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小菜场管理规则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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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3448
颗粒名称: 宁海县小菜场管理规则
分类号: F203.9
页数: 2
页码: 457-458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宁海县民国时期小菜场管理规则。
关键词: 宁海县 文献选辑 小菜场

内容

(宁海县政府民国24年(1935)7月公布)
  第一条 本规则凡在宁海县小菜场营业者均须遵守。
  第二条 凡承租小菜场摊位者须向建设科领取申请书,经核准订立租约转请县政府发给营业执照。
  第三条 小菜场摊位分甲、乙、丙、丁四种,其摊位类别如左:肉类鱼类(甲等)、鸡鸭类海味类(乙等)、蔬菜类豆腐类盐腌类(丙等)、点心类生果类(丁等),以上各类之外如认为事实上需要宜另设摊位者由建设科随时指定之。
  第四条 小菜场摊租定甲等每月一元、乙等八角、丙等伍角、丁等二角,其租金于上月末日以前向县政府缴纳。
  第五条 摊位租期暂以一年为限期,期满续租须向建设科重订租约。
  第六条 承租摊位时在上半月者其第一个月租金缴全月,在下半月者得缴半月,均于承租时一次缴足。
  第七条 承租者如需退租,须于十日前向建设科声明缴销执照,其本月份租金概不发还。
  第八条 营业执照如有遗失须依本规则第二条之规定补领。
  第九条 承租者不得将摊位转租或让与他人,其摆设摊担亦不得逾越规定地位之外。
  第十条 场内摊位均有一定地点,经指定不得私自迁移或与其他承租者互换或中途换售他物。
  第十一条 凡病死陈腐及一切易碍卫生之食物不得在场贩卖。
  第十二条 各摊位垃圾秽物须随时清理,不得任意抛弃于场内外场地。
  第十三条 未领营业执照者一切商贩不得在场内外场地摆设。
  第十四条 摊户遇小菜场管理员及取缔警查验时应立将执照交阅并须服从指导。
  第十五条 凡摊户有下列条款之一者不得在场内营业:
  一、患有传染病者;二、有神经病者;三、酗酒滋事者。
  第十六条 各类摊位所用之秤须一律使用市秤。
  第十七条 小菜场营业时间每年四月至九月上午五时起至下午四时止,十月至三月上午六时起至下午三时止。
  第十八条 凡违反本规则者依下列条款由公安局取罚:
  一、违反第二条、第九条至第十四条及第十七条者处三元以下三角以上罚金。
  二、违反第四条者追缴原租金外,过期在十日以内罚加一成,过期二十日内罚加二成,二十日外缴销执照。
  三、违反第七条者仍须缴下月租金。
  四、违反第八条者处罚金二元。
  第十九条 本规则呈请建设厅核准后施行。

知识出处

宁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志

《宁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全面如实地记述了宁海工商行政管理的历史、现状及其曲折的沿革过程。全书包括企业登记管理、市场管理、合同管理、经济检查、法制工作、行政事务、社会团体等十三章内容,是一部宁海工商的发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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