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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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3461
颗粒名称: 宁海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分类号: F203.9
页数: 3
页码: 471-473
摘要: 本文为宁海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关键词: 宁海县 文献选辑 改革开放

内容

(宁政办〔1995〕103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贯彻实施(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意见》已经县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1995年6月21日
  关于贯彻实施《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意见
  《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市政府第34号令发布,并于4月1日开始实施。为确保《管理办法》的实施,促进我县广告业健康、规范、快速发展,保护户外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进两个文明建设,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开展对《管理办法》的宣传和学习
  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管理办法》,使《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宁海报社、县有线电视台、县广播站等新闻单位要广泛开展对《管理办法》的宣传,增强全民广告意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户外广告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内部人员的学习,熟知《管理办法》的条款内容,增强广告法制意识和监督管理力度,同时要做好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教育和培训工作,使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自觉以《管理办法》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做到依法办事。
  二、规范户外广告的规划设置
  户外广告要坚持统一规划设置、美化市容市貌、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原则。
  1.路牌广告的设置规划。主要是抓好重点地域的广告发展工作。一是甬临省道公路沿线经济比较发达的乡镇,在城建规划时要划出一定的地段设置路牌广告;二是充分利用合适场地发展路牌广告,如在省道公路沿线及城关、梅林、西店、桥头胡等经济较为发达地区的较高建筑上设置路牌广告,促进路牌广告业的发展。
  2.霓虹灯(包括灯箱)广告的设置规划。霓虹灯广告的多少,标志着一个地方经济的发展程度。各地在城建规划时,要把霓虹灯的设置作为其中一项内容来考虑。特别是在城关镇的人民大道、兴宁路、颜公河路和桃源路等四条街道,要逐步进行霓虹灯广告建设,以美化城镇市容,同时增强城关地区的商品意识。
  3.张贴广告栏的设置规划。要求在各乡镇政府所在地都要规划、设立一定数量的户外张贴广告栏或指定张贴广告位置。城关地区的户外张贴广告栏,由县工商局会同城建、公安(交警)、城关镇(市容)等部门商定,除在城关大北门、小北门(原老车站)、人民大道(原新车站)、客运中心、桃源桥、桃源南路(老干部局)等地段各选择一处合适位置进行定位外,还要在人流量较大的城关其他地段指定张贴广告位置。
  4.悬挂广告的设置规划。在不影响城建总体规划、市容和交通视线的前提下,实行按指定的地点悬挂广告,悬挂高度不能低于5米。有关部门要逐步在沿街(路)合适地段设置横幅广告专用杆,待条件成熟时,横幅悬挂广告必须挂在专用杆上。
  5.车体广告的设置,除必须符合广告管理、城市市容管理等有关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交通管理规定,不影响司机视线、车辆牌号、灯光及公交线标志牌等。
  6.旗子广告的设置,可利用沿街(路)专用设施设置,设置时不能影响市容、交通安全等。
  广告设施按照产权所有关系实行有偿使用,坚持“谁投入、谁收费”的原则。广告场地的占用费一般不得超过广告营业额的15%,具体标准报物价和工商部门备案。使用户外张贴广告栏和横幅广告专用设施,其设施使用费和户外广告管理费的标准,由工商局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确定。
  三、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监管管理
  1.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是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工商行政管理所是县工商局的派出机构,受县工商局的委托,负责对本辖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公安、市容等部门及各镇乡政府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工商部门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2.凡在本县境内的公共场所、自有场所的建筑物或空间以及市政设施、交通工具上设置、绘制、张贴各种形式的商业性户外广告,都必须按照市政府第34号令《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执行。
  3.设置户外广告涉及城建规划、交通道路、交通工具、市政设施的,由工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设置商业性或处于城镇主要街道的非商业性悬挂广告,由工商部门审批,并需缴纳100~200元的押金,悬挂广告在审批时,要限定悬挂时限,到期后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要自行拆除,领回押金,逾期未拆的,没收押金,由城关镇市容监察大队强行拆除。在申领广告表格时需简要写明广告内容,广告内容必须真实、清晰、合法,广告内容由工商部门审批。非商业性广告内容须经各广告主的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政治性的广告内容需经宣传部门审核。
  4.经营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经批准并核发证照取得经营权后,按批准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工商部门许可,不得从事户外广告经营业务。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一律需向工商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统一的《宁波市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和《宁波市悬挂张贴广告设置登记表》。
  5.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或在设置和发布过程中违反《广告法》、《管理办法》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处理,违反其他规定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6.主要街道两侧的单位和门前“三包”代包人员要做好各自门前墙上和管理地段内的保洁工作,及时阻止各种乱画、乱贴广告行为,并及时与工商、市容等部门联系,确保市容整洁。
  四、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知识出处

宁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志

《宁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全面如实地记述了宁海工商行政管理的历史、现状及其曲折的沿革过程。全书包括企业登记管理、市场管理、合同管理、经济检查、法制工作、行政事务、社会团体等十三章内容,是一部宁海工商的发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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