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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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3449
颗粒名称: (二)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
分类号: F203.9
页数: 2
页码: 458-459
摘要: 本文记述了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宁海县人民政府对私商投机违法行为统一由本府工商行政部门决定出面处理的通知。
关键词: 宁海县 文献选辑 新中国成立后

内容

宁海县人民政府对私商投机违法行为统一由本府工商行政部门决定出面处理的通知
  (宁海县人民政府商字第289号)
  (一)按省商业厅商政宗第93号通知精神:今后凡是对私营工商业投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分,统由所在地工商行政部门出面处理,各业务部门有责任提供材料,提出处理意见,但不得擅自处理。粮食管理所虽带有行政性质,但为便于统一领导起见,对私商投机违法行为亦应由粮食部门提供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其行政处分仍应统一由所在地工商行政部门决定处理。(经省粮食厅所同意)。
  (二)因县级工商行政部门限于力量,对农村私商处理,不可能亲自执行,使用书面通知的方法,由各合作社会同税务所代为执行。
  以上各点,希遵照执行。
  1955年6月5日
  宁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告关于全面进行工商企业申请登记和管理规定
  (宁工商字第001号)
  为了加强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保障合法经营,取缔非法活动,维护社会主义生产和市场秩序,为此,根据县人委宁办财字第43号通知精神,全面进行工商企业申请登记,实行工商企业管理,其规定:
  (一)登记对象和内容
  一、凡是工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商业(包括粮食)、饮食、服务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简称为工商企业)除国防工业、国营交通运输业和公用事业外都要办理登记,具体内容:1.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供销合作社经营的工商企业。2.集体所有制的手工业、建筑业、商业、饮食、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等。3.农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所举办的手工业、加工作坊和服务业等。4.城镇公社、街道、民政、宗教、民办等部门所举办的生产、经营单位。5.工业企业的附属工厂、门市部等。6.个体工商业者。7.临时性和季节性的工商企业。
  二、文化教育系统所属的书店(摊)、剧院、电影院等。
  (二)登记管理,核准开业的工商企业,由登记主管机关发给开业证照,各工商企业,应凭证生产、经营,凭证开户信贷,凭证供应原料、材料、燃料和货源。
  未经核准的工商企业一律不准开业,擅自开业者,均作违法论处。
  (三)登记日期,全县规定自即日起开始登记至六月底以前登记结束。
  希各遵照执行,特此通告。
  1964年3月1日

知识出处

宁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志

《宁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全面如实地记述了宁海工商行政管理的历史、现状及其曲折的沿革过程。全书包括企业登记管理、市场管理、合同管理、经济检查、法制工作、行政事务、社会团体等十三章内容,是一部宁海工商的发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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