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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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3463
颗粒名称: 宁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分类号: F203.9
页数: 4
页码: 474-477
摘要: 本文为宁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关键词: 宁海县 文献选辑 改革开放

内容

(宁工商人字〔1997〕23号)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政府主管市场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公平、公开、公正执法,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特发布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执法行为内容及期限公示
  (一)行政许可行为
  1.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申办公司、非公司企业(含分支机构)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等核准手续;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含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等初审手续。各工商行政管理所(含市场专业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等初审手续。
  2.办理企业名称预先登记,手续完备(冠省市牌名称除名)2日内(工作日,下同)办理完毕。
  3.办理各类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必须符合条件,证件齐全、手续完备。)30日内(法定期限)办理完毕。
  4.申办商标注册和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及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注销等手续。5日内报送宁波市商标事务所(由宁波市商标事务所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办商标定点印刷单位,符合条件的5日内上报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
  5.确认广告经营资格,符合条件的核发《广告经营许可证》,7日内办理完毕;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7日内办理完毕;对国家规定的特殊商品广告内容进行发布前审查,3日内作出可否发布的决定。
  6.办理经济合同鉴证。7日内办理完毕;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5日内办理完毕。7.办理各类市场登记注册,(条件符合、手续完备)10日内核发《市场登记证》。8.各类企业年度检验为每年1月1日~4月30日。企业应当于3月15日前报送年检材料,逾期将按规定罚款,拒不申报年检的,将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按规定申报年检的,将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作出通过或者不予通过的决定。不予通过的,吊销营业执照。
  9.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验(换)照手续,对符合条件的,10日内办理完毕。
  (二)行政处罚行为
  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胸章、持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发的《公平交易检查证》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执行公务。对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和处罚时,须向当事人说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依照法定程序处理。同时,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
  2.在行政执法中,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事据清楚的,须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3.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经营者发生消费纠纷时,可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所(含专业市场管理所)申诉或县消费者协会投诉。各工商行政管理所或县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申诉、投诉后,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凡符合受理条件的,在3日内着手进行调查或调解处理。
  (三)行政收费行为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0〕16号文件《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和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财政厅制发的浙工商综〔1991〕226号《关于审查核定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收费的通知》规范行政收费行为,将本局现行的行政收费项目标准、依据予以公开。
  (四)集市摊位安排
  集贸市场的摊位分配实行招标、投标方式或定期转换方式。
  二、违示责任追究公示
  县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部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监督制、违示责任追究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行政执法效能监察制,保障公示制度的实施。
  (一)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其行政执法违示责任:
  1.凡申办营业执照(证),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符合条件而不予办理的;
  2.凡未按公示制度的期限予以颁发照(证)的;
  3.不按规定程序或条件不符核发营业执照(证),造成失误或差错的;
  4.对举报或检查中发现的经济违法违章行为,应予查处而未查处及处理不当、违反办案程序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5.违反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禁酒令、禁购令、着装令”的;
  (二)对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的违示责任,视具体情节对违示者作出如下处理:
  1.行政处理: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岗位、黄牌警告、待岗(发基本工资)、取消评先进资格、依法追偿相应费用;
  2.行政处分:即对违示者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故意刁难、态度蛮横、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情节严重的,予以从重处理;
  3.经济处理:对违示者扣发奖金(月奖或年终奖);
  4.违示者的行为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5.对违示者的追究情况,将通过各种形式、反馈举报人。
  三、监督举报公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违示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将给予奖励。
  对行政执法行为由局法制科室实施监督;对违示行为由局人事监察会同法制科负责调查处理。
  违示举报电话:5562188-8042
  消费者投诉电话:5562188-8001
  经济违法违章案件举报电话:5560847
  1997年7月16日

知识出处

宁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志

《宁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全面如实地记述了宁海工商行政管理的历史、现状及其曲折的沿革过程。全书包括企业登记管理、市场管理、合同管理、经济检查、法制工作、行政事务、社会团体等十三章内容,是一部宁海工商的发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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