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篇 社会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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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城关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3727
颗粒名称: 第十四篇 社会治安
分类号: D631.4
页数: 13
页码: 262-274
摘要: 本篇内容涵盖了治保工作、民事案件处理、法制教育以及义务消防等多个与社会治安管理紧密相关的方面。
关键词: 社会治安 宁海县 城关镇

内容

治保工作
  1949年7月县城解放,即在县前成立宁海县公安局。城区社会治安及各项公安业务均由县公安局负责办理。1951年9月,建立宁海县公安局城关镇派出所。1986年所内设户籍室、治安室和刑警室,户籍室负责管理全镇户籍,治安室负责全镇治安工作,刑警室负责侦破各类刑事案件。
  1951年,镇属行政村开始建立治保小组。1952年成立城关镇治安委员会,有委员16人。有16个行政村建立了治保小组,有组长16人,组员85人。1954年,治保小组发展到21个,组长20人、组员80人。1956年8个居民区各设治保小组。“文化大革命”中,基层治保组织被“造反派”的治安大队所取代。1973年恢复基层治保组织。1983年10月,全镇10个行政村均设治安委员会,由主任1人,委员1~3人组成。1984年,10个行政村,4个街道、51个企事业单位,共有治保人员114名。1985年6月,成立城关镇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组员9人,葛立奎任组长。全镇10个行政村,4个街道,38个机关,学校、工厂、商店共建立62个综合治理小组,共有综合治理小组成员193人。
  清查登记 1950年10月22日,奉台州地委通知,对反动党团和军、警、宪、特人员进行登记审查。城关设总登记处。城关镇登记审查的反动党团和军、警、宪、特人员共有147人。
  镇压反革命 本镇地处浙东沿海,建国初期,匪、特、霸三位一体,互相勾结,活动猖獗。隐藏在城关地区的匪特组织有:“酋阳突击第七组”、“青年反共铁血军第一纵队”、“江浙人民反共自卫军宁、奉、象、新、天、三地区指挥部”、“浙东人民反共自卫军九支队”、“京沪杭反共救国军十五纵队”、“宁台剿抚司令部”、“东南人民反共救国军宁海地区支队”、“天台山挺进纵队第五大队”、“沿海突击军突击第一支队”。暗藏的匪特在街路巷弄张贴反动布告,造谣惑众,敲诈勒索。“宁海光复县政府”及“酋阳突击第七组”向县商会及各大商号勒索巨额派款,并投弹县商会会长家门口进行威胁。“沿海突击军突击第一支队”自大陈岛运来炸药200包及大批枪支弹药,企图爆炸县人民政府各机关、粮库、银行、奉海公路及凫溪大桥,并以定时炸药3包放置于县公安局一带(因引火管失效而未爆炸),严重扰乱社会治安,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妄图颠覆人民政权。1951年1月,贯彻执行《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和《惩治反革命条例》,采取专门机关与群众运动相结合的方法,实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坚决镇压罪大恶极而又抗拒交代的反革命分子和恶霸地主。破获多起反革命案件,缴获一批枪支弹药。镇压反革命运动分为三个阶段,于1953年6月结束。共判死刑40人(内土匪28人),死刑缓刑3人,徒刑90人,徒刑缓刑6人,管制69人。经过镇压反革命运动,安定了社会秩序,保护了人民利益,巩固了人民政权。
  取缔反动会道门 城关镇主要反动会道门有一贯道、同善社和皇极教(又称长生道)。1953年,城关镇有一贯道坛堂10所,道首23人,道众420人;同善社坛堂1所,道首10人,道众164人;皇极教坛堂2所,道首4人,道众128人。反动会道门以“扶乩”、“结丹”等迷信活动骗取钱财、奸淫妇女,造谣惑众,破坏生产,扰乱社会治安,甚至窝藏土匪特务,组织反动武装,企图颠覆人民政权。1953年,城关镇奉令取缔反动会道门,发动群众揭露一贯道、同善社和皇极教的丑秽史和罪恶行径,动员一般道众退道,打击民愤极大的反动会道门头子。共取缔坛堂13处,712名道众全部退道。
  打击刑事犯罪活动 1978年本镇发生刑事案件226起,立案121起,破案105起。其中大案3起,重大案件破案率达100%。共缴获现金3462元,手表15只,挂表2只,自行车5辆,手拉车2辆,稻谷430斤,粮票604斤,折款5033元;收缴赌博款564元,手表4只,粮票64斤。
  1982年共发生刑事案件418起,立案345起。其中盗窃案155起,立案132起;扒窃案190起,立案138起;自行车失窃案73起。共破案75起。
  1983年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8月22日和11月23日,先后两次搜捕刑事犯罪分子37名,其中判处死刑2人,死刑缓刑1人。摧毁犯罪团伙5个,其中流氓团伙3个,流氓赌博团伙1个,盗窃团伙1个合计40人。又侦破其他刑事案件145起,其中盗窃案84起,扒窃案28起,诈骗案24起,枪劫案2起,强奸案4起,流氓案3起,缴获赃款现金393元,存折4400元;粮票958斤,收录机1台,手表11块,自行车6辆,假银元325元,衣物55件,挎包17只,电风扇4台,电动机1台,邮票2900枚,嘉陵牌机动车轮胎一只,合计人民币3360元。
  1984年,全镇发生各类刑事案件162起,破案65起,破案率为40%。发案率比1983年下降59%。1985年共发生各类刑事案件93起,破案66起,破案率达71%,发案率比1984年下降42%,破案率比1984年提高31%,同时抓了对违法青少年的帮教工作,建立帮教小组20个,帮教人员65名,对45名违法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
  1986年全镇共发生各类刑事案件78起,发案率比1985年下降16%;破案70起,破案率达89.7%,比1985提高18.7%。同年4月28日至5月14日,针对本镇青少年违法犯罪活动频繁的特点,集中力量,破获青少年犯罪团伙4个,查获违法青少年23人。其中年龄13~15岁9人,16~21岁14人;在校学生14人,无固定职业8人。缴获赃款赃物计7958元。
  颁发居民身份证 1949年7月至1951年底,本镇农民和居民曾使用过通行证。通行证由村农会或由所在单位发放,俗称路条,需要时给查哨人员验看。1952年1月25日,台州专署发文,自当年2月1日起,停止使用通行证。
  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适应政治安定,经济繁荣和良好的社会治安管理的需要,改革户口管理制度,于1986年9月,开始进行全镇居民身份证的颁发工作。9月13日,成立城关镇颁发居民身份证领导小组,组长储功彭,副组长金正友、杨显贵。领导小组下设发证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副组长杨显贵兼任,镇府抽调3名干部,派出所抽出5名干警,各单位和部门抽调95名发证员,投入居民身份证的颁发工作。本镇16周岁以上的居民需发证人数为23025名,其中发证年限长期的6069名,20年的10501名,10年的6395名。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于1987年9月结束。
  民事案件处理
  人民调解 50年代初,城关镇20个行政村,均设有调解委员或调解小组。“文化大革命”期间,基层调解组织瘫痪。1973年,城关镇调解委员会成立,委员17人。主任崔瑛,副主任袁相华、周荷根。为了进一步做好民事调解工作,促进社会安定团结,1982年3月,全镇基层调解组织普遍进行了整顿。整顿后的基层调解组织有东方、东镇、杨柳、桃源、白石、幸福、巩安、北山、五星、南门等10个大队的调解委员会,和城东、城南、城西、城北四个街道的调解委员会,计有调解委员58名。在整顿基层调解组织的基础上,重新成立城关镇调解委员会,由章常先、竺仁勇、陈太木等7人组成,章常仙任主任,竺仁勇、陈太木任副主任。1983年12月政社分设后,大队调解委员会改为村调解委员会。是年,基层调解组织除4个街道调解委员外,还有五星、北山、县圃、巩安、南门、东方、东镇、白石、杨柳、桃源等10个村调解委员会。
  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的调解组织,受镇人民政府领导,并在县人民法院和司法局指导下进行工作,达到预防矛盾激化和恶性事故发生的目的。1982年全镇共发生大小纠纷345起,其中婚姻家庭纠纷34起,房屋宅基纠纷201起,房屋财产继承纠纷46起、损害赔偿55起。经镇和大队、街道两级调解达成协议的281起,占81.4%。转法庭处理的25起。1982~1986年,全镇共发生民事纠纷1923起,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后达成协议的1768起,占92.9%;转法庭处理的仅67起;充分发挥了政府和法庭的助手作用,增进了社会的安定团结。
  民事诉讼 指人民法庭受理的民事案件。1981年8月以前,城关镇的民事诉讼案均由县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县人民法院建立初,审理民事案件坚持以“调解为主,判决为从”的民事审判方针,绝大多数民事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1963年全国第一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提出“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十六字方针,凡是能调解的民事案件,都尽可能依法进行调解。《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婚姻法》都重新肯定确立调解制度。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把“着重进行调解”规定为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1981年9月以后,城关一般民事诉讼案件由城关人民法庭受理,按照“着直进行调解”的原则,审理民事诉讼案件。法庭调解,是指诉讼内调解,由审判人员主持,依照法律和政策,经双方当事人互相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结案方式。调解不成、及时判决。1982~1987,城关法庭受理的民事诉讼案件共406件,其中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有154件,占民事诉讼案件总数的38%。
  法制教育
  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和守法的自觉性,加强同各种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从1983年起,镇委和镇人民政府逐步在全镇干部、职工、农民和居民中,普及法律常识,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
  1983年4月26日,镇妇联召开全镇妇女干部会议。会上由派出所长向到会85名妇女干部讲解《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城关人民法庭副庭长向全镇妇女干部讲解《民事诉讼法》。
  1984年,城关派出所举办二期法制教育学习班,有89名轻微违法人员参加,学习有关法律、法令和禁赌通告。1985年1月,城关派出所举办法制教育学习班,有71名违法人员接受教育。是年,城关派出所选派干部去企业、单位,学校及镇委镇府召开的各种会议上,结合各种刑事案例、宣讲《刑法》、《社会治安管理条例》等法规,达七场次,受教育的干部、职工和学生达3900人次。
  1985年11月25日至26日,镇人民政府举办法制教育培训班,培训党员和干部300人。培训班上,由县司法局讲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县检察院讲授《刑法》,司法局讲授《经济合同法》,城关派出所指导员讲授《社会治安管理条例》。
  1986年,镇人民政府工业办公室发给镇属工厂职工1500本《职工法律常识读本》。西门村发给村干部、党员和军属80本法律常识读本。当年,县司法局举行干部法律常识考试,城关镇50名机关干部应试,全部及格。
  1987年,普法教育更加广泛深入地开展。从12月5日至30日,向2801名农村党团员,村、街道干部和镇属企业职工,进行全面系统的法制教育。这次法制教育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2月5日~9日)为准备阶段,制订普法教育计划,进行宣传发动。第二阶段(12月10日~22日)为实施计划阶段,向农村、街道党团员、干部、镇属企业职工宣讲10法2条例,即《宪法》、《刑法》、《民事诉讼法》、《经济合同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继承法》、《土地管理法》、《兵役法》、《计划生育条例》、《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森林法》。第三个阶段(12月23日~30日)为考核验收阶段,共发试卷2801份,回收2751份。及格2739人,及格率达99.5%。
  1987年5月至12月,城关工商所对全镇个体工商户715人进行11法2条例的教育。12月举行考试,及格700人。
  义务消防
  清末,本县城区就有消防组织,当时称水龙会。由当地热心公益事业人士捐款购置消防器具,并赡田29石,以其租息作为消防经费。队员50余人,皆系城区农民、木匠、铜匠、泥水匠,义务服务,不计报酬。水龙会置有铝质水龙一座,以妙相寺钟楼击钟为信号,队员群赴失火处扑救。
  民国25年(1936)10月6日,缑城镇消防委员会召集水龙会、洋龙会和水枪会会员42人,编组为临时第一消防队,设组长、副组长各1名,把瞄4名,抽水12名,挑水12名,特务12名。民国26年(1937)夏,以原有消防器具损坏不敷应用,购置新式水龙三台。民国27年(1938)春,调整队员,汰弱留强,复招新队员训练一个月,给证队员120人。复聘23人为缑城镇消防委员会委员,分股办事。又筹定商家殷户月捐,以充消防经费。民国29年(1940)春,曾演剧募捐一次,得款3000余元,制队员服装及证章,添置消防用具。又择定花楼庙、妙相寺门口及河头众火棚三处,为一、二、三分队水龙器械放置处所。民国31年(1942),奉令将队员缩编为66人,分编为三个分队。缑城镇义务消防队队部设队长1名,分队设正副队长各1名,每分队有队员20名。民国37年(1948),宁海旅沪同乡会向缑城镇消防队捐赠小型救火车1辆、铜灯20盏、铜帽20顶。
  1949年1月24日,中大街失火,义务消防队员闻讯奔赴现场救火。一队员挑着两满桶水,从拿着凉伞正在现场“视察”的王巡官身旁经过,桶水溅湿王巡官衣裤。王恼羞成怒,用凉伞敲打该队员头部,当场血流满面。消防队员见此无理情景,群起围殴。王巡官旋即回警察局搬出机枪一挺,架在县前大街上,并命令警察荷枪实弹逮捕消防队员3人。事发后群情愤激,纷至警察局要求释放被捕消防队员。各商号也纷纷闭门罢市,以示抗议.不久,城隍庙旁粮库失火,无人去救,情势危急。县长只得亲自出马道歉,立即释放被捕消防队员,并宣布发给在事态中受重伤的队员给养10元,轻伤5元,才使事态平息。
  1952年,原缑城镇义务消防队改为城关镇义务消防中队,下辖5个小队,计有义务消防队员177名。消防器械计有腕力龙3台、汽龙2台。义务消防队添置消防器具,可凭原始单据向县公安局报销。1971年7月,经过整顿后的城关镇人民义务消防总队,更名为宁海县城关镇义务消防连。连部设指导员1名,副指导员3名,副连长3名,文书2名,通讯员2名。原属6个分队,亦分别更名为城关镇义务消防连第一排、第二排、第三排、第四排、第五排、第六排。排设正副排长各1名。
  1979年,撒销连排编制,原城关镇义务消防连改为城关义务消防总队;同时,排亦改为分队。1980年,人民政府又拨款1000元。1981年,政府又拨款2000元。1982年,鉴于消防总队办公室和第一分队队舍年久失修,县府拨款5500元,镇府拨款3800元,消防器材厂拨款1000元,改建三层楼房一幢。由于城镇建筑向高层发展,钟声报警已失效用,遂添警报器一具,置杨柳饭店楼顶。1983年,宁海县城关义务消防总队被评为宁波市先进集体。是年,县府拨款2000元。1984年县府又拨款10500元,购10马力水泵2台。1985年县府镇府拨款3700元,购8.5马力水泵3台。1986年县府镇府拨款6900元,购8.5马力水泵1台、水带160米。
  1987年,城关镇义务消防总队设总队长1名,副总队长2名,指导员1名,顾问1名。总队长卢水根,副总队长王荣耀、江方信,指导员杨显贵,顾问钱坚白。总队部设城内大米巷。第一分队设正副队长各1人,顾问2人,队员10人,合计14人,队部设妙相寺旧址,有8.5马力水泵1台,水枪1支;第二分队设正副队长各1人,顾问2人,队员13人,合计17人,队部设花楼庙旧址,有8.5马力水泵1台,水枪2支;第三分队设正副队长各1名,顾问3人,队员12人,合计17人,队部设桃源桥旧址,有10马力水泵1台,水枪2支;第四分队设正副队长各1人,顾问1人,队员17人,合计20人,有8.5马力水泵1台,水枪2支,队部设众火棚;第五分队设正副队长各1人,顾问1人,队员12人,合计15人,队部设杏树脚,有8.5马力水泵1台,水枪2支;第六分队设正副队长各1人,顾问1人,队员16人,合计19人,队部设墈头,有水泵1台,水枪2支。城关镇义务消防总队共有队员107人,主要消防器械有机动水泵6台,水枪11支。
  附:重大火灾
  民国14年(1925)8月22日夜,县前大街失火,焚屋200余间,损失惨重。
  民国24年(1935)4月12日下午,西大街林合兴与鼎和号起火,火势猛烈,至下午6时30分扑灭。计焚毁林合兴、鼎和、庆余堂、大丰、孙美生、丰茂、益丰、文宝通、乾大、郁裕美、九如馆、天新照相馆等21家,损失达五六万元。
  1953年10月5日下午5时30分,三桃村居民王玉妹家起火,至6时30分扑灭。焚毁楼房14间,受灾13户,损坏房屋10余间。
  1955年10月17日,西门外崇教寺大火。烧毁粮食2万斤,29间瓦屋全部焚毁。

知识出处

宁海城关镇志

《宁海城关镇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志以唯物史观为指导,全面、真实地记述了宁海城关镇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历史与现状。时间跨度上溯至历史发端,下限原则上至1986年(部分篇章延至198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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