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打击投机倒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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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3366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打击投机倒把
分类号: F203.9;D914.33
页数: 8
页码: 263-270
摘要: 本文概述了新中国成立后至1990年代初期,宁海县打击投机倒把活动的历史演变。初期,为稳定市场和计划经济体制,国家通过行政手段严厉打击投机倒把,查处了一系列违法案件。1950年代至1960年代,随着国民经济形势的变化,打击投机倒把的力度和范围也有所调整,但始终是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期间,宁海县查处了多起投机违法案件,包括哄抬物价、倒卖国家物资等。1966年后,受“文化大革命”影响,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受到冲击,但打击投机倒把工作未中止,并成立了专门机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经济政策的调整,打击投机倒把的政策和方式也逐步转变。1980年代后,宁海县工商局加强经济检查,设立举报站,查处了一批倒卖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商品的案件。1990年代初,随着打击走私联合行动的展开,宁海县继续加大打击投机倒把的力度。
关键词: 宁海县 工商 投机倒把

内容

投机倒把是经济违法活动的一种表现形式。由于所处的历史阶段、时代背景和国家经济政策的不同,它的内涵和范围也不尽相同。新中国成立后至20世纪90年代初期,打击投机倒把是国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计划经济体制的重要手段,也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之一。
  新中国成立初期,一些不法私商趁人民民主政权尚不稳固,国家经济处于困难之机,抬价抢购粮、棉等主要物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国家通过国营商业扩大采购和调拨物资供应市场,平抑物价。同时采取行政手段,打击投机倒把活动。1950年11月,中央财贸部发出《关于取缔投机商业的八项指示》,第一次对投机倒把违法行为的处理办法作出明确规定。1951年8月,县政府发布《为保护正当工商业利益、引导行商向正规工商业发展,防止投机以便管理的布告》。1952年,在工商界向资产阶级不法分子和投机商人开展“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窃国家资源、反偷工减料和反盗窃经济情报”的“五反”斗争中,县工商科作为主管私营工商业的职能部门,与县税务局配合,先后查处白峤盐号陆铭勋伪造印章、贩卖私盐、偷税漏税、扰乱市场案,沙柳盐号、宁海盐号伪造印章、偷税漏税案等一批投机违法案件,其中陆铭勋被移送法院判刑,在全县引起强烈反响。
  1953~1954年,查处一些严重破坏粮食、棉花、油料等主要物资统购统销和计划收购的投机倒把案件,保障国家粮、棉、油等主要物资实施统购统销政策。
  1959~1961年,国民经济发生严重困难,生产和生活资料供应极度紧张,甚至人民生活必需的消费品也不能保证供应,致使市场物价猛涨,投机倒把活动增多。据县商业局《1959年市场管理工作总结》记载,是年,全县查处投机违法行为1152人,其中,无证402人,破坏计划45人,贩卖耕牛152人,严重投机行为85人,投机倒把集团9个,涉及64人。处以罚款40人,移送司法机关逮捕8人,其中,判处有期徒刑5年以上3人,5年以下1人,缓刑4人。
  1962年1月,国务院发出《关于禁止市场管理工作中违法乱纪行为的指示》,规定市场管理部门处理投机违法案件的权限:属于批评、教育、警告、平价收购某些少数违法商品等较轻处理的,可以由基层市场管理单位处理;属于没收、罚款、平价收购比较大量的违法商品等较重处理的,基层市场管理部门无权决定,只能提出意见,报请县级或相当于县级的市场管理部门批准后,才能执行。是年,全县查处投机违法案件59起。
  1963年3月25日,国务院颁发《关于打击投机倒把和取缔私商长途贩运几个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明确正当交易和投机倒把的界限,正当地进行商业活动和长途贩运、投机倒把之间的界限,具体规定下列行为属投机倒把活动:1.私商转手批发,长途贩运;2.开设地下厂店行栈,放高利贷,雇工剥削;3.黑市经纪,买空卖空,居间牟利,坐地分赃;4.组织投机集团,内外勾结,走私行贿,盗卖国家资财;5.囤积居奇,哄抬物价;6.投机倒卖耕畜;7.投机倒卖国家统购派购物资和计划分配的工业品;8.伪造或倒卖票证,贩卖黄金、白银、外币。1963~1965年,依据《暂行规定》,全县共查处投机违法案件117起,由于把超出县域范围的个人贩运活动作为投机倒把来打击,一些有益、正当的交易活动受到限制。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受到冲击,工作基本停顿,但打击投机倒把一直没有中止。1967年,浙江省革命委员会生产委员会批转浙江省商业厅《关于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的报告》,要求市、县由公安、商业、粮食、税务、交通、手工业和市场管理部门组成打击投机倒把领导小组,加强对打击投机倒把工作的领导。196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发出《关于进一步打击反革命经济主义和投机倒把活动的通知》。根据上述《报告》和《通知》精神,宁海县相继成立县和各区(镇)打击投机倒把办公室,专门承担打击投机倒把和市场管理任务。
  这一时期,投机违法活动以倒卖粮票和布票等无价票证、耕牛、化肥,国家统购派购的一、二类重要农副产品和国家计划分配的工业品居多。1976年,县打办在县商业局等部门配合下,破获一起宁海县医药公司个别职工与县内外社会上不法分子内外勾结,以白腊克鸡胆冒充名贵药材蛇胆的假蛇胆大案。该案涉及慈溪、余姚、镇海、鄞县、宁海、宁波市区五县一市,涉案人员30余人,其中,国家企事业单位内部人员6人,社会闲散人员20余人。从1973~1975年,共向宁海县医药公司投售假蛇胆60余斤,骗取国家钱财3.5万余元,是宁波地区影响较大的集团性投机倒把大案。首犯镇海一名社会闲散人员在镇海被判刑,宁海的4名涉案人员受到开除公职、罚款等相应处理。1977年,查处西店公社樟树大队陈康法盗用樟树大队印章和收款单,大量倒卖国家二类物资中药材元胡,与普陀县医药公司个别人员内外勾结盗卖医药公司仓库中药材海漂蛸,并制作假账对抗检查,陈康法被法院判刑两年。1968~1978年,县打办共查处投机违法案件1622起,其中,倒卖票证及其他物资金额在3000元以上或牟利1000元以上的重大案件33起,缴获粮票12500.5千克,布票9028尺,木材、钢材及其他物资价值约8.9万元,罚没款金额20.1万元,移送政法机关处理13人。在此期间,由于“左”的思想指导,把一些运销三类农副产品、个体作坊、个体经营等有益的生产经营活动当作资本主义自发势力和投机倒把进行查处,造成打击面过宽,甚至出现错案。对此,在以后的案件复查中作了纠正。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上来,国家实行“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经济政策,打击投机倒把的政策和方式也随之逐步调整。1979年4月,国家工商总局函告各地,对投机倒把人员,不再用举办学习班的办法审查;流窜犯可由公安部门收审;本地人员随时询问审查,不应留宿隔夜审查。1979~1980年,全县查处投机违法案件39起,罚款金额1.97万元。
  1981年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的指示》。《指示》对国务院1963年《暂行规定》中界定的投机倒把活动作了修改,规定下列12种行为属投机倒把活动:1.非法倒卖工农业生产资料;2.抬价抢购国家计划收购物资,破坏国家收购计划;3.从国营和供销合作社零售商店套购商品,转手加价出售;4.个人坐地转手批发;5.黑市经纪,牟取暴利;6.买空卖空,转包渔利;7.囤积居奇,哄抬物价;8.倒卖计划供应票证和银行有价证券;9.倒卖金银、外币、珠宝、文物、外货、贵重药材;10.偷工减料,掺杂作假,以假充真,骗钱牟利;11.以替企业、事业等单位办理业务为名,巧立名目,招摇撞骗,掠取财物;12.出卖证明、发票、合同,代出证明,代开发票,代订合同,提供银行账户、支票、现金,从中牟取非法收入。《指示》要求对从事投机倒把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除按政策规定罚款或没收财物外,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3月,县政府发出《关于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打击投机倒把活动的通知》。4月,根据省政府打击走私会议精神,县政府成立宁海县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副县长赵淳然为组长,县工商局副局长陈洪山、武警大队大队长王行盛为副组长,日常工作由工商局负责处理。4~8月,连续查获走私贩私案件13起,走私的物资有手表、录音磁带、涤纶布、自动伞等。是年,全县共查处投机违法案件48起,其中,投机倒把案件18起,大要案11起,罚没款15.1万元,是以往年度的近10倍。违法主体属集体企业单位的有11起,占投机违法案件总数的20%。宁海一家电风扇厂大量就地转手倒卖电扇配件,非法获利25万余元。同时,冒用上海产地和“上海”牌商标,谎称按“华生”牌图纸制造,用支付巨额“回扣费”等不正当手段推销电扇,支持一些黑市经纪人和单位居间牟利,被处以追缴没收部分非法利润8.5万元的处罚。省工商局印发的《浙江省企业普查登记资料》记录了该厂的一些非法活动。宁海城关人柳永生及岳井综合社、城关表带厂,倒卖涤棉纱31.7吨,非法获利5.22万元,其中,柳永生得2.39万元,岳井综合社得2.43万元,城关表带厂得0.4万元。柳永生被全额追缴没收所获暴利款,岳井综合社、城关表带厂分别处以追缴没收部分非法收入的处罚。
  1982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依据上述文件精神,县工商局从基层工商所抽调6名人员,组成办案组,及时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全年查处一般违法案件72起,投机倒把案件22起,罚没款17.2万元,其中,非法获利万元以上的大案4起,千元以上的大案9起。移送司法机关处理7起,判刑4人。查处的温州流窜人员朱成德投机诈骗非法获利4.9万元案、周若兰及凤潭五金厂倒卖煤炭1018吨案、毛屿公社塘厂五金厂倒卖锌块295.8吨案、冯养国与宁海燃料公司个别人员合伙倒卖柴油96桶案等一批大要案,在宁波地区乃至全省都有较大影响。
  1983年,查处投机违法案件101起,其中,投机倒把案件13起,大要案6起,罚没款2.4万元。1984年,查处投机违法案件50起,其中,投机倒把案件11起。是年,非法收购、倒卖票证情况非常突出。宁海一市粮管所所属跳头粮站于11月1日至12月16日,以粮价平转议的手法非法收购粮票面值240944.5千克。出售粮票的均是粮站附近的村民,共有34人。其中,属当事人向外地购进粮票然后加价倒卖给粮站的有229676.5千克,当事人自己结余的粮票有11177千克。此案非法收购倒卖粮票数量之大,涉案人数之多,作案主体又涉及国家主管粮食部门,为宁海前所未有。
  1985年,省政府依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就地转手倒卖活动的通知》精神,确定生铁、钢材、汽车、水泥、有色金属、废钢铁、化肥、石油、化学纤维、呢绒、彩色电视机及各种名牌电视机、电冰箱、自行车、缝纫机、摩托车等17种商品为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禁止就地转手倒卖。1985~1986年,结合清理整顿公司和党政机关、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共查处投机违法案件161起,其中,投机倒把案件26起,大要案12起。投机倒把案件中,属倒卖重要生产资料大案6起,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起,由司法机关逮捕判刑3人。倒卖的重要物资有各类汽车6辆、钢材199.6吨、涤纶丝97.89吨、铝锭100吨、煤炭32吨、水泥18吨、紧俏卷烟7655条等。宁海县岔路工业公司套用外汇倒卖涤纶丝95吨,非法获利32.2万元,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与此案有牵连的宁海县第三纺织公司、宁海县双龙实业有限公司分别受到追缴非法所得的处理。
  1987年9月,国务院颁发《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条例》规定11种行为属投机倒把行为:1.倒卖国家禁止或限制自由买卖物资、物品的;2.从零售商店或其他渠道套购紧俏商品就地加价倒卖的;3.倒卖国家计划供应物资票证,倒卖发票、批件、执照、提货凭证、有价证券的;4.倒卖文物、金银(包括制品)、外汇的;5.倒卖经济合同,利用经济合同或其他手段骗买骗卖的;6.制造推销冒牌商品、假商品、劣质商品,坑害消费者或者掺杂使假、偷工减料情节严重的;7.印制、销售、传播非法出版物(包括录音录像制品),获得非法利润的;8.为投机倒把活动提供发票、支票、现金、银行账户以及其他方便条件,或者代出证明、发票、代订合同的;9.利用报销凭证弄虚作假进行不正当经营的;10.垄断货源,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的;11.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打击投机倒把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当年,打击投机违法活动的重点是重要农副产品管理,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活动,查处利用平议差价倒卖卷烟等紧俏消费品。共查处投机违法案件940起,其中,投机倒把案件15起,大要案5起,罚没金额4.06万元。查处的主要物资除重要农副产品外,有紧俏卷烟4700条、化肥153吨、玉器3件、珍珠45千克等。是年,根据市工商局部署,完成对历年投机违法案件案卷的清理建档工作,并开展办案质量评比。
  1988年3月,县工商局设立经济检查队,专司查处投机违法活动和协调指导全局办案工作。是年,共查处违法案件500起,其中,投机倒把案件79起,大要案16起,比1987年增加3.3倍,罚没款16.9万元,比1987年增加4.4倍。从查处的案件来看,流通领域倒卖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商品的情况相当严重。10月1日,在宁海新客运总站甬临线道口查获非法倒卖的各档卷烟1.2万余条,这是宁海县工商部门首次查获大数额倒卖的卷烟。全年查获倒卖卷烟案件25起,倒卖化肥、铝锭等重要生产资料案件8起,分别占投机倒把案件总数的32%、10%。查处的投机违法物资主要有化肥97吨、农药0.1吨、农用薄膜400千克、铝锭36吨、彩色电视机7台、各档卷烟28721条、粮票15235千克。
  1989年,县工商局制订《经济检查考评办法》,落实办案责任制,设立“经济违法案件举报站”,公布举报电话。结合清理整顿公司和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换照中发现的问题,查处倒卖重要生产资料案件24起,查处的投机倒卖主要物资有钢材41吨、铜铝等有色金属115吨、柴油81吨、化肥30吨、农药2.01吨。宁海深甽银粉厂倒卖计划铝锭34.55吨、临海市大田农资供应站倒卖化肥16.5吨等一批大要案相继受到查处。贯彻省、市打击鳗苗走私工作会议精神,查获非法收购倒卖的鳗苗5.83千克、鳗苗收购款7.04万元和制氧机,收购鳗苗用袋、瓶等一批作案工具。3月7日,在力洋检查点查获非法收购走私的鳗苗2.4千克,价值5万元,是宁波市当年查获的最大一起鳗苗走私案。在公安、财税、商业等部门配合下整治卷烟市场,出动检查223人次,检查车辆1690辆,经营户118户,查处倒卖卷烟案件52起,查获中高档卷烟61371条。岔路供销社前童分社一名职工先后从县糖烟酒公司购入各档卷烟1.89万条,在宁海城关就地转手倒卖,非法经营额达9.56万元。全年共查处投机违法案件861起,其中,投机倒把案件184起,大要案92起,非法获利30万元以上案件1起,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案件2起,共处罚没款53.2万元,比1988年增加2.14倍。
  1990年,针对投机违法活动的新动向、新特点,工商部门配备对讲机、办案专用箱等办案工具,突出重点、采取放暗线、上路查、搞突击检查等措施,集中力量,有目标、有针对性地进行查处。城关第二工商所,根据群众举报,在公安部门配合下,于7月7日夜,在力洋苔芳查获毛屿南溪人陈某从福建水路贩运来的走私红双喜香烟50箱(2449条),价值10万余元。力洋工商所在3月连续查获非法收购、走私鳗苗案6起,查获鳗苗3.6千克,收购鳗苗款1210元及面包车1辆,捣毁非法收购点3个。长街工商所查获多起非法收购倒卖蚕茧大案,荣立集体三等功。是年,全县共查处投机违法案件344起,其中,投机倒把案件89起,大要案8起;罚没10万元以上大案1起,5万元大案1起,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大案6起,1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罚没款总额62万元。查处的投机违法物资主要有:有色金属16.6吨、水泥114吨、废钢铁27.6吨、国库券4400元、侨汇券693张、卷烟104623条,其中,走私外烟18171条,鳗苗4.22千克。
  1991年,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严厉打击走私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县政府设立宁海县打击走私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工商局,由局长柯根权兼任副主任。1~5月,根据省政府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走私鳗苗,明传电报精神,共出动检查456人次,检查旅馆、招待所34户,车辆560辆,取缔鳗苗非法收购点16个,查获非法收购走私鳗苗案件23起,鳗苗7.08千克。7月,查获宁海县轻工塑料厂将省轻工进出口公司分配的40吨高压聚乙烯指标批件倒卖给宁波市镇海塑料厂,非法获利4.8万元案件。针对在甬临线公路和三门湾沿海一带走私贩私外烟活动增多的新情况,工商部门充分发挥举报网络作用,在有关部门配合下,“西查甬临线,东堵海岸线”,开展查缉倒卖走私外烟活动。8月22日,在甬临线岔路段查获宁海县烟草专卖公司违反规定、非法运输的外烟145箱。10月8日,武警青珠哨所在三门湾海面查获福建省肖运机6号船走私外烟150箱,并将船上所载无准运证的日本产己内酰胺(进口化纤原料)100吨移交县工商局处理,当事人被处以罚款10万元。是年,全县共查处投机违法案件455起,罚没金额137.8万元,是1990年的2.38倍。其中,查处外烟走私贩私案件365起,占案件总数的80%;罚没款118万元,占罚没款总额的85%;共查获外烟6万余条。
  1992年,查处非法运输和倒卖外烟等走私物品和非法收购走私鳗苗案件48起,占投机违法案件总数的75%。查处的物品主要有:外烟40097条、无合法凭证进口摩托车4辆、鳗苗2.01千克。5月13日,城关第二工商所在大佳何公路查获烟贩用石棉瓦伪装运输外烟3250条,价值9万元。10月上旬,城关第二工商所又在县工商局经检队和力洋工商所的配合下,查获明港镇村民董志斌隐蔽在家里和橘地里的走私外烟16914条,价值51万元,这是宁海县工商系统查获的最大一起走私贩私卷烟案。城关第二工商所被市工商局授予集体三等功。县工商局被市政府评为1991~1992年度宁波市反走私斗争先进集体。
  1993年开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社会主义法制的逐步完善,一些原被界定为投机倒把的行为,有的被新制定或修订后的法律法规所允许转变为合法,有的被定性为其他违法行为,通过制定单项法律法规调整和规范,投机倒把范围缩小,投机倒把概念逐渐淡化,以投机倒把名义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逐年减少。走私贩私物品由卷烟转向汽车、摩托车等。
  1993年7月,省工商局发出《关于进一步严肃缉私纪律,坚持依法缉私的通知》,严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任何名义和形式下海缉私。9月,省工商局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陆上缉私,积极参加全省打击走私联合行动。11月,市政府打击走私办公室发出通知,规定无合法凭证,未经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验证盖章的进口汽车,不得发放牌照。1993~1995年,全县共查处投机违法案件1015起,其中,投机倒把案件114起,大要案28起,罚没款金额102.7万元,3起案件3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查处的物资主要有:走私卷烟1362条、汽车16辆、摩托车2辆,废钢铁8.1吨,化肥23.3吨、农药4.63吨。
  1996~1998年,共查处投机倒把案件60起,其中,走私贩私案件24起。查处的物品主要有走私贩私外烟2392条、摩托车36辆,无合法凭证进口摩托车431辆,化工原料700吨、化肥53吨、农药5.3吨。1998年4月,经检队更名为经检大队,同时增加经检办案人员。
  1999~2000年,共查处投机倒把案件25起,其中,万元以上大案10起,共处罚没款34.5万元。从违法主体上看,全民、集体事业单位违法4起占16%,国有集体企业违法5起占20%,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违法7起占28%,社会闲散人员违法9起占36%。投机倒把案件数量虽有下降,但有的案件情节严重。1999年2月,查处宁海县医药药材总公司、宁海县人民医院经销劣质“飞虎”牌净阴灵洗液50101瓶,非法经营额70.77万元大案。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没收尚未销售的净阴灵洗液1.1万瓶,并对宁海县医药药材总公司、宁海县人民医院分别处以2万元、8万元的罚款。6月,查处宁波天马商务发展有限公司,伪造宁波电力公司接收单,骗买骗卖煤炭6278吨大案。责令宁波天马商务有限公司将煤炭销售款3.34万元和囤放在强蛟码头尚未销售的煤炭6166.64吨退回给煤炭供货单位,并处罚款4万元。2000年6月,宁海县长街镇人郑志平与福建省蒲成县石坡镇人罗嵩合伙倒卖“555”牌外烟2750条(后经检验为假冒),被处以没收销毁假冒“555”牌外烟2750条,对两人分别罚款3万元、3.1万元。2000年,各工商所设立经检中队,由分管所长兼任中队长。2001~2007年,投机倒把案件明显减少,7年仅查处投机倒把案件17起。
  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决定废止《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至此,“投机倒把”一词退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法领域。

知识出处

宁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志

《宁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全面如实地记述了宁海工商行政管理的历史、现状及其曲折的沿革过程。全书包括企业登记管理、市场管理、合同管理、经济检查、法制工作、行政事务、社会团体等十三章内容,是一部宁海工商的发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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