据水利电力部1965年颁发的《关于业务扩充资金的来源和使用范围的规定》精神,1970年8月,宁海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发文,除居民照明、农副业加工用电外,其他用电户按每千伏·安收取50元贴费。其中,变压器贴费每千伏·安30元,工程贴费每千伏·安20元。1974年,变压器贴费降为每千伏·安20元,对自备变压器的用户只收工程贴费。
  1984年7月,执行华东电业管理局颁发的《110千伏以下供电工程收取贴费的暂行实施细则》。对380/220伏用户每千瓦收取160元贴费,其中供电贴费100元,配电贴费60元;对装接公用总表的居民生活用电,免收贴费,单独装表5安以下的按1千瓦计收贴费。10千伏用户每千伏·安收取130元贴费,其中供电贴费100元,配电贴费30元;对农村综合变压器(简称综合变)用户每千伏·安收取90元,其中供电贴费50元,配电贴费40元,农业专用变用户免收配电贴费,只收每千伏·安供电贴费50元。对临时用电用户应预交贴费,其临时用电设施在6个月内拆除者,贴费全额退回,超过6个月者,按使用时间折扣退回贴费;超过36个月者,贴费不予退回。从1993年4月21日起,调整贴费收取标准。380/220伏用户每千瓦供电贴费调为210元,配电贴费调为340元;同时,对中、小学校,城镇小医院以及民政部门救济福利事业,免交供电贴费。10千伏用户每千伏·安供电贴费250元、配电贴费200元,35千伏用户每千伏·安供电贴费330元。从2000年6月10日起,国家下调贴费标准。380/220伏用户每千瓦供电贴费100元,配电贴费170元,10千伏用户每千伏·安供电贴费120元、配电贴费100元,35千伏用户每千伏·安供电贴费170元。2002年1月,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计价格[2002]98号文精神,取消贴费,暂时保留对多电源用电、临时用电、居民生活三相用电超6千瓦部分容量等特殊用电的贴费收取。2004年,特殊用户贴费改为高可靠性接电费用。对临时用电接电费用,若3年内消户,其接电费用全额退回。1984年7月~2001年12月宁海县供电局供电工程贴费收取标准。
  三、用电保证金
  民国时期,按电能表容量收取电费、电能表保证金。20世纪50年代,电能表保证金单相每只45元,三相每只60元。电费保证金按电能表容量每安培单相2元,三相6元。1971年,取消电费保证金、电能表保证金,已收“两金”凭据退回用户。
  1990年8月,宁海县供电局根据国家能源部、财政部《关于实行电费、电能表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恢复“两金”收取。除全民所有制单位不收保证金外,新装、增容户按报装容量每千伏·安(千瓦·时)收取电费保证金50元,对老用户原则上按一个月的电费补收;电能表保证金单相表、三相表和特种表分别以80、150元和1500元收取。1999年11月,根据国家规定,取消电费保证金和电能表保证金,已收取的用户保证金凭据退款。宁海县供电局对已收“两金”进行清理,共需退回用户保证金9862万元。截至2006年底,已累计退回9393万元。
  四、供用电合同
  永明、宁海电厂期间,供用电双方无合约。1981年7月,宁海县电力公司参照宁波电业局做法,在居民照明用电申请表上印上“用户须知”,低压力电用户发给《容量核定证》,权作合约,对高压用户签订“供用电协议”。
  2000年,根据浙江省电力局供用电合同范本与用户分别签订高压、低压、临时、居民用电供用电合同和委托转供电协议。截至2006年末,全县累计已签合同244342户,累计签订率99.92%。

知识出处

宁海县电力工业志

《宁海县电力工业志》

出版者:中国电力出版社

本志上自民国25年(1936年)宁海县创办永明电灯厂始,下限截至2006年。书中设有概述、大事记、发电、电网、供电、用电、营业、农电、多种经营、科技、职工、管理、党群等类目,记述了1936~2006年宁海县电力工业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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