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纠纷仲裁行政调解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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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3344
颗粒名称: 第三节 纠纷仲裁行政调解
分类号: F203.9;F123.82
页数: 5
页码: 196-200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自1984年成立后,处理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效维护了当事人权益。1991年后,受《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影响,仲裁工作受限但仍继续。1995年9月1日,《仲裁法》施行,该仲裁委员会终止,由市工商局派出的仲裁庭接替,并于1996年8月31日停止职能。同时,宁海县工商局自1980年代起开展合同行政调解工作,1997年后得到加强,但因手续烦琐、程序复杂,调解数量逐渐减少。
关键词: 宁海县 工商 纠纷仲裁

内容

一、纠纷仲裁
  1984年10月26日,根据《经济合同仲裁条例》有关规定,经县政府批准,宁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成立。任序亦为仲裁委员会主任,童遵炎为副主任,伍荣庆、吴永良、周连方为委员。12月10日,县工商局任命童遵炎等4人为首批经济合同仲裁员。是年,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8起,办结6起。
  1986年10月,县工商局任命兼职经济合同仲裁员3名。11月,因局人事变动,经县政府批准,对经济合同组成人员作出相应调整,柯根权为仲裁委员会主任,吴永良为副主任,伍荣庆、周连方、郑多兴为委员。是年,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36起,合同总金额273.58万元,争议金额122.46万元,全部依法办结。其中,调解21起,裁决1起,确认无效经济合同9起,查处违法合同2起,移送法院2起,申诉方弃权终止审理1起,依法仲裁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宁海洗衣机总厂(供方)被北京市京浙联营贸易公司(需方)长期拖欠洗衣机货款15万元,曾7次派人赴京催讨未果,企业经济陷入困境。仲委会受理此案后,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成双方依法达成调解。北京市京浙联营贸易公司很快付清全部拖欠款,使宁海县洗衣机总厂走出经济困境。
  1987年4月,根据国家工商局颁布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县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在城关设立宁波市第一个派出仲裁庭。至年底,全县共建立派出仲裁庭4个。是年,县仲委会和派出仲裁庭共受理合同纠纷案件54起,争议金额212.8万元,全部依法办结。案件数和解决争议金额分别比上年增加50%和173%。其中,调解27起、裁决13起,确认无效11起。9月,对26份仲裁法律文书的执行情况跟踪调查,按仲裁执行的20起,占77%,待执行的6起,占23%。全县新任命兼职仲裁员11名。
  1988年4月,仲委会设立深甽派出仲裁庭,任命兼职仲裁员4名。全年办结各类经济合同纠纷案件136起,合同金额507.43万元,解决争议金额220.64万元。仲委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县政府领导意见,自11月中旬开始,连续突击20多天,审结拖延3年之久的25起涉及农户157人的县城建局所属县花木公司拖欠农户栽培苹果苗款纠纷案,合同总金额90万元,争议金额30万元。仲委会在审理过程中,从实际出发,依法维护农户利益,受到县政府领导的赞扬和广大农户的好评。城关西门村村委会代表18户种植户送来一面“工作细致,办事公道”的锦旗。仲委会坚持每月一次例会制度,通过审议重大纠纷案件,指导办案和仲裁监督,确保办案质量。经对136起办结的合同纠纷案件跟踪调查,执行率达86.14%。
  1989年,县工商局制发《关于公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济合同管理和仲裁有关规定的通知》,对仲裁工作的受理、立案、审理、结案的程序和时限,仲裁员的职责和纪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相应规定,并向社会公开。仲委会和各仲裁庭紧密配合经济领域的治理整顿,全年办结经济合同纠纷案104起,合同金额159.62万元,解决争议金额85.98万元。上半年,仲委会受理宁海县首例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宁海县城郊乡华山村村委会擅自终止华山砖瓦厂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该案按法定程序最终由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公开开庭审理,依法作出裁决而结案。《宁波日报》、宁波电视台、宁波电台、《上海商报》等多家媒体对此作全面报道,社会反响强烈。下半年,根据省、市工商局关于开展仲裁案件质量和案卷质量检查的部署,对全县历年办结的261件仲裁案卷按规定要求进行整理,建立完整的仲裁文书档案。后经市工商局抽查,认为宁海的仲裁案件案卷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分明、定性准确、运用法律得当、处理正确、手续完备、仲裁文书档案资料较完整。
  1990年,为贯彻省工商局衢州会议和市工商局慈溪会议精神,学习龙游经验,仲裁工作从原来坐堂办案向上门办案、现场办案转变;从仲委会办案为主向派出仲裁庭办案为主转变;从普通仲裁程序办案为主向简易程序兼用普通程序办案转变。各仲裁庭采用简易程序,快速办结一大批情节简单、事实清楚、责任明确、数额较小的合同纠纷案件。使农村信用社依法收回一批滞呆小额贷款,基层供销社依法收回一批收购农副产品预付款和承包经营铺底资金。各仲裁庭共收到有关业务部门和企业的锦旗5面、表扬信20余封。全年办结合同纠纷案件2646起,解决争议金额672.43万元,分别是上年的25.4倍和6.6倍。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实行协议仲裁制度,仲裁案件的受理受到条件限制。全年共受理并办结经济合同纠纷案件211起,解决争议金额98.14万元。根据市工商局建设规范化仲裁庭的要求,先在力洋仲裁庭试点,先后建立7项制度和统计台账。在此基础上,县工商局制定《宁海县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派出仲裁庭建设规范》,仲裁庭规范化建设在全县推开。3月,根据省工商局有关规定,对1990年5月以后任命的仲裁员和待任命的仲裁员开展业务培训和资格考试。
  1993年3月,任命经济合同仲裁员9名。9月,经县政府批准,再次调整县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赖维能为仲委会主任,吴永良为副主任,杨瑞芬、孙佳恩、黄彩梅为委员。仲委会对全县5个派出仲裁庭组成人员作全面调整。是年,对协议管辖明确或事后能达成仲裁协议的合同纠纷开展仲裁。全年办结合同纠纷案件82起,解决争议金额182万元,其中,裁决5起,调解76起,撤诉1起。对协议管辖不明确、事后又不能达成仲裁协议的合同纠纷,支持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或采用接受当事人委托的形式向法院提起诉讼,共解决合同纠纷17起,争议金额115.4万元。
  199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为做好经济合同仲裁案件衔接工作,县工商局按照市工商局确定的方案,处理遗留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对1984年以来从事经济合同仲裁工作满8年的13名仲裁员,报请省工商局授予荣誉证书。1995年9月1日,《仲裁法》施行,宁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依法终止,5个派出仲裁庭同时撤销。为与《仲裁法》相衔接,市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决定在宁海县建立派出仲裁庭,以赖维能为庭长,叶标为副庭长,杨瑞芬、孙佳恩、黄彩梅、施建明为仲裁员。1996年8月31日,宁海仲裁庭停止行使职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仲裁合同纠纷职能终止。
  二、行政调解
  合同行政调解是指合同争议双方自愿将合同纠纷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解。
  1980年12月,宁海县日杂商品废旧公司与宁海县耐用酸陶瓷器材厂订货合同纠纷,经县工商局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这是工商部门首次成功调解合同纠纷。1985年,各工商所就地帮助企业调解合同纠纷15起,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1988~1991年,县工商行政调解合同纠纷6起,解决争议金额16万元。1994年,案外调解合同纠纷25起,监督履行合同金额33万元。1996年,行政调解合同纠纷6起,解决争议金额86万元。
  1997年,切实贯彻国家工商局《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行政调解合同纠纷13起,解决争议金额25万元。2001年,落实专门人员,行政调解合同纠纷48起。其中房产中介合同纠纷31起,解决争议金额42万元。行政调解案件数和解决争议金额为历年最高。此后,由于合同行政调解按有关规定手续烦琐,程序复杂,不受合同当事人欢迎而逐渐减少。

知识出处

宁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志

《宁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全面如实地记述了宁海工商行政管理的历史、现状及其曲折的沿革过程。全书包括企业登记管理、市场管理、合同管理、经济检查、法制工作、行政事务、社会团体等十三章内容,是一部宁海工商的发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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