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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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城关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3706
颗粒名称: 财税
分类号: F812.755
页数: 5
页码: 199-203
摘要: 本文详细记录了从民国时期到建国后,宁海县城关镇税收机构的设置、税收种类的变迁、税收政策的调整以及税收征收情况的历史演变。
关键词: 债券 宁海县 城关镇

内容

民国时期,本镇设直接税分局,货物税办公处(后并国税稽征所),田赋粮食管理处(下设城区办事处和集中仓)及县税稽征处,负责征收国税、地方税。宁海解放后,县人民政府财政科于1949年11月1日置城关稽征所,征收旧税制及地方各税,配所长1人,办事员6人,址设县前鼓楼。1950年4月县设税务局,遂撤城关稽征所。城关税收除农业税仍留财粮科册串室征收外,工商各税由县税务局税政股直接管理。1959年9月,建立城关财政管理所,人员9,辖城关及一市、沙柳二公社,址设三隍堂坎头下。1961年10月置宁海区税务所,人员10,辖回浦竹口片、辛岭城郊片、水车白桥片、城关片,1963年接办农业税征收任务。1964年3月改称城关税务所。1969年1月称城关办事组。1971年1月县财政、银行合并,称宁海财政金融所,址设中大街。1973年2月财政、银行分设,成立城关财政税务所,址设桃源桥。
  民国时期本镇开征的税收有田赋、契税、货物税、屠宰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筵席及娱乐税等,杂捐更是名目繁多,有30余种,百姓负担奇重,不堪其苦。建国后,人民政府废除苛捐杂税,统一税种,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为积累社会主义建设资金和调节经济起了重要作用。本镇开征的税收有工商各税、农业税、盐税、契税等。
  农业税 亦称公粮。1950年起,在土地登记、查田定产基础上,实行按产计税,分40级全额累进,税率从3%到42%,人均口粮不足75公斤的农户免征。1953年土地改革后,缩小差额,修订为24级全额累进制,税率7%到30%,1958年改用比例制,沿用至今。1979年起,连续四年实行起征点以生产队计算,人均口粮(自产粮)200公斤与收入分配50元以下免征,本镇各生产队均在起征点以上。农业税以征收稻谷为主,1980年起,推行实物征收,货币结算办法。农业税附加1954年规定按人均常年产量175公斤以上征7%,本镇平均6%。1959年提为12%,1964年增至15%。近几年,由于工商企业发展,本镇计税面积已从1962年的6564市亩下降到1986年的4562市亩,农业税实征数已从1962年的39.96万斤减少到1986年的31.94万斤。
  工商各税 解放初,暂用旧制。1949年7月至年终,本镇开征的有货物税、营业税、屠宰税等。1950年,全国税政统一,开征新税,本镇征收的有:工商业税、利息所得税,货物税、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房地产税、使用牌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等。1953年修订税制,试行商品流通税,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改征文化娱乐税。1958年合并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商品流通税,开征“工商统一税”。次年停征利息所得税。1966年试行国营企业工商税,停征文化娱乐税。
  1967年停征自行车使用牌照税。1969年实行国营企业综合税。
  1973年改革税制,将工商统一税及附加、,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1983年试行增值税,同时国营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1984年实行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同时工商各税解体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恢复房产税、车船使用税。1985年以后,国营企业工商各税由县财政税务局下设的直属税务所直接征收。城关财政所在本镇开征的工商各税税种有増值税、产品税、营业税、集体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集体企业奖金税、建筑税、屠宰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牧畜交易税、城市维护建筑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950年至1986年,城关财税所在本镇征收的工商各税总金额为7522.13万元,占全县30.79%。

知识出处

宁海城关镇志

《宁海城关镇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志以唯物史观为指导,全面、真实地记述了宁海城关镇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历史与现状。时间跨度上溯至历史发端,下限原则上至1986年(部分篇章延至198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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