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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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3441
颗粒名称: 附录
页数: 64
页码: 433-496

内容

先进名录
  (一)先进集体
  (二)先进个人
  二、1979~2012年县委、县政府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文件目录
  (一)民国时期
  三、文献选辑
  宁海县小菜场管理规则
  (宁海县政府民国24年(1935)7月公布)
  第一条 本规则凡在宁海县小菜场营业者均须遵守。
  第二条 凡承租小菜场摊位者须向建设科领取申请书,经核准订立租约转请县政府发给营业执照。
  第三条 小菜场摊位分甲、乙、丙、丁四种,其摊位类别如左:肉类鱼类(甲等)、鸡鸭类海味类(乙等)、蔬菜类豆腐类盐腌类(丙等)、点心类生果类(丁等),以上各类之外如认为事实上需要宜另设摊位者由建设科随时指定之。
  第四条 小菜场摊租定甲等每月一元、乙等八角、丙等伍角、丁等二角,其租金于上月末日以前向县政府缴纳。
  第五条 摊位租期暂以一年为限期,期满续租须向建设科重订租约。
  第六条 承租摊位时在上半月者其第一个月租金缴全月,在下半月者得缴半月,均于承租时一次缴足。
  第七条 承租者如需退租,须于十日前向建设科声明缴销执照,其本月份租金概不发还。
  第八条 营业执照如有遗失须依本规则第二条之规定补领。
  第九条 承租者不得将摊位转租或让与他人,其摆设摊担亦不得逾越规定地位之外。
  第十条 场内摊位均有一定地点,经指定不得私自迁移或与其他承租者互换或中途换售他物。
  第十一条 凡病死陈腐及一切易碍卫生之食物不得在场贩卖。
  第十二条 各摊位垃圾秽物须随时清理,不得任意抛弃于场内外场地。
  第十三条 未领营业执照者一切商贩不得在场内外场地摆设。
  第十四条 摊户遇小菜场管理员及取缔警查验时应立将执照交阅并须服从指导。
  第十五条 凡摊户有下列条款之一者不得在场内营业:
  一、患有传染病者;二、有神经病者;三、酗酒滋事者。
  第十六条 各类摊位所用之秤须一律使用市秤。
  第十七条 小菜场营业时间每年四月至九月上午五时起至下午四时止,十月至三月上午六时起至下午三时止。
  第十八条 凡违反本规则者依下列条款由公安局取罚:
  一、违反第二条、第九条至第十四条及第十七条者处三元以下三角以上罚金。
  二、违反第四条者追缴原租金外,过期在十日以内罚加一成,过期二十日内罚加二成,二十日外缴销执照。
  三、违反第七条者仍须缴下月租金。
  四、违反第八条者处罚金二元。
  第十九条 本规则呈请建设厅核准后施行。
  (二)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
  宁海县人民政府对私商投机违法行为统一由本府工商行政部门决定出面处理的通知
  (宁海县人民政府商字第289号)
  (一)按省商业厅商政宗第93号通知精神:今后凡是对私营工商业投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分,统由所在地工商行政部门出面处理,各业务部门有责任提供材料,提出处理意见,但不得擅自处理。粮食管理所虽带有行政性质,但为便于统一领导起见,对私商投机违法行为亦应由粮食部门提供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其行政处分仍应统一由所在地工商行政部门决定处理。(经省粮食厅所同意)。
  (二)因县级工商行政部门限于力量,对农村私商处理,不可能亲自执行,使用书面通知的方法,由各合作社会同税务所代为执行。
  以上各点,希遵照执行。
  1955年6月5日
  宁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告关于全面进行工商企业申请登记和管理规定
  (宁工商字第001号)
  为了加强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保障合法经营,取缔非法活动,维护社会主义生产和市场秩序,为此,根据县人委宁办财字第43号通知精神,全面进行工商企业申请登记,实行工商企业管理,其规定:
  (一)登记对象和内容
  一、凡是工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商业(包括粮食)、饮食、服务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简称为工商企业)除国防工业、国营交通运输业和公用事业外都要办理登记,具体内容:1.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供销合作社经营的工商企业。2.集体所有制的手工业、建筑业、商业、饮食、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等。3.农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所举办的手工业、加工作坊和服务业等。4.城镇公社、街道、民政、宗教、民办等部门所举办的生产、经营单位。5.工业企业的附属工厂、门市部等。6.个体工商业者。7.临时性和季节性的工商企业。
  二、文化教育系统所属的书店(摊)、剧院、电影院等。
  (二)登记管理,核准开业的工商企业,由登记主管机关发给开业证照,各工商企业,应凭证生产、经营,凭证开户信贷,凭证供应原料、材料、燃料和货源。
  未经核准的工商企业一律不准开业,擅自开业者,均作违法论处。
  (三)登记日期,全县规定自即日起开始登记至六月底以前登记结束。
  希各遵照执行,特此通告。
  1964年3月1日
  (三)改革开放后
  宁海县革命委员会关于集市贸易问题的通知
  (宁革〔1979〕8号)
  各区、各公社(镇)革委会,县属各有关单位:
  县革委会于1978年1月25日发布了《关于改革集市、统一全县“市日”的通告》(下称《通告》),对全县集市贸易进行了改革。现根据形势的发展和群众的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现行经济政策,便利群众余缺调剂,互通有无,活跃城乡市场,调动社会主义积极性,促进农副业生产的发展,决定自即日起撤销《通告》。集市贸易的“市日”,由各集市贸易点所在地的区(镇)和公社革委会本着方便群众、有利生产的原则和当地的实际情况恢复原“市日”或另行确定,并加强对集市贸易的领导和管理。
  1979年1月15日
  宁海县人民政府批转县工商局《关于开展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全面登记和工商企业换发营业执照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宁政〔1981〕116号)各区、镇人民政府,各公社管委会,县级机关各委、办、局:
  县政府同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全面登记和工商企业换发营业执照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全面登记和换发执照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应予高度重视。各主管部门,应密切配合,按照规定,把好关口,把各行业的经济户口全面建立起来。
  1981年9月12日关于开展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全面登记
  和工商企业换发营业执照工作的报告县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国民经济进一步调整的方针,现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104号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总字〔1981〕第89号文件的部署,确定在全县范围内对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以下统称商业)、交通运输业进行全面登记和工商企业换发营业执照工作。
  对商业、交通运输业进行全面登记的目的,是为了摸清商业、交通运输业的基本情况,建立“经济户口”,加强对企业的行政管理和监督,并为商业、交通各部门提供调整和改革的资料,更好地为国民经济的调整服务。
  换发新的全国统一的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的目的,是为了按政策规定重新审核生产经营范围和生产经营方式,制止跨行跨业、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一个企业挂二块牌子等非法行为;坚决取缔买空卖空、转手倒卖等投机违法活动。
  为了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工作,统一思想,统一部署,切实搞好“登记”和“换照”这两项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商业、交通运输业全面登记和工商企业换发营业执照的范围:
  全面登记的范围是:商业和供销系统的商业企业;粮食系统的商业企业及粮油商店;外贸、水产、医药、物资部门所属的商业企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街道、社队及其他部门办的商业企业;工矿、农、林、牧、渔厂(场)及各部门办的自销门市部(包括试销、展销门市部);各部门所属的贸易货栈、信托服务部、供销经理部、物资服务部、交易所;书店、文物、字画、工艺美术、广告服务业;地方国营、城镇集体、农村社队办的运输业和对外营业的装卸搬运业;其他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业和交通运输业。
  换发营业执照的范围是: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所有工商企业(包括建筑业)、城镇个体工商户,不论过去有否发过正式或临时营业执照的,都要重新换发新的全国统一的工商企业营业执照。
  二、核发和换发营业执照的条件:
  核发营业执照在登记和整顿的基础上进行(包括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等经营单位),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才能发照。核准发照的主要条件是:(1)有经营场地、设备和流动资金;(2)有固定的经营人员并常年经营;(3)有核算制度;(4)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并符合国家政策。
  换发营业执照,在全国尚未颁发《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之前,工业企业按省人民政府浙政〔1981〕28号批转省工商局《浙江省工业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执行;施工企业暂按1980年7月10日省基本建设委员会、工商局、建设银行、统计局转发《关于施工企业普查登记和颁发营业执照的通知》的通知规定执行;农村社队建筑队暂按1980年12月17日省基本建设委员会、工商局、社队企业局、农业银行、统计局转发《关于农村社队建筑队普查登记和颁发营业执照的通知》的通知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暂按省工商局浙工商〔1980〕136号《关于对发展城镇个体工商户登记发证管理的意见》执行。
  三、商业、交通运输业全面登记和工商企业换发营业执照的办法和要求:
  1.全面登记和换发营业执照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的调查研究工作,各有关部门,应予高度重视。各区、镇、社和有关主管局,都要有一名领导亲自抓,并有专人具体组织填表、初审等项工作。《企业登记表》按规定填报,认真初审后,由业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特种行业应会同公安部门签署意见,饮食行业应持有卫生部门的卫生合格证),统一报送县工商局核发营业执照。
  2.商业、供销、粮食等部门下属的商业企业的填表、初审、汇总,分别由商业局、县社、粮食局等主管部门负责;社队、街道举办的商业企业的填表、初审、汇总,分别由社队企业管理局、城关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机关、团体举办的商业企业的填表、初审、汇总,由这些企业的主管机关负责。
  3.各企业主管部门,应积极主动协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全面登记和换发营业执照的宣传发动、业务培训、填表登记、统计汇总等工作,以保证全面登记工作在1981年底以前完成,工商企业换发营业执照工作在1982年6月底以前完成。
  在登记、换照工作中,银行、财税、公安等部门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格把关。一定要做到既搞活经济,稳定经济,为调整服务;又要管好企业,认真核定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不该发(换)照的不发(换)照,应该发(换)照的发(换)照,应该吊销的吊销。对那些擅自开业、任意扩大经营范围和改变经营方式、进行投机倒把活动等违反国家政策法令的企业,应进行查处,冻结银行账户,停止贷款。
  为了抓紧抓好这一工作,各有关部门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应立即进行部署,落实专人负责,如期搞好这项工作。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执行。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县工商局《关于贯彻浙政办〔1986〕43号
  文件实施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宁政办〔1986〕53号)
  各区公所、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县工商局《关于贯彻浙政办〔1986〕43号文件实施意见的报告》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1986年11月7日
  关于贯彻浙政办〔1986〕43号文件实施意见的报告
  县人民政府:
  省府办公厅以浙政办〔1986〕43号文件批转了省工商局《关于在全省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宣传的报告》,文件提出从10月份起,用三个月的时间,比较集中地在全省范围内组织一次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宣传活动。我们认为,这项工作很重要,一定要认真贯彻,抓紧抓好。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认识,明确指导思想
  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是经济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实行工商行政管理的依据和手段。在全县范围内组织一次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宣传活动,是促进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搞活经济和加强宏观控制的需要,是普法教育的深入和补充。要通过宣传学习,使广大干部、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增强法制观念,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从事生产经营和管理经济,自觉依法办事,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
  二、宣传的主要对象和主要内容
  这次宣传的主要对象是党政机关干部、经济管理部门干部、区乡干部、工商企业的厂长(经理)、供销人员以及个体工商户。宣传的主要内容是《经济合同法》、《商标法》、《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农村个体工商业的若干规定》、《广告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宣传中对不同行业和对象要各有侧重。同时还要通过宣传,使人们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地位、作用、职能和任务进一步了解,从而更好地加强配合。
  三、宣传的方法步骤
  宣传形式和方法要灵活多样,突出重点,既要有一定的声势,又要讲究实效。
  首先,请县政府领导发表广播讲话和在各种会议上进行发动。之后,县广播站和乡镇广播站陆续报道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宣传内容和消息。各地市场宣传栏和文化部门主办的宣传栏都要刊登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宣传内容。
  县级机关干部和县属全民、集体企业单位由各大系统组织会议,工商部门派员宣讲;区乡(镇)干部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由区公所和乡(镇)政府组织会议,工商部门派员宣讲;个体工商户的法规宣传工作,由各级“个协”组织。
  工商部门还要结合工商企业验照换照和个体工商户验照等各项业务工作,向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面对面地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规。
  从11月下旬起到明年1月底为法规宣传活动时间。
  四、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系统地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还是第一次,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制订宣传计划、编写宣传材料、培训宣讲人员和宣讲工作由工商部门负责,宣讲会的组织工作分别由各大口和区乡(镇)政府负责。司法、文化、广播和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支持。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执行。宁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1986年10月27日
  宁海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1989〕97号)
  各区公所、镇、乡人民政府,县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1989年9月23日
  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实施意见
  去年以来,我县在贯彻治理整顿方针中,认真清理整顿公司,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了进一步把清理整顿公司的工作抓紧、抓好、抓到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通知》两个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既是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又是坚决惩治腐败、解决分配不公的一项重要措施,不仅是经济领域的问题,而且也是人们十分关注的政治问题,对此,各地区、各部门要有充分的认识,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来完成清理整顿公司的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充实和加强县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的力量,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监督清理整顿公司工作。
  三、清理整顿公司工作实行主管部门负责制。各公司主管部门(包括办公司的群团组织)要把清理整顿公司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指定一位主要领导同志亲自抓。根据进一步深入整顿的要求,对所属公司提出留、并、撤、改的调整意见,并于1989年10月20日前书面报告县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撤、并、改的重点应放在商业批发、物资供销、对外贸易的经营性公司。应撤并的公司是:
  1.实际注册资金、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经营场所和设施等方面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公司;
  2.经营不善、严重亏损、资不抵债的公司;
  3.既无经济实力,又无开发能力的联营公司;
  4.在同一主管部门内重复设置专业相类似的公司;
  5.有偷税漏税、投机倒把、行贿受贿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公司;
  6.登记注册名义上是国营、集体性质,但承包给个人实为私人经营的公司;
  7.登记注册在本地,但实际主要经营在外地的公司;
  8.无直属、直供生产企业的主管部门设立的经营物资供销业务的公司;
  9.一套机构,两块牌子,不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又没有实际意义的公司;
  10.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其他应予撤并的公司。
  对非法设点,无照经营的分支机构,要坚决取缔。
  五、凡是撤并的公司应先行停业,由主管单位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和资产关系,严禁抽走资金、私分资产、挥霍浪费。
  确定撤并的公司,从核示撤并之日起不准签订新的合同,原已签订的合同,由原批准成立的主管单位负责继续履行。
  对撤并公司的人员,要妥善安置。
  对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公司,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工商、财税、审计、监察等部门要组织专案查处。对凡在今年10月底前主动交代,积极退赔的,可予以宽大处理。
  六、对需要保留的公司,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规定,进行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少数公司,注册资金不足,而生产建设确有必要保留的,可允许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企业法人担保,但要规定期限(最长不要超过两年),补足资金。对重新登记注册的公司,要重新明确规定其经营范围。同一部门的各专业公司,重复经营同一品类重要生产资料的,要加以调整。从事生产经营、科技开发、咨询服务的公司,不得从事与自己业务无关的商业批发及经营活动。
  七、对仍在公司兼职的党政机关在职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的规定,一律在今年10月底以前辞去公司职务,或辞去所任党和国家机关的职务,即辞去公职,取消行政编制。辞去公职的干部,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按照干部分管权限批准。
  八、在清理整顿期间,暂停审批新办商业、物资型的公司,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建立的,应报经县政府审查签署意见,由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送市工商局审核后报请省工商局审查同意,方可办理登记注册。建立生产型(含建筑、交通运输等)、科技型、咨询服务型的公司,需按不同行业分别经科委、经委审查同意后,按县政府〔1986〕83号文件规定程序办理。
  工会、妇联、共青团、文联、工商联、侨联、台联、科协和各种协会、学会、基金会等群众组织、社会团体所办的公司,也按以上规定进行清理整顿。
  九、在清理整顿公司的同时,对公司下属的及社会其他各种类型的“三部一站”(即经理部、经营部、经销部、供应站或服务站)、批发企业,也要进行认真的清理整顿,对不符合条件的,没有存在必要的,应予以撤并改;对经营性质要严加划清;对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要重新从严核定;对违法经营的要坚决查处。
  十、各主管单位要按照本文要求,于9月底前将各单位的分管领导名单和联络员名单报县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工商局内,电话22294、22071)。各公司的自查工作于10月5日前完成,10月15日前各公司主管单位完成对所属公司的复查,10月20日前将清理整顿的调整意见书面报告县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主管部门的上述报告应同时抄报归口的部、委、办。
  宁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正规化工商所建设的通知
  (浙宁工商人字〔1991〕5号)
  各工商所、机关各股(队):
  为了推进基层工商所的正规化建设,宁波市工商局下发了甬工商综〔1990〕141号《关于在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创建正规化工商所的意见》,并在溪口工商所召开了现场会,进行了具体部署,在今年初市局系统会议上又作了进一步强调。根据市局的1993年达标要求。县局研究,实施的步骤是:1991年春节前后先在长街工商所试点,然后在城关二所、力洋所(1991年下半年),桥头胡所、深甽所(1992年上半年),一市所、岔路所(1992年下半年),城关所、黄坛所(1993年上半年)分梯次展开,力争提前实现。
  开展正规化工商所建设,既是工商部门工作的基础,又是队伍建设的重点,是融争创先进工商所和廉政建设、业务建设、基础建设等为一体的一项系统工程,其根本目的是为了提高基层所的整体素质,使工商所的各项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以促进我县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对此,县局要求各级必须高度重视,以积极认真的态度抓好这项工作。要防止等靠思想,从现在起就要按照正规化工商所的标准,搞好宣传,建设正规化工商所是机关的共同责任,机关各股(队)要关心、支持、指导工商所的正规化建设,努力为正规化工商建设做好具体的服务工作。
  1991年1月28日
  宁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拍卖和有偿转让后办理
  工商登记的实施意见
  (宁工商企〔1993〕6号)
  各工商行政管理所: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拍卖和有偿转让已在我县推开。为加快产权制度的改革,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县企业拍卖和有偿转让工作,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加速我县的经济发展,根据宁海县人民政府宁政〔1993〕28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特对我县企业拍卖和有偿转让后的登记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企业的名称问题。企业拍卖或有偿转让后,企业可以保留原名称,也可以另行确定企业名称。不改变原企业名称的,办理变更登记;另起名称,办理开业登记,原企业办理注销登记。
  二、关于企业的经济性质问题。企业拍卖或有偿转让后,中标人或受让者可以重新确定企业的经济性质,组办个体私营企业或股份合作制企业。按照第一条规定,分别办理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注销登记。
  三、关于提交的登记资料问题
  (一)重新组建个体私营企业的,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原主办单位及主管部门的意见;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更换的,需提交更换协议;
  3.新加入的合伙人需提交身份证明;
  4.组建合伙企业类私营企业的,需提交合伙协议;
  5.组建有限责任公司类私营企业的,需提交企业章程及合作协议;
  6.计划生育证明及职工计划生育担保书;
  7.组建私营企业的,需重新提供验资报告。
  (二)重新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由投资人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到当地工商所领取登记表格),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式三份):
  1.经县政府及政府授权部门同意拍卖或有偿转让的批准文件或协议;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登记申请注册书;
  3.投资人协议书;
  4.股东会或董事会通过的企业章程;
  5.资产评估小组出具的资料评估报告(委托拍卖市场拍卖的,还应提交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书);
  6.资产所有者的资产确认书;
  7.投资人或股东的身份证明(股东名称);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9.固定资产使用证明(不动产采用租赁的,还应提交租赁协议);
  10.从业人员名单表;
  11.其他有关的文件、证明。
  四、关于登记的收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登记收费标准如下:
  (一)办理开业登记的,按注册资金的千分之一收费;
  (二)办理变更登记的,按规定收取变更登记费,注册资金增加的,增加部分按千分之一收取增资登记费。
  五、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1993年11月22日宁海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
  若干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1994〕6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县政府第23号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贯彻执行。
  1994年3月23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促使其成为我县新的重要经济增长点,根据省委办〔199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从业人员主体资格条件。允许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退职人员、富余人员、停业待业人员持原单位证明,申请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允许机关、镇乡行政干部辞职和其他事业干部停薪留职从事个体私营经济;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利用业余时间到个体私营企业兼职。
  二、放宽经营范围。除国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个体私营企业生产经营的外,都允许个体私营企业生产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限制或实行行业垄断。
  三、简化办照手续。凡具备规定条件申请开办个体私营企业的人员,可持本人身份证,直接到经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工商部门要在7天内办理完毕。
  四、鼓励开展横向经济联合。积极支持个体私营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开展横向经济联合和集团化经营,允许其租赁、购买“中、小、微、亏”的国有、集体企业。
  五、财务制度健全和会计核算准确的个体私营企业,其从业人员计税工资(含奖金、福利费)、生产经营用房、设备折旧率均按集体企业的标准执行。
  六、凡达到县级明星企业、效益型企业标准和条件的个体私营企业可享受宁政〔1994〕4号文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七、对年销售额超过100万元的个体私营工业企业、营业额超过200万元的个体私营商业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的,由县工商局、财税局等有关部门提出名单,报县政府批准,命名为“重点个体私营企业”,并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享受与乡镇集体企业等同的有关税收政策;(二)由开户金融机构列入信贷计划,给予重点扶持;(三)可与集体企业一样,评定“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四)对接收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和从县外引进的科技、管理、供销等人才,可由人事、劳动部门办理分配和调动手续,工龄可连续计算,是干部身份的可予以保留,人事关系挂靠在县人才交流中心,户籍可落在城关,并参加全县养老保险统筹;(五)因实行新税制而增加税负部分,造成纳税有困难的,视情可以缓缴,年终结算;(六)个体私营企业申请要求出国考察和从事经贸活动的,有关部门要搞好服务,提供方便。
  八、个体私营工业企业所需流动资金、设备贷款,不作政策性最高限额,可用自有资产向开户金融机构申请办理抵押货款。对效益好的企业,经批准可开立基本结算账户,办理委托收款,在生产发展中,确有资金困难,需要到县外融资和向社会借款的,借入资金允许按高于金融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20%以内计入成本。从县外融资需要担保的,由开户金融机构核实其资产后,提供资信证明。
  九、个体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用地,城建、土地管理等部门要根据规划予以考虑。引导扶持有条件的镇乡成片开发个体私营经济工业区,所需土地由镇乡政府统一申报,通过出让土地使用权和统一开发后,再出租或有偿转让给个体私营企业使用。迁入开发区的个体私营企业,两年内免缴管理费。
  十、对已形成一定规模(个体私营企业在100户以上,年产值在2000万元以上)的“一村一品”专业村,允许开设与企业产品一致的专业市场,或增挂市场牌子。需要开辟个体私营经济工业区的专业村,可以市场名义报批,办理土地征用手续。个体私营企业户数超过30户的专业村,群众有要求的,可以建立服务机构,允许统一缴纳税金,并在税收和管理费缴纳上实行定额计征办法。
  十一、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凡利用外资创办“三资”企业或从事出口创汇,兴办境外企业的,可享受外向型经济的有关优惠政策。
  十二、对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个体私营企业主给予奖励。从1994年起,年纳税连续两年超50万元的,安排其本人、配偶或子女农转非2名;连续两年超30万元的,安排其本人、配偶或子女农转非1名。私营企业主也可把“农转非”指标安排给对本企业有突出贡献,且能遵纪守法,连续工作三年以上的在册职工。
  十三、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除法律规定和中央、省二级批准的收费外,各地各部门自行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个体私营企业管理费的收取,严格按照宁政〔1993〕8号文件执行。对违反规定的收费和摊派,个体私营企业有权抵制并向有关部门控告。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纠正以罚代管和滥施处罚的现象。
  十四、各镇乡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作为发展地方经济的战略措施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指导思想与发展目标,制订具体措施,狠抓工作落实。
  十五、加强教育,提高素质。各镇乡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有计划地对个体私营企业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促使他们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同时要重视对个体私营企业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素质,以造就一批经济能人。
  十六、加强综合管理,促进健康发展。个体私营企业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和政策规定,守法经营,依法纳税,文明服务。公安、人事劳动、工商、物价、卫生、计量、文化等部门,应根据有关法规,依法行使其监督管理职能,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宁海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1995〕103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贯彻实施(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意见》已经县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1995年6月21日
  关于贯彻实施《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意见
  《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市政府第34号令发布,并于4月1日开始实施。为确保《管理办法》的实施,促进我县广告业健康、规范、快速发展,保护户外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进两个文明建设,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开展对《管理办法》的宣传和学习
  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管理办法》,使《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宁海报社、县有线电视台、县广播站等新闻单位要广泛开展对《管理办法》的宣传,增强全民广告意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户外广告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内部人员的学习,熟知《管理办法》的条款内容,增强广告法制意识和监督管理力度,同时要做好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教育和培训工作,使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自觉以《管理办法》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做到依法办事。
  二、规范户外广告的规划设置
  户外广告要坚持统一规划设置、美化市容市貌、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原则。
  1.路牌广告的设置规划。主要是抓好重点地域的广告发展工作。一是甬临省道公路沿线经济比较发达的乡镇,在城建规划时要划出一定的地段设置路牌广告;二是充分利用合适场地发展路牌广告,如在省道公路沿线及城关、梅林、西店、桥头胡等经济较为发达地区的较高建筑上设置路牌广告,促进路牌广告业的发展。
  2.霓虹灯(包括灯箱)广告的设置规划。霓虹灯广告的多少,标志着一个地方经济的发展程度。各地在城建规划时,要把霓虹灯的设置作为其中一项内容来考虑。特别是在城关镇的人民大道、兴宁路、颜公河路和桃源路等四条街道,要逐步进行霓虹灯广告建设,以美化城镇市容,同时增强城关地区的商品意识。
  3.张贴广告栏的设置规划。要求在各乡镇政府所在地都要规划、设立一定数量的户外张贴广告栏或指定张贴广告位置。城关地区的户外张贴广告栏,由县工商局会同城建、公安(交警)、城关镇(市容)等部门商定,除在城关大北门、小北门(原老车站)、人民大道(原新车站)、客运中心、桃源桥、桃源南路(老干部局)等地段各选择一处合适位置进行定位外,还要在人流量较大的城关其他地段指定张贴广告位置。
  4.悬挂广告的设置规划。在不影响城建总体规划、市容和交通视线的前提下,实行按指定的地点悬挂广告,悬挂高度不能低于5米。有关部门要逐步在沿街(路)合适地段设置横幅广告专用杆,待条件成熟时,横幅悬挂广告必须挂在专用杆上。
  5.车体广告的设置,除必须符合广告管理、城市市容管理等有关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交通管理规定,不影响司机视线、车辆牌号、灯光及公交线标志牌等。
  6.旗子广告的设置,可利用沿街(路)专用设施设置,设置时不能影响市容、交通安全等。
  广告设施按照产权所有关系实行有偿使用,坚持“谁投入、谁收费”的原则。广告场地的占用费一般不得超过广告营业额的15%,具体标准报物价和工商部门备案。使用户外张贴广告栏和横幅广告专用设施,其设施使用费和户外广告管理费的标准,由工商局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确定。
  三、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监管管理
  1.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是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工商行政管理所是县工商局的派出机构,受县工商局的委托,负责对本辖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公安、市容等部门及各镇乡政府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工商部门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2.凡在本县境内的公共场所、自有场所的建筑物或空间以及市政设施、交通工具上设置、绘制、张贴各种形式的商业性户外广告,都必须按照市政府第34号令《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执行。
  3.设置户外广告涉及城建规划、交通道路、交通工具、市政设施的,由工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设置商业性或处于城镇主要街道的非商业性悬挂广告,由工商部门审批,并需缴纳100~200元的押金,悬挂广告在审批时,要限定悬挂时限,到期后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要自行拆除,领回押金,逾期未拆的,没收押金,由城关镇市容监察大队强行拆除。在申领广告表格时需简要写明广告内容,广告内容必须真实、清晰、合法,广告内容由工商部门审批。非商业性广告内容须经各广告主的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政治性的广告内容需经宣传部门审核。
  4.经营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经批准并核发证照取得经营权后,按批准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工商部门许可,不得从事户外广告经营业务。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一律需向工商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统一的《宁波市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和《宁波市悬挂张贴广告设置登记表》。
  5.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或在设置和发布过程中违反《广告法》、《管理办法》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处理,违反其他规定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6.主要街道两侧的单位和门前“三包”代包人员要做好各自门前墙上和管理地段内的保洁工作,及时阻止各种乱画、乱贴广告行为,并及时与工商、市容等部门联系,确保市容整洁。
  四、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宁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宁海县个体劳动者协会、宁海县私营企业协
  会关于支持和鼓励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通知
  (宁工商个〔1997〕2号)
  各工商所、个协分会、私协分会:
  根据宁政发〔1997〕1号文件《关于印发宁海县贯彻〈宁波市再就业工程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为发挥工商管理职能支持和鼓励下岗职工再就业,促进国有集体企业改革和我县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支持和鼓励下岗职工再就业,关系到我县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政治问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个协、私协都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深刻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为加强领导,县局成立支持和鼓励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由程象麟局长为组长、冯萍副局长为副组长,办公室、个私科、市场科、企业科、个协、私协等有关科室负责人参加,各工商所也要相应确定一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
  二、积极搞好调查摸底。县局负责了解全县下岗职工的基本情况。各工商所和个协、私协负责了解当地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对人才、工种、劳动力需求情况。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联系工商职能实际,有针对性地研究政策措施,推进再就业工程的实施,全县三年内争取帮助吸纳2000名下岗职工再就业。
  三、积极支持国有集体企业通过公司制、股份合作制等改制工作,拓宽生产领域,扩大经营范围,兴办第三产业,安置下岗职工再就业。企业登记时,尽量简化手续,优先办理。
  四、运行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党的个体私营方针政策。使广大下岗职工转变择业观念,消除疑虑.大胆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对自谋职业申领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营业执照的下岗职工,工商部门优先办理,同时凭劳动部门的《失业职工登记证》,经审查核准,自登记之日起免收一年管理费。
  五、大力加强私营企业思想政治工作,讲清支持和鼓励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重要意义,动员和鼓励私营企业尽最大可能招聘下岗职工再就业。凡私营企业招聘下岗职工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的,可按比例减免管理费。
  六、大力发展和培育市场,扩大就业门路,优先安排下岗职工进入市场经营。城关大北门市场经改建后,拿出一定比例的摊位安置下岗职工。对进入大北门市场经营的下岗职工,凭劳动部门的《失业职工登记证》,经审查核准,自登记之日起,二年内市场管理费减半收取,摊位费适当优惠。经与劳动部门协调,具体优惠标准是:在摊位费标底金额内,下岗职工负担50%;劳动部门补助25%;工商部门减免25%。
  七、充分发挥个协、私协作用。个协、私协要积极配合劳动部门开展对下岗职工的技能培训,加强下岗职工进入市场从事经营的能力。各工商所要将下岗职工从事个私经营情况,及时向协会通报。基层协会对新参加个私队伍的下岗职工,要经营走访联系,了解他们的生产经营情况,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对吸纳下岗职工人数多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一定的表扬和奖励,并作为五好经营户和先进私营企业的条件之一。
  1997年4月7日
  宁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宁工商人字〔1997〕23号)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政府主管市场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公平、公开、公正执法,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特发布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执法行为内容及期限公示
  (一)行政许可行为
  1.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申办公司、非公司企业(含分支机构)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等核准手续;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含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等初审手续。各工商行政管理所(含市场专业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等初审手续。
  2.办理企业名称预先登记,手续完备(冠省市牌名称除名)2日内(工作日,下同)办理完毕。
  3.办理各类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必须符合条件,证件齐全、手续完备。)30日内(法定期限)办理完毕。
  4.申办商标注册和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及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注销等手续。5日内报送宁波市商标事务所(由宁波市商标事务所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办商标定点印刷单位,符合条件的5日内上报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
  5.确认广告经营资格,符合条件的核发《广告经营许可证》,7日内办理完毕;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7日内办理完毕;对国家规定的特殊商品广告内容进行发布前审查,3日内作出可否发布的决定。
  6.办理经济合同鉴证。7日内办理完毕;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5日内办理完毕。7.办理各类市场登记注册,(条件符合、手续完备)10日内核发《市场登记证》。8.各类企业年度检验为每年1月1日~4月30日。企业应当于3月15日前报送年检材料,逾期将按规定罚款,拒不申报年检的,将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按规定申报年检的,将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作出通过或者不予通过的决定。不予通过的,吊销营业执照。
  9.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验(换)照手续,对符合条件的,10日内办理完毕。
  (二)行政处罚行为
  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胸章、持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发的《公平交易检查证》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执行公务。对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和处罚时,须向当事人说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依照法定程序处理。同时,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
  2.在行政执法中,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事据清楚的,须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3.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经营者发生消费纠纷时,可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所(含专业市场管理所)申诉或县消费者协会投诉。各工商行政管理所或县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申诉、投诉后,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凡符合受理条件的,在3日内着手进行调查或调解处理。
  (三)行政收费行为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0〕16号文件《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和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财政厅制发的浙工商综〔1991〕226号《关于审查核定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收费的通知》规范行政收费行为,将本局现行的行政收费项目标准、依据予以公开。
  (四)集市摊位安排
  集贸市场的摊位分配实行招标、投标方式或定期转换方式。
  二、违示责任追究公示
  县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部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监督制、违示责任追究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行政执法效能监察制,保障公示制度的实施。
  (一)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其行政执法违示责任:
  1.凡申办营业执照(证),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符合条件而不予办理的;
  2.凡未按公示制度的期限予以颁发照(证)的;
  3.不按规定程序或条件不符核发营业执照(证),造成失误或差错的;
  4.对举报或检查中发现的经济违法违章行为,应予查处而未查处及处理不当、违反办案程序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5.违反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禁酒令、禁购令、着装令”的;
  (二)对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的违示责任,视具体情节对违示者作出如下处理:
  1.行政处理: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岗位、黄牌警告、待岗(发基本工资)、取消评先进资格、依法追偿相应费用;
  2.行政处分:即对违示者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故意刁难、态度蛮横、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情节严重的,予以从重处理;
  3.经济处理:对违示者扣发奖金(月奖或年终奖);
  4.违示者的行为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5.对违示者的追究情况,将通过各种形式、反馈举报人。
  三、监督举报公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违示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将给予奖励。
  对行政执法行为由局法制科室实施监督;对违示行为由局人事监察会同法制科负责调查处理。
  违示举报电话:5562188-8042
  消费者投诉电话:5562188-8001
  经济违法违章案件举报电话:5560847
  1997年7月16日
  宁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96315”消费者举报投诉电话
  受理和处理暂行办法
  (宁工商综〔1998〕3号)
  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动广大消费者举报投诉,严厉打击各种经济违法违章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省、市工商局统一部署和要求,决定在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置“96315”消费者举报投诉电话。为了确保对消费者举报投诉电话受理,处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快速、高效地处理消费者的举报投诉,特制定本办法。
  一、举报投诉电话受理机构的设置
  (一)县局机关设立专门机构,受理消费者举报投诉电话。
  机构名称为:宁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96315”消费者举报投诉中心(以下简称举报投诉中心)。
  举报投诉中心设立巡查中队,配备专职人员承办日常工作。巡查中队行政上隶属县局经检大队领导。
  (二)县局举报投诉中心在各工商所设立消费者举报投诉受理室,中心负责对各受理室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
  (三)举报中心和受理室值班时间同步,具体时间为每天上班时间(含午休)。节假日各受理室必须保持二名以上工作人员在位值班,中心必须保持二分之一以上人员在位值班,及时处理交办事项。
  二、举报投诉电话的受理范围与要求
  (一)受理生产和流通领域各类经济违法违章案件的举报:
  1.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2.不正当竞争行为;
  3.走私贩私行为;
  4.其他经济违法违章行为。
  (二)受理消费者为生产消费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与经营者发生消费纠纷的投诉:
  1.根据《消法》第二章关于“消费者的权利”的九项条款的规定,消费者在吃、穿、用、住、行、娱乐、医疗、卫生、保健或接受服务等生活消费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2.根据《消法》第三章关于“经营者的义务”的十项条款的规定,经营者未履行义务的;
  3.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三)下列情况不予处理:
  1.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的纠纷;
  2.消费者个人之间私下交易的纠纷;
  3.购买标明是“处理品”商品的投诉;
  4.购买商品超过规定的保修期和保证期;
  5.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或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伤害的;
  6.争议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执行,且无新情况、新理由的;
  7.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机关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8.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四)受理举报投诉电话的基本要求
  1.坚守工作岗位,对工作认真负责。
  2.受理举报投诉电话做到态度亲切、耐心,语言文明礼貌。
  3.受理举报投诉电话时,应将电话予以录音。
  4.接听举报投诉电话要规范,必须问清楚举报投诉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和投诉的主要内容及投诉举报时所在的地点。不愿透露姓名和表明身份的举报人,应尊重举报人的意愿(投诉人必须表明身份),举报投诉人反映情况不明的,要作必要的询问。
  5.对举报投诉的内容要作认真记录,特别对被举报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及有关线索、证据等记录要如实、详细,并清楚填写《举报投诉电话记录》,要求一份举报投诉一份记录。
  6.受理的举报投诉电话应及时填写《举报投诉电话记录》,并进行编号登记,然后由分管领导提出处置意见,交举报投诉中心记录后,转相关部门处理。
  7.举报投诉人询问举报投诉处理结果的,举报投诉中心人员应简要地给予答复。
  8.举报投诉中心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举报投诉电话受理人员不仅要对自己受理的举报投诉电话严格保密,而且要对本机构受理的其他举报投诉保密。
  9.要切实保护举报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因举报投诉中心工作人员泄密导致举报投诉人人身安全受到损害的,要依法追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举报投诉处理原则及分工
  (一)处理原则。县局“96315”消费者举报投诉中心负责举报投诉的受理,然后,根据举报投诉的内容、性质、涉及的区域范围,安排自办、转办、交办等答复工作。经检、企业、市场、个体、商广、合同、各工商所等有关职能部门和县消费者协会,按照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二)工作分工。举报投诉中心接到举报投诉电话后,凡在城区或各工商所所在镇区内涉及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和即时容易消失的举报投诉应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具体分工是:
  1.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适宜即时调解或按简易程序即时处罚的案件,由巡查中队或各受理室在现场直接处理。
  2.对不能即时调解或即时处罚,需立案查处的经济违法违章行为,由举报中心负责人提出处置意见,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职责分工,交有关职能科室(队)办理。
  3.涉及消费者协会工作职责,并不能即时调解,较复杂的消费者投诉和消费纠纷,移交消费者协会调解处理。对案件复杂,当时难以辨别的应保护现场,并及时记录。
  4.各工商所受理室受理并及时处理本辖区各类市场内发生的案件、一般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查处时间要求比较急的案件及中心交办的举报与投诉案件。
  5.对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举报投诉,由举报投诉中心或各所受理室转请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或向举报人说明不属于本部门管辖。
  (三)现场调解和即时处罚的举报投诉,举报投诉中心应及时记录处理结果,并填写在《举报投诉电话记录》处理结果栏内。有关科室和各受理室办理的案件和县消协调解的消费纠纷,应在办结后,及时将查处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举报投诉中心。举报投诉中心将其查办结果附在《举报投诉电话记录》后面,以备查询。
  (四)报告制度。中心转交给工商所处理的举报与投诉,要及时承办,做到件件有着落。属于现场可调解解决的,当天反馈结果;一般的投诉,接受指令后,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处理情况;需立案查处的,在7个工作日内向县局举报投诉中心告知初查情况;查办、调解、终结的,要及时将结果报告县局举报投诉中心,并由县局或承办单位答复举报投诉人。
  (五)有关情况的处理。1.对消费者的举报与投诉,各受理室经初查,不属于本辖区范围内的及时报告中心,由中心转交有管辖权的工商所受理室处理;对涉及两个以上工商所管辖区的举报投诉,由中心按照方便查处的原则确定受理单位。2.消费者的举报投诉,涉及受理室工作人员和巡查人员本人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案件,该工作人员应主动请示领导要求回避,以保证公正执法。
  五、本办法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1998年3月13日起施行。
  1998年3月11日宁波市工商局宁海分局工商行政管理所行政处罚职权暂行规定
  (工商法〔2005〕3号)
  第一条 为明确我局工商行政管理所(包括经济检查大队)的职权,促进职能到位,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程序,提高行政处罚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局《工商行政管理所行政处罚职权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包括:
  (一)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处罚;
  (二)对集市贸易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三)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
  (四)法律、法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一)警告;
  (二)对公民、个体工商户、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处以5000元(不含本数)以下的下列处罚:
  1.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
  3.强制收购物品。
  (三)工商行政管理所可以局名义依法暂扣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进场交易证。
  上述处罚种类可以并处;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按《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下列范围的案件经工商行政管理所所长批准,可以直接以局名义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一)对企业年检、变更登记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二)对户外广告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三)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四)对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五)对商标印制中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五条 由工商行政管理所所长批准,直接以局名义作出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一)警告;
  (二)罚款5000元(不含本数)以下的;
  (三)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价值5000元(不含本数)以下的;
  (四)强制收购物品5000元(不含本数)以下的。
  上述处罚种类可以并处。
  第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由工商行政管理所承办,报分局审批,由分局作出行政处罚。
  (一)除第四条规定范围或者第五条种类和幅度以外的案件;
  (二)对户外广告中违法行为的罚款、罚没在2000元(不含本数)以上的案件;
  (三)公民、个体工商户违法经营额在50000元(含本数)以上的案件;
  (四)法人、其他经济组织违法经营额在100000元(含本数)以上的案件。
  第七条 直接以局名义依法作出处罚的工商行政管理所的办案人员必须通过执法资格考试,领取行政执法证,并配备专职法制员,实行办案、审案分离制度。
  第八条 当事人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所以自己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申请复议的,由宁海县人民政府或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宁海分局管辖。
  第九条 法律、法规未规定的,不得擅自查封、扣押财物;不得越权执法。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应当加强扣押、罚没财物的管理。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应当严格执行行政处罚程序、证据规则、案件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规范行政处罚文书,确保案件质量。
  第十二条 业务科对工商行政管理所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 法规科不定期对工商行政管理所进行行政执法监督和案件质量检查。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对以所名义和以局名义作出行政处罚案件要督促当事人及时缴纳罚没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局名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过错案件,由法规科会同组织人事科提出意见,经局长(含副局长)批准后,立案调查,按照《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过错追究暂行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4月19日起施行。本规定发布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相一致的,执行本规定。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实施商标创牌战略若干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2005〕52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实施商标创牌战略的若干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5年7月7日
  关于实施商标创牌战略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县委“五五举措”,积极实施商标创牌战略,提升我县综合竞争力,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县第十一次党代会的部署,以提高我县综合实力和区域竞争力为目标,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通过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集中力量培育、保护、扶持和发展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驰名、著名和知名商标,促进产品结构、产业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优化,促进我县经济发展实现新跨越。
  (二)基本原则
  1.市场导向原则。尊重市场规律,以消费者需求为第一目标,做好品牌的开发、维护和提升,积极拓展品牌商品市场空间。
  2.企业主体原则。努力增强企业的品牌意识,把实施创牌战略作为企业竞争力提升和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职能作用,从政策、宣传、培训等方面进行引导、扶持,为企业营造良好的创牌环境。
  3.模式多样原则。结合我县实际,采用独立创牌和申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形式联合创牌,国内和境内外同时创牌,企业、品牌一体化运作和创牌、生产分离实施等多种创牌模式。
  4.挖掘创新并举原则。进一步挖掘老字号、老品牌资源,充分发挥“老”字效应,加大品牌创新力度,培育和发展一批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的新品牌。
  (三)主要目标
  到2010年,全县有效注册商标从目前的1800件增加到3000件,其中新增中国驰名商标2件,新增省著名商标18件,总量达到30件,新增市知名商标33件,总量达到50件。通过商标的数量增加和质量提升,增强产业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发挥商标品牌的示范效应,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加强领导和协调
  (一)建立县实施商标创牌战略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工商部门牵头,经贸、科技、财政、外经贸、农林、质监等部门组成的县商标创牌战略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县商标创牌战略规划,组织协调、指导县商标创牌战略实施工作,制定商标创牌扶持政策,研究不同时期实施商标创牌战略的工作重点。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商标创牌实施计划。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县商标创牌战略领导小组制订的年度计划和商标创牌目录,按照各自职能,制定和实施年度商标创牌工作方案。各镇乡、街道根据县规划目标,结合本地实际的,制订商标创牌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着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商标创牌格局。各行业协会要发挥政府与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组织企业在驰名、著名、知名商标认定、推荐等工作中发挥主体作用。认证、咨询等中介组织和检验(测)、科研等技术机构要发挥社会监督职能和服务职能,协助做好品牌声誉的维护工作。新闻媒体要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广泛宣传有关政策,及时发布相关信息,指导和帮助企业做好品牌宣传策划,扩大企业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引导群众识别和抵制假冒伪劣产品,推动商标创牌战略的实施。
  三、加强引导和培育
  (一)激发企业创牌积极性。工商部门要广泛动员和吸引企业参与商标创牌工作,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简化申报程序、盘活闲置商标资源、拓展商标注册领域,激发企业的创牌积极性。同时引导和鼓励企业到境外注册商标,鼓励企业申报著名商号和无行政区划名称。
  (二)做好创牌基础性工作。增强企业品牌经营意识和能力,引导企业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企业经营管理水平。鼓励企业按照国际标准组织生产,研究和跨越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开拓国际市场。全面推行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国际商标注册,帮助企业搞好标准制定、质量检测、培训咨询等基础性工作,有效提高质量管理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重点企业辅导。选择和确定一批具有一定发展潜力的企业,作为实施商标创牌战略的重点对象,领导小组和所在镇乡、街道要积极引导,进行相关的业务辅导,协助企业制订创牌方案,加大对商标创牌的投入力度。对已达到驰名、著名和知名商标认定条件的,要及时向国家、省或市主管部门推荐,帮助办理认定手续。
  四、加强管理和保护
  (一)建立健全商标保护机制。按照《商标法》、《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大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力度,坚持打击与防范相结合,日常执法与专项整治相结合,重点整治与营造环境相结合,维护市场秩序和倡导社会诚信相结合,大力开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行动,不断改善和优化实施商标创牌战略的市场和法治环境。
  (二)完善商标打假协调机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形成强大的高压态势。工商、公安、卫生、质监、药监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加强日常商标打假工作,严厉查处各种假冒和侵权行为,同时通过开通商标打假维权绿色通道,完善“重点企业商标保护协作网”等手段,加大商标的保护力度。
  五、充分发挥品牌效应
  (一)重点扶持品牌企业。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加大对商标拥有企业的扶持培育力度。充分发挥品牌企业的带动作用,带动老品牌的发展。加快以品牌为纽带的资产重组和生产要素整合步伐,支持著名和知名商标拥有企业建立多元的产权结构。支持著名和知名商标拥有企业开展资本经营,在境内外购并企业或上市。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著名和知名商标拥有企业的金融服务,推进银企合作。
  (二)提升品牌企业层次。依托和利用著名和知名商标拥有企业掌握的资金、技术和市场优秀,引导中小企业为大企业配套,形成大、中、小企业有机结合、专业分工的生产结构,提高产业化程度。引导著名和知名商标拥有企业进入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促进社会资源向优势企业、重点发展领域配置,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三)提高区域品牌竞争力。充分利用商标创牌效应,尽快形成和构建企业和品牌的良性互动机制,不断提升商品、企业、行业和区域的知名度,提高对国内外技术、资本等资源的凝聚力和吸引力,促进我县经济社会的跨越发展。
  附件:宁海县商标创牌战略领导小组名单(略)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海县“守合同·重信用”
  示范农户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8〕74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宁海县“守合同·重信用”示范农户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8年7月29日
  宁海县“守合同·重信用”示范农户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我县订单农业发展环境,营造农户诚信经营的良好风尚,切实提高“订单农业”的签约率和履约率,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参照《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农户”是指我县目前农村中参与订单农业的种植、养殖户。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守合同·重信用”示范农户认定工作,是对依法经营、信用状况良好的农户予以认定、公示的一项活动,每两年进行一次。
  认定比例原则上按全县参与“订单农业”农户的2%推荐评选,总数不超过100名。
  第四条 “守合同·重信用”示范农户认定工作应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广泛征询有关部门和社会意见。实行集中申报、统一认定、统一公示。
  第五条 县、镇乡(街道)形成二级“守合同·重信用”创评工作机构,县“守合同·重信用”示范农户创评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守合同·重信用”示范农户的认定和公示活动。创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县“守合同·重信用”示范农户的表彰、授牌及奖励。各镇乡(街道)“守合同·重信用”工作小组负责各辖区“守合同·重信用”示范农户的核实、初评、申报等工作。
  第六条 “守合同·重信用”示范农户认定程序:
  (一)农户自愿向相关订单企业提出申请;
  (二)相关订单企业向所在镇乡(街道)评审小组推荐;
  (三)评审小组组织初审、核实,并由企业和农户所在地镇(乡、街道)签署意见,农户不在同一镇乡(街道)的由农户生产所在地镇乡(街道)另行签署意见;
  (四)上报县创评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五)对拟认定“守合同·重信用”示范农户进行公示;
  (六)县“守合同·重信用”示范农户创评领导小组对反馈的意见进行核查,做出是否认定的决定。
  第七条参加“守合同·重信用”示范农户评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重学习先进知识并自觉指导实践,促进增产增收;
  (二)具有一定的《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有较强的信用意识;
  (三)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无违约、毁约等行为;
  (四)签订种植或养殖书面合同连续两年以上,兼顾其他行业,一般要求年订单金额在万元以上。
  (五)使用、参考使用示范性文本或经工商部门备案的格式合同文本签订合同;
  (六)申报评审期间尚在合同履约中;
  (七)能全面、实际地履行合同,除不可抗力、对方违约或双方协议解除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合同履约率达到100%;
  (八)两年内未发生因违法、违规行为和其他不良行为记录。
  第八条申报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守合同·重信用”示范农户申请推荐表》;
  (二)上两年度签订的合同及履行情况;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经审定符合认定条件的农户,应通过不同形式,向社会广泛征询意见,了解农户申报期间有无存在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创评领导小组经过抽查审核、征询意见后,对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守合同·重信用”示范农户,予以奖励,并授予牌匾,颁发证书,同时向社会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对“守合同·重信用”示范农户的奖励和活动工作经费由县财政统一安排。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调整和优化现有惠农助农政策,为广大“守合同·重信用”示范农户提供科技培训、市场信息、致富项目等各种服务。
  第十二条 创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守合同·重信用”示范农户信用档案,提供社会公众公开查阅、查询。
  基层工商所负责对辖区内“守合同·重信用”示范农户在经营活动中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并纳入该农户的信用档案。
  第十三条 “守合同·重信用”示范农户要积极参加合同信用管理活动,建立合同履约台账。
  第十四条 县“守合同·重信用”创评领导小组应加强对“守合同·重信用”示范农户的信用管理,视情开展宣传、回访、培训工作。建立和完善失信农户退出机制,实行年度回访管理制度,并填写宁海县“守合同·重信用”示范农户管理登记表,归入农户信用档案备查。
  第十五条 农户自取得“守合同·重信用”资格之日起,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创评领导小组应及时取消其“守合同·重信用”示范农户资格,并收回相关牌匾及证书,并不得参加下一轮“守合同·重信用”示范农户的申报认定。
  (一)申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二)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因自身严重过错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等严重违法活动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六条 创评领导小组应严格遵守认定标准及程序,确保认定工作的质量。认定和复核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客观公正地进行认定和复核,并对认定和复核结果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创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无照经营整治规范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政办发〔2008〕85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构建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县域范围内开展无证无照经营整治规范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和谐新宁海”的要求,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切实履行监管职能,按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和“堵疏结合、以疏为主”的原则,重点整治规范一批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引导符合条件的经营户依法办理相关证照,促进我县市场经营秩序明显好转,确保宁海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整治重点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以及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三、职责分工
  整治规范无证无照经营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相互协作配合,扎实做好工作。专项整治工作,由牵头责任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各相关单位抽调人员积极参与配合,各成员单位要定期向无证无照经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半年度和年度整治工作情况,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市工商局宁海分局: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无证无照经营整治规范工作的指导、协调、联络和督查。具体负责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已经取得相关许可证(批准文件)而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县环保局: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环评而从事涉及环境保护的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县卫生局:负责查处未经许可从事食品、餐饮的经营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县文广新闻出版局:负责查处未经许可从事娱乐场所以及图书、音像制品、出版、印刷、发行等经营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县公安局:负责查处未经许可从事爆破器材、运输储存和未经许可从事旅馆业、公章刻制等特种行业的经营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在无证无照经营整治规范过程中依法查处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县城管局:负责查处城市流动商贩和室外摊贩的经营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查处未经许可从事非法采矿的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采矿活动的行为。
  县质监局:负责查处未经许可从事工业产品生产、食品生产、计量器具制造等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履行及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和气瓶充装的生产经营活动;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县安全监管局:负责查处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储存行为和未经许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依法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县交通局:负责查处未经许可从事道路、水路运输、汽车修理的经营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县烟草专卖局:负责查处未经许可从事烟草买卖的经营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查处未经许可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的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查处应当取得而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而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各镇乡(街道):负责全面普查本辖区无证无照经营情况,掌握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并及时上报县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牵头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研究解决经营环境的容纳度(发展空间),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及相关规定要求出具经营场所证明。
  四、操作流程
  立足原则性与灵活性、合理性与合法性、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对已实际开办并确有存续客观原因的便民行业,通过规范部门操作流程,适当放宽准入条件和前置审批要求,予以市场准入登记,纳入良性管理范围。
  (一)证照登记流程规范
  1.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市、县相关规定分解工作任务(见附件1),各单位立足自身职能,切实履行职责,特别是负责涉及前置行政审批事项的部门要密切配合,互通信息。领导小组办公室告知相关职能部门(成员单位)的备案信息,有关部门必须在收到《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作同意;
  2.对涉及环境、卫生行政前置审批事项且环境污染较轻、群众投诉较少的小餐饮等便民行业,适当放宽准入条件和审批要求。环保、卫生部门可凭经营户申请时提交的书面承诺书,核发同意开办的环保意见书和卫生许可证,工商部门可凭环保意见书和卫生许可证核发营业执照;
  3.对原已通过环评手续,因经营户变更需要重新提交环评意见,且群众投诉较少的,可以办理环评变更手续,手续从简;
  4.对群众反映较强烈、较集中的小餐饮等行业,由环保部门提出限期整改意见,达标后,核发同意开办的环保意见书;
  5.菜市场周边一定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副食品经营户,卫生部门严格控制非直接入口卫生许可证的核发;
  6.对城区模具等加工行业,在面上整治的基础上,工商部门可凭经营户申请时提交的书面承诺书,核发限期营业执照。
  (二)经营场所登记流程规范
  1.对住宅用房内的经营户,在经营户作出书面承诺,保证不涉及风险行业,并明确政府拆迁时不作为经营用房提出补偿的前提下,允许其作为临时性经营场所进行登记;
  2.对无产权证房屋内(违法建筑除外)的经营户,在所在村、居委会(社区)或镇乡(街道)出具产权归属并同意经营证明,经营户作出书面承诺的前提下,相关行政许可部门凭上述证明和经营户书面承诺予以办理限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拆迁时,经营户如违反书面承诺的,由相关行政许可部门收缴或吊(注)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3.对已列入拆迁范围但近期不进行拆迁的经营户,相关行政许可部门凭经营户书面承诺和相关证明予以办理限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拆迁时,经营户如违反书面承诺的,由相关行政许可部门收缴或吊(注)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4.工业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坚决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合法手续,擅自利用工业用地作为经营场所从事非工业经营活动。对现有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企业及利用工业用地进行非工业经营活动的经营户,按照县人民政府宁政发〔2005〕5号文件执行。
  (三)事前预防控制规范
  1.规划部门加强规划控制。一是实施城市建设规划时,根据地块的性质和周边的现状,统筹考虑商业网点配套规划,地块出让时必须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商业用房的相关行业限制(如油漆等影响环境和安全的行业),尽可能与住宅分离布局餐饮等便民行业;二是项目环境评估、扩初设计论证及立项备案时,明确商业用房的行业限制项目或具体用途,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条款中予以注明;三是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首先会同环保等部门共同把关。验收阶段,对房地产开发商的合同进行抽查,如没有明确商业用房的相关行业限制或具体用途,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2.建设部门加强房屋装修管理。一是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对商业用房的装修情况进行监管;二是发现行业限制经营项目的装修时及时劝阻和处置,并抄告有关部门妥善解决。
  3.供水、供电、电信等相关单位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不得为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经营者提供水、电、互联网接入服务等经营条件;在接到领导小组或相关职能部门对违法经营场所停水、停电、停止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函告通知后,应立即予以执行,最终实行凭营业执照开户制度。
  (四)豆制品、废旧物资等无证无照整治县政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实施。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整治规范无证无照经营是一项综合性执法工作,县政府重新调整了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各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宁海分局,负责无证无照经营整治规范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各成员单位和镇乡(街道)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落实人员负责,实施综合治理。要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发挥部门联动作用,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形成全方位的监管态势,力争县域无证无照经营率降到最低。
  (二)明确职责,强化考核。无证无照经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领导、指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形成齐抓共管、联合执法的工作合力。从2009年开始,建立考核机制,把无证无照经营整治规范工作纳入对各部门及各镇乡(街道)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各单位要进一步明确职责,重视信息互通,加强协作配合,确保无证无照经营整治规范工作积极稳妥、有序高效地开展。
  (三)堵疏结合,分类整治。各单位要正确处理执法与服务、整顿与发展的关系,遵循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取缔与规范相结合的原则。对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坚决查处取缔,从严从重处罚;对下岗失业人员等社会弱势群体或者经营范围、经营条件基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行为,积极引导帮助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使其合法经营。
  (四)加强宣传,营造社会舆论氛围。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电视、报纸等各类媒体,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向社会通报无证无照整治规范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工作动态,让广大群众了解无证无照经营的危害性和政府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决心。要建立引导机制,抓住亮点开展正面引导,创造文明守法经营的良好环境。
  附件:1.宁海县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任务分解(略)
  2.调整后宁海县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略)
  2008年9月5日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保护得力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标监字〔2011〕第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日,我办收到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要求保护“得力”、“DELI”商标专用权的请示》(浙工商标字〔2011〕21号)(以下简称《请示》),请求总局组织在国内市场开展保护“得力”、“DELI”商标专项行动。
  经查,得力集团有限公司在第16类文具等商品、第8类剪刀等商品上注册了“得力”等商标,其注册商标主要核定使用的商品情况详见附件一。
  浙江省宁波市是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首批“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之一,得力集团有限公司是宁波市的大型文具企业。2009年4月,总局商标局认定得力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并使用在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6类文具商品上的“得力DELI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
  根据来函及所附的材料,目前国内市场存在较多侵犯得力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涉嫌侵权地区信息详见附件二,我办认为,任何人未经得力集团有限公司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销售前述商品的,其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为进一步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切实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的部署,请你局对《请示》中反映的涉及本辖区相关市场和相关企业涉嫌侵犯得力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调查,案情一经查实应当依法严厉查处,并于2011年5月16日前将查处情况书面上报我办。
  附件:1.得力集团有限公司第16类和第8类主要注册商标情况(略)
  2.涉嫌侵犯得力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相关地区(略)
  2011年4月2日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宁政办发〔2011〕1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民营经济培育发展工作,支持、鼓励和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做大做强,现就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坚持“主体自愿、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原则,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行为,鼓励引导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升级登记为企业,拓展其生存和发展空间,促进我县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本意见所称个体工商户升级企业,是指导个体工商户利用现有的生产经营条件,在经营范围、经营地址不变的前提下,依法重新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培育范围
  符合下称条件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加强督促引导,逐步使其登记为企业:
  (一)设立或投资金额达到30万元,且从业人员常年达到8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二)符合以下指标的个体工商户:第一产业年产值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上;第二产业年产值200万元以上或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第三产业年销售额(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
  (三)已经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且在近两年内无纳税违法记录的个体工商户;
  (四)所在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认为需要重点升级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
  三、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街道)、相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摸清符合升级登记条例的个体工商户的数量、规模和经营状况,通过政策宣传、法规讲解等工作引导其自愿升级,办理转型升级相关登记。
  (二)各部门要切实降低企业的市场准入门槛,放宽准入条件,减免准入费用,并结合工作实际及各自职能,出台切实可行的培育、扶持政策,引导民营企业合理产业布局,促进其健康发展。涉及违法用地的个体工商户应先规范后升级。
  (三)各有关前置许可审批部门对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时的名称、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规模、项目内容(包括生产工艺等)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凭原批准文件当场办理许可审批证件变更登记。个升企时名称发生变化的,凭工商部门出具的个体工商户拟升级设立企业工作联系单办理可审批证件变更登记。
  (四)市工商局宁海分局要减免个体工商户在办理升级为企业时的行政性收费。对企业长级后要求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的,应给予保留。对从业人员稳定在8人以上、资金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从事行业特殊性要求规模较大的投资申请设立登记,应引导动员其登记为企业。办理个升企手续时,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应及时出具个体工商户拟升级设立企业工作联系单(附件1)供相关前置许可审批部门办理许可审批证件变更登记,同时按规定出具个体工商户口升级设立为企业的证明(附件2)作为相关部门落实优惠政策的依据。
  (五)县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凭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及时办理税务登记(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全县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个体工商户,应逐步引导其升级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时,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土地涉及权属转移的,如土地使用性质和投资主体不变的,不征收产权过户中涉及的契税和交易手续费等。对升级后的企业符合税收减免条件的,依法享受优惠。
  (六)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对升级企业要优化服务,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时提供方便,开通绿色通道。
  (七)县人力社保局要加强对企业在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参保、培训等方面的服务,逐步规范劳动关系。
  (八)人行县支行要积极为升级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九)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各乡镇(街道)、各部门不得在个体工商户升级企业时擅自增加或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或要求。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领导,明确目标。为加强对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企互动凝合力,转型升级促发展”活动领导小组要将该项工作作为重要组成部分,并常抓不懈,适时召开专题工作会议,掌握进度,协调政策,加强工作指导和督查。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组织开展广泛深入的一宣传活动,积极宣传国家鼓励发展民营经济的相关政策,进一步深化社会各界对大力发展民营经济、促进我县经济发展的认识,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三)强化沟通,合力推进。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掌握工作动态,研究推进工作的难点问题,强化对日常工作的业务指导。建立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工商部门要将新增的企业名单在10个工作日内抄告各相关部门,其他部门也要将各自的工作情况定期抄告相关部门,便于企业按规定享受各类优惠政策。
  (四)监管规范,有序发展。各部门要在做好民营企业培育的同时,加强对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的监管,严格按照规定给予政策优惠,对经核查后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税务部门要切实帮助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建账建制,规范财务核算,加强各项管理,督促引导其自愿升级,县国土资源局要严格用地管理,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其他各部门要经常到企业了解情况,掌握企业经营状况,对一些不符合企业发展的行为进行规范。
  附件:1.个体工商户拟升级设立企业工作联系单位(略)
  2.个体工商户升级设立为企业的证明(略)
  2011年12月22日

知识出处

宁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志

《宁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全面如实地记述了宁海工商行政管理的历史、现状及其曲折的沿革过程。全书包括企业登记管理、市场管理、合同管理、经济检查、法制工作、行政事务、社会团体等十三章内容,是一部宁海工商的发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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