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嫁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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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城关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3771
颗粒名称: 婚嫁
分类号: K892.22
页数: 4
页码: 415-418
摘要: 本文详细描述了旧时及现代宁海县城关镇婚姻习俗的演变,包括传统婚姻中的媒妁之言、父母之命、婚礼流程、婚后习俗,以及特殊婚姻形式(如招赘、再醮、续弦、进舍)和陋习(如典妻)的介绍。
关键词: 婚嫁习俗 宁海县 城关镇

内容

旧时男婚女嫁,均由媒人说合,父母包办,礼数繁琐。旧俗尚早婚,子女犹未成人,父母即央媒说合,或媒妁登门通意。若门第相近,双方父母即将男女生辰,请算命先生推算,有无冲克,以决可否。亦有以红纸写就“庚贴”,托媒传送,互为占吉。占吉后,行聘定亲,俗谓“递恳帖”。迎娶前一年送吉请期,俗谓“送日子”。迎娶前数月送礼,谓之“轿下羹”。
  迎娶之日,男方拂晓祭祀,早宴后吹唱开路,轿夫抬花轿(轿内放鸡一对代雁)起程,并携包果、请帖至女方,待分发“开门包”后始迎入。是日新娘沐浴更衣,开面梳妆,整容待嫁。午宴后整理嫁妆(俗称“嫁资”)。届时鸣爆竹启程,由“马桶小叔”(新郎之弟)挑马桶、草蓆先行。新娘戴凤冠霞帔、穿红裙绣履,头蒙彩帕,由兄弟抱上轿。临行,母亲哭数声送别,俗谓“发利市”。亲朋随轿送一程,谓之“送轿”;男方前来相迎,谓之“接轿”。
  轿至男方,一阵鞭炮鼓乐,随之有人在轿前置麦笠,上覆红毯,伴姑数名对轿作揖三次,谓之“请出轿”。新娘出轿踏红毯步入新房。是夕张灯结彩,举行婚礼,俗称“拜堂”。同时叩拜长辈,长辈各赠“见面钱”。尚有新娘、伴姑、送姑表演“把酒”,“走俏步”。合卺饮交杯酒,谓之“送洞房”。鼓乐入房吹唱,宾朋逗趣,谓之“闹洞房”。分食糯米〓糍,谓之吃“和气食”。是夕花烛长明,择男孩“撒马桶尿”。
  翌晨,新娘穿礼服入祠拜祖宗。随后给长辈敬茶,长辈回赠茶钱,新娘取鞋答谢。第三日(亦有在第二日),新娘兄弟备礼物至男方,谓之“三日担”。男方设午宴款待,谓之“请舅(妻舅)”。婚后三夜,亲朋可入新房“窃取”衣物,第二天要新人以彩蛋、果品“赎回”,藉以取乐。次日,新郎随新娘回娘家拜见岳父母,俗称“回门”。
  民国中期,文明婚礼在镇内兴起。新娘穿旗袍,披纱罩,戴墨镜。新郎穿时装或西服,胸前佩红花。设有主婚人、证婚人、介绍人、来宾等席。男女傧相赞行婚礼。有司仪宣读婚礼程序。鸣炮奏乐后,宣读证书,盖章,行三鞠躬礼,致词,余兴。民国31年(1942)始,集团婚礼亦颇盛行,地点在县政府、县党部礼堂,每次有新人四至五对。至1946年,先后举行10次。
  建国后,男女平等,妇女解放。国家颁行《婚姻法》,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废止包办买卖婚姻,恋爱、婚姻得以自主。七十年代前均沿用文明婚礼形式,中堂挂领袖像,请干部作证婚人。七十年代,婚礼从简,时有集体婚礼、旅行结婚。男女青年志趣相投,年龄合格,办理结婚登记,即成合法夫妻。近年嫁妆渐趋高档,有彩电、冰箱、收录机,洗衣机等,间有车辆迎送。喜筵亦多向菜馆包菜,酒肴较以前更为丰盛。
  旧俗除明媒正娶结成夫妻外,尚有招赘,再醮,续弦,进舍等成为配偶的。
  招赘 旧俗以男方至女方成亲定居为“招赘”。男青年被称作“招赘郎”。招赘多因女方父母年老无子,为晚年赡养及财产继承计,始招婿入门。男方多因家境贫困,兄弟较多,其父母不惜送子出赘。招赘婚礼费用均由女方承担,所生子女亦从妻姓。旧时“招赘郎”常受族人歧视。建国后,《婚姻法》规定,男方至女方安家落户,其婚姻同受保护。
  再醮 妇女因丈夫去世或不睦离异而另行嫁人,俗称“转嫁”。封建时代,以夫死守节,从一而终为美德,如另行改嫁,需待丧偶三年以后。若前夫所生子女随至男方,常受歧视,被称为“拖油瓶”。
  续弦 丈夫以妻亡或离异而再娶。俗称“转讨”。转讨亦需操办喜酒。所娶不论闺女或二婚亲,至男家均作为正室(与妾不同)。如丈夫前妻生有子女,后妻称为“晚娘”。
  招夫 俗称“进舍”。旧俗妇女因丈夫去世,子女尚幼,无力扶养或操持家业,因而另招单身汉进门。单身汉俗称“进舍郎”,需负责耕种,并扶养女方全家。所生子女从父姓,但无权继承女方产业。待女方子女成人,进舍郎自应离去,另立门户。亦有长期定居在一起者。前夫子女称“进舍郎”为晚爹叔。
  此外,尚有典妻陋习。旧时,男人因妻不育,无力纳妾,以典他人之妻育子续嗣。亦有单身汉不能成家而典妻的。典妻方式有:出典妇女至典方停居,生活费用均由典方负担;出典妇女日间在家操持家务,晚间至典方住宿;典方至出典妇女家宿夜,女方丈夫当自行回避。典妻凭人说合,订立契约,规定典期及典价。典期内所生子女归属典方。建国后,典妻陋习禁绝。

知识出处

宁海城关镇志

《宁海城关镇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志以唯物史观为指导,全面、真实地记述了宁海城关镇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历史与现状。时间跨度上溯至历史发端,下限原则上至1986年(部分篇章延至198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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