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抚恤、福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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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白石村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3603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抚恤、福利
分类号: K892
页数: 2
页码: 160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民国时期,政府有优待抚恤条例,但实施不力。解放后,国家制定优待抚恤办法,对现役军人、荣军、烈军属进行优待。建国初期,互助组代耕供养孤老残,后集体实行五保。1990年开始实行老年养老金制度,并对困难户进行社会救济。
关键词: 白石村 民生习俗 福利

内容

优待抚恤 民国初,政府曾颁发“优待”条例,对从征村民分为权益优待、生产优待、救济优待和荣誉优待。民国18年(1929),又颁布“抚恤章程”,规定从军人员实行一次性抚恤,终身抚恤和遗族恤金等。民国26(1937)年,浙江省民政厅下达“优待出征军人家属办法”规定有钱出钱,有力出力及免役、缓役。抗日战争期间,村民出征多毕业于军官校学,故免役户甚多。抗战间,10万知识青年从军时,村青年王美宪、韩长春征召入伍。抽壮丁从征5人,均贫苦农家子弟,其中龚国蒙在异乡阵亡,未见优待。
  解放后,国家制订一系列优待抚恤办法,对现役军人、荣军、烈军属进行代耕代种,优待劳动日(年工分)及现金优待。互助合作化时,村现役军人家属缺乏劳力,田地由互助组包工代耕。人民公社化时,应征家属由生产大队拔给年工分1200分,参加集体分配。80年代,应征家属,每年由村给500元现金。
  孤老供养 建国初期,村内鳏、寡、孤、独、残等无劳动能力,生活无依靠或困难者,由互助组无偿给予包工代耕。合作化后,全村孤老残3人,由集体实行五保(保吃、保住、保医、保穿、保葬)。全年供给每人口粮250公斤和柴草,基本保持与社员同等生活水平。1990年,全村五保户3人,由村委会供养,一名进镇敬老院。
  养老金 1990年1月,实行老年养老金制度,凡男女年满60岁以上者,每人每月发放养老金20元。1990年,村对女儿户父母实行养老金保险,现有7户加入养老保险,同年10月,实行义务兵养老保险办法,村军属2户参保。
  社会救济 每年年终,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财物,救济村困难户,解决生产和生活上的困难。时值年关,或拨救济款,下达棉布指标及救济粮,或发放救济棉布,棉衣、棉被,卫生衫裤等。村民章小崇、王行宪等均曾得到救济。

知识出处

白石村志

《白石村志》

出版者:团结出版社

白石村是浙江宁海县城东南隅的一个村落。本书记录了全村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历史和现状。上限村之发端、下限1990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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