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典型案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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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3375
颗粒名称: 第六节 典型案例
分类号: F203.9;D914.33
页数: 7
页码: 287-293
摘要: 本文记述了本文列举了七个典型案例,包括:宁海县轻工塑料厂倒卖计划分配指标案,被处罚没收非法所得;董志斌倒卖走私卷烟案,走私卷烟被查扣并没收收购款;宁海县煤气公司等限制竞争案,因联合经营限制竞争被罚款;宁海县天明山铝制品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被处罚停止销售、销毁库存、消除侵权商标并罚款;王端明等13人串通投标案,中标无效并被罚款;宁海县甬石东南化工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柴油案,不合格柴油被没收;董亚红、宁海县跃龙假日酒店酒水买断案,因商业贿赂行为被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关键词: 宁海县 工商 案例

内容

案例一:宁海县轻工塑料厂倒卖计划分配指标案
  当事人宁海县轻工塑料厂(原名宁海县家用电器厂),系镇办企业。1991年5月25日,该厂将由浙江省轻工进出口公司分配的计划指标中的40吨高压聚乙烯指标批件,倒卖给宁波镇海塑料厂,从中非法获利4.8万元,汇入宁海县城关百花塑料厂(个体工商户)。7月30日,被宁波市镇海区工商局查获,将此案移送宁海县工商局处理。
  宁海县轻工塑料厂倒卖计划分配指标(批件),属国务院《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三)项所列的投机倒把行为。根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对其作出没收非法所得4.8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二:董志斌倒卖走私卷烟案
  经查明,董志斌于1992年9月29日夜,携带自筹现金47万元左右,雇用胡陈港网船,在钓鱼礁附近海面,从福建走私船上,以每箱1325元的价格购得走私卷烟339箱(每箱50条)。在其儿子董贻川、女婿王园飞、苏财斌、方善根、杨士仕的帮助下,用手拉车拉回,分别藏于家中和其承包的橘场仓库内,并进行伪装。县工商局于10月2日、7日分两次查获其隐藏的走私卷烟16914条,其中,希尔顿13424条、万宝路1000条、石林2490条。
  董志斌的上述行为,属国务院《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其《施行细则》第二条第(二)项所列之投机倒把行为,根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其作出查扣的走私卷烟由宁海县烟草专卖公司收购,收购款511893元没收上缴国库的处罚。
  案例三:宁海县煤气公司等限制竞争案
  当事人宁海县煤气公司、宁海县城北液化气有限公司、宁海县桥头胡液化气站、宁海县东海煤气有限公司均系具备储灌设施的煤气公司,有资质向本县各个体代灌点及个人供应民用液化气。1998年11月25日,上述当事人签订《联合经营协议书》,组成经营联合体,约定4家单位统一价格,统一服务标准,统一进气渠道,统一结算方式。成立名义上的董事会,其成员由4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组成,订立《经营联合体实施细则》,根据地域位置,划定责任服务区。同时联合体还采取口头告知及书面通知的形式,要求各代灌点、用户按划定区域到指定的煤气公司充灌煤气。并称:如发现钢瓶外流出本县,将收回营业执照及经营许可证,取消代灌资格。为保证协议和通知的执行,经营联合体的成员对未按划定区域灌气的供应点,采取劝阻、上路拦截、扣押车辆或钢瓶等措施。
  1999年4月12日,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不正当竞争进行立案调查。办案人员向涉案当事人、各代灌点、液化气用户及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后,掌握充分、翔实的证据材料。其后,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当事人采取联合经营方式,协议划分市场,限制用户(消费者)自由选择商品的自由,排挤其他经营者参与公平竞争的权利,属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万元的处罚。
  当事人不服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处罚决定,认为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作出的处罚定性有误,适用法律不当,遂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其理由是:1.当事人组建联合体,并划片经营的目的是为规范竞争无序的燃气市场,符合省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2.实施上路拦车等措施是受当地消防等执法部门委托进行安全监管,而非当事人企业行为;3.与当地各个体代灌点签订协议后实施的检查属内部管理行为。
  在诉讼中,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和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均认为:宁海县煤气公司等采取联合经营方式,划定各自液化气供应区域,并采取口头及书面通知,签订协议,上门劝阻甚至上路拦截、扣押等手段,强制他人充灌其指定经营者煤气的行为,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构成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宁波市工商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维持宁波市工商局的处罚决定。
  案例四:宁海县天明山铝制品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当事人宁海县天明山铝制品厂。当事人于1996年开始与“囍”注册商标所有人辽宁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及其委托管理人沈阳双喜压力锅制造总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开始在压力锅上使用“囍”注册商标。2000年7月30日,沈阳双喜压力锅制造总公司终止授予当事人“囍”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并限定自终止之日起3个月时间为当事人处理善后事务时间,即2000年11月开始,当事人必须停止一切带有“囍”注册商标压力锅的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自终止限定期满后,仍继续从事“囍”牌压力锅生产经营活动。至案发,共生产“囍”牌压力锅2万只,并以平均每只50元的价格全部销出,非法经营额100万元。2001年5月18日,被梅林工商所检查查获。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1)、(2)、(3)项及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2.收缴并销毁库存带有“囍”注册商标的外包装箱5100只,内箱3.5万只;3.消除现存带有“囍”注册商标的压力锅上的侵权商标;4.罚款30万元,上缴国库。
  案例五:王端明等13人串通投标案
  当事人王端明、叶贤坤、杨彩素、林建平、陈昌志、应小照、沈夏凤、戴夏平、吴杰方、陈昌良、胡金女11人,当事人周菊华、王端进。2002年12月,宁海跃龙综合市场公开招标2003~2005年各类摊位经营权,其中,干水产二类经营摊位11个,标底为每月每个摊位1800元。2002年12月10日,当事人王端明等11人,会同周菊华、王端进2人,聚会商量如何能使11个当事人如愿得到跃龙市场干水产经营摊位,又能把投标金额压到最低。经过多次协商,达成串通投标协议,决定按照摊位位置的好坏和1800元的标底进行统一竞标,将投标额控制在1840元到1801.01元之间,以压低标价,内定中标人,并由得到好摊位的人每月拿出85~2360元不等的金额来补偿得到坏摊位的人,以弥补摊位位置分配不均的矛盾。另外,为补偿失标的周菊华、王端进,并让市场内中标一类摊位的2个知情人对此事保密,11人还平均拿出3636.40元,合计4万元,给上述每人1万元的补偿和“封口费”。
  2002年12月11日下午,13名当事人按照商定的数额分头填写投标卡,参加跃龙市场干水产品二类摊位2003~2005年经营权的投标。其中,王端明投标金额最高为1840元,王端进投标金额最低为1800元。
  分局查实此案后认为,王端明等13人在跃龙市场干水产二类摊位招标过程中,事先经过密商,以压低标价,内定中标人的形式中标,违背公平竞争原则,损害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已构成串通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13名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王端明等11名当事人2002年12月11日宁海县跃龙综合市场干水产二类摊位中标无效,并处以每人罚款8000元;2.没收周菊华、王端进两人投标押金。
  案例六:宁海县甬石东南化工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柴油案
  当事人宁海县甬石东南化工有限公司于2006年7月28日以5580元/吨单价从宁波甬石农垦油品有限公司购入0#轻柴油500吨,存放于当事人位于宁海县强蛟加爵科村油库的一个油罐中准备销售。2006年8月10日,分局依法对上述轻柴油进行抽样检验,结果认定所检样品不符合GB252—2000(轻柴油)标准,为不合格产品。2006年8月25日,对该批柴油再次进行抽样检验,结果仍认定为不合格。分局根据上述事实,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决定没收不符合GB252—2000(轻柴油)标准的0#轻柴油500吨。
  案例七:董亚红、宁海县跃龙假日酒店酒水买断案
  当事人董亚红,系个体食品经营户;当事人宁海县跃龙假日酒店。董亚红于2006年9月27日与宁海县跃龙假日酒店签订酒水买断合同。合同约定:董亚红提供“赞助费”15万元,在合同期内,由董亚红安排促销员,宁海县跃龙假日酒店不得另行向其他厂商进货及安插促销员,KTV包厢所销售的酒、饮料等商品由董亚红独家供应。至2008年3月,董亚红向宁海县跃龙假日酒店销售雪花啤酒等商品,并以从货款中扣除的方式向宁海县跃龙假日酒店支付“赞助费”10万元。宁海县跃龙假日酒店未如实入账。分局查实此案后认定,两当事人在正常的货款往来之外以支付“赞助费”的形式,达到促成交易机会,排斥其他竞争对手的目的,属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两当事人作出没收宁海县假日酒店违法所得10万元,并对董亚红、宁海县跃龙假日酒店分别处以罚款4万元、1万元的处罚决定。

知识出处

宁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志

《宁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全面如实地记述了宁海工商行政管理的历史、现状及其曲折的沿革过程。全书包括企业登记管理、市场管理、合同管理、经济检查、法制工作、行政事务、社会团体等十三章内容,是一部宁海工商的发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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