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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婚姻登记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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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城关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3735
颗粒名称:
婚姻登记
分类号:
D632
页数:
3
页码:
280-282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在宁海县城关镇公布与宣传贯彻情况、婚姻登记的统计数据、以及1986年对婚姻登记办法的具体规定。
关键词:
民政工作
婚姻登记
宁海县
城关镇
内容
1950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1953年4月,全面宣传贯彻《婚姻法》,以行政村为单位召开群众大会46次,到会10816人;召开工人、妇女、青年、学生、商贩等系统会议和各种座谈会80次,到会5426人。据1952年1〜4月统计,全镇申请婚姻登记30对,内申请结婚28对,申请离婚2对。经政府批准,结婚28对,离婚1对,寡妇改嫁2人,解除婚约2对,童养媳回娘家1人,恋爱结婚28对。
随着人口不断增长,结婚人数从1961年的74对增加到1986年的396对。初婚最小年龄从1961年的男19岁、女18岁提高到1986年的男22岁,女20岁。初婚平均年龄从1961年的男25岁,女21岁,提高到1986年的男26岁、女24岁。
1986年3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民政部颁布的《婚姻登记办法》,参照县民政局、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局《关于开展婚前健康检查的联合通知》精神,联系本镇实际情况,对婚姻登记办法作出如下规定:
一、申请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持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以及本单位或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出生年月和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的证明。申请再婚时,应持离婚证件,复婚的收回《离婚证》。
二、实行婚前健康检查制度。凡申请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到县妇幼保健所接受婚前体检,取得“婚前体检证明”方可登记。对复婚、再婚和初婚男女双方年龄均在45岁以上或一方已丧失生育能力者,可免婚前体检。
三、申请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随带二寸免冠正面照片二张,用于《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
四、对未婚先育或不登记结婚者,除罚款100元至500元外,还要引产流产,同时必须作出书面检查,然后再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对于不接受婚前检查,不履行结婚登记而造成的事实婚姻,政府不保护其婚姻关系。
知识出处
《宁海城关镇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志以唯物史观为指导,全面、真实地记述了宁海城关镇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历史与现状。时间跨度上溯至历史发端,下限原则上至1986年(部分篇章延至198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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