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拍卖和有偿转让后办理工商登记的实施意见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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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3458
颗粒名称: 宁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拍卖和有偿转让后办理工商登记的实施意见
分类号: F203.9
页数: 2
页码: 467-468
摘要: 本文为宁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拍卖和有偿转让后办理工商登记的实施意见。
关键词: 宁海县 文献选辑 改革开放

内容

(宁工商企〔1993〕6号)
  各工商行政管理所: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拍卖和有偿转让已在我县推开。为加快产权制度的改革,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县企业拍卖和有偿转让工作,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加速我县的经济发展,根据宁海县人民政府宁政〔1993〕28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特对我县企业拍卖和有偿转让后的登记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企业的名称问题。企业拍卖或有偿转让后,企业可以保留原名称,也可以另行确定企业名称。不改变原企业名称的,办理变更登记;另起名称,办理开业登记,原企业办理注销登记。
  二、关于企业的经济性质问题。企业拍卖或有偿转让后,中标人或受让者可以重新确定企业的经济性质,组办个体私营企业或股份合作制企业。按照第一条规定,分别办理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注销登记。
  三、关于提交的登记资料问题
  (一)重新组建个体私营企业的,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原主办单位及主管部门的意见;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更换的,需提交更换协议;
  3.新加入的合伙人需提交身份证明;
  4.组建合伙企业类私营企业的,需提交合伙协议;
  5.组建有限责任公司类私营企业的,需提交企业章程及合作协议;
  6.计划生育证明及职工计划生育担保书;
  7.组建私营企业的,需重新提供验资报告。
  (二)重新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由投资人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到当地工商所领取登记表格),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式三份):
  1.经县政府及政府授权部门同意拍卖或有偿转让的批准文件或协议;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登记申请注册书;
  3.投资人协议书;
  4.股东会或董事会通过的企业章程;
  5.资产评估小组出具的资料评估报告(委托拍卖市场拍卖的,还应提交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书);
  6.资产所有者的资产确认书;
  7.投资人或股东的身份证明(股东名称);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9.固定资产使用证明(不动产采用租赁的,还应提交租赁协议);
  10.从业人员名单表;
  11.其他有关的文件、证明。
  四、关于登记的收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登记收费标准如下:
  (一)办理开业登记的,按注册资金的千分之一收费;
  (二)办理变更登记的,按规定收取变更登记费,注册资金增加的,增加部分按千分之一收取增资登记费。
  五、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1993年11月22日

知识出处

宁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志

《宁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全面如实地记述了宁海工商行政管理的历史、现状及其曲折的沿革过程。全书包括企业登记管理、市场管理、合同管理、经济检查、法制工作、行政事务、社会团体等十三章内容,是一部宁海工商的发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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