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营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宁海县电力工业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3884
颗粒名称: 第五章 营业
分类号: F127.55
页数: 24
页码: 153-176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永明电灯厂于1937年建成营业,后经历多次变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电厂得到扶持并逐渐扩大营业范围。20世纪80年代后,电量供需矛盾加剧,采取多种措施缓解。2001年后,实现信息化管理和全县城乡一体化管理。2006年,全县累计用电户24.45万户。
关键词: 宁海县 营业 接电

内容

永明电灯厂于民国26年(1937年)4月在缑城春浪桥建成营业,是年7月抗日战争爆发,用电线路先后两次遭日机破坏。嗣后,物价暴涨,电价频繁提高,用电营业萧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在县人民政府扶持下,1955年,永明电灯厂调入45千瓦发电机组1套,同时着手扩大营业范围。1958年8月,宁海电厂首次拓展动力用电业务。1963年,杨梅岭水电站并入县电网,同时出台小水电上网电价,用电范围开始向农村拓展。
  1972年,华东电网输入宁海县,县电力公司从宁波电业局批购趸售电量,企业由发、供电转为供电、营销。20世纪80年代,出现电量供需矛盾,宁海县推行计划用电政策。1989年运用计算机管理电费。20世纪90年代,电量供需矛盾加剧。为缓解电量短缺,宁海县供电局除采取拉闸限电手段外,对超计划用电部分经县“三电”办测算,报请县物价局批准,先后推出多种补充加价的措施。1993年对城镇照明用户推广“一户一表”制。1995年7月宁海热电厂并网后,小火电上网电价相应出台。
  2001年9月宁海县供电营业厅投入使用,用户扩充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一口对外,“一条龙”服务。用电营业实现信息化管理和全县城乡一体化管理。2003年12月,全县城乡用电实行同网同价。2006年,全县累计用电户24.45万户,年售电量121621.34万千瓦·时,年营业收入8.747亿元。
  第一节 报装接电
  一、用户扩充
  永明电灯厂建成营业初期,凡需装电灯用户,须于3天前向县城消费合作社领取申请书,呈县府登记核实后,永明电灯厂方可受理。
  1951年6月,宁海县人民政府工商科向永明电灯厂颁发工商字第00043号《营业许可证》,电厂才始直接受理用户的用电申请。1956年6月,宁海电厂拟订业务扩充办法,对具备接电条件的用电户,在接到口头或书面申请后,厂部派员现场查勘,用户自购接户材料,由线路工安装竣工后即可送电。“文化大革命”初期,用户扩充处于无序状态,私拉乱接现象严重。1971年,宁海电厂在城隍庙设立用电营业组,统一管理用电申请工作。1973年供电站成立后,用户扩充改为辖区受理制。
  1984年,宁海县供电局规定:用户用电需书面申请,由供电所现场踏勘,用电股审核,报局长批准。从1987年8月开始,推行浙江省电力局业扩工作流程图和业扩流程期限制管理。
  1992年3月,宁海县供电局设用电营业厅。是年,开始使用全省用电营业管理统一表式。1994年,用电营业厅办公面积扩大,业务、用监、收费等窗口人员实行集中办公。2000年10月,在创优质服务活动中,对业扩流程进行修改,简化手续,使之更方便用户报装接电。2001年9月,宁海供电营业厅投入使用。用户用电申请由供电营业厅统一受理,“一条龙”服务。同时,营业厅客户呼叫系统和多媒体查询系统启用。是年,共受理用电申请4241户,当年通电4007户,通电率94.48%,新增容量高压7.589万千伏·安,低压3.621万千瓦。翌年3月,宁海县供电局供电营业厅被华东电力公司授予“城市供电营业规范化服务达标窗口”称号。2006年,全年受理用电申请16892户,当年通电16333户,通电率96.69%,新增容量高压12.16万千伏·安,低压7.56万千瓦。
  二、供电贴费
  根据水利电力部1965年颁发的《关于业务扩充资金的来源和使用范围的规定》精神,1970年8月,宁海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发文,除居民照明、农副业加工用电外,其他用电户按每千伏·安收取50元贴费。其中,变压器贴费每千伏·安30元,工程贴费每千伏·安20元。1974年,变压器贴费降为每千伏·安20元,对自备变压器的用户只收工程贴费。
  1984年7月,执行华东电业管理局颁发的《110千伏以下供电工程收取贴费的暂行实施细则》。对380/220伏用户每千瓦收取160元贴费,其中供电贴费100元,配电贴费60元;对装接公用总表的居民生活用电,免收贴费,单独装表5安以下的按1千瓦计收贴费。10千伏用户每千伏·安收取130元贴费,其中供电贴费100元,配电贴费30元;对农村综合变压器(简称综合变)用户每千伏·安收取90元,其中供电贴费50元,配电贴费40元,农业专用变用户免收配电贴费,只收每千伏·安供电贴费50元。对临时用电用户应预交贴费,其临时用电设施在6个月内拆除者,贴费全额退回,超过6个月者,按使用时间折扣退回贴费;超过36个月者,贴费不予退回。从1993年4月21日起,调整贴费收取标准。380/220伏用户每千瓦供电贴费调为210元,配电贴费调为340元;同时,对中、小学校,城镇小医院以及民政部门救济福利事业,免交供电贴费。10千伏用户每千伏·安供电贴费250元、配电贴费200元,35千伏用户每千伏·安供电贴费330元。从2000年6月10日起,国家下调贴费标准。380/220伏用户每千瓦供电贴费100元,配电贴费170元,10千伏用户每千伏·安供电贴费120元、配电贴费100元,35千伏用户每千伏·安供电贴费170元。2002年1月,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计价格[2002]98号文精神,取消贴费,暂时保留对多电源用电、临时用电、居民生活三相用电超6千瓦部分容量等特殊用电的贴费收取。2004年,特殊用户贴费改为高可靠性接电费用。对临时用电接电费用,若3年内消户,其接电费用全额退回。1984年7月~2001年12月宁海县供电局供电工程贴费收取标准。
  三、用电保证金
  民国时期,按电能表容量收取电费、电能表保证金。20世纪50年代,电能表保证金单相每只45元,三相每只60元。电费保证金按电能表容量每安培单相2元,三相6元。1971年,取消电费保证金、电能表保证金,已收“两金”凭据退回用户。
  1990年8月,宁海县供电局根据国家能源部、财政部《关于实行电费、电能表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恢复“两金”收取。除全民所有制单位不收保证金外,新装、增容户按报装容量每千伏·安(千瓦·时)收取电费保证金50元,对老用户原则上按一个月的电费补收;电能表保证金单相表、三相表和特种表分别以80、150元和1500元收取。1999年11月,根据国家规定,取消电费保证金和电能表保证金,已收取的用户保证金凭据退款。宁海县供电局对已收“两金”进行清理,共需退回用户保证金9862万元。截至2006年底,已累计退回9393万元。
  四、供用电合同
  永明、宁海电厂期间,供用电双方无合约。1981年7月,宁海县电力公司参照宁波电业局做法,在居民照明用电申请表上印上“用户须知”,低压力电用户发给《容量核定证》,权作合约,对高压用户签订“供用电协议”。
  2000年,根据浙江省电力局供用电合同范本与用户分别签订高压、低压、临时、居民用电供用电合同和委托转供电协议。截至2006年末,全县累计已签合同244342户,累计签订率99.92%。
  第二节 电能计量
  一、计量装置
  宁海县用电初期至民国34年(1945年),实行包灯制,用户灯泡以15瓦为限,按月计费。民国35年(1946年),始用电能表,由电厂提供表源,用户缴付保证金,采取包灯与表灯并存的方式。
  新中国成立后,照明用电的计量方式仍沿用民国惯例。20世纪60年代,电厂允许用户自备电能表,以补表源之短缺。1972年1月取消包灯制,居民照明用电推行公用表制。随着动力用电的发展,原先以1只单相电能表代替三相计量的方式被淘汰,三相三线、三相四线有功、无功电能表及电流、电压互感器等计量装置被广泛应用。1984年,宁海县供电局开始整治动力用户的计量装置,按照华东电业管理局统一设计的电能计量标准接线,使用专用计量柜,用户计费电能表装置均进柜加封。
  1992年,随着电力供需矛盾加剧,对工业用户和并网小水电站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开始安装分时电能表。1993年,宁海县供电局对城镇照明用户推行“一户一表”制,对合表用户进行改装,取消用户自备表。1996年,使用长寿命机械表和电子表。1999年,对部分照明用户试用电子式单相预付电费电卡表。2000年,农村电网建设、改造期间,对城、乡照明用电户计量装置进行全面整改,大批超期运行电能表、地产单相电能表被淘汰。3年共改造、新装电能表102695只,并移至户外进箱、加封。2006年底,全县累计在用单相电能表222184只,三相电能表22715只。其中,居民峰、谷表3680只,单相电子式电能表185464只,三相电子式普通电能表10266只;三相电子式分时表8481只。
  二、计量检测
  1963年,宁海电厂对单相电能表的准确度采用1块德国西门子单相电能表作为参照表,串接被校表,用灯泡作负荷测对转数。1971年,用电流发生器,0.5级电压、电流、功率表、采用“瓦秒法”测定。1973年,自制1台三相简易校表台,用“比较法”测试被校表。1974年设立校表室,属营业组。1979年,自制1台单相校表台。嗣后,添置1台HES电流互感器校验台,1台上海电度表厂生产的三相电度表校验台,淘汰自制的三相简易校表台。
  20世纪80年代,电能表检测工作量倍增。从1985年起,开展100千伏·安及以上工业用户计量装置的现场校验工作。翌年,校表人员分期参加浙江省电力中心试验所计量培训考核,考核合格人员持证上岗。同时,购置国家定型产品单相校表台,淘汰自制单相电能表校验台。
  1991年,校表室更名为电能计量室,隶属用电科管理。是年8月,宁海县供电局计量管理升级工作通过市、县二级验收,被授予“国家三级计量合格单位”称号。1993年7月,县农电总站建立校表室,从事农村电能表的检测工作。20世纪90年代后期,相继添置精度为0.1级电子程控式三相校验台和0.2级单相校验台。
  2001年3月,宁海县供电局设立计量所。计量所拥有生产用房面积288米2,配有专职校表人员6名,资产管理人员2名,其中5人拥有计量上岗证。2003年8月,农电总站校表室并入计量所。宁海县供电局计量所拥有生产用房面积扩大到636.5米2。共有专职校表人员11名,资产管理人员2名,其中9人持有计量上岗证。标准计量器具均通过浙江省计量局设备认证。2005年12月,根据浙江省电力公司浙电营[2005]1532号《关于下发〈浙江省电力公司关于市级计量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精神,宁波电业局于2006年6月底,完成计量中心的建设。2006年12月,各县(市)区供电局电能计量工作不再从事电能表、互感器的鉴定,由宁波电业局计量中心实施统一鉴定、统一配送。但所辖的变电所、地方电厂上网关口电能计量表的现场检验、故障处理工作仍由各县(市)、区供电局负责。宁海县供电局的计量所从2006年12月起停止电能表、互感器的鉴定。是年,共检测单相电能表15975只,三相电能表6356只,电流互感器3246只。
  1993~2006年宁海县供电局电能表检测质量指标统计。
  第三节 电价
  一、目录电价
  (一)照明电价
  民国26年(1937年)至民国34年(1945年),照明用电为包灯制,一盏15瓦灯每月国币20元,路灯、政府机关等用电以时价6折优待。民国35年(1946年)初,始用电能表计费,电价为每千瓦·时国币200元。嗣后,时局动荡,物价暴涨,电价亦频繁调高。至民国37年(1948年)6月,表灯每千瓦·时国币26000元,包灯每月125000元。是年7月,经县政府、国民党县党部、缑城镇公所、县地方法院、团管区司令部等单位及用户代表7人组成的“电灯管理委员会”核议,电价改为稻谷折算,表灯每千瓦·时7市斤,包灯每盏每月24市斤。9月,币制改革为金圆券,电价也随之调整为表灯每千瓦·时0.90元,包灯每月3.60元。然而,通货膨胀态势仍愈演愈烈,至1949年9月,电价上升为表灯每千瓦·时34元,包灯每月135.40元。民国26年(1937年)至1949年9月宁海县照明电价变动情况。
  新中国成立后,停止照明优待电价,照明电价总体呈下降趋势。1953年,每千瓦·时人民币0.80元,包灯用户15瓦、25瓦每月电费分别为1.60元、2.60元。1960年,每千瓦·时0.65元,包灯用户15瓦、25瓦每月电费分别为1.35元、2元。1961~1971年期间,照明电价下调2次,至1971年,每千瓦·时0.40元,包灯用户15瓦、25瓦每月分别为1.10元、1.80元。1972年,宁海接入华东电网后取消包灯制,照明电价降为每千瓦·时0.20元。
  自1975年9月起,执行华东电网浙江电价标准。照明用电每千瓦·时不满1千伏0.15元,1~10千伏0.145元。自1993年10月起,照明用电分为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和非居民照明用电二类,每千瓦·时电价随之调整为: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不满1千伏0.25元,1~10千伏0.245元;非居民照明不满1千伏0.344元,1~10千伏0.332元。其后几年,照明电价调价频繁,调幅亦较大。自2000年1月起,电价分类变动,非居民生活用电项目取消。至2003年9月,城镇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每千瓦·时不满1千伏0.53元,1~10千伏0.51元;农村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0.46元。同时,为鼓励城镇居民低谷用电,推行峰、谷电价,每千瓦·时峰价0.56元,谷价0.28元。是年12月,全县城乡照明电价实行同网同价。自2004年8月1日起,对“一表一户”的居民生活用电实行阶梯电价。分为月用电量50千瓦·时及以下部分,月用电量51~200千瓦·时及以下部分和月用电量201千瓦·时以上部分三个阶梯。
  (二)动力电价
  1958年宁海县始有工业用电,工业电价每千瓦·时0.55元,之后10多年内,6次调整工业电价。截至1975年8月,降为每千瓦·时0.12元。1968年起,宁海县对农业排灌实行农业用电电价,初定每千瓦·时0.15元,1972年调为0.055元。1975年9月,宁海县执行水利电力部《华东电网浙江地区电价》,动力用电划分为三大类;其中非、普工业用电电价每千瓦·时不满1千伏0.085元,1~10千伏0.083元。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大工业用户实行二部制电价,电度电价每千瓦·时1~10千伏0.058元,35千伏0.055元,合成氨0.045元,基本电价按受电变压器容量计收,每月每千伏·安4元;农副加工电价每千瓦·时不满1千伏0.06元,1~10千伏0.058元。1979年起,宁海县对100千伏·安及以上普通工业、大工业用电实行力率调整电费。是年12月,王爱乡三级高扬程抽水机站建成,电价实行优待,每千瓦·时0.01元,后因机站废止而终止。1992年,宁海化肥厂关闭,宁海无合成氨电价。
  从1993年4月起,宁海县供电局执行国家调整后的目录电价。之后,目录电价多次调整。从1995年3月起,除农业生产动力用电外,其他动力用电试行峰、谷目录电价。2000年11月,国家调整电价类别和标准。从2003年9月起,对居民生活,非、普工业和大工业用电推行二时段二费率和六时段三费率电价。2006年6月,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价电[2006]23号《关于国家发改委调整我省电网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为分步推进销售电价改革的要求,适当调整电价分类和结构。本次销售电价调整,适当降低商业用电价格;增设“非工业用电”电价类别;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适当扩大“居民生活用电”范围;将种植业、养殖业用电列入“农业生产用电”;大工业、普通工业新增用户一律执行六时段分时电价;现有大工业、普通工业用户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分别在2006年底和2007年底前全部执行六时段分时电价。同时,为疏导煤运价格上涨引起的电价矛盾,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落实烧煤机组脱硫项目扶持政策,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0.0189元。
  1993~2006年5月宁海县目录电价变动情况。
  二、各类附加
  1.城市公用事业费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供电部门代征公用事业费问题的通知》,1966年起,宁海县对装有路灯的城关、梅林、桥头胡等三地用电,按电费总额的8%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该款由县财政管理,用于路灯建设。1984年后,梅林、桥头胡由镇财政自收。1993年4月,调整收费标准,居民生活和非居民照明用电每千瓦·时0.012元,非、普工业和大工业用电每千瓦·时0.007元;10月,又分别调整为0.005、0.01元。1998年12月,该费纳入目录电价中,不再另行征收。
  2.农村低压电网维修费
  从1984年起,宁海县按浙江省人民政府规定,对农村用电户按电费全额的10%征收农村低压电网维修费;费款由宁海县农电总站管理,按乡建账,以电养电。从1993年4月起,该费调整为按电量收取,农村居民生活、非居民照明、非、普工业以及大工业用电每千瓦·时0.045元,农业生产用电每千瓦·时0.01元;1993年10月起,分别调整为0.04、0.02元;1995年5月,农村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调整为0.03元。1998年12月,该项附加费被取消。
  3.三峡基金
  三峡基金是中央规定随电费征收的附加费。宁海县从1993年10月起在全部售电量中征收,标准为每千瓦·时0.005元。从1994年4月起调整为0.004元。1998年12月,该基金纳入目录电价中,不再另行征收。
  4.城镇电网建设附加费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计划经济委员会、电力工业局《关于对城镇居民生活用电征收城镇电网建设附加费的通知》,从1993年4月起,宁海县对城镇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征收0.03元城网建设费。从1998年12月起,该收费纳入目录电价中,不再另行收取。该款30%上交浙江省电力开发公司,70%留用于当地城网建设。
  5.电力建设基金
  电力建设基金是中央规定随电费征收的附加费。除农业生产用电和居民生活用电外的其他用电均属征收之列,标准为每千瓦·时0.02元,宁海县1993年10月执行。1998年12月,该基金纳入目录电价中,不再另行收取。
  6.水利建设资金
  水利建设基金是浙江省确定的随电费代收的附加费。代收范围为除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以外的其他用电,价格为每千瓦·时0.005元。宁海县从1995年3月起执行,1998年12月取消。
  7.移民费
  移民费是浙江省确定的随电费代收的附加费。用于新安江水库建设期间移民补偿。全部用电户均在征收之列,每千瓦·时0.01元。宁海县从1995年5月起执行。1996年6月,农业生产用电免收。1998年12月取消。
  8.山区基金
  山区基金是浙江省确定的随电费代收的附加费。宁海县从1997年5月起收取,代收范围除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外的其他用电量,价格每千瓦·时0.004元。1998年12月终止。
  9.扶持基金
  扶持基金是浙江省确定的随电费代收的扶贫基金。宁海县从1997年5月起执行,收取范围为城乡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0.02元。1998年12月终止。
  10.海塘建设资金
  1997年8月18日,宁海遭受11号特大台风袭击,全县130公里海塘岸全线崩溃,人民生命财产损失惨重。全县人民纷纷捐资,为建设“海上长城”筹集资金。经县人民代表大会议决,在用电户中收取每千瓦·时0.04元海塘建设资金。历时1年。
  三、加价电价
  从1985年起,宁海县对用电超计划分配的电量每千瓦·时加价0.11元,用于认购加工电量。同时,县“三电”办组织议价燃料,委托发电厂加工电量。其差价向分到计划电量的用户每千瓦·时加收0.0066元来补偿。1987年,加价每千瓦·时增至0.0095元。同时,根据浙江省集资办电方案,宁海县首期认购100股,每股10万元,计1000万元;继而于1987年认购2期100股,每股10万元,计1000万元;1992年,认购3期150股,每股10万元,计1500万元。集资办电价格实行“高来高去”,因而20世纪90年代数次调整加价价格。从1993年10月起,宁海县对加价电价实行峰谷分时电价。1998年12月,县“三电”办将加价电量分类由统配、非统配两类调整为统配、县指标内、县指标外三类,加价电价随之依次调整为每千瓦·时0.046、0.34、0.395元。至2000年1月,国家调整电价结构,加价电价终止。
  1993~1998年宁海县加价电价变动情况。
  1996年6月~1997年4月宁海县电价。
  2000年1月~2003年8月宁海县电价。
  2003年9月~2006年5月宁海县电价。
  2006年6~12月宁海县电价。
  四、小水电上网电价
  1963年,宁海县杨梅岭水电站建成投产,以10千伏电压并入县网,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045元。截至1984年,全县有上网小水电站18座,装机总容量3246千瓦。1986年7月,为鼓励发展小水电,上网电价调高为每千瓦·时0.05元,并对上网小水电站实行功率因数考核。从1989年起,为缓和电网高峰期电力供应紧张状况,鼓励小水电站顶峰发电,宁海县实行丰、平、枯水期峰、谷电价,峰价分别为每千瓦·时0.09元、0.13元、0.14元,谷价统一为每千瓦·时0.01元。
  1994年7月,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小水电站价格的通知》,统一按小水电站的投产年限确定上网电价。之后,多次调整上网电价标准。2001年5月,白溪水库电站以电压35千伏并入35千伏岔路变电所和220千伏跃龙变电所,上网电费与宁波电业局结算。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峰价0.53元,谷价0.191元。
  1994年~2006年宁海县小水电上网电价变化。
  五、小火电上网电价
  1995年9月,宁海热电厂核算发电保本电价为每千瓦·时0.79元,审定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69元。经宁海县人民政府批准,每千瓦·时0.10元差额为还贷补贴,由县“三电”资金解决。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宁波市小火(热、油)电厂上网电价的批复》,1997年11月核定宁海热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71元。1998年7月,根据《宁波市地方电厂上网竞价试行办法》,宁海热电厂以每千瓦·时0.69元竞报价取得2次共689万千瓦·时的竞价电量。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计经委、电力工业局《关于地方公用电厂上网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从2000年8月起,宁海热电厂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48元,其中峰价0.568元、谷价0.284元。
  第四节 抄表收费
  一、抄表
  宁海电厂期间,表灯用户用电量由厂方每月定期派员上门抄表。初期,抄表工作量甚少,抄表、开票、收费同时进行。20世纪70年代,用户拓展较快,抄表员抄表时开出《电量抄表通知单》交用户,回厂后对抄字进行复核,再开具电费单据,然后上门收取电费。1972年,县境内各区供电站成立后,负担辖区内用户的抄表收费工作。1979年,乡、镇农电站建成后,农村综合变分表电量委托农电站抄表。
  20世纪80年代,抄表工作量骤增,抄表差错频频发生。1982年,在用电股设电费总清组,开始对供电所抄表质量和电费单据进行复核,差错隔月更正;并建立用户电量、电费台账,实行工作质量监督机制。1987年,在用电股设电费管理员,负责抄、核、收管理工作。1989年12月,宁海县供电局与上海电力学院联合开发计算机电费开票系统,翌年先在用电科投入使用,后在供电所推行。
  20世纪90年代以后,城区“一户一表”全面推行,工业用户迅速扩展,手工抄录不但功效慢且易发生差错。2002年宁海县开始使用低压载波和抄表仪抄表。是年5月,城区低压用户委托宁海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抄表分公司代抄。2003年4月,宁海县供电局在电费管理上统一使用“浙江省电力营销客户信息系统”软件,自行开发的电费开票系统终止使用。
  二、电费回收
  永明电灯厂时期,包灯用户自行到厂部按月缴付,表灯用户每月定日上门收取电费。宁海电厂时期在实行上门收费办法的同时,设立门缴点,坐收电费。用户若逾期未缴,由电厂书面通知催缴。宁海县电力公司成立后,对部分用户签订“同城托收结算合同”,实行银行托收电费的办法。对逾期仍未缴纳电费的用户,除停止供电外,按章追缴滞纳金。
  1992年1月起,宁海县供电局对城区用户电费委托工商银行宁海支行代收,用户实行电费储蓄。20世纪90年代,少数企业和农村用户电费拖欠较多。截至2000年底,全县全口径累计欠费234.67万元,当年欠费27.47万元。次年末,全口径累计欠费升至246.35万元。2002年1月,宁海县供电局与有关科室、供电所签订《电费回收风险责任书》;4月,印发《电费回收考核方法》,加大电费回收的管理力度。2003年,首先实现当年电费欠费结零。2006年,全年全口径电费87469.79万元。是年,电费新欠7.48万元,收回陈欠电费35.68万元,累计电费欠费降为20.11万元。

知识出处

宁海县电力工业志

《宁海县电力工业志》

出版者:中国电力出版社

本志上自民国25年(1936年)宁海县创办永明电灯厂始,下限截至2006年。书中设有概述、大事记、发电、电网、供电、用电、营业、农电、多种经营、科技、职工、管理、党群等类目,记述了1936~2006年宁海县电力工业的历史和现状。

阅读

相关地名

宁海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