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复议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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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3389
颗粒名称: 二、行政复议
分类号: F203.9;D922.29
页数: 2
页码: 319-320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91年起,根据国务院和省工商局的相关规定,行政复议工作得以规范。1996年发生首起行政复议,之后逐年有行政复议案件发生。当事人因不服县工商局或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强制措施,向市工商局或县政府申请复议。复议结果多为维持原处罚决定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部分案件因超过复议期限、撤回复议申请或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而结案。
关键词: 宁海县 工商 行政复议

内容

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行政复议条例》,于1991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5月,省工商局制发《浙江省工商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对行政复议的职责权限,维护案件申诉人的正当权利以及行政复议工作程序作出规范。
  1996年6月,发生首起行政复议。当事人郑景笋等3人因经销进口旧摩托车一案不服县工商局的处罚决定,以原处罚决定的事实失实,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市工商局审理后认为,县工商局认定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手续齐备,定性处罚并无不当,决定维护县工商局的原处罚决定。是年,共发生行政复议4起。其中,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3起,市工商局维持原处罚决定1起,因超过复议期限不予受理1起,当事人在复议期间主动撤销复议申请1起。向县政府申请复议1起,未结案。
  1999年,发生行政复议1起,市工商局复议后,维持分局原处罚决定。2002年,因当事人不服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的6起,市工商局复议后均维持分局原处罚决定。2003年,发生不服分局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复议1起。市工商局审理复议,维持分局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2004年,行政复议3起。复议期间,当事人撤回复议申请1起,市工商局复议后维持分局原处罚决定2起。2005年,当事人对经销“黑心棉”被絮一案不服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复议后,维持分局原处罚决定。2006年,发生行政复议3起。经县政府复议,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1起。经市工商局复议,维持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各1起。2007年,发生行政复议4起。其中由市工商局受理1起,复议后决定维持分局原处罚决定。县政府受理3起,复议后均决定维持分局作出的行政行为。

知识出处

宁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志

《宁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全面如实地记述了宁海工商行政管理的历史、现状及其曲折的沿革过程。全书包括企业登记管理、市场管理、合同管理、经济检查、法制工作、行政事务、社会团体等十三章内容,是一部宁海工商的发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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