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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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3376
颗粒名称: 第八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
分类号: F203.9;D923.8
页数: 27
页码: 293-321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分别记述了消费者权益行政保护、食品消费安全监管等。
关键词: 宁海县 工商 消费者权益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实施以来,宁海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开展打击制售假冒劣商品及商业欺诈行为,受理消费者举报申诉,协调处理消费纠纷,为消费者挽回损失,推行商品准入制度,构建食品消费安全网络等工作,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行政保护
  1993年2月,经县政府批准,宁海县消费者协会成立,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该法实施前夕,县工商局系统内100余名干部分期进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学习培训。县政府分管县长李炳君作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电视讲话。1994年,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和5月23日,工商部门会同县标准计量、卫生防疫部门和消费者协会,分别在城关、西店两地,结合假冒伪劣商品展览,开展大型咨询服务活动,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96年,《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暂行办法》实施。6月下旬,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查获宁海煤气公司、城东液化气有限公司等4家煤气公司和1家服务站,在装灌钢瓶煤气中,缺斤少两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每15千克/瓶煤气短缺0.9~1.2千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浙江省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宁海煤气公司等5户企业,分别处以6000元、4000元、2000元不等的罚款。这是宁海县首次引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处罚的案件。
  1998年,根据省、市工商局的统一要求,县工商局于3月13日设立96315消费者举报投诉中心(以下简称“96315”),同时投入资金30余万元,配备巡查专用车、车载电话、电脑、录音机、照相机等装备,开通96315举报投诉专线电话。县委书记陈炳水题词“办好96315,当好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神”,县长郑金平题词“把96315建成广大消费者满意的民心工程”,常务副县长裘伟出席专线电话开通仪式并讲话。当日8时50分,受理消费者第一例举报,反映城关桃源中路一些商家作“处理价,最后三天”的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96315”即指令城关工商所到现场查清事实,清除虚假广告,并对当事人提出批评警告。根据《宁海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96315”消费者举报投诉电话受理和处理暂行办法》,“96315”突出以行政手段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休息时间和节假日均有专人值班,夜间有录音电话,做到有诉必接,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至年底,共受理消费者来电1821起,其中,咨询电话957起,举报投诉电话864起,办结845起,办结率97.8%,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9.2万元。对消费者投诉,一般以调解为主。茶院乡32户农户购买和使用该乡一村民出售的稻种,造成水稻大面积减产,损失惨重,要求赔偿。“96315”在县农业部门配合下,经调查取证,分清责任,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受害农户得到8000余元的经济赔偿,无证出售稻种的当事人由有关部门处理。省电视台对此案进行了报道。
  1999年1月,“96315”开通网上投诉。浙江大学一宁海籍学生通过网络投诉宁海大厦电话机售后服务不尽如人意。“96315”几天内就将该投诉圆满解决,经营者赔偿消费者一定的经济损失并作赔礼道歉。投诉人发来电子邮件,对家乡的“96315”表示感谢。是年,在县宣传部门的支持下,新闻媒体扩大对“96315”的宣传。3月,县电视台连续7天播放“当你发现经济违法时,当你的消费权益受到侵害时,请拨打‘96315’”的公益广告。4月开始,县人民广播电台开设“96315”空中专栏,每周四11时至11时30分播出,“96315”的社会影响面扩大。1名12岁的小学生购买一副价格为2元的游泳镜后,因不合适想退回,店主以已打开包装为由不给退。该学生拨通“96315”投诉电话,经“96315”工作人员现场检查,该游泳镜为“三无”产品,当即责令店主退回货款,并停止销售。一位76岁的单身老人家中的压力锅爆炸,他向“96315”投诉,并很快得到赔偿。10月,分局决定“96315”与经检大队、县消协办公室合署办公,三块牌子一套班子,具体工作由经检大队负责人主持,理顺“96315”内部运转机制。全年受理举报投诉电话759起,解决753起,办结率99.2%,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3.1万元,立案查处36起,罚没款6.3万元。“96315”收到消费者和经营者感谢信9封,锦旗3面。
  2000年2月,根据省工商局要求,在“96315”举报投诉电话基础上增加全国统一的“12315”号码,实行一线双码运行。10月,经国家工商局统一,将机构名称更改为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以下简称“12315”)。同时,再次投入资金更新和增添一批“12315”专用设备,规范全县9个基层工商所“12315”受理室,配备传真机、录音电话和专用车辆,落实专项工作人员,促使局、所两级申诉举报网络更加完善。全年受理申诉举报电话989起,办结率99.5%,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9.2万元。城关一消费者向城关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购得商品房一处,因墙体及屋顶多处漏水,严重影响居住,找房产开发公司要求修理,发现其已解体歇业。“12315”受理申诉后,即派人查阅开发企业档案,确定责任单位。在原开发公司上级主管部门支持下,问题很快得到圆满解决。针对消费者申诉举报热点,对干洗行业以水洗冒充干洗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责令18户不符合干洗条件的干洗店限期办理变更登记,将干洗店改为洗衣店。责令10户干洗店亮照经营,明码标价;取缔3户无照干洗店。县电视台全程跟踪这次整治活动,并播出专题报道《干洗?水洗?》。
  2001~2002年,受理申诉举报1639起,查处417起,罚没款31.3万元,调解处理1222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75.6万元,转有关部门处理2起,办结率100%。两名消费者分别在城关东门口医药公司门市部、西店药店购买“脑灵素”1盒,给孩子服用后,孩子即出现头晕、呕吐、腹泻症状,用了大笔医药费,要求赔偿。“12315”当即派人到两药店调查取证,查实孩子服用“脑灵素”后发生症状确属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即责令两药店停止销售有质量问题的“脑灵素”,并主持双方反复协商,达成调解。由经营者分别给两名消费者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共500元、2400元。
  2003年3月15日,分局与县消费者协会联合在宁海中学体育馆举办一场“12315与你同行”大型歌舞晚会,5000余人参加,央视著名节目主持人赵忠祥主持晚会。晚会现场向观众发放保护消费者权益宣传资料5000余份,开设“12315”申诉举报电话8门,执法人员随时待命赴现场处理,并通过节目主持人通报处理结果。现场共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6起,当场调解处理5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400余元。查处1起,没收销毁盗版碟片1批。是年,根据消费者申诉举报情况的分析,在宁海报、县电视台发布警惕手机“旧机翻新”等消费警示信息6条,提醒消费者事先防范,受消费者好评。全年受理消费者申诉850起,采用简易程序调解843起,立案调解2起,调解中发现其他问题送有关部门处理3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7.9万元。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27起,罚没款6.23万元。
  2004年,共接消费者咨询电话5040起,举报电话144起,申诉电话609起,解决消费纠纷609起,涉及消费总金额136.5万元,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05.1万元。从消费纠纷类别看,商品质量纠纷279起,占申诉总量的45.8%。上半年,电动车质量纠纷申诉增加,有28起。8月,分局召开全县电动车经营者会议,学习贯彻国家有关“三包”规定和《宁波市电动自行车消费争议纠纷解决暂行办法》后,此类纠纷减少。是年,“12315”开展创建文明示范维权窗口活动,被评为市级“红盾风采——文明规范12315维权窗口”。
  2005年3月份开始,市工商局启用全市统一的新版“12315”计算机软件系统。所有消费者申诉举报电话先由市工商局“12315”接听,然后通过网络转至各县市办理、反馈。9月,成功调解一起群体性消费纠纷。城关一家电商场因促销广告宣传,与消费者发生群体性消费纠纷,众多消费者群情激愤。经“12315”工作人员到现场分清是非,耐心工作,调解成功。消费者获得2000元经济补偿,事态平息。是年,共受理消费者申诉746起,办结率达100%,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4.1万元。“12315”被评为省级“红盾风采——文明规范12315维权窗口”。年底,接市工商局通知,“12315”举报申诉中心机构升格为分局内设独立机构,并更名为“12315举报申诉中心”。
  2006年,在3月15日中央电视台“3·15”晚会期间,及时办结1起由国家工商总局“12315”热线转办的消费者纠纷申诉,并将办理结果向晚会现场作反馈。3月23日,分局发出《关于处理消费者举报申诉工作程序的通知》,对市工商局统一全市消费者举报申诉平台和“12315”机构升格后消费者举报申诉电话的接听、受理、落实和反馈工作,按照“集中受理,分级负责,分工办理,及时反馈”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是月,“12315”联合县电视台和《今日宁海》推出《电视315》和《消费维权直通车》专题栏目。是年,县电视台播出《电视315》15期,宁波卫视一套转播4期,《今日宁海》刊出《消费维权直通车》15期。电器“三包”履行、干洗服务、建材质量等消费申诉热点的典型事例,经《电视315》和《消费维权直通车》专题报道后,引起社会关注。6月,召开上半年被举报申诉量较多的23户企业负责人座谈会,通报消费纠纷申诉情况,提出改进要求。7月,对近期消费者申诉量明显上升的国美电器宁海分公司负责人进行告诫约谈,指出问题,督促改进。采取上述举报申诉预警措施后,消费者对这些企业的消费申诉量明显下降。
  2007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活动期间,分局联合县效能建设办公室、县新闻中心举办1次“倾听你的声音,维护你的权益”消费申诉直通车活动。主要内容有“局长热线”和“网上论坛315申诉专栏”。其间,共接听热线电话20起,解答论坛上的问题11起。5月,邀请20位社会各界人士走进“12315”举报申诉中心现场,了解和感受对消费者举报申诉的接听、受理、调解查处全过程,征求社会各界对推进“12315”建设,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意见。是年,共受理举报申诉751起,办结率100%。其中,调解消费纠纷468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65.32万元。一消费者在红枫市场一摊位购买热水器1台,在使用过程中,因热水器温控表质量问题发生自燃,烧毁电器和家具价值1万余元,要求赔偿。“12315”工作人员到现场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核实损失后,主持双方反复协商,最后达成书面调解协议,由经营者和生产厂家调换1台新的太阳能热水器,赔偿经济损失12500元。
  2008年,开展12315行政执法体系规范化建设,逐步完善以行政执法、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为一体的12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执法体系。全年受理各类举报312起,比2007年增加10%,受理各类申诉796起,比2007年增加70%。按申诉类别分:属商品类消费纠纷570起,占申诉总量的71.6%,列前3位的是家用电器、电子类174起占30.5%,日用百货类145起占25.4%,食品类62起占10.8%;属服务类消费纠纷226起,占申诉总量的28.4%,列前3位的是居民服务类63起占27.8%,餐饮服务类26起占11.5%,电信服务类24起占10.6%。调解处理消费纠纷796起,涉及消费总金额325.7万元,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21.5万元,为历年之最。跃龙工商所对城区内144起消费纠纷进行了有效调解。长街碧海家园小区36户业主,因房产质量和后续修理问题与开发商进行长达4个月的交涉无果,联名提起申诉。经长街工商所人员查明事实,分清责任,耐心说服,多次调解后,业主与开发商达成调解。36户业主共挽回经济损失20余万元,群体性上访事件的隐患得到消除。是年,“12315”获市级“巾帼文明岗”称号。因分局“12315”自1998年成立至2008年10年成绩显著,被市工商局授予“12315”十年消费维权突出贡献奖。
  第二节 食品消费安全监管
  食品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密切相关,确保消费安全,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中之重。国家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一、商品准入制度
  2003年8月,根据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完善流通领域商品准入制度,商场、超市商品准入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分局选择宁海小小超市、宁海大夏等3户企业为试点,推行以食品为重点的流通领域商品准入制度,主要做法是:分局督促试点企业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商品备案制度、商品质量管理制度、工商联络员制度。工商部门自身建立常规检查制度、商品检测制度、不合格商品召回制度、信用监管和警示制度、奖惩制度。通过企业各项自律制度和工商部门各项监管制度的健全、落实和互动,建立起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制度化长效监管机制。2004年,新增宁海农副产品综合市场(农批市场)和15户企业为推行商品准入制度单位。6月25日,召开商品准入企业动员大会,并进行商品准入制度培训。准入企业负责人和农批市场经营户共300余人参加大会,会上分局与14户准入企业签订了商品质量管理责任书。2005年,继续推进商品准入工程,农批市场率先对干水产、副食品、鲜猪肉三大类食品实行进货索证备案。新增6户农村二级批发商店实施商品准入制度。
  2007年7月26日,国务院发布503号令《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的特别规定》。8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其中规定,至年底,县城以上城市的市场、超市100%建立进货台账制度;彻底解决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县城以上城市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问题;乡镇街道、社区食杂店100%建立进货台账制度。据此精神,分局组织出动检查1507人次,拉网式排查和规范食品经营户5007户次,食品市场119个次,整治重点区域79处,取缔无照食品经营户79户。督促城区(街道)11个食品市场、39个食品超市建立和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督促、指导、帮助1724户乡镇、街道、社区食杂店建立进货台账制度,并向上述经营者发放省工商局制定的《流通领域食品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指引》和《流通领域食品销售者违法经营法律责任告知》,提示经营者对照自律。基本完成国务院规定的两个100%和一个彻底解决的工作目标。跃龙工商所被评为宁波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先进单位。
  2008年,对全县小食杂店进行普查,建立起数据库。指导2063户农村小食杂店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对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食品经营单位全面执行不合格食品退市、无理由退(换)货、商品(食品)质量公示等3项制度。10月,对全县12户上规模食品超市,按索证索票、进货台账、抽样检验、商品信息明示和下柜退市制度等10项指标进行公开评价。总体合格率为80.65%。其中,宁海大厦食品超市得94分列第1位,岔路欧特福超市得65分列第12位。11月开始,对食品批发单位的发货凭证和食品零售单位的进货凭证统一格式、统一内容、关联使用,实行“一票通”,强化对食品批发环节的监管。
  二、监管网络
  2005年,根据省政府建设农村消费维权网的要求,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县长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的宁海农村消费安全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分局,由局长吕和平兼任主任。县政府与各乡镇街道签订《农村消费安全建设责任书》,并将此项工作列入乡镇街道年度岗位考核项目。2007年,按照消费维权进企业、进社区、进村区、进景区、进校区的要求,分局与县消费者协会联合发文,批准重庆啤酒集团宁波大梁山有限公司、宁海加贝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华庭社区等47家单位,设立47个消费维权联络站。2008年,新批准世纪联华宁海金昌店设立消费维权联络站,至年底,全县共有消费维权联络站48个。
  三、农村放心店
  2004年底,在力洋镇开展“浙江省百县万村放心店工程”试点工作,至次年3月结束,力洋九里香超市等12户商店获“浙江省百县万村放心店工程——示范商店”称号。2005年,经考核验收,新增农村“放心示范店”188户,“放心准入单位”107户。县财政对每户“放心示范店”补助资金1000元。2006年,新增农村“放心示范店”138户,“放心准入单位”71户,基本实现全县农村行政村放心店全覆盖的目标。分局支持、协助农批市场食品批发大户,联合组建宁海向阳食品配送中心等3户食品配送单位,配送食品达1200余种,有配送车辆47辆,农村放心店食品配送面和配送率分别达89%和80%,农村食品消费安全系数提高。市工商局第141期简报转发宁海抓源头、抓监督、抓宣传、抓提升、真抓实干,全面提升“放心店”创建质量的做法。2008年,分局制定放心店、食杂店督查标准,开展农村放心店后续管理。是年,评定“星级放心店”46户,新增“放心示范店”35户,摘牌35户。至年底,全县共有农村“放心示范店”349户,“放心准入单位”178户。
  四、食品安全检查
  2003年1月,根据上级工商局通知,在全县范围内针对使用有毒有害化工产品“吊白块”生产的“绿源”牌豆制品开展紧急检查。查获“绿源”牌腐竹批发商1户,零售商6户,查扣并销毁“绿源”牌腐竹19.3袋,计650千克。2004年4月,安徽阜阳劣质奶粉(大头娃娃奶粉)事件发生后,食品安全成为各级政府工作的重点和群众关注的热点。分局接到市工商局《关于清查劣质奶粉的紧急通知》后,在第一时间组织人员,对照阜阳工商、卫生部门公布的32种劣质奶粉名单,进行彻底清查,坚决制止劣质奶粉流入宁海。共出动检查156人次,检查市场24个,奶粉经营超市、商店260户,查获列入劣质奶粉名单的“飞雀”牌奶粉24包,“飞鹿”牌奶粉3包,对2户经销劣质奶粉的经营户处以罚款2.2万元。2005年3月6日,省工商局发出《关于清查有苏丹红(1号)食品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明传电报。苏丹红(1号)属偶氮类化工染色剂,具有致突变性和致癌性,属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物质。分局出动7650人次,检查经营户8400户次,查获含有苏丹红(1号)的辣椒酱68瓶,其他食品283瓶,慈溪产“国太”牌风味萝卜11瓶,长沙产“坛坛香”牌风味辣椒酱5瓶。立案查处违法经营户2户,责令改正1户。宁海家世界超市承诺:凡在该超市购买过含有苏丹红(1号)食品的消费者,可凭购物凭证到商场无条件退货。2006年,各工商所开展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全面推行食品经营企业分类监督。3~5月,依法清理、规范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共清理检查各类食品经营主体6740户。其中,责令变更登记1户,注销登记134户,取缔无照99户,查处违法案件65起,罚款9.4万元。2008年9月,发生婴幼儿服用含有三聚氰胺的石家庄“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导致患肾结石症,甚至死亡的事件后,国务院启动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1级响应。为杜绝问题奶粉在宁海市场流通,分局成立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对全县奶制品经销单位进行多次拉网式检查,确保检查不留死角,不留盲点。共查扣销毁问题奶粉59.7千克,下柜退货759.4千克,下架9月14日前生产的奶制品167吨。“12315”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处理问题奶粉举报申诉40起。
  第九章 法制工作
  法律法规宣传培训
  案件审核审批
  执法监督
  案件复查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第九章 法制工作
  改革开放后,国家对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制定步伐加快,使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基本有法可依。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法制工作的职责主要是法律法规宣传、案件审核审批、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应诉等。做好法制工作的目的是为依法行政提供保障。
  第一节 法律法规宣传培训
  1986年7月,县工商局负责人在县委举办的乡镇长培训班上,对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进行系统性的专题宣讲。11月17日,县政府办公室批转县工商局《关于贯彻浙政办〔1986〕43号文件实施意见的报告》,确定自11月下旬至次年1月,在全县范围内比较集中地开展一次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宣传活动。12月2日,副县长项建中向全县发表《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促进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广播讲话。这次宣传活动以《经济合同法》、《商标法》、《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和市政府发布的《宁波市工商业户(试行)管理办法》为主。县工商局编写3万余字的工商法规宣传资料,在全县宣讲69场,10845人参加听讲。其中,向机关干部和企业宣讲23场,1745人听讲;向个体工商户宣讲46场,9102人听讲。13个电影院放映宣传幻灯115场,县和各乡镇广播站,广播宣传工商法规123次,各地开辟工商法规宣传专栏8个。
  1987~1988年,县工商局深入企业和商标广告印制单位,组织《经济合同法》、《商标法》专题宣讲57场(次),2482人次受教育,发送宣传资料4077份。结合全县普法教育,制定个体工商户普法教育规划,举办《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培训班24期,培训骨干501人。先在城关地区试点,后全县铺开,先后召开个体工商户“八法一条例”普法教育会议72场次,22500余人受教育。1990年,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宣传与登记注册相结合,有3500余人在申请个体工商登记注册时接受个体工商户开业前法律法规第一课教育,发放、收回开业基本法规知识问答试卷2800余份。
  1991年,县工商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的普法领导小组,制订工作计划,突出重点,开展普法工作。并确定城关第二工商所为“二五”普法试点单位。1992年,结合经济合同法实施十周年纪念活动,以知识竞赛、知识讲座、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宣传经济合同法。举办《浙江省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培训班8期,同时有38名个协骨干参加了培训。1993年,工商法规宣传的重点是修改后的《经济合同法》、《商标法》。结合商标法实施10周年纪念活动,长街、力洋、西店等地利用有线电视设施,进行商标法规电视片宣传,受教育1万余人次。全年,宣讲修改后的《经济合同法》56场次,发放宣传资料5000余册。1994年,法律法规宣传培训的重点是国家新颁布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司法》。全年举办各类培训班23期,组织《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竞赛2次。向县人大常委会成员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司法》专题宣讲。在3月15日、5月23日,分别上街开展大型的综合性工商法规宣传活动,发放宣传资料1万余份。1995年,先后举办《商标法》、《广告法》、《经济合同法》培训51期,利用电台、报刊、电视宣传49次,发放各类宣传资料6170本。10月,县工商局与县司法局联合举办新办企业负责人工商法规培训1期,185名新办企业负责人参加培训。城关市场工商所对全体市场协管员进行“二五”普法教育。县工商局被评为宁海县“二五普法、依法治理”先进集体和宁波市“二五普法、依法治理”先进集体。
  1996年,印发《宁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三五”普法规划》,确定《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6部法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4个法规为“三五”普法重点,教育对象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全体干部职工、市场协管员和个体工商户、企业等。是年,编印工商行政管理法规选编120册,分送给县人大代表。组织有关企业和单位宣传《商标法》、《广告法》,共悬挂宣传条幅120条,幻灯宣传26场次。35户广告经营单位负责人参加为期3个月的广告法规基础知识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前夕,县广播电台用一个月时间,面向全社会播出《行政处罚法》与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讲座。举办公司法定代表人、银行信贷干部培训班5期,主要学习《公司法》、《担保法》及《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受训320余人。1997年,组织《行政处罚法》专题培训和考试2次。配合市工商局组织开展的工商法律知识竞赛活动,通过新闻媒体,以多种形式宣传竞赛内容,向各级领导赠送工商法规书籍,发放并收回竞赛答卷2500余份。1998~2000年,开展全县性、区域性工商法规宣传6次,发放各种宣传资料6800余份,举办厂长、经理、经纪人培训班15期。1999年10月,举办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培训2期。2000年5月,举办商业秘密保护培训班1期,全县120家实力型、潜力型企业负责人180余人参加培训。是年,分局被评为宁海县“三五”普法先进集体。
  2001年,分局制定“四五”普法规划,开展普法工作。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暂行办法》、《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三法培训,邀请省人大法工委、省工商局经检处领导来宁海授课。面向农村普及工商法规。分注册登记、监督检查、消费者权益保护三部分,编成农民法律知识读本,提交县综治委,合编为《农民常用法律知识——问答》,发放给有关部门、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民。2002年,全年举办大型法规宣传活动5次,发送《科学消费指南》等法规宣传资料6000余册。5月12日,分局机关60余名干部上街开展法规宣传,向群众提供工商管理业务、法规、维权三方面咨询。共发送宣传资料2100份,接受咨询320人次,受理投诉3起。县人大、县政协有关领导到现场参加活动。2006年,根据修改后的《公司法》,编写公司法培训精要,培训部分乡镇工贸领导和企业负责人200余人,同时采取网上培训形式,在互联网上进行宣传。在县委党校,对200余名农村干部进行以《商标法》和商业秘密保护为重点的知识产权培训,使受训人员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自我维权意识。7月1日,分局全体干部上街开展“纪念建党85周年暨工商法制宣传日”活动,现场设置党章宣传、工商法规咨询、注册登记咨询、商标广告咨询、合同咨询、“12315”举报申诉、消费咨询、打击传销咨询等咨询台,发送各类宣传资料1850份,展示宣传版面八块。9月,经县普法办考核验收,分局被评为宁海县“四五”普法先进集体。
  2007~2008年,按照分局制定的“五五”普法规定,以多种形式宣传法律法规。为纪念“3·15”国际权益日和“4·26”国际产权日,举办消费维权和知识产权保护培训班9期,企业负责人、社区干部、消费者、农村经纪人1600余人参加培训;开展大型法规咨询活动4次,悬挂宣传标语横幅36条、设置网架广告2块,新闻媒体集中报道8次,县电视台和城区COD显示屏滚动发布宣传标识100余次,接受咨询800余人次,现场解决投诉16起;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干部和社会志愿者走近“12315”维权现场、注册登记现场、食品检测现场、案件听证现场,观看操作流程、回答问题、倾听意见,更形象直观地宣传工商法规;会同县委组织部编辑《乡镇街道工贸领导法律知识实用手册》,专设工商篇,分工商法规知识和案例分析两部分,分发给各乡镇街道工贸领导并进行考试;在《今日宁海》配合下,与县个私协会联合举办“五五”普法知识竞赛,竞赛内容包括宪法、公司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全县共收回竞赛题答卷1099份。
  第二节 案件审核审批
  1979~1983年,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案件审核审批分级进行。一般案件由工商所办理,调查终结后,报县工商局审批。重大立案案件,由县工商局指定人员承办,调查终结后,报局长审批。需要对投机倒把违法分子进行搜查、拘留、逮捕法办的,按照1980年1月25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联合发出的《关于查处投机倒把案件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文件规定办理。
  1984年4月,根据《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案程序(试行)》,县工商局制发《关于投机违法案件处理的若干规定》,对办案程序、审批权限作出规定。一般违法案件,原则上按管辖分工由工商所办理,需县局直接办理的重大案件,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违法的,由企业管理股办理,其他违法案件由市场管理股办理。在办理案件中要求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手续完备、处理恰当。需作出罚没处理的案件均由市场管理股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市场管理股审核案件须有2人以上参加,并有审核记录。罚没1000元以下案件由分管局长审批,罚没1000元以上案件,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987年5月,国家工商局发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投机倒把违法违章程序的规定》,对案件的管辖、立案、检查、调查、审批、定案、复议、执行等作出明确规定。对执法人员,省工商局发给国家工商局统一印制的《工商行政管理检查证》。1988年,县工商局设立经济检查队,原市场管理股负责对案件审核和指导职责转由经济检查队承担。重大案件由经济检查队承办,按审批权限报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议审批。
  1995年3月,经县编委批准,县工商局增设法制股。4月,县工商局发出《关于开展案件审核的通知》,规定由法制股书面审核办案机构以县工商局名义作出的处罚案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1.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3.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4.定性是否准确;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适当;6.处罚是否适当;7.程序是否合法。是年,共审核案件73起,发现违法事实不清2起,证据不足6起,引据不当2起,程序不合法2起,文书不规范6起。对审核合格的案件,由法制股签署意见报局长审批,对有问题的案件,由法制股退还办案单位作补证或纠正。是年,县工商局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和省工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所行政处罚权限问题的通知》作出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和集市贸易中的违法行为,罚没200元以下,没收非法物品价值500元以下的案件,由工商所审核把关,并以工商所名义作出处罚。
  1996年1月,县工商局建立案审委员会,制定《案审委员会工作规则》。案审委员会由局长任主任,副局长任副主任,各业务股(队)长为委员。其职责是对罚没1万元以上的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对案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办案机构必须执行。是年,共核审案件68起,核审中督促修改7起,退卷补证或建议提交案审委员会讨论10起。
  1997年,调整案件审批权限:对商品交易市场管理、个体工商户管理等六大类33种简单违法行为的查处适用简易程序;在规定罚种内,工商行政管理所和经济检查队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公民和个体工商户适用简易程序作出50元以下的罚款,适用一般程序作出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适用简易程序作出500元以下罚款;经县工商局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所和经济检查队可以自己名义对公民和个体工商户适用一般程序作出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适用简易程序作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对工商所、业务科及经济检查队办理不同类型的案件的分工和审核、审批流程作出明确规定。案件实行各业务科与法规科双重审核。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均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对处罚有异议的,给予充分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是年,首次确定各工商所和业务科兼职法制员12名,建立起局、所两级法制员网络,共审核案件117起,修改不当案件20起,退回补证3起,纠正引据3起。1998年,核审案件113起。1999年全年核审案件213起,督促修改25起,退回补证9起。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有的案件程序不当、主要证据不足、书写不规范、引据不准、裁量失当等。
  2000年,对工商所以自己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授权兼职法制员核审。对以局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严格把好主体关、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定性关、处罚关。全年核审以局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178起,督促纠正8起。
  2001年,修改《案审委员会工作规则》,规定罚没3万元以上案件、案情复杂难以定性案件、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件等8类案件必须提交案审委员会讨论决定。组织12名兼职法制员进行案件核审培训。全年核审局、所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1200起。举办听证1起。2002年,共核审案件1500起,纠正92起。
  2003年,分局转发省工商局制发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职权内部分工暂行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标准若干意见》、《工商行政管理所行政处罚职权暂行规定》3个文件,进一步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所的行政处罚职权,把握从重处罚违法行为或从轻处罚违法行为的标准。全年核审案件259起,退卷补证15起,督促纠正25起,举办听证2起。
  2004年,分局印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制作要求》,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头、正文、字体、禁则格式、罚则格式、复议权及诉权表述作统一规范。对案件质量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文达不到市工商局质量标准的,予以退卷或指导纠正。专门设计和使用案件送审表,规范案件审核流程,明确办案机构、业务科和法制机构的各自责任。全年核审案件1257起,其中大案140起。督促修改或退卷补证52起。
  2005年,分局修改案审委员会工作规则,提交案审委员会讨论的大案标准从原罚没3万元以上调整至罚款10万元以上。对工商行政管理所行政处罚职权作出新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集市贸易中违法行为,罚没5000元以下的,由工商所审批,并以工商所名义作出处罚;对企业年检、变更登记中违法行为,户外广告违法行为等5种违法行为,罚款1000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价值5000元以下的,强制收购物品5000元以下的,上述处罚种类可并处,由工商所长批准,直接以分局名义作出处罚。超出上述范围和处罚幅度的案件除重大案件和新型案件外,由工商所承办,报分局审批,由分局作出处罚。工商所直接以分局名义作出处罚的案件,由工商所兼职法制员核审,实行案件审理、核审、审批三分离,确保案件质量。全年核审案件1090起,其中大案81起。
  2006年,围绕案件质量标准,发挥办案人员和核审人员作用,从立案开始层层把关。对商业贿赂案件、传销案件、特大案件等特殊案件,法制部门人员在调查阶段提前介入,参与指导,加快办案速度,提高核审效率。全年核审案件437起。经核审,处罚种类修改5起,定性修改8起,退卷补证112起,适用法律不当修改4起,举办听证1起。2007年,采取网上培训、疑难案件指导、个案分析、案件质量修正等方式,确保案件质量。全年核审案件460起,经核审,退卷补证90起,法律适用不当修正1起,定性不当修改9起,组织听证1起。
  2008年,为提高案件质量,开展优秀行政处罚文书评选工作,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笔录被市工商局选入《优秀行政处罚决定文书选编》。全年核审案件465起,核审中退卷补证69起。
  第三节 执法监督
  1987年,县工商局成立执法情况检查领导小组,对全国人大及国务院颁布的41个工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开展检查,重点是《经济合同法》、《商标法》。按照查本机关为主、查领导为主和查自己为主的要求,进行自查。检查已办结的48起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情况,走访、征求319户企业的意见。在执法检查中,边查边改,办理合同案件5起,商标案件6起。执法检查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报告。
  1988年,按照县人大、县政府关于做好执法检查工作的部署,结合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和清理整顿公司,对《经济合同法》、《商标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工商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是检查执法是否到位。纠正或查处40余户企业的违法行为。检查结果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报告。1989年5月,向全社会公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经济违法案件的有关规定,使广大群众了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和办事制度、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10月开始,各工商所将办案结果每月一次公布上墙,增加办案透明度,收到良好效果。1990年,针对行政执法人员变动大,办案新手多,办案质量有待提高的状况,在《行政诉讼法》实施前夕,举办工商所长、办案人员参加的《行政诉讼法》培训班,确保依法行政。对案件立案、调查、取证、定性处理、暂扣财物审批处理等各个环节进行检查,并开展办案质量评比。对办案质量好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和适当奖励。
  1995年,县工商局对1979年以来制发的351件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其中,继续有效的240件,有待修改的37件,自行失效和应予废止的74件。贯彻落实《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成立以局长为组长的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执行和配合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整理归类,分解到负有行政执法职责的股(队)、工商所。明确各执法部门的执法事权和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局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和具体岗位人员的责任,建立起较为完整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对各执法部门日常执法状况随时检查,对发现的超越办案时间、延期核发执照和随意查扣物品、执照等现象,予以督促纠正。行政执法责任制列入岗位目标考核。
  1996年,县人大常委会对县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评议,获得充分肯定和好评。评议后,对评议中反映的企业注册登记前置审批关不严、集市贸易中短斤缺两、非法户外广告打击不力等10个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为提高办案质量,对全年办结的经济违法案件案卷进行全面检查。发现有的案件存在证据不充分、引据不当、程序不合法、越权审批等问题。通过检查,对能够补证的案件予以完善。
  1997年,县工商局局长与市工商局签订《行政执法责任制责任状》,11个工商所和7个业务科(队)与局长签订《行政执法责任制责任状》。为保障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印发《宁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实施办法》、《关于明确行政处罚内部审批程序的通知》等配套文件。编印《适用简易程序办案手册》250册分发给每位执法干部。7月,制订《宁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局机关和各工商所,将行政执法事项、办结期限、程序、审批权限和行政收费标准上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全年组织行政执法检查4次。其中,对执法有无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专项检查1次,经清理1995年以来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办结的行政案件,无发现有部门保护主义问题;行政许可行为检查2次,共检查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档案80份,均符合登记要求;行政处罚行为检查1次,检查经济案件档案92份,对查出的个别问题,加以纠正、补足和完善。
  1998年,完善并重新签订《行政执法责任制责任状》,增加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责任的内容。制定《法制建设考核评分细则》,对工商所法制工作进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聘请12位不同部门领导和干部、经营者为县工商局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对行政执法进行社会监督。下半年,开展行政强制措施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对11个工商所自1997年1月至1998年6月的暂扣、收购、归还、罚没4项凭证及相关案卷进行检查。检查暂扣凭证1088份,发现未经审批擅自归还的有237份,并查出相关的其他问题。针对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1999年,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纠正拖延办案时间,延缓发照,适用程序不当等问题,使行政执法责任落到实处。编印《队所适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幅度》,进一步明确各类具体违法行为的禁则、罚则、罚种、处罚幅度和执罚主体,指导办案。2000年,对行政许可行为进行重点检查。共检查个体工商户档案50份,私营企业档案50份,公司档案50份,转制企业档案50份,从检查情况看,登记注册质量良好。对某些表格填写内容不够完善等问题,予以查漏补缺。
  2003年,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文书规范要求,结合宁海办案实际,编发供办案机构参考使用的无照经营查处、户外广告案件查处、假冒劣商品查处等处罚决定书11种样式。经过10个月试行,发现其对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和处罚决定文书的书写比较适合。是年,县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分局及下属9个工商所和经济检查大队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2004年9~10月,开展行政执法案件清查工作,围绕有无随意执法,有无行政不作为,有无失职渎职等问题,对2003年1月至2004年8月所办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进行清查。共检查已办结案件2598起,其中大案281起,涉及食品安全案件274起。采取上门回访和书面回访相结合方式,回访案件265起,没有发现越权处罚,重复处罚,以罚代刑,违反执法程序和违法不究等问题。对个别案件罚没款没有到位的督促办案机构追缴到位。
  2005年,分局制定《案件质量扣分标准》,对案件质量实行个案扣分考查。2006年上半年,在市工商局案件质量检查评比中,宁海在全市15个单位中列第14位。下半年,经督促办案机构对照《案件质量扣分标准》,对所办案件全面补证完善后,案件质量提高。在市工商局年度案件质量评比中,宁海列第2位。是年,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分局制定《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使行政执法职责分工及对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更加明确规范。西店工商所被省工商局评为依法行政先进集体。分局开展扣留财物的自查和规范,省工商局局域网刊登了宁海的做法。
  2007年,完善暂扣、罚没财物管理制度,分局和各工商所设立公物仓11个(间),落实专人管理。6月,对暂扣、罚没财物情况进行检查,总体情况良好。为严格执法,保障罚没款及时到位,10月,对当年局处罚案件327起,工商所以局名义处罚案件480起的罚没款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查明至9月30日罚没款入库额为526.63万元,入库率为88%。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有:案件暂扣款转罚没款不及时;个别案件出具罚没财物专用票据时间早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时间,违反办案程序;填写罚没款票据不完整、不规范;对未到位的罚没款未及时追缴等。对上述问题,一一向办案机构指出,督促改进。
  2008年,继续以暂扣、罚没财物管理和罚没款执行到位情况为重点,开展执法监督。制定《罚没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财物管理办法(试行)》,对各个环节进行规范。成立暂扣罚没财物管理监督小组,设立从事监督的兼职法制员23名,每季度一次对工商所和经济检查大队的公物仓进行检查。确保每笔暂扣罚没物资入库出库登记有序,账物相符。对应依法销毁的物资,由监督小组监督销毁。制定《罚没款执行、管理暂行规定》,根据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办案机构、业务科(队)、法制机构、财务部门的职责,确保年度罚没款执行到位率在95%以上。
  第四节 案件复查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一、案件复查
  1979年7月,为纠正“文化大革命”的极左偏差,国家工商总局发出《关于复查投机倒把案件几点意见的通知》。《通知》规定:复查案件的时间界限,一般以1966年以后查处的案件为重点,凡有申诉的都应复查,不申诉的可不复查;复查处理的政策依据,是以过去处理案件时的中央或省、市、自治区正式规定的政策为依据;复查处理的原则是,有错必纠,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1983年后,随着经济形势发展,有些政策规定作相应修改,一些人要求按新的政策规定重新复查过去已经处理过的案件,对此,国家工商局发出〔1983〕33号通知,提出3条处理原则:1.过去处理的案件符合当时政策规定的,不再改变;2.按当时政策规定处理错了,应复查纠正;3.过去查获的案件,现尚未结案的,按现在的政策规定处理。县工商局根据国家工商局上述文件精神,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开展案件复查。复查工作自1979年开始,至1985年3月结束,共受理案件申诉58起,其中,1968年前由原县市管会处理的4起,1979年以前由县打办处理的43起,1979年以后处理的11起。复查处理结果:全部纠正的38起,占65.5%;部分纠正的11起,占19%;不予纠正的9起,占15.5%。退回当事人财物共有现金41095.09元,25克塑料机1台,全国粮票70千克,屋契2张,手提照相机1架,房屋1间。此外,免缴当事人尚未缴纳的罚款51600.50元。
  二、行政复议
  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行政复议条例》,于1991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5月,省工商局制发《浙江省工商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对行政复议的职责权限,维护案件申诉人的正当权利以及行政复议工作程序作出规范。
  1996年6月,发生首起行政复议。当事人郑景笋等3人因经销进口旧摩托车一案不服县工商局的处罚决定,以原处罚决定的事实失实,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市工商局审理后认为,县工商局认定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手续齐备,定性处罚并无不当,决定维护县工商局的原处罚决定。是年,共发生行政复议4起。其中,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3起,市工商局维持原处罚决定1起,因超过复议期限不予受理1起,当事人在复议期间主动撤销复议申请1起。向县政府申请复议1起,未结案。
  1999年,发生行政复议1起,市工商局复议后,维持分局原处罚决定。2002年,因当事人不服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的6起,市工商局复议后均维持分局原处罚决定。2003年,发生不服分局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复议1起。市工商局审理复议,维持分局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2004年,行政复议3起。复议期间,当事人撤回复议申请1起,市工商局复议后维持分局原处罚决定2起。2005年,当事人对经销“黑心棉”被絮一案不服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复议后,维持分局原处罚决定。2006年,发生行政复议3起。经县政府复议,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1起。经市工商局复议,维持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各1起。2007年,发生行政复议4起。其中由市工商局受理1起,复议后决定维持分局原处罚决定。县政府受理3起,复议后均决定维持分局作出的行政行为。
  三、行政诉讼
  1987年,国务院《投机倒把行政暂行条例》规定,被处罚人不服处罚的,可以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他违法行为由于法律规定,尚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1990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各类经济违法案件,以及采取查封、扣留、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颁发执照等行政许可行为,当事人如不服,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完全置于司法监督之下。
  2000年,发生首起行政诉讼。原告以城关工商所行政不作为,损害其利益为由,向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工商部门办事程序公开,执法透明,法院审理后,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分局胜诉。
  2002年,发生行政诉讼6起,系同一性质案件。6起案件的原告均不服分局对其未领取烟草专卖证从事烟草零售业务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分局只拥有不完全的处罚权,在未征求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的意见情况下,直接作出行政处罚,是一种超越权限、程序的违法行政行为为由,向宁海县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认为,分局对原告作出的处罚决定没有超越权限,且对原告的行政处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得当,程序合法,故对6起案件分别判决维持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2003年,发生行政诉讼2起,2起案件为同一原告。原告上海喷涂设备有限公司因对分局扣留其涉嫌假冒“PADFON”牌涂料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向宁海县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法院审理后,分别裁定驳回原告的行政赔偿起诉,判决维持分局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
  2004年,发生行政许可诉讼2起,分局胜诉2起。其中1起,原告宁海县跃龙街道后张村经济合作社以分局核发变更“宁海县城关后张砖瓦厂”营业执照违法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县法院一审和市中院二审均维持分局作出的核准登记行为。此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宁波市二审审结的首例行政许可诉讼案件。其涉及的行政许可时间跨度为12年,经过开业、变更、再变更的历程,具有行政许可的鲜明特性。对工商部门今后严格规范登记注册行为,完善并保管好登记档案,极具警示意义。2005年,发生行政诉讼3起。法院审理期间,原告撤诉3起。2006年,发生行政诉讼2起。其中1起被宁海县人民法院裁定撤诉,另1起被县法院认定原告无诉讼主体资格,一审裁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市中院上诉,市中院审理后,终审裁定维持原裁定。2007年,发生行政诉讼2起。原告在法院审理期间,撤诉1起;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1起。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院上诉,市中院审理后终审裁定同意原告撤诉。2008年,建立工商法制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邀请县政府法制办、人民法院行政庭、公安局经侦大队、检察院和律师参加,分析探讨工商执法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和案件,以提高工商执法的准确性,尽量减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避免行政行为被撤销或败诉。是年,发生行政诉讼2起。县法院裁定同意原告撤诉1起,判决维持分局原处罚决定1起。

知识出处

宁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志

《宁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全面如实地记述了宁海工商行政管理的历史、现状及其曲折的沿革过程。全书包括企业登记管理、市场管理、合同管理、经济检查、法制工作、行政事务、社会团体等十三章内容,是一部宁海工商的发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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