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案件审核审批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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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3385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案件审核审批
分类号: F203.9;D922.29
页数: 4
页码: 312-315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79至1983年,案件审核审批按上级文件精神分级进行。1984年,县工商局根据《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案程序(试行)》制发相关规定,明确办案程序和审批权限。1988年,设立经济检查队负责案件审核和指导。1995年,县工商局增设法制股,书面审核处罚案件。1996年,建立案审委员会,对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进行讨论决定。1997年起,调整案件审批权限,明确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适用范围,实行各业务科与法规科双重审核,并首次确定兼职法制员。2000年后,对工商所以自己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授权兼职法制员核审,严格审核以局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
关键词: 宁海县 工商 案件审核

内容

1979~1983年,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案件审核审批分级进行。一般案件由工商所办理,调查终结后,报县工商局审批。重大立案案件,由县工商局指定人员承办,调查终结后,报局长审批。需要对投机倒把违法分子进行搜查、拘留、逮捕法办的,按照1980年1月25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联合发出的《关于查处投机倒把案件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文件规定办理。
  1984年4月,根据《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案程序(试行)》,县工商局制发《关于投机违法案件处理的若干规定》,对办案程序、审批权限作出规定。一般违法案件,原则上按管辖分工由工商所办理,需县局直接办理的重大案件,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违法的,由企业管理股办理,其他违法案件由市场管理股办理。在办理案件中要求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手续完备、处理恰当。需作出罚没处理的案件均由市场管理股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市场管理股审核案件须有2人以上参加,并有审核记录。罚没1000元以下案件由分管局长审批,罚没1000元以上案件,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987年5月,国家工商局发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投机倒把违法违章程序的规定》,对案件的管辖、立案、检查、调查、审批、定案、复议、执行等作出明确规定。对执法人员,省工商局发给国家工商局统一印制的《工商行政管理检查证》。1988年,县工商局设立经济检查队,原市场管理股负责对案件审核和指导职责转由经济检查队承担。重大案件由经济检查队承办,按审批权限报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议审批。
  1995年3月,经县编委批准,县工商局增设法制股。4月,县工商局发出《关于开展案件审核的通知》,规定由法制股书面审核办案机构以县工商局名义作出的处罚案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1.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3.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4.定性是否准确;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适当;6.处罚是否适当;7.程序是否合法。是年,共审核案件73起,发现违法事实不清2起,证据不足6起,引据不当2起,程序不合法2起,文书不规范6起。对审核合格的案件,由法制股签署意见报局长审批,对有问题的案件,由法制股退还办案单位作补证或纠正。是年,县工商局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和省工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所行政处罚权限问题的通知》作出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和集市贸易中的违法行为,罚没200元以下,没收非法物品价值500元以下的案件,由工商所审核把关,并以工商所名义作出处罚。
  1996年1月,县工商局建立案审委员会,制定《案审委员会工作规则》。案审委员会由局长任主任,副局长任副主任,各业务股(队)长为委员。其职责是对罚没1万元以上的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对案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办案机构必须执行。是年,共核审案件68起,核审中督促修改7起,退卷补证或建议提交案审委员会讨论10起。
  1997年,调整案件审批权限:对商品交易市场管理、个体工商户管理等六大类33种简单违法行为的查处适用简易程序;在规定罚种内,工商行政管理所和经济检查队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公民和个体工商户适用简易程序作出50元以下的罚款,适用一般程序作出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适用简易程序作出500元以下罚款;经县工商局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所和经济检查队可以自己名义对公民和个体工商户适用一般程序作出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适用简易程序作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对工商所、业务科及经济检查队办理不同类型的案件的分工和审核、审批流程作出明确规定。案件实行各业务科与法规科双重审核。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均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对处罚有异议的,给予充分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是年,首次确定各工商所和业务科兼职法制员12名,建立起局、所两级法制员网络,共审核案件117起,修改不当案件20起,退回补证3起,纠正引据3起。1998年,核审案件113起。1999年全年核审案件213起,督促修改25起,退回补证9起。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有的案件程序不当、主要证据不足、书写不规范、引据不准、裁量失当等。
  2000年,对工商所以自己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授权兼职法制员核审。对以局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严格把好主体关、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定性关、处罚关。全年核审以局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178起,督促纠正8起。
  2001年,修改《案审委员会工作规则》,规定罚没3万元以上案件、案情复杂难以定性案件、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件等8类案件必须提交案审委员会讨论决定。组织12名兼职法制员进行案件核审培训。全年核审局、所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1200起。举办听证1起。2002年,共核审案件1500起,纠正92起。
  2003年,分局转发省工商局制发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职权内部分工暂行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标准若干意见》、《工商行政管理所行政处罚职权暂行规定》3个文件,进一步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所的行政处罚职权,把握从重处罚违法行为或从轻处罚违法行为的标准。全年核审案件259起,退卷补证15起,督促纠正25起,举办听证2起。
  2004年,分局印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制作要求》,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头、正文、字体、禁则格式、罚则格式、复议权及诉权表述作统一规范。对案件质量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文达不到市工商局质量标准的,予以退卷或指导纠正。专门设计和使用案件送审表,规范案件审核流程,明确办案机构、业务科和法制机构的各自责任。全年核审案件1257起,其中大案140起。督促修改或退卷补证52起。
  2005年,分局修改案审委员会工作规则,提交案审委员会讨论的大案标准从原罚没3万元以上调整至罚款10万元以上。对工商行政管理所行政处罚职权作出新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集市贸易中违法行为,罚没5000元以下的,由工商所审批,并以工商所名义作出处罚;对企业年检、变更登记中违法行为,户外广告违法行为等5种违法行为,罚款1000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价值5000元以下的,强制收购物品5000元以下的,上述处罚种类可并处,由工商所长批准,直接以分局名义作出处罚。超出上述范围和处罚幅度的案件除重大案件和新型案件外,由工商所承办,报分局审批,由分局作出处罚。工商所直接以分局名义作出处罚的案件,由工商所兼职法制员核审,实行案件审理、核审、审批三分离,确保案件质量。全年核审案件1090起,其中大案81起。
  2006年,围绕案件质量标准,发挥办案人员和核审人员作用,从立案开始层层把关。对商业贿赂案件、传销案件、特大案件等特殊案件,法制部门人员在调查阶段提前介入,参与指导,加快办案速度,提高核审效率。全年核审案件437起。经核审,处罚种类修改5起,定性修改8起,退卷补证112起,适用法律不当修改4起,举办听证1起。2007年,采取网上培训、疑难案件指导、个案分析、案件质量修正等方式,确保案件质量。全年核审案件460起,经核审,退卷补证90起,法律适用不当修正1起,定性不当修改9起,组织听证1起。
  2008年,为提高案件质量,开展优秀行政处罚文书评选工作,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笔录被市工商局选入《优秀行政处罚决定文书选编》。全年核审案件465起,核审中退卷补证69起。

知识出处

宁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志

《宁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全面如实地记述了宁海工商行政管理的历史、现状及其曲折的沿革过程。全书包括企业登记管理、市场管理、合同管理、经济检查、法制工作、行政事务、社会团体等十三章内容,是一部宁海工商的发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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