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经济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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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3365
颗粒名称: 第七章 经济检查
分类号: F203.9
页数: 33
页码: 261-293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经济检查工作情况,分别记述了打击投机倒把、查处假冒伪劣商品、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传销活动、查处其他违法违章行为、典型案例等。
关键词: 宁海县 工商 经济检查

内容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济检查的目的是保护合法经营,制止违法活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在不同的历史阶段,经济检查有不同的工作重点,检查的方式、方法也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而变化。
  第一节 打击投机倒把
  投机倒把是经济违法活动的一种表现形式。由于所处的历史阶段、时代背景和国家经济政策的不同,它的内涵和范围也不尽相同。新中国成立后至20世纪90年代初期,打击投机倒把是国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计划经济体制的重要手段,也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之一。
  新中国成立初期,一些不法私商趁人民民主政权尚不稳固,国家经济处于困难之机,抬价抢购粮、棉等主要物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国家通过国营商业扩大采购和调拨物资供应市场,平抑物价。同时采取行政手段,打击投机倒把活动。1950年11月,中央财贸部发出《关于取缔投机商业的八项指示》,第一次对投机倒把违法行为的处理办法作出明确规定。1951年8月,县政府发布《为保护正当工商业利益、引导行商向正规工商业发展,防止投机以便管理的布告》。1952年,在工商界向资产阶级不法分子和投机商人开展“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窃国家资源、反偷工减料和反盗窃经济情报”的“五反”斗争中,县工商科作为主管私营工商业的职能部门,与县税务局配合,先后查处白峤盐号陆铭勋伪造印章、贩卖私盐、偷税漏税、扰乱市场案,沙柳盐号、宁海盐号伪造印章、偷税漏税案等一批投机违法案件,其中陆铭勋被移送法院判刑,在全县引起强烈反响。
  1953~1954年,查处一些严重破坏粮食、棉花、油料等主要物资统购统销和计划收购的投机倒把案件,保障国家粮、棉、油等主要物资实施统购统销政策。
  1959~1961年,国民经济发生严重困难,生产和生活资料供应极度紧张,甚至人民生活必需的消费品也不能保证供应,致使市场物价猛涨,投机倒把活动增多。据县商业局《1959年市场管理工作总结》记载,是年,全县查处投机违法行为1152人,其中,无证402人,破坏计划45人,贩卖耕牛152人,严重投机行为85人,投机倒把集团9个,涉及64人。处以罚款40人,移送司法机关逮捕8人,其中,判处有期徒刑5年以上3人,5年以下1人,缓刑4人。
  1962年1月,国务院发出《关于禁止市场管理工作中违法乱纪行为的指示》,规定市场管理部门处理投机违法案件的权限:属于批评、教育、警告、平价收购某些少数违法商品等较轻处理的,可以由基层市场管理单位处理;属于没收、罚款、平价收购比较大量的违法商品等较重处理的,基层市场管理部门无权决定,只能提出意见,报请县级或相当于县级的市场管理部门批准后,才能执行。是年,全县查处投机违法案件59起。
  1963年3月25日,国务院颁发《关于打击投机倒把和取缔私商长途贩运几个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明确正当交易和投机倒把的界限,正当地进行商业活动和长途贩运、投机倒把之间的界限,具体规定下列行为属投机倒把活动:1.私商转手批发,长途贩运;2.开设地下厂店行栈,放高利贷,雇工剥削;3.黑市经纪,买空卖空,居间牟利,坐地分赃;4.组织投机集团,内外勾结,走私行贿,盗卖国家资财;5.囤积居奇,哄抬物价;6.投机倒卖耕畜;7.投机倒卖国家统购派购物资和计划分配的工业品;8.伪造或倒卖票证,贩卖黄金、白银、外币。1963~1965年,依据《暂行规定》,全县共查处投机违法案件117起,由于把超出县域范围的个人贩运活动作为投机倒把来打击,一些有益、正当的交易活动受到限制。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受到冲击,工作基本停顿,但打击投机倒把一直没有中止。1967年,浙江省革命委员会生产委员会批转浙江省商业厅《关于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的报告》,要求市、县由公安、商业、粮食、税务、交通、手工业和市场管理部门组成打击投机倒把领导小组,加强对打击投机倒把工作的领导。196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发出《关于进一步打击反革命经济主义和投机倒把活动的通知》。根据上述《报告》和《通知》精神,宁海县相继成立县和各区(镇)打击投机倒把办公室,专门承担打击投机倒把和市场管理任务。
  这一时期,投机违法活动以倒卖粮票和布票等无价票证、耕牛、化肥,国家统购派购的一、二类重要农副产品和国家计划分配的工业品居多。1976年,县打办在县商业局等部门配合下,破获一起宁海县医药公司个别职工与县内外社会上不法分子内外勾结,以白腊克鸡胆冒充名贵药材蛇胆的假蛇胆大案。该案涉及慈溪、余姚、镇海、鄞县、宁海、宁波市区五县一市,涉案人员30余人,其中,国家企事业单位内部人员6人,社会闲散人员20余人。从1973~1975年,共向宁海县医药公司投售假蛇胆60余斤,骗取国家钱财3.5万余元,是宁波地区影响较大的集团性投机倒把大案。首犯镇海一名社会闲散人员在镇海被判刑,宁海的4名涉案人员受到开除公职、罚款等相应处理。1977年,查处西店公社樟树大队陈康法盗用樟树大队印章和收款单,大量倒卖国家二类物资中药材元胡,与普陀县医药公司个别人员内外勾结盗卖医药公司仓库中药材海漂蛸,并制作假账对抗检查,陈康法被法院判刑两年。1968~1978年,县打办共查处投机违法案件1622起,其中,倒卖票证及其他物资金额在3000元以上或牟利1000元以上的重大案件33起,缴获粮票12500.5千克,布票9028尺,木材、钢材及其他物资价值约8.9万元,罚没款金额20.1万元,移送政法机关处理13人。在此期间,由于“左”的思想指导,把一些运销三类农副产品、个体作坊、个体经营等有益的生产经营活动当作资本主义自发势力和投机倒把进行查处,造成打击面过宽,甚至出现错案。对此,在以后的案件复查中作了纠正。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上来,国家实行“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经济政策,打击投机倒把的政策和方式也随之逐步调整。1979年4月,国家工商总局函告各地,对投机倒把人员,不再用举办学习班的办法审查;流窜犯可由公安部门收审;本地人员随时询问审查,不应留宿隔夜审查。1979~1980年,全县查处投机违法案件39起,罚款金额1.97万元。
  1981年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的指示》。《指示》对国务院1963年《暂行规定》中界定的投机倒把活动作了修改,规定下列12种行为属投机倒把活动:1.非法倒卖工农业生产资料;2.抬价抢购国家计划收购物资,破坏国家收购计划;3.从国营和供销合作社零售商店套购商品,转手加价出售;4.个人坐地转手批发;5.黑市经纪,牟取暴利;6.买空卖空,转包渔利;7.囤积居奇,哄抬物价;8.倒卖计划供应票证和银行有价证券;9.倒卖金银、外币、珠宝、文物、外货、贵重药材;10.偷工减料,掺杂作假,以假充真,骗钱牟利;11.以替企业、事业等单位办理业务为名,巧立名目,招摇撞骗,掠取财物;12.出卖证明、发票、合同,代出证明,代开发票,代订合同,提供银行账户、支票、现金,从中牟取非法收入。《指示》要求对从事投机倒把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除按政策规定罚款或没收财物外,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3月,县政府发出《关于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打击投机倒把活动的通知》。4月,根据省政府打击走私会议精神,县政府成立宁海县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副县长赵淳然为组长,县工商局副局长陈洪山、武警大队大队长王行盛为副组长,日常工作由工商局负责处理。4~8月,连续查获走私贩私案件13起,走私的物资有手表、录音磁带、涤纶布、自动伞等。是年,全县共查处投机违法案件48起,其中,投机倒把案件18起,大要案11起,罚没款15.1万元,是以往年度的近10倍。违法主体属集体企业单位的有11起,占投机违法案件总数的20%。宁海一家电风扇厂大量就地转手倒卖电扇配件,非法获利25万余元。同时,冒用上海产地和“上海”牌商标,谎称按“华生”牌图纸制造,用支付巨额“回扣费”等不正当手段推销电扇,支持一些黑市经纪人和单位居间牟利,被处以追缴没收部分非法利润8.5万元的处罚。省工商局印发的《浙江省企业普查登记资料》记录了该厂的一些非法活动。宁海城关人柳永生及岳井综合社、城关表带厂,倒卖涤棉纱31.7吨,非法获利5.22万元,其中,柳永生得2.39万元,岳井综合社得2.43万元,城关表带厂得0.4万元。柳永生被全额追缴没收所获暴利款,岳井综合社、城关表带厂分别处以追缴没收部分非法收入的处罚。
  1982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依据上述文件精神,县工商局从基层工商所抽调6名人员,组成办案组,及时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全年查处一般违法案件72起,投机倒把案件22起,罚没款17.2万元,其中,非法获利万元以上的大案4起,千元以上的大案9起。移送司法机关处理7起,判刑4人。查处的温州流窜人员朱成德投机诈骗非法获利4.9万元案、周若兰及凤潭五金厂倒卖煤炭1018吨案、毛屿公社塘厂五金厂倒卖锌块295.8吨案、冯养国与宁海燃料公司个别人员合伙倒卖柴油96桶案等一批大要案,在宁波地区乃至全省都有较大影响。
  1983年,查处投机违法案件101起,其中,投机倒把案件13起,大要案6起,罚没款2.4万元。1984年,查处投机违法案件50起,其中,投机倒把案件11起。是年,非法收购、倒卖票证情况非常突出。宁海一市粮管所所属跳头粮站于11月1日至12月16日,以粮价平转议的手法非法收购粮票面值240944.5千克。出售粮票的均是粮站附近的村民,共有34人。其中,属当事人向外地购进粮票然后加价倒卖给粮站的有229676.5千克,当事人自己结余的粮票有11177千克。此案非法收购倒卖粮票数量之大,涉案人数之多,作案主体又涉及国家主管粮食部门,为宁海前所未有。
  1985年,省政府依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就地转手倒卖活动的通知》精神,确定生铁、钢材、汽车、水泥、有色金属、废钢铁、化肥、石油、化学纤维、呢绒、彩色电视机及各种名牌电视机、电冰箱、自行车、缝纫机、摩托车等17种商品为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禁止就地转手倒卖。1985~1986年,结合清理整顿公司和党政机关、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共查处投机违法案件161起,其中,投机倒把案件26起,大要案12起。投机倒把案件中,属倒卖重要生产资料大案6起,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起,由司法机关逮捕判刑3人。倒卖的重要物资有各类汽车6辆、钢材199.6吨、涤纶丝97.89吨、铝锭100吨、煤炭32吨、水泥18吨、紧俏卷烟7655条等。宁海县岔路工业公司套用外汇倒卖涤纶丝95吨,非法获利32.2万元,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与此案有牵连的宁海县第三纺织公司、宁海县双龙实业有限公司分别受到追缴非法所得的处理。
  1987年9月,国务院颁发《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条例》规定11种行为属投机倒把行为:1.倒卖国家禁止或限制自由买卖物资、物品的;2.从零售商店或其他渠道套购紧俏商品就地加价倒卖的;3.倒卖国家计划供应物资票证,倒卖发票、批件、执照、提货凭证、有价证券的;4.倒卖文物、金银(包括制品)、外汇的;5.倒卖经济合同,利用经济合同或其他手段骗买骗卖的;6.制造推销冒牌商品、假商品、劣质商品,坑害消费者或者掺杂使假、偷工减料情节严重的;7.印制、销售、传播非法出版物(包括录音录像制品),获得非法利润的;8.为投机倒把活动提供发票、支票、现金、银行账户以及其他方便条件,或者代出证明、发票、代订合同的;9.利用报销凭证弄虚作假进行不正当经营的;10.垄断货源,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的;11.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打击投机倒把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当年,打击投机违法活动的重点是重要农副产品管理,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活动,查处利用平议差价倒卖卷烟等紧俏消费品。共查处投机违法案件940起,其中,投机倒把案件15起,大要案5起,罚没金额4.06万元。查处的主要物资除重要农副产品外,有紧俏卷烟4700条、化肥153吨、玉器3件、珍珠45千克等。是年,根据市工商局部署,完成对历年投机违法案件案卷的清理建档工作,并开展办案质量评比。
  1988年3月,县工商局设立经济检查队,专司查处投机违法活动和协调指导全局办案工作。是年,共查处违法案件500起,其中,投机倒把案件79起,大要案16起,比1987年增加3.3倍,罚没款16.9万元,比1987年增加4.4倍。从查处的案件来看,流通领域倒卖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商品的情况相当严重。10月1日,在宁海新客运总站甬临线道口查获非法倒卖的各档卷烟1.2万余条,这是宁海县工商部门首次查获大数额倒卖的卷烟。全年查获倒卖卷烟案件25起,倒卖化肥、铝锭等重要生产资料案件8起,分别占投机倒把案件总数的32%、10%。查处的投机违法物资主要有化肥97吨、农药0.1吨、农用薄膜400千克、铝锭36吨、彩色电视机7台、各档卷烟28721条、粮票15235千克。
  1989年,县工商局制订《经济检查考评办法》,落实办案责任制,设立“经济违法案件举报站”,公布举报电话。结合清理整顿公司和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换照中发现的问题,查处倒卖重要生产资料案件24起,查处的投机倒卖主要物资有钢材41吨、铜铝等有色金属115吨、柴油81吨、化肥30吨、农药2.01吨。宁海深甽银粉厂倒卖计划铝锭34.55吨、临海市大田农资供应站倒卖化肥16.5吨等一批大要案相继受到查处。贯彻省、市打击鳗苗走私工作会议精神,查获非法收购倒卖的鳗苗5.83千克、鳗苗收购款7.04万元和制氧机,收购鳗苗用袋、瓶等一批作案工具。3月7日,在力洋检查点查获非法收购走私的鳗苗2.4千克,价值5万元,是宁波市当年查获的最大一起鳗苗走私案。在公安、财税、商业等部门配合下整治卷烟市场,出动检查223人次,检查车辆1690辆,经营户118户,查处倒卖卷烟案件52起,查获中高档卷烟61371条。岔路供销社前童分社一名职工先后从县糖烟酒公司购入各档卷烟1.89万条,在宁海城关就地转手倒卖,非法经营额达9.56万元。全年共查处投机违法案件861起,其中,投机倒把案件184起,大要案92起,非法获利30万元以上案件1起,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案件2起,共处罚没款53.2万元,比1988年增加2.14倍。
  1990年,针对投机违法活动的新动向、新特点,工商部门配备对讲机、办案专用箱等办案工具,突出重点、采取放暗线、上路查、搞突击检查等措施,集中力量,有目标、有针对性地进行查处。城关第二工商所,根据群众举报,在公安部门配合下,于7月7日夜,在力洋苔芳查获毛屿南溪人陈某从福建水路贩运来的走私红双喜香烟50箱(2449条),价值10万余元。力洋工商所在3月连续查获非法收购、走私鳗苗案6起,查获鳗苗3.6千克,收购鳗苗款1210元及面包车1辆,捣毁非法收购点3个。长街工商所查获多起非法收购倒卖蚕茧大案,荣立集体三等功。是年,全县共查处投机违法案件344起,其中,投机倒把案件89起,大要案8起;罚没10万元以上大案1起,5万元大案1起,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大案6起,1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罚没款总额62万元。查处的投机违法物资主要有:有色金属16.6吨、水泥114吨、废钢铁27.6吨、国库券4400元、侨汇券693张、卷烟104623条,其中,走私外烟18171条,鳗苗4.22千克。
  1991年,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严厉打击走私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县政府设立宁海县打击走私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工商局,由局长柯根权兼任副主任。1~5月,根据省政府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走私鳗苗,明传电报精神,共出动检查456人次,检查旅馆、招待所34户,车辆560辆,取缔鳗苗非法收购点16个,查获非法收购走私鳗苗案件23起,鳗苗7.08千克。7月,查获宁海县轻工塑料厂将省轻工进出口公司分配的40吨高压聚乙烯指标批件倒卖给宁波市镇海塑料厂,非法获利4.8万元案件。针对在甬临线公路和三门湾沿海一带走私贩私外烟活动增多的新情况,工商部门充分发挥举报网络作用,在有关部门配合下,“西查甬临线,东堵海岸线”,开展查缉倒卖走私外烟活动。8月22日,在甬临线岔路段查获宁海县烟草专卖公司违反规定、非法运输的外烟145箱。10月8日,武警青珠哨所在三门湾海面查获福建省肖运机6号船走私外烟150箱,并将船上所载无准运证的日本产己内酰胺(进口化纤原料)100吨移交县工商局处理,当事人被处以罚款10万元。是年,全县共查处投机违法案件455起,罚没金额137.8万元,是1990年的2.38倍。其中,查处外烟走私贩私案件365起,占案件总数的80%;罚没款118万元,占罚没款总额的85%;共查获外烟6万余条。
  1992年,查处非法运输和倒卖外烟等走私物品和非法收购走私鳗苗案件48起,占投机违法案件总数的75%。查处的物品主要有:外烟40097条、无合法凭证进口摩托车4辆、鳗苗2.01千克。5月13日,城关第二工商所在大佳何公路查获烟贩用石棉瓦伪装运输外烟3250条,价值9万元。10月上旬,城关第二工商所又在县工商局经检队和力洋工商所的配合下,查获明港镇村民董志斌隐蔽在家里和橘地里的走私外烟16914条,价值51万元,这是宁海县工商系统查获的最大一起走私贩私卷烟案。城关第二工商所被市工商局授予集体三等功。县工商局被市政府评为1991~1992年度宁波市反走私斗争先进集体。
  1993年开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社会主义法制的逐步完善,一些原被界定为投机倒把的行为,有的被新制定或修订后的法律法规所允许转变为合法,有的被定性为其他违法行为,通过制定单项法律法规调整和规范,投机倒把范围缩小,投机倒把概念逐渐淡化,以投机倒把名义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逐年减少。走私贩私物品由卷烟转向汽车、摩托车等。
  1993年7月,省工商局发出《关于进一步严肃缉私纪律,坚持依法缉私的通知》,严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任何名义和形式下海缉私。9月,省工商局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陆上缉私,积极参加全省打击走私联合行动。11月,市政府打击走私办公室发出通知,规定无合法凭证,未经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验证盖章的进口汽车,不得发放牌照。1993~1995年,全县共查处投机违法案件1015起,其中,投机倒把案件114起,大要案28起,罚没款金额102.7万元,3起案件3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查处的物资主要有:走私卷烟1362条、汽车16辆、摩托车2辆,废钢铁8.1吨,化肥23.3吨、农药4.63吨。
  1996~1998年,共查处投机倒把案件60起,其中,走私贩私案件24起。查处的物品主要有走私贩私外烟2392条、摩托车36辆,无合法凭证进口摩托车431辆,化工原料700吨、化肥53吨、农药5.3吨。1998年4月,经检队更名为经检大队,同时增加经检办案人员。
  1999~2000年,共查处投机倒把案件25起,其中,万元以上大案10起,共处罚没款34.5万元。从违法主体上看,全民、集体事业单位违法4起占16%,国有集体企业违法5起占20%,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违法7起占28%,社会闲散人员违法9起占36%。投机倒把案件数量虽有下降,但有的案件情节严重。1999年2月,查处宁海县医药药材总公司、宁海县人民医院经销劣质“飞虎”牌净阴灵洗液50101瓶,非法经营额70.77万元大案。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没收尚未销售的净阴灵洗液1.1万瓶,并对宁海县医药药材总公司、宁海县人民医院分别处以2万元、8万元的罚款。6月,查处宁波天马商务发展有限公司,伪造宁波电力公司接收单,骗买骗卖煤炭6278吨大案。责令宁波天马商务有限公司将煤炭销售款3.34万元和囤放在强蛟码头尚未销售的煤炭6166.64吨退回给煤炭供货单位,并处罚款4万元。2000年6月,宁海县长街镇人郑志平与福建省蒲成县石坡镇人罗嵩合伙倒卖“555”牌外烟2750条(后经检验为假冒),被处以没收销毁假冒“555”牌外烟2750条,对两人分别罚款3万元、3.1万元。2000年,各工商所设立经检中队,由分管所长兼任中队长。2001~2007年,投机倒把案件明显减少,7年仅查处投机倒把案件17起。
  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决定废止《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至此,“投机倒把”一词退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法领域。
  第二节 查处假冒伪劣商品
  1981年2月,县工商局查获宁海县医药公司违规向河南省安阳县安丰阿胶厂购进非法生产的劣质阿胶945公斤。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医药管理的决定》的精神和宁波地区卫生局“对安丰阿胶厂非法生产的阿胶,不准销售,不准供药用,坚持就地处理”的意见,没收尚未销售的劣质阿胶928千克,并责成宁海县医药公司作出深刻检查。这是县工商局自1979年单独建制后首次发文处理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是年,共查处经销倒卖伪劣阿胶案4起,没收伪劣阿胶1008.5千克。
  1985年,根据宁波市经济委员会、农业委员会、财贸办公室和市工商局发出的《关于坚决制止生产、销售冒牌及伪劣商品的联合通知》,对全县日用工业品市场及相关生产企业、批发零售单位,开展以自行车、卷烟、瓶装酒、服装、药品、电风扇六大类商品为重点的大检查。查获劣质自行车100辆、冒牌自行车200辆、冒用地名的电风扇61台、服装2652件以及大量假冒商标标识。配合县卫生部门销毁一批假药劣药。对30余户有违法违章行为的个体工商户和企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作出罚款和批评教育的处理。1986年,查获冒牌“永久”、“凤凰”、“海狮”自行车350辆,对当事人分别作出没收、罚款的处理。6月,国家工商局就贵阳市一些不法分子以酒精兑水冒充白酒在市场上出售,造成饮酒中毒1000余人、死亡23人事件向全国发出通报后,县工商部门与县卫生、物价、标准计量部门配合进行两次酒类、酱油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大检查。查获西店7户个体酒厂存在以酒精兑水配制酒情况,对其作出停止生产配制酒的处理。茶院蜜饯酱菜厂因生产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劣质酱油并屡教不改,被吊销营业执照。
  1987年,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坚决查处和打击假冒伪劣商品活动的意见〉的通知》,于6月下旬至7月中旬,集中开展查处和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活动。共出动检查318人次,重点检查534户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查获的假冒伪劣商品主要有:酒精(包括三级酒精)兑水假白酒3.26万千克,以水、盐、酱色混合或合格酱油再兑水加盐制作的劣质酱油34558千克,冒牌电风扇681台、收录机47台、自行车94辆,非法出版物530册,假银元129枚,假冒商标标识3.9万张,过期失效农药300瓶,冒牌卷烟20条、酒2042瓶,变质或劣质食品1.38万千克。收缴和吊销生产假白酒和劣质酱油的西店地区7户酒厂和桥棚、香山、力洋水库等酱油厂的营业执照。7月下旬,将查获的部分假冒伪劣商品在城关南门市场举办展览,以揭露不法分子的欺骗手法,提高消费者的识别能力。参观人数达5000余人,副县长赵淳然、县人大副主任孙素贞等县领导参观展览。
  1988年,根据省政府《关于坚决查处假冒伪劣商品的通知》,组织力量,继续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活动。西店酒厂在1987年因生产酒精兑水假白酒被查处后,又顶风作案,继续大量制售酒精兑水假白酒,并将假白酒兑制成“糟香白酒”销往宁波、象山等地。在市工商局、卫生局和县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县工商部门对其作出没收假白酒629坛,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责任人罚款的处理。
  1989年,由县工商、标准计量、卫生防疫、文广、物价、公安等部门共同建立打假治劣领导小组,抽调60余人,分宣传、检查、处理三个小组,在城关地区开展一次大规模的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活动。共出动检查182人次,检查工商企业227户,受处理47户;检查个体工商户307户,受处理35户。查获的假冒伪劣商品主要有变质或劣质食品罐头10484瓶(听)、糕饼332千克、酒30瓶,假冒名酒820瓶,不合格电冰箱50台、自行车19辆,劣质电器开关18069件,非法出版物690册、录音带44盒,进口旧西装312件等。在城关南门市场再次举办查处假冒伪劣商品展览。县委书记、县长陈启宏,县人大副主任周炳常率正在县委党校学习的各部、委、办、局负责人参观展览。陈启宏在参观后指出:“在商品经济情况下,制售假冒劣商品违法行为难免会出现。只有加强管理,才能把这种行为减到最低限度。”展览后,一批假冒劣商品被销毁,省、市、县电视台分别对此进行报道。1990年,查处制售假冒劣商品案件52起,查获劣质食品593千克,低压电器21017件。
  1991年7月,深甽工商所在西店尤家村捣毁一个制造假冒“加佳”牌低泡高效洗衣粉窝点,当场缴获假冒“加佳”牌洗衣粉3900袋,外包装纸箱750只及原料一批。8月,由县财办牵头,与有关部门配合,在全县11个建制镇以烟酒、食品、电器三大类商品为重点,开展打击制售假冒劣商品专项斗争。共查出有问题的单位和个人262户(人),占被查单位和个人的61%。查处假冒劣商品110余种,案值7.7万元。在城关崇寺山捣毁一个生产假冒“虎跑泉”瓶装白酒的窝点。9月20日,在城关地区对集中查获的部分假冒伪劣商品进行曝光后公开销毁。
  1992年4月,县政府成立打击制售假冒劣质商品违法行为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商局。6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打击制售假冒劣质商品违法行为专项斗争,分宣传发动、自查、打击查处、整改四个阶段进行。其间,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宣传资料4500余份,出动检查732人次,检查企业和个体户702户。查处的假冒劣商品主要有假冒名酒1260瓶、卷烟2986.3条、劣质电器291件、劣质食品罐头饮料7270瓶(听)、假人参13.7千克及假冒“双宝素”、“娃哈哈”等滋补品一批。桥头胡工商所在梅林镇下河村捣毁一个制造假冒“北京牡丹”卷烟窝点,当场查获烟丝85公斤,标志烟纸一批,制烟工具一套。接着又在梅林镇新建村查获福建人梅铀清倒卖假冒“中华”、“云烟”、“红山茶”等高档卷烟2788条,案值15万元。深甽工商所在紫溪查获临海人许统华和当地人邬荣峰合伙倒卖假茅台酒1200瓶。3起案件5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8月10日,在县工人文化宫举办查处假冒劣商品展览,有5000余人参观展览,县委副书记、副县长郑瑞法,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淳然参观展览。展后,将两卡车案值10余万元的假冒劣商品运送到垃圾场进行公开销毁。
  1993年,查处制售假冒劣商品案件32起,其中,经销假冒名烟、名酒大案各1起。查获的主要物品有假烟2074条、假茅台酒756瓶、劣质白酒617瓶、假桂圆131千克、劣质饮料36630瓶、假“乐口福”510箱、假黄金制品12件、假银元120枚、劣质水泥66吨、非法翻录的音像制品1028盒。捣毁加工冒牌糖果窝点1个,缴获假冒他人厂名商标的包装纸20余万张。1起案件1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与诸暨市化工日用品厂、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宁海县饮料一厂等企业联手打假,查获冒牌蚊香28箱、饮料23箱。
  1994年,查处制售假冒劣商品案件78起,其中,大案1起,罚没款金额5.59万元。1起案件1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与江苏洋河酒厂、江西合成洗涤剂厂、海宁强力神有限公司等企业联手打假,查获一大批假冒“洋河大曲”瓶酒、“月月红”洗衣粉及劣质假冒滋补品。
  1995年,根据上级工商局提出的“打假保节日、打假保农业、打假保健康、打假保名牌”的要求,在元旦春节期间,开展“打假保节日”行动,查处宁海农批市场1户个体户倒卖假冒名酒、1户个体户经销假冒滋补品等大案。春耕期间开展“打假保农业”行动,查处一批经销劣质化肥的单位和个人,查获劣质化肥200吨。在西店镇查处销售劣质饲料大案3起,查获劣质饲料54吨。夏季,在县标准计量部门配合下,开展夏季饮料市场整治,查获无执照、无厂址、无厂名、无合格证的饮料4.3万瓶,劣质黄酒1.2万公斤。第四季度开展“打假保名牌”行动,查处华东刀片厂生产假冒“飞鹰”刀片大案,查获假冒“飞鹰”刀片60万片及其商标标识43万张。全年共查处制售假冒劣商品案件46起,其中,大案9起,罚没款17.2万元。1996年,全年查处制售假冒劣商品案件43起,假冒劣商品案值41.5万元,其中,大案4起,罚没款金额13万元。5月,连续查获经销假冒“春笋”牌白胶案件3起,假冒白胶262箱。
  1997年,制售假冒劣商品的违法行为呈上升趋势,大要案增加。年初,县政府分管县长发表电视讲话,作“打假”动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全年出动1661人次,检查企业、个体户3223户,捣毁制假售假窝点17个,查处假冒劣案件98起,比1996年增加128%;假冒劣商品案值121万元,其中,大案9起,占当年全部经济违法大案的64%;罚没款25.8万元,比1996年增加1倍。分两次集中销毁查获的假冒劣商品,案值45万元。1月,会同上海华生化工公司打假人员,在宁海甬宁造漆有限公司仓库查获冒牌“古象”油漆110组。3月,与福建恒安集团成员单位联手在深甽镇查获宁海县三野实业有限公司生产假冒“安乐”卫生巾500箱,非法经营额5.3万元。5月,西店工商所在西店镇一民宅内捣毁一洗衣粉制假窝点,当场缴获假冒洗衣粉9吨,原料粉8吨,假冒“佳美”、“奥妙”、“雕牌”洗衣粉包装袋1万余只,案值6万余元。7月,一天内查获生产冒牌剃须刀架的企业7户,非法经营额达1200万元。8~9月,以学校周边商店、市场为重点开展“打假保健康”行动,查获劣质食品1118千克、饮料7191瓶、滋补品6585盒、酒类6955瓶、糖果100千克、割香螺500千克、假冒商标标识556万张、包装袋100余只。在《宁海报》上对生产经销不合格饮料的7户企业和个体户公开曝光。
  1998年,查获宁海石油公司经销劣质柴油600吨,案值123万元。会同县卫生、农业等部门开展药品、兽药市场联合检查,查获劣质“净阴灵”洗液10980瓶,假冒“开塞露”1.35万瓶、“红桃K”生血剂216盒,劣质中药材60千克,冒牌“枪手”杀虫剂720瓶,不合格土霉素、安乃近等兽药1436箱。山西朝州假酒致人死亡案发生后,为贯彻上级工商部门的紧急通知,检查生产和销售酒类单位326户,查获假冒“种子”、“五粮液”等名酒1013瓶,“甲醇”含量超标的散装白酒302埕。西店工商所针对2名群众因食用割香螺中毒死亡事件,采取“打防结合”,整顿割香螺的采集、销售行为,查获并销毁割香螺760千克。是年,共查处制售假冒劣商品案件114起,其中,大案13起,捣毁制假窝点8个,集中销毁假冒商品2次,案值42万元。
  1999年,查处制售假冒劣商品案件125起,其中,大要案21起,捣毁制假售假窝点41个,罚没款93万元,占当年全部经济违法案件罚没款的44%,集中销毁劣质商品案值15万元。西店镇一村民生产假冒“碧丽”牌花露水2200箱,已销售1100箱,查获1100箱。宁波亚龙电池有限公司向跃龙街道一居民提供生产设备和场所,生产假冒“DVRAELL”电池72万节,已销售36万节,非法经营额达37.8万元,查获36万节。宁波东方艺术彩印厂生产假冒“钓鱼”牌扑克94947副。宁海百佳剃须用品厂制售假冒“蝴蝶”牌铁壳鞋油20.16万盒,非法经营额12.3万元,生产假冒“LVDE”牌鞋油51.8万盒,已销售5万盒,非法经营额达3.5万元,未销售部分及马口铁2吨被查扣。宁波喜吉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生产假冒“囍”牌压力锅2240只,案值12.4万元,已销售700只。长街工商所查获的李永跃无照经营农资案,非法经营额15万元,被省工商局列为浙江省“1999年红盾打假保农业”行动十大案件之一。
  2000年,针对宁海县有关压力锅生产企业的区域性、行业性制假行为,开展专项整治。查处生产、销售假冒“囍”牌压力锅案件6起,查获假冒“囍”牌压力锅9851只,压力锅盖7596只,压力锅身757只,印有“囍”字的内外包装11560只,案值48万元,共处罚款24.8万元。在打击制售冒牌压力锅的同时,向社会宣传因压力锅质量问题发生人身伤害的典型事例,提倡市民使用安全系数较高的92标准压力锅。并与有关压力锅生产企业联系,开展压力锅以旧换新活动,让群众以较低的价格,用旧压力锅换取符合质量标准的新压力锅,受到广大群众的欢迎和支持。仅3月15日当天就以旧换新2600只。继续开展“打假保健康”行动,出动检查945人次,检查市场78个(次),生产企业、商店1436户,查处制售假冒劣商品案件49起,其中,大案8起,捣毁制售假窝点25个,罚没款17万元。查获的物品主要有:假烟2861条,假酒440瓶,割香螺420千克,冒牌劣质饮料1635瓶,糕点1829千克,酱油6250袋。
  2001年,贯彻市工商局《2001年全市区域性假冒问题整治工作方案》,查处一批区域性、行业性制售假大要案。宁海县天明山铝制品厂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生产“囍”牌压力锅,非法经营额100万元,被处罚款30万元。跃龙街道一村民自1999年开始生产假冒“双鹿”电池,屡查屡犯,非法经营额达10万余元,当场查获假冒“双鹿”电池4.6万节,制假工具一套,当事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强蛟一家企业生产假冒“BIC”牌剃须刀,当场查获假冒剃须刀成品、半成品40万把,包装袋3万只,制假模具4套,案值10万余元。长街工商所查获长街一村民生产假冒“虎头”牌手电筒11.8万只。城关工商所查获宁海县华新文教用品厂制售假冒“长城”牌卷笔刀,案值3.5万元。桥头胡工商所连续查获4起生产假冒“DOVV5”牌打孔机案。是年,还开展摩托车及配件制售执法活动,检查摩托车及配件生产企业36户,销售点55户,维修点89户。捣毁制假窝点4个,售假窝点2个,查处制假售假案件9起,查获假冒“铃木”、“海门”牌摩托车活塞环4010只,油封5450只,商标标识25万张,非法拼装冒牌摩托车139辆,假冒摩托车发动机81台,案值达100余万元。结合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开展“打假保节日”、“打假保健康”专项活动。查处制售假冒劣案件52起,捣毁制假售假窝点31个,查处的假冒劣商品主要有:滋补保健品2256盒、药品56瓶(盒)、“中华”香烟1500条、劣质钢材41吨、一次性注射器1805支、一次性输液器1550支等,案值211万元。打假治劣工作与打假宣传并举,向社会各界及时通报工商打假情况,曝光典型案例,以震慑不法分子。全年编发《整治市场经济秩序》专报39期,下发集中整治通知9个,向各级媒体发送有关新闻稿件215篇。
  2002年,开展元旦、春节“两节”市场专项整治,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农资市场打假,服装市场打假及反仿冒、反侵权、反误导专项行动。全年查处制售假冒劣商品案件154起,其中,大要案23起,查处假冒劣商品总案值274.22万元,罚没款58.35万元。
  2003年,开展食品市场专项整治,共出动检查300余人次,检查各类生产经营食品场所560户,查处制售假冒劣食品案件30起,案值25万元,罚没款2.7万元。防治“非典”期间,通过群众举报和市场巡查等多种途径,查处销售劣质口罩案件7起,其中,大案5起,缴获劣质口罩2500只。这些口罩多为无厂名、无厂址、无合格证产品,主要来自义乌小商品市场和宁波二号桥市场,还有的为安徽游商送货上门。共处罚款6万元。全年共查处制售假冒劣商品案件140起,其中,大案17起,案值567.52万元,罚没金额106万元。
  2004年,国务院决定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职责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据此,分局制定《商品质量抽检工作制度》、《商品质量抽检记录登记制度》、《商品质量抽检样品保管及送检制度》、《商品质量抽检结果公布办法》等规章制度,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实施抽样检验。此后,商品质量抽检成为工商部门打假治劣的重要手段。是年,共抽检电动自行车、白色水泥、农资、食品、洗涤用品、灯具等15种、302批次商品,查出不合格115批次,不合格率38%,立案查处115起,罚没款107万元。下半年,围绕创建“平安宁海”中心工作,开展消费安全百日执法行动。共出动检查3212人次,在跃龙街道范家村捣毁一个外地人员非法生产地沟油窝点;以宁海百家农批市场等大型批发市场、超市为重点,检查各类市场、食品经营单位5938户次,查处假冒劣食品案件78起,捣毁制假售假窝点4个,案值32万元,罚没款10.3万元。查处的“三无”和假冒劣物品主要有粮食4吨,酒及饮料23466瓶,副食品、乳制品342千克。全年共查处制售假冒劣商品案件171起,案值1382万元,罚没款197.14万元,占当年全部经济违法案件罚没款总额的43%。
  2005年,查处制售假冒劣商品案件202起,比2004年增加18%,总案值436万元,其中案值5万元以上的大要案17起;罚没金额236.64万元,比2004年增加20%。以灯具、文具行业为重点,开展“打假保名牌”,查处制假售假案件22起。查获假冒“吉利”牌剃须刀成品20余万把,半成品1万余把,包装盒、卡片2万余只(张)。根据省、市工商局《2005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计划》,结合宁海实际,重点对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有关的食品和农资市场商品进行质量抽检。抽检农资商品86批次,不合格38批次,不合格率为44%;抽检养殖饲料8批次,不合格1批次,不合格率为12%;抽检奶制品、饮料、粮油商品88批次,不合格38批次,不合格率为43%;抽检珠宝13批次,不合格8批次,不合格率为62%;抽检火花塞2批次,不合格2批次,不合格率为100%。对抽检出的不合格商品,分别作出责令停止销售、没收销毁、罚款等处罚。
  2006年,对食品、农资、建材三大类商品质量抽检179批次,不合格63批次,不合格率为35%。其中,铝合金建筑型材抽检17批次,全部不合格。对不合格商品立案查处59起,罚没款129.38万元。7月,开展夏令食品安全检查行动,在桃源街道隔水洋等地查获地沟油104桶,案值3.9万元。是年,全县共查处制售假冒劣商品案件173起,案件总值797.7万元,罚没款243.64万元,其中大要案21起。
  2007起,依托移动办公系统,并与工商所责任区监管相衔接,形成执法监管网络,查处大要案。在查处销售假冒“新开河”牌红参系列案时,各工商所得到信息后,统一开展行动,检查辖区内所有药店,一举查获销售假冒“新开河”牌红参案13起,售假者无一漏网。梅林工商所利用移动办公系统,对辖区内手机市场进行全面整顿,通过查验手机入网许可证号,查获假冒“CECT”牌手机12部。桃源工商所查获冒充“亿六”注册商标大案,案值300余万元。宁海县甬石东南化工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柴油,被处没收不合格柴油500吨,变价款100万元。这是宁海县工商部门历史上单案处以罚没款最多的一个案件。装饰建材商品不合格率仍然居高不下。抽检电线和陶瓷等建材28批次,不合格16批次,不合格率为61%;抽检铝合金建筑型材27批次,不合格22批次,不合格率为81%。
  2008年,抽检农资、食品、土制白酒等商品193批次,检出不合格商品38批次,立案查处22起,罚款3.77万元。全年查处制售假冒劣商品案件302起,案件总值325万元,其中,案值5万~10万元8起,案值10万~30万元5起,罚没金额289.96万元。从案件违法主体上看,集体企业违法2起占0.7%,各类公司违法60起占19%,私营企业违法16起占5.3%,个体工商户违法183起占60.6%,社会闲散人员违法41起占13.6%。从查处制售假冒劣商品案件类型上看,假冒侵权商标案件相当突出,全年查处107起,罚没款184.23万元。宁海县振业制灯有限公司侵犯中山帝光汽配实业有限公司“FL”注册商标专用权,非法经营额20万元,被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8万元。西店工商所依靠群众举报,查处制售假冒“虎头”、“凯达”、“铭展”牌手电筒案8起,共处罚款26.5万元,向司法机关移送1起。冒用认证标志、奥林匹克标志,伪造产地,虚假宣传产品质量案件增多,全年查处28起,罚没款43万元。食品质量案件虽然案值少,但数量大,全年查处125起,罚没款8.62万元。
  第三节 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
  199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2月1日起施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范经营者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基本法律。按照省、市工商局的要求,县工商局分两批在系统内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培训,受训人员130余人。
  1994年6月,查处首例不正当竞争案件。宁海县大佳何油毡厂伪造上海浦东化工建材厂厂名和厂址、产地,生产销售假冒“浦东”油毡1万卷,获利2400元。由于该厂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被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2400元,并处罚款2600元。
  1996年,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2起。4月,查处宁海喜铺美卫生巾厂生产同知名品牌“安乐”卫生巾包装、名称相似的“安奕”卫生巾案,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500元,罚款1000元的处罚。7月,查处宁海龙宫饮料厂在其产品标识上虚构“中国深甽龙宫饮料有限公司”名称,生产地址为“深甽龙宫”,使购买者误解为广东深圳产品案,对其处以罚款500元的处罚。
  商品交易中非法回扣,商业贿赂属不正当竞争行为。1998年,县工商局会同县纪委、卫生局等部门对全县医疗单位药品回扣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自1993年12月至1996年6月,全县医药单位购药总额为9044.43万元,全部入账。从检查情况看,总体情况良好,未发现严重的收受回扣现象。1999年,查获宁海县第二建筑公司在城关中山东路拆建安置房工程项目招投标中,与3位招标评委互相串通,排挤竞争对手的违法行为。宁海县第二建筑公司被处罚款1.5万元,3位评委也受到有关部门相应处理,这是宁海县首次查处投标者与招标者互相串通,排挤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案。1998~1999年,共查处不正当竞争案4起,罚没款3.5万元。
  2000年,配合市工商局查处备受社会关注的宁海煤气公司等4户煤气经营企业限制他人公平竞争案。市工商局对其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经过法院二审,市中级法院维护市工商局的处罚决定。是年,分局查处不正当竞争案3起,罚没款2.25万元。查处首例医务人员账外收受药品回扣案。西店卫生院一位医务人员被没收违法收受的药品回扣2500元。查处首例侵犯商业秘密案。当事人宁海县科峰科技有限公司被责令停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并处罚款1万兀。
  2001年,出动检查183人次,检查各类公用事业、企业单位55户,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20起,罚没金额14.65万元。宁海县第一医院和宁海县妇幼保健院强制患者购买不必要药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查处后的第二天,宁海县妇幼保健院决定免费赠送医药袋,宁海县第一医院在收费窗口贴出醒目的“如需购买药袋付费0.20元”的事先告知。2家医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得到纠正。2002年,查获首例在市场摊位招标中串通投标案,当事人王端明等13人在跃龙市场摊位公开招标中,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相应处罚。2002~2004年,全县共查处涉及串通投标、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冒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冒用标志、伪造产地、虚假宣传等近10个种类的不正当竞争案件82起,案值1659万元,罚没款98.25万元。
  2005年,查处不正当竞争案40起,涉案金额311万元,罚没款96.96万元。宁海县四明大药房有限公司在经销瑞年氨基酸片过程中,与无锡瑞年实业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约定以收受“进场费”7万元/年为瑞年氨基酸片进驻销售条件,并拟将进场费开具宁波市服务行业统一发票做入其业务收入科目,不按规定记入公司法定财务账。被处没收违法所得7万元,罚款3万元,合计罚没10万元。8~10月,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关于开展打击利用网络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执法活动的通知》的精神,出动检查人员180人次,检查网站394户,查处利用网络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10起,其中,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2起,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3起,虚假宣传5起,案值27万元,罚款12万元。宁海金天生灯具有限公司未经认证机构认证,擅自通过互联网发布其灯具产品已通过“UL”、“CUL”、“CS”、“CE”安全认证信息,同时擅自印发有上述内容的《企业宣传手册》192本,销售冒用“CS”认证标志的灯具产品,非法经营额20万元,被处罚款3万元。
  2006年,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32起,案值626万元,罚没金额86.03万元。根据国家治理商业贿赂的要求和上级工商局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部署,分局成立以局长吕和平为组长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查处在市场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商业贿赂行为。宁海县杨洋酒品有限公司以开瓶费的方式向各大酒店服务人员推荐酒水,案值45万元,被处没收违法所得3.919万元,罚款10万元,合计罚没13.919万元。宁海阳光酒业有限公司以同样方式推销酒水,案值40余万元,被处没收违法所得3.5万元,罚款10万元,合计罚没13.5万元。宁海同心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向手机供应商和手机生产厂家收取进场费11笔,被处没收违法所得7.39万元,罚款1万元,合计罚没款8.39万元。数家汽车销售商非法收取汽车保险代理费,受到相应处罚。全年查处汽车保险,酒水供应,食品、药品、手机销售商业贿赂案件10起,罚没金额41.72万元。分别占当年不正当竞争案件数和罚没款额的30%、48.5%。
  2007年,继续以整治商业贿赂为重点,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全年查处化妆品销售商业贿赂案6起,罚没金额14.35万元。宁海县欧特福副食品超市、宁海县大佳何华联超市加盟店在经销个体户丁正好化妆品中,账外收取“专柜促销费”,3位当事人共被处罚没款10.7万元。查处食品销售商业贿赂案4起,罚没金额4.72万元。宁海华联超市在经销宁海县天恩食品有限公司王老吉饮料过程中,账外以实物方式收取“陈列费”,2位当事人共被处罚没款2.11万元。查处由宁海县公安局移送的关晓峰、卢战宏等5人在承接宁海县力洋水库溢洪道加固工程项目中,以暗中支付每位竞争对手“买断费”4.5万元,实际让竞争对手退出竞标的串标商业贿赂案,对5位当事人共处罚没款23万元。
  2008年,不正当竞争行为日趋激烈,共查处不正当竞争案44起,罚没金额70.86万元。其中,伪造企业地址、名称,冒用或伪造认证、名优标志案件28起,占63.6%,罚没款32.67万元,占46%。梅林工商所通过网络监管,查处企业冒用认证标志,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案5起,罚没金额9.25万元。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购买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增无减,共查处16起,罚没金额38.19万元。宁海美好阳光商贸有限公司在销售酒水、饮料等商品过程中,在货款之外向5家夜排档支付“广告费”、“进场费”,6名当事人分别受到相应处罚。跃龙工商所查处张小田、董亚红在销售酒水等商品过程中的商业贿赂系列案,罚没金额27.5万元。
  第四节 查处传销活动
  1994年8月11日,国家工商局发布《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告》。9月2日,国家工商局又发出《关于查处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知》,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力量,认真查处多层次传销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1996年6月,查处宁海首例非法传销案。当事人夫妻2人以贝康气脉活络器作为传销商品在宁海县农技中心二楼大厅每星期两次传销授课,已发展传销人员700余名,销售贝康气脉活络器200余台,非法经营额80余万元,从中获利3.46万元。依据国家工商局有关规定,对其作出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3.46万元的处罚。
  1997年1月,国家工商局颁发《传销管理办法》。5月,省工商局发布《关于禁止开展非法传销活动的通告》,明确界定非法传销活动的内容和范围。是年,县工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对全县范围内的传销活动进行整治。共查处设在宁海搞传销活动的广东完美等7家传销组织和9起非法传销案。主要传销商品有洗涤用品、钙素、服装、手表、宜尔爽气脉活络机、保健品等,参与非法传销的有880人,非法传销金额180余万元,共处罚款4.8万元。通过专项整治,解散非法传销组织,取缔非法传销点,宁海的非法传销活动得到阶段性遏制。
  2001年,非法传销活动又有所抬头。广东昂泰连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宁海专卖店,通过网络发展下线143人,变相传销昂泰产品,非法经营额12.85万元,被处以责令停止非法传销活动,没收用于传销的昂泰产品231瓶(盒)的处罚。
  2004年10月,根据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对陕西省工商局一份情况通报的批示精神和县政府主要领导的意见,县工商部门会同县公安部门和长街镇政府,前往陕西汉中成功解救22名被迫参与传销活动的宁海籍人员,并将他们安全带回宁海。之后,以答记者问形式在《今日宁海》上发表《认清传销和变相传销,谨防上当受骗》的宣传文章,以形成全社会反对传销、打击传销的共识,制止传销活动在宁海蔓延。2006年,工商部门与公安部门联合端掉一个涉案148人的新智网络传销窝点。
  2008年,宁海的非法传销活动有蔓延扩大之势。西店工商所查获香格里拉网络传销案,跃龙工商所查获山东阔双龙科技有限公司非法传销系列案。在公安部门的配合下,全县全年共捣毁传销窝点2个,驱散参与传销人员23人,查处传销案件19起,罚没款17.62万元。
  第五节 查处其他违法违章行为
  一、整治重要农副产品购销秩序
  维护重要农副产品购销秩序,是经济检查的重要内容。1986~2000年,根据国家不同时期的政策规定,对粮、棉、油等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农副产品的购销活动进行管理检查,共查处非法收购、倒卖重要农副产品案件177起,查处的重要农副产品有:稻谷、大米等粮食457.4吨,油菜籽、棉籽等油料140.5吨,棉花52.61吨,蚕茧31.1吨,茶叶32.1吨。2001~2008年,由于国家政策调整,市场供需平稳,重要农副产品违法案件减少。
  二、查处倒卖金银、有价证券、假币
  1987~1988年,查获违法分子倒卖的银元134枚(经查验为假货)。
  1989年,查处倒卖首饰案件2起,查获金戒指6只,金项链2条,现金2350元。金首饰收购款和现金全部没收上缴国库。1990年,查处倒卖有价证券案5起,查获国库券3400元,公债券1000元,侨汇券8693张。1991年,查处倒卖黄金案1起,查获黄金55.7克,收购款2569元,没收上缴国库。是年,查处福建人曹乃元非法收购鳗苗案时,查获其携带的面额为50元的假人民币293张,共计14850元。县工商局受到市人民银行通报表扬,并获人民币1000元奖励。1992年,力洋工商所查获一起以假币买零食换真币案,查获假币530元,追回5元面额假币12张。1993年,查处倒卖银元和黄金首饰案3起,查获银元120枚,金首饰12件,后经查验均为假货。1994年,查获违法分子用于收购鳗苗的假币3560元。
  三、“扫黄打非”整治文化市场
  “扫黄打非”是指依法对内容反动、淫秽、荒诞的社会丑恶现象和非法出版物进行查处和打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是运用自身职能配合有关部门抓好此项工作。
  1980年,县工商局会同县公安局查获县文化馆工艺美术摄影服务社冲洗裸体照片,并向社会扩散案。拍摄裸体照片的2名当事人被公安机关拘留,工艺美术摄影服务社停业整顿。
  1987年8月,省政府发出《关于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物〉的通知》。县工商局根据《通知》的精神,结合打击制售假冒劣商品活动,对各书店、个体书摊、音像制品销售、租赁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共查获非法出版物530册。1989年,查获非法出版物690册,录音、录像带44盒。1990年,贯彻上级有关深入开展扫黄斗争的指示,在6月20日、7月10日、11月19日、12月24~25日的四次集中扫黄行动中,配合县文化部门出动检查190余人次,重点检查全县7区9镇的54户录像放映点,130户书报销售店,收缴非法出版物675册,翻录带10盒,不健康画片50余张。
  1993年,贯彻省委、省政府全省“扫黄”工作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打假治劣,抓好文化市场检查,没收非法翻录音像制品1028盒。1997年,配合县文广部门开展文化市场专项检查,查获非法经营的CD唱片33张,VCD1043盒,书刊110册,录音带110盒。
  2000年5月,在宁海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的牵头下,工商、公安、文广、教委等部门联合对全县经营网吧和电脑游戏进行专项整治。共查获无照经营电脑游戏13户,查扣电脑主机95台,罚款6万元。7~9月,根据省、市工商局统一部署,结合娱乐业重新登记,对美容美发、电子游戏等娱乐业进行全面整顿。查处违法经营电脑游戏19户,违法经营舞厅11户,违法经营录像放映13户,查扣电脑156台。开展清理文化垃圾专项治理,查处违法经营户11户,查获非法出版物《上海宝贝》一批,非法音像制品VCD、DVD1381盒,盗版光盘1000张。
  2001年,会同县公安、文广部门对电子游戏网点进行压缩整治。查获非法出版物645本,其中,黄色出版物80本,盗版刊物565本。2002年,根据全国“扫黄打非”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开展“扫黄打非”专项执法行动,共查获无照经营网吧25户,无照经营电子游戏6户,查扣电脑192台,游戏机主板48块。查获销售盗版碟片大案1起,案值2.3万元。
  2003年,查处无照经营网吧10户,查扣电脑100余台,罚没款7.1万元。配合有关部门“扫黄打非”专项整治行动,查处违法经营户15户,案值60.9万元,罚没款7.7万元,查获盗版光盘3000余张。2004年,出动检查230人次,检查文化娱乐经营户1120户次,查获无照经营网吧14户、歌舞厅2户、敲背店58户,查扣电脑120台、按摩床200余张。
  四、治理学校周边环境
  1999年,对学校周边经营秩序和消费环境进行集中整治,分局被评为省级整顿校园周边地区治安秩序先进单位。
  2002年,对全县62所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环境进行检查治理。查处无照摊贩68户,罚款6460元,查获仿真手枪58把、仿真手铐21副、“三无”玩具1000件、劣质食品94.5千克、饮料524盒(瓶)。2003年,根据市政府副市长成岳冲的批示和市工商局通知精神,对全县学校周边地区的摊贩和市场进行全面检查,共检查各类经营户184户,收缴摸奖小玩具10份。查处利用摸奖小玩具,诱导学生消费,骗取学生钱财的违法经营户5户。2005年,继续治理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环境,查获无照经营食品12户,没收过期劣质食品64瓶,收缴不安全刀具193把。
  此外,1997年,会同县消防、质监部门,对全县81户成品油供应网点进行专项检查,取缔无照经营5户,查处违法经营22户,帮助规范经营17户,罚没款1.85万元。2002年,开展流通领域有害玩具专项整治,收缴了一批渲染暴力、色情、赌博的仿真枪支、仿真手铐、本·拉登面具及其他有害玩具。2005年,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检查用盐企业65户,集贸市场23个,食堂、学校83个,餐饮店186户,食盐零售店224户,食盐配送点11户,查获贩卖私盐案件1起,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是年,开展化学危险品行业专项整治,查处非法经营化学危险品案件8起,案值387万元,罚没款52.8万元,占当年罚没款总额的10%。
  第六节 典型案例
  案例一:宁海县轻工塑料厂倒卖计划分配指标案
  当事人宁海县轻工塑料厂(原名宁海县家用电器厂),系镇办企业。1991年5月25日,该厂将由浙江省轻工进出口公司分配的计划指标中的40吨高压聚乙烯指标批件,倒卖给宁波镇海塑料厂,从中非法获利4.8万元,汇入宁海县城关百花塑料厂(个体工商户)。7月30日,被宁波市镇海区工商局查获,将此案移送宁海县工商局处理。
  宁海县轻工塑料厂倒卖计划分配指标(批件),属国务院《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三)项所列的投机倒把行为。根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对其作出没收非法所得4.8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二:董志斌倒卖走私卷烟案
  经查明,董志斌于1992年9月29日夜,携带自筹现金47万元左右,雇用胡陈港网船,在钓鱼礁附近海面,从福建走私船上,以每箱1325元的价格购得走私卷烟339箱(每箱50条)。在其儿子董贻川、女婿王园飞、苏财斌、方善根、杨士仕的帮助下,用手拉车拉回,分别藏于家中和其承包的橘场仓库内,并进行伪装。县工商局于10月2日、7日分两次查获其隐藏的走私卷烟16914条,其中,希尔顿13424条、万宝路1000条、石林2490条。
  董志斌的上述行为,属国务院《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其《施行细则》第二条第(二)项所列之投机倒把行为,根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其作出查扣的走私卷烟由宁海县烟草专卖公司收购,收购款511893元没收上缴国库的处罚。
  案例三:宁海县煤气公司等限制竞争案
  当事人宁海县煤气公司、宁海县城北液化气有限公司、宁海县桥头胡液化气站、宁海县东海煤气有限公司均系具备储灌设施的煤气公司,有资质向本县各个体代灌点及个人供应民用液化气。1998年11月25日,上述当事人签订《联合经营协议书》,组成经营联合体,约定4家单位统一价格,统一服务标准,统一进气渠道,统一结算方式。成立名义上的董事会,其成员由4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组成,订立《经营联合体实施细则》,根据地域位置,划定责任服务区。同时联合体还采取口头告知及书面通知的形式,要求各代灌点、用户按划定区域到指定的煤气公司充灌煤气。并称:如发现钢瓶外流出本县,将收回营业执照及经营许可证,取消代灌资格。为保证协议和通知的执行,经营联合体的成员对未按划定区域灌气的供应点,采取劝阻、上路拦截、扣押车辆或钢瓶等措施。
  1999年4月12日,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不正当竞争进行立案调查。办案人员向涉案当事人、各代灌点、液化气用户及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后,掌握充分、翔实的证据材料。其后,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当事人采取联合经营方式,协议划分市场,限制用户(消费者)自由选择商品的自由,排挤其他经营者参与公平竞争的权利,属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万元的处罚。
  当事人不服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处罚决定,认为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作出的处罚定性有误,适用法律不当,遂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其理由是:1.当事人组建联合体,并划片经营的目的是为规范竞争无序的燃气市场,符合省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2.实施上路拦车等措施是受当地消防等执法部门委托进行安全监管,而非当事人企业行为;3.与当地各个体代灌点签订协议后实施的检查属内部管理行为。
  在诉讼中,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和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均认为:宁海县煤气公司等采取联合经营方式,划定各自液化气供应区域,并采取口头及书面通知,签订协议,上门劝阻甚至上路拦截、扣押等手段,强制他人充灌其指定经营者煤气的行为,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构成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宁波市工商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维持宁波市工商局的处罚决定。
  案例四:宁海县天明山铝制品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当事人宁海县天明山铝制品厂。当事人于1996年开始与“囍”注册商标所有人辽宁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及其委托管理人沈阳双喜压力锅制造总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开始在压力锅上使用“囍”注册商标。2000年7月30日,沈阳双喜压力锅制造总公司终止授予当事人“囍”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并限定自终止之日起3个月时间为当事人处理善后事务时间,即2000年11月开始,当事人必须停止一切带有“囍”注册商标压力锅的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自终止限定期满后,仍继续从事“囍”牌压力锅生产经营活动。至案发,共生产“囍”牌压力锅2万只,并以平均每只50元的价格全部销出,非法经营额100万元。2001年5月18日,被梅林工商所检查查获。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1)、(2)、(3)项及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2.收缴并销毁库存带有“囍”注册商标的外包装箱5100只,内箱3.5万只;3.消除现存带有“囍”注册商标的压力锅上的侵权商标;4.罚款30万元,上缴国库。
  案例五:王端明等13人串通投标案
  当事人王端明、叶贤坤、杨彩素、林建平、陈昌志、应小照、沈夏凤、戴夏平、吴杰方、陈昌良、胡金女11人,当事人周菊华、王端进。2002年12月,宁海跃龙综合市场公开招标2003~2005年各类摊位经营权,其中,干水产二类经营摊位11个,标底为每月每个摊位1800元。2002年12月10日,当事人王端明等11人,会同周菊华、王端进2人,聚会商量如何能使11个当事人如愿得到跃龙市场干水产经营摊位,又能把投标金额压到最低。经过多次协商,达成串通投标协议,决定按照摊位位置的好坏和1800元的标底进行统一竞标,将投标额控制在1840元到1801.01元之间,以压低标价,内定中标人,并由得到好摊位的人每月拿出85~2360元不等的金额来补偿得到坏摊位的人,以弥补摊位位置分配不均的矛盾。另外,为补偿失标的周菊华、王端进,并让市场内中标一类摊位的2个知情人对此事保密,11人还平均拿出3636.40元,合计4万元,给上述每人1万元的补偿和“封口费”。
  2002年12月11日下午,13名当事人按照商定的数额分头填写投标卡,参加跃龙市场干水产品二类摊位2003~2005年经营权的投标。其中,王端明投标金额最高为1840元,王端进投标金额最低为1800元。
  分局查实此案后认为,王端明等13人在跃龙市场干水产二类摊位招标过程中,事先经过密商,以压低标价,内定中标人的形式中标,违背公平竞争原则,损害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已构成串通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13名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王端明等11名当事人2002年12月11日宁海县跃龙综合市场干水产二类摊位中标无效,并处以每人罚款8000元;2.没收周菊华、王端进两人投标押金。
  案例六:宁海县甬石东南化工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柴油案
  当事人宁海县甬石东南化工有限公司于2006年7月28日以5580元/吨单价从宁波甬石农垦油品有限公司购入0#轻柴油500吨,存放于当事人位于宁海县强蛟加爵科村油库的一个油罐中准备销售。2006年8月10日,分局依法对上述轻柴油进行抽样检验,结果认定所检样品不符合GB252—2000(轻柴油)标准,为不合格产品。2006年8月25日,对该批柴油再次进行抽样检验,结果仍认定为不合格。分局根据上述事实,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决定没收不符合GB252—2000(轻柴油)标准的0#轻柴油500吨。
  案例七:董亚红、宁海县跃龙假日酒店酒水买断案
  当事人董亚红,系个体食品经营户;当事人宁海县跃龙假日酒店。董亚红于2006年9月27日与宁海县跃龙假日酒店签订酒水买断合同。合同约定:董亚红提供“赞助费”15万元,在合同期内,由董亚红安排促销员,宁海县跃龙假日酒店不得另行向其他厂商进货及安插促销员,KTV包厢所销售的酒、饮料等商品由董亚红独家供应。至2008年3月,董亚红向宁海县跃龙假日酒店销售雪花啤酒等商品,并以从货款中扣除的方式向宁海县跃龙假日酒店支付“赞助费”10万元。宁海县跃龙假日酒店未如实入账。分局查实此案后认定,两当事人在正常的货款往来之外以支付“赞助费”的形式,达到促成交易机会,排斥其他竞争对手的目的,属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两当事人作出没收宁海县假日酒店违法所得10万元,并对董亚红、宁海县跃龙假日酒店分别处以罚款4万元、1万元的处罚决定。

知识出处

宁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志

《宁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全面如实地记述了宁海工商行政管理的历史、现状及其曲折的沿革过程。全书包括企业登记管理、市场管理、合同管理、经济检查、法制工作、行政事务、社会团体等十三章内容,是一部宁海工商的发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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