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处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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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城关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3729
颗粒名称: 民事案件处理
分类号: D631.4
页数: 4
页码: 266-269
摘要: 本文详细记录了城关镇在人民调解和民事诉讼方面的历史发展情况,包括调解组织的设立与整顿、调解工作的成效、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与处理方式等。
关键词: 案件处理 宁海县 城关镇

内容

人民调解 50年代初,城关镇20个行政村,均设有调解委员或调解小组。“文化大革命”期间,基层调解组织瘫痪。1973年,城关镇调解委员会成立,委员17人。主任崔瑛,副主任袁相华、周荷根。为了进一步做好民事调解工作,促进社会安定团结,1982年3月,全镇基层调解组织普遍进行了整顿。整顿后的基层调解组织有东方、东镇、杨柳、桃源、白石、幸福、巩安、北山、五星、南门等10个大队的调解委员会,和城东、城南、城西、城北四个街道的调解委员会,计有调解委员58名。在整顿基层调解组织的基础上,重新成立城关镇调解委员会,由章常先、竺仁勇、陈太木等7人组成,章常仙任主任,竺仁勇、陈太木任副主任。1983年12月政社分设后,大队调解委员会改为村调解委员会。是年,基层调解组织除4个街道调解委员外,还有五星、北山、县圃、巩安、南门、东方、东镇、白石、杨柳、桃源等10个村调解委员会。
  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的调解组织,受镇人民政府领导,并在县人民法院和司法局指导下进行工作,达到预防矛盾激化和恶性事故发生的目的。1982年全镇共发生大小纠纷345起,其中婚姻家庭纠纷34起,房屋宅基纠纷201起,房屋财产继承纠纷46起、损害赔偿55起。经镇和大队、街道两级调解达成协议的281起,占81.4%。转法庭处理的25起。1982~1986年,全镇共发生民事纠纷1923起,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后达成协议的1768起,占92.9%;转法庭处理的仅67起;充分发挥了政府和法庭的助手作用,增进了社会的安定团结。
  民事诉讼 指人民法庭受理的民事案件。1981年8月以前,城关镇的民事诉讼案均由县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县人民法院建立初,审理民事案件坚持以“调解为主,判决为从”的民事审判方针,绝大多数民事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1963年全国第一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提出“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十六字方针,凡是能调解的民事案件,都尽可能依法进行调解。《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婚姻法》都重新肯定确立调解制度。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把“着重进行调解”规定为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1981年9月以后,城关一般民事诉讼案件由城关人民法庭受理,按照“着直进行调解”的原则,审理民事诉讼案件。法庭调解,是指诉讼内调解,由审判人员主持,依照法律和政策,经双方当事人互相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结案方式。调解不成、及时判决。1982~1987,城关法庭受理的民事诉讼案件共406件,其中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有154件,占民事诉讼案件总数的38%。

知识出处

宁海城关镇志

《宁海城关镇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志以唯物史观为指导,全面、真实地记述了宁海城关镇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历史与现状。时间跨度上溯至历史发端,下限原则上至1986年(部分篇章延至198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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