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案件复查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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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3387
颗粒名称: 第四节 案件复查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分类号: F203.9;D922.29
页数: 3
页码: 319-321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79年起,为纠正“文化大革命”期间的极左偏差,国家工商总局要求对投机倒把案件进行复查。至1985年3月,县工商局共受理并处理了58起案件申诉。自1991年《行政复议条例》实施以来,县工商局处理了多起行政复议案件,大部分被维持原处罚决定,复议案件数量整体稳定。
关键词: 宁海县 工商 行政诉讼

内容

一、案件复查
  1979年7月,为纠正“文化大革命”的极左偏差,国家工商总局发出《关于复查投机倒把案件几点意见的通知》。《通知》规定:复查案件的时间界限,一般以1966年以后查处的案件为重点,凡有申诉的都应复查,不申诉的可不复查;复查处理的政策依据,是以过去处理案件时的中央或省、市、自治区正式规定的政策为依据;复查处理的原则是,有错必纠,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1983年后,随着经济形势发展,有些政策规定作相应修改,一些人要求按新的政策规定重新复查过去已经处理过的案件,对此,国家工商局发出〔1983〕33号通知,提出3条处理原则:1.过去处理的案件符合当时政策规定的,不再改变;2.按当时政策规定处理错了,应复查纠正;3.过去查获的案件,现尚未结案的,按现在的政策规定处理。县工商局根据国家工商局上述文件精神,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开展案件复查。复查工作自1979年开始,至1985年3月结束,共受理案件申诉58起,其中,1968年前由原县市管会处理的4起,1979年以前由县打办处理的43起,1979年以后处理的11起。复查处理结果:全部纠正的38起,占65.5%;部分纠正的11起,占19%;不予纠正的9起,占15.5%。退回当事人财物共有现金41095.09元,25克塑料机1台,全国粮票70千克,屋契2张,手提照相机1架,房屋1间。此外,免缴当事人尚未缴纳的罚款51600.50元。
  二、行政复议
  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行政复议条例》,于1991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5月,省工商局制发《浙江省工商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对行政复议的职责权限,维护案件申诉人的正当权利以及行政复议工作程序作出规范。
  1996年6月,发生首起行政复议。当事人郑景笋等3人因经销进口旧摩托车一案不服县工商局的处罚决定,以原处罚决定的事实失实,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市工商局审理后认为,县工商局认定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手续齐备,定性处罚并无不当,决定维护县工商局的原处罚决定。是年,共发生行政复议4起。其中,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3起,市工商局维持原处罚决定1起,因超过复议期限不予受理1起,当事人在复议期间主动撤销复议申请1起。向县政府申请复议1起,未结案。
  1999年,发生行政复议1起,市工商局复议后,维持分局原处罚决定。2002年,因当事人不服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的6起,市工商局复议后均维持分局原处罚决定。2003年,发生不服分局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复议1起。市工商局审理复议,维持分局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2004年,行政复议3起。复议期间,当事人撤回复议申请1起,市工商局复议后维持分局原处罚决定2起。2005年,当事人对经销“黑心棉”被絮一案不服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复议后,维持分局原处罚决定。2006年,发生行政复议3起。经县政府复议,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1起。经市工商局复议,维持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各1起。2007年,发生行政复议4起。其中由市工商局受理1起,复议后决定维持分局原处罚决定。县政府受理3起,复议后均决定维持分局作出的行政行为。
  三、行政诉讼
  1987年,国务院《投机倒把行政暂行条例》规定,被处罚人不服处罚的,可以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他违法行为由于法律规定,尚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1990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各类经济违法案件,以及采取查封、扣留、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颁发执照等行政许可行为,当事人如不服,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完全置于司法监督之下。
  2000年,发生首起行政诉讼。原告以城关工商所行政不作为,损害其利益为由,向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工商部门办事程序公开,执法透明,法院审理后,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分局胜诉。
  2002年,发生行政诉讼6起,系同一性质案件。6起案件的原告均不服分局对其未领取烟草专卖证从事烟草零售业务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分局只拥有不完全的处罚权,在未征求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的意见情况下,直接作出行政处罚,是一种超越权限、程序的违法行政行为为由,向宁海县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认为,分局对原告作出的处罚决定没有超越权限,且对原告的行政处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得当,程序合法,故对6起案件分别判决维持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2003年,发生行政诉讼2起,2起案件为同一原告。原告上海喷涂设备有限公司因对分局扣留其涉嫌假冒“PADFON”牌涂料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向宁海县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法院审理后,分别裁定驳回原告的行政赔偿起诉,判决维持分局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
  2004年,发生行政许可诉讼2起,分局胜诉2起。其中1起,原告宁海县跃龙街道后张村经济合作社以分局核发变更“宁海县城关后张砖瓦厂”营业执照违法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县法院一审和市中院二审均维持分局作出的核准登记行为。此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宁波市二审审结的首例行政许可诉讼案件。其涉及的行政许可时间跨度为12年,经过开业、变更、再变更的历程,具有行政许可的鲜明特性。对工商部门今后严格规范登记注册行为,完善并保管好登记档案,极具警示意义。2005年,发生行政诉讼3起。法院审理期间,原告撤诉3起。2006年,发生行政诉讼2起。其中1起被宁海县人民法院裁定撤诉,另1起被县法院认定原告无诉讼主体资格,一审裁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市中院上诉,市中院审理后,终审裁定维持原裁定。2007年,发生行政诉讼2起。原告在法院审理期间,撤诉1起;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1起。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院上诉,市中院审理后终审裁定同意原告撤诉。2008年,建立工商法制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邀请县政府法制办、人民法院行政庭、公安局经侦大队、检察院和律师参加,分析探讨工商执法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和案件,以提高工商执法的准确性,尽量减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避免行政行为被撤销或败诉。是年,发生行政诉讼2起。县法院裁定同意原告撤诉1起,判决维持分局原处罚决定1起。

知识出处

宁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志

《宁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全面如实地记述了宁海工商行政管理的历史、现状及其曲折的沿革过程。全书包括企业登记管理、市场管理、合同管理、经济检查、法制工作、行政事务、社会团体等十三章内容,是一部宁海工商的发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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