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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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3456
颗粒名称: 宁海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分类号: F203.9
页数: 3
页码: 464-466
摘要: 本文为宁海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键词: 宁海县 文献选辑 改革开放

内容

(宁政〔1989〕97号)
  各区公所、镇、乡人民政府,县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1989年9月23日
  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实施意见
  去年以来,我县在贯彻治理整顿方针中,认真清理整顿公司,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了进一步把清理整顿公司的工作抓紧、抓好、抓到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通知》两个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既是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又是坚决惩治腐败、解决分配不公的一项重要措施,不仅是经济领域的问题,而且也是人们十分关注的政治问题,对此,各地区、各部门要有充分的认识,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来完成清理整顿公司的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充实和加强县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的力量,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监督清理整顿公司工作。
  三、清理整顿公司工作实行主管部门负责制。各公司主管部门(包括办公司的群团组织)要把清理整顿公司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指定一位主要领导同志亲自抓。根据进一步深入整顿的要求,对所属公司提出留、并、撤、改的调整意见,并于1989年10月20日前书面报告县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撤、并、改的重点应放在商业批发、物资供销、对外贸易的经营性公司。应撤并的公司是:
  1.实际注册资金、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经营场所和设施等方面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公司;
  2.经营不善、严重亏损、资不抵债的公司;
  3.既无经济实力,又无开发能力的联营公司;
  4.在同一主管部门内重复设置专业相类似的公司;
  5.有偷税漏税、投机倒把、行贿受贿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公司;
  6.登记注册名义上是国营、集体性质,但承包给个人实为私人经营的公司;
  7.登记注册在本地,但实际主要经营在外地的公司;
  8.无直属、直供生产企业的主管部门设立的经营物资供销业务的公司;
  9.一套机构,两块牌子,不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又没有实际意义的公司;
  10.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其他应予撤并的公司。
  对非法设点,无照经营的分支机构,要坚决取缔。
  五、凡是撤并的公司应先行停业,由主管单位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和资产关系,严禁抽走资金、私分资产、挥霍浪费。
  确定撤并的公司,从核示撤并之日起不准签订新的合同,原已签订的合同,由原批准成立的主管单位负责继续履行。
  对撤并公司的人员,要妥善安置。
  对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公司,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工商、财税、审计、监察等部门要组织专案查处。对凡在今年10月底前主动交代,积极退赔的,可予以宽大处理。
  六、对需要保留的公司,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规定,进行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少数公司,注册资金不足,而生产建设确有必要保留的,可允许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企业法人担保,但要规定期限(最长不要超过两年),补足资金。对重新登记注册的公司,要重新明确规定其经营范围。同一部门的各专业公司,重复经营同一品类重要生产资料的,要加以调整。从事生产经营、科技开发、咨询服务的公司,不得从事与自己业务无关的商业批发及经营活动。
  七、对仍在公司兼职的党政机关在职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的规定,一律在今年10月底以前辞去公司职务,或辞去所任党和国家机关的职务,即辞去公职,取消行政编制。辞去公职的干部,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按照干部分管权限批准。
  八、在清理整顿期间,暂停审批新办商业、物资型的公司,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建立的,应报经县政府审查签署意见,由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送市工商局审核后报请省工商局审查同意,方可办理登记注册。建立生产型(含建筑、交通运输等)、科技型、咨询服务型的公司,需按不同行业分别经科委、经委审查同意后,按县政府〔1986〕83号文件规定程序办理。
  工会、妇联、共青团、文联、工商联、侨联、台联、科协和各种协会、学会、基金会等群众组织、社会团体所办的公司,也按以上规定进行清理整顿。
  九、在清理整顿公司的同时,对公司下属的及社会其他各种类型的“三部一站”(即经理部、经营部、经销部、供应站或服务站)、批发企业,也要进行认真的清理整顿,对不符合条件的,没有存在必要的,应予以撤并改;对经营性质要严加划清;对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要重新从严核定;对违法经营的要坚决查处。
  十、各主管单位要按照本文要求,于9月底前将各单位的分管领导名单和联络员名单报县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工商局内,电话22294、22071)。各公司的自查工作于10月5日前完成,10月15日前各公司主管单位完成对所属公司的复查,10月20日前将清理整顿的调整意见书面报告县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主管部门的上述报告应同时抄报归口的部、委、办。

知识出处

宁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志

《宁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全面如实地记述了宁海工商行政管理的历史、现状及其曲折的沿革过程。全书包括企业登记管理、市场管理、合同管理、经济检查、法制工作、行政事务、社会团体等十三章内容,是一部宁海工商的发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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