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土地私有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白石村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3513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土地私有制
分类号: F327.55
页数: 1
页码: 71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民国前,白石村土地私有,地主通过地租、雇工、高利贷等手段剥削农民。地租有定租和分租两种,雇工分长工和短工,高利贷年利高达五分,农民常因此破产,土地被地主低价兼并,地主富农过着富裕生活,而农民生活困苦。
关键词: 宁海县 生产关系 土地私有制

内容

民国前,土地向为私人所有,国家收赋。解放前夕,全村地主13户,工商业兼地主4户,富农1户,拥田663.68亩,占全村总土地的84.71%。通过出租土地,雇佣农工,放青苗等剥削手段,攫取财物,兼并土地,过着富裕生活。主要剥削手段有地租、雇工、高利贷等。
  地租 土地出租给农民,收取地租。租分定租和分租2种:定租是由业主确定租额,佃户(租种户)不论年景丰歉,均按原定租额交付;分租是以当年实收产量,按业主与佃户预先确定的分成比例分配,收获时,佃户请业主到田过目分成,佃户供饭,谷物送到业主家里。分租比例有对半分,即业主与佃户各一半,指抗旱能力差的土地。倒四、六(即业主得六、佃户得四)指水利稍好土地。
  雇工 地主雇佣长工耕种土地,对长工除供膳食外,年工资计稻谷500~600公斤。短工按日2~3公斤大米不等。长工受地主常年使唤,无节假休息日,有病自负医治,因病缺勤,还要扣工钱。
  高利贷 地主、富农乘农民青黄不接之际,将钱粮借给农民,年利一般是五分。更甚者还有2种:一是借50公斤稻谷,一年到期,连本带利归还100公斤;二是借谷钿,贫下中农断粮时向地主借粮50公斤,时隔2、3个月归还,要利息25公斤,即连本带利75公斤。借贷时,以土地抵押,期满无力还债,则以低价变卖给地主,农民每因此破产。

知识出处

白石村志

《白石村志》

出版者:团结出版社

白石村是浙江宁海县城东南隅的一个村落。本书记录了全村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历史和现状。上限村之发端、下限1990年底。

阅读

相关地名

白石村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