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复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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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3388
颗粒名称: 一、案件复查
分类号: F203.9;D922.29
页数: 1
页码: 319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79年7月,宁海县为纠正“文化大革命”的极左偏差,国家工商总局发出通知要求复查投机倒把案件,原则是有错必纠。1983年后,随着经济形势发展,国家工商局提出新的处理原则,对已处理的案件按当时政策规定不再改变,处理错的应复查纠正,未结案的按新政策处理。县工商局根据文件精神开展案件复查,自1979年至1985年3月结束,共受理申诉58起,处理结果:全部纠正38起,部分纠正11起,不予纠正9起。退回当事人财物及免缴罚款。
关键词: 宁海县 工商 案件复查

内容

1979年7月,为纠正“文化大革命”的极左偏差,国家工商总局发出《关于复查投机倒把案件几点意见的通知》。《通知》规定:复查案件的时间界限,一般以1966年以后查处的案件为重点,凡有申诉的都应复查,不申诉的可不复查;复查处理的政策依据,是以过去处理案件时的中央或省、市、自治区正式规定的政策为依据;复查处理的原则是,有错必纠,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1983年后,随着经济形势发展,有些政策规定作相应修改,一些人要求按新的政策规定重新复查过去已经处理过的案件,对此,国家工商局发出〔1983〕33号通知,提出3条处理原则:1.过去处理的案件符合当时政策规定的,不再改变;2.按当时政策规定处理错了,应复查纠正;3.过去查获的案件,现尚未结案的,按现在的政策规定处理。县工商局根据国家工商局上述文件精神,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开展案件复查。复查工作自1979年开始,至1985年3月结束,共受理案件申诉58起,其中,1968年前由原县市管会处理的4起,1979年以前由县打办处理的43起,1979年以后处理的11起。复查处理结果:全部纠正的38起,占65.5%;部分纠正的11起,占19%;不予纠正的9起,占15.5%。退回当事人财物共有现金41095.09元,25克塑料机1台,全国粮票70千克,屋契2张,手提照相机1架,房屋1间。此外,免缴当事人尚未缴纳的罚款51600.50元。

知识出处

宁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志

《宁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全面如实地记述了宁海工商行政管理的历史、现状及其曲折的沿革过程。全书包括企业登记管理、市场管理、合同管理、经济检查、法制工作、行政事务、社会团体等十三章内容,是一部宁海工商的发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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