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诉讼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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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3390
颗粒名称: 三、行政诉讼
分类号: F203.9;D922.29
页数: 2
页码: 320-321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87年起,宁海县2000年发生首起行政诉讼,之后逐年有行政诉讼案件发生。当事人因不服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许可等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多判决维持工商部门的行政行为或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案件原告撤诉。2008年建立工商法制联席会议制度,旨在提高工商执法准确性,减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避免行政行为被撤销或败诉。当年仍有行政诉讼案件发生,但部分已撤诉或判决维持原处罚决定。
关键词: 宁海县 工商 行政诉讼

内容

1987年,国务院《投机倒把行政暂行条例》规定,被处罚人不服处罚的,可以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他违法行为由于法律规定,尚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1990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各类经济违法案件,以及采取查封、扣留、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颁发执照等行政许可行为,当事人如不服,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完全置于司法监督之下。
  2000年,发生首起行政诉讼。原告以城关工商所行政不作为,损害其利益为由,向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工商部门办事程序公开,执法透明,法院审理后,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分局胜诉。
  2002年,发生行政诉讼6起,系同一性质案件。6起案件的原告均不服分局对其未领取烟草专卖证从事烟草零售业务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分局只拥有不完全的处罚权,在未征求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的意见情况下,直接作出行政处罚,是一种超越权限、程序的违法行政行为为由,向宁海县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认为,分局对原告作出的处罚决定没有超越权限,且对原告的行政处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得当,程序合法,故对6起案件分别判决维持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2003年,发生行政诉讼2起,2起案件为同一原告。原告上海喷涂设备有限公司因对分局扣留其涉嫌假冒“PADFON”牌涂料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向宁海县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法院审理后,分别裁定驳回原告的行政赔偿起诉,判决维持分局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
  2004年,发生行政许可诉讼2起,分局胜诉2起。其中1起,原告宁海县跃龙街道后张村经济合作社以分局核发变更“宁海县城关后张砖瓦厂”营业执照违法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县法院一审和市中院二审均维持分局作出的核准登记行为。此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宁波市二审审结的首例行政许可诉讼案件。其涉及的行政许可时间跨度为12年,经过开业、变更、再变更的历程,具有行政许可的鲜明特性。对工商部门今后严格规范登记注册行为,完善并保管好登记档案,极具警示意义。2005年,发生行政诉讼3起。法院审理期间,原告撤诉3起。2006年,发生行政诉讼2起。其中1起被宁海县人民法院裁定撤诉,另1起被县法院认定原告无诉讼主体资格,一审裁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市中院上诉,市中院审理后,终审裁定维持原裁定。2007年,发生行政诉讼2起。原告在法院审理期间,撤诉1起;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1起。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院上诉,市中院审理后终审裁定同意原告撤诉。2008年,建立工商法制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邀请县政府法制办、人民法院行政庭、公安局经侦大队、检察院和律师参加,分析探讨工商执法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和案件,以提高工商执法的准确性,尽量减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避免行政行为被撤销或败诉。是年,发生行政诉讼2起。县法院裁定同意原告撤诉1起,判决维持分局原处罚决定1起。

知识出处

宁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志

《宁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全面如实地记述了宁海工商行政管理的历史、现状及其曲折的沿革过程。全书包括企业登记管理、市场管理、合同管理、经济检查、法制工作、行政事务、社会团体等十三章内容,是一部宁海工商的发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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