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海县“守合同·重信用”示范农户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宁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3467
颗粒名称: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海县“守合同·重信用”示范农户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分类号: F203.9
页数: 4
页码: 485-488
摘要: 本文为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海县“守合同·重信用”示范农户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键词: 宁海县 文献选辑 改革开放

内容

(宁政办发〔2008〕74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宁海县“守合同·重信用”示范农户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8年7月29日
  宁海县“守合同·重信用”示范农户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我县订单农业发展环境,营造农户诚信经营的良好风尚,切实提高“订单农业”的签约率和履约率,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参照《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农户”是指我县目前农村中参与订单农业的种植、养殖户。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守合同·重信用”示范农户认定工作,是对依法经营、信用状况良好的农户予以认定、公示的一项活动,每两年进行一次。
  认定比例原则上按全县参与“订单农业”农户的2%推荐评选,总数不超过100名。
  第四条 “守合同·重信用”示范农户认定工作应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广泛征询有关部门和社会意见。实行集中申报、统一认定、统一公示。
  第五条 县、镇乡(街道)形成二级“守合同·重信用”创评工作机构,县“守合同·重信用”示范农户创评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守合同·重信用”示范农户的认定和公示活动。创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县“守合同·重信用”示范农户的表彰、授牌及奖励。各镇乡(街道)“守合同·重信用”工作小组负责各辖区“守合同·重信用”示范农户的核实、初评、申报等工作。
  第六条 “守合同·重信用”示范农户认定程序:
  (一)农户自愿向相关订单企业提出申请;
  (二)相关订单企业向所在镇乡(街道)评审小组推荐;
  (三)评审小组组织初审、核实,并由企业和农户所在地镇(乡、街道)签署意见,农户不在同一镇乡(街道)的由农户生产所在地镇乡(街道)另行签署意见;
  (四)上报县创评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五)对拟认定“守合同·重信用”示范农户进行公示;
  (六)县“守合同·重信用”示范农户创评领导小组对反馈的意见进行核查,做出是否认定的决定。
  第七条参加“守合同·重信用”示范农户评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重学习先进知识并自觉指导实践,促进增产增收;
  (二)具有一定的《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有较强的信用意识;
  (三)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无违约、毁约等行为;
  (四)签订种植或养殖书面合同连续两年以上,兼顾其他行业,一般要求年订单金额在万元以上。
  (五)使用、参考使用示范性文本或经工商部门备案的格式合同文本签订合同;
  (六)申报评审期间尚在合同履约中;
  (七)能全面、实际地履行合同,除不可抗力、对方违约或双方协议解除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合同履约率达到100%;
  (八)两年内未发生因违法、违规行为和其他不良行为记录。
  第八条申报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守合同·重信用”示范农户申请推荐表》;
  (二)上两年度签订的合同及履行情况;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经审定符合认定条件的农户,应通过不同形式,向社会广泛征询意见,了解农户申报期间有无存在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创评领导小组经过抽查审核、征询意见后,对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守合同·重信用”示范农户,予以奖励,并授予牌匾,颁发证书,同时向社会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对“守合同·重信用”示范农户的奖励和活动工作经费由县财政统一安排。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调整和优化现有惠农助农政策,为广大“守合同·重信用”示范农户提供科技培训、市场信息、致富项目等各种服务。
  第十二条 创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守合同·重信用”示范农户信用档案,提供社会公众公开查阅、查询。
  基层工商所负责对辖区内“守合同·重信用”示范农户在经营活动中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并纳入该农户的信用档案。
  第十三条 “守合同·重信用”示范农户要积极参加合同信用管理活动,建立合同履约台账。
  第十四条 县“守合同·重信用”创评领导小组应加强对“守合同·重信用”示范农户的信用管理,视情开展宣传、回访、培训工作。建立和完善失信农户退出机制,实行年度回访管理制度,并填写宁海县“守合同·重信用”示范农户管理登记表,归入农户信用档案备查。
  第十五条 农户自取得“守合同·重信用”资格之日起,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创评领导小组应及时取消其“守合同·重信用”示范农户资格,并收回相关牌匾及证书,并不得参加下一轮“守合同·重信用”示范农户的申报认定。
  (一)申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二)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因自身严重过错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等严重违法活动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六条 创评领导小组应严格遵守认定标准及程序,确保认定工作的质量。认定和复核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客观公正地进行认定和复核,并对认定和复核结果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创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知识出处

宁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志

《宁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全面如实地记述了宁海工商行政管理的历史、现状及其曲折的沿革过程。全书包括企业登记管理、市场管理、合同管理、经济检查、法制工作、行政事务、社会团体等十三章内容,是一部宁海工商的发展史。

阅读

相关地名

宁海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