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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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3335
颗粒名称: 第四章 合同管理
分类号: F203.9;F715.4
页数: 33
页码: 181-213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工商合同管理情况,分别记述了合同制度的变化、合同监督检查、纠纷仲裁 行政调解 、行政指导与服务等。
关键词: 宁海县 工商 合同管理

内容

第一节 合同制度的变化
  合同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出现而产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在我国已有3000多年历史。合同起初是以口约形式出现,后随着商品交换日益频繁交换方式越来越多样化,交换数量越来越多,交换规模越来越大,为防止“口说无凭”和保持交换关系的长期稳定性,逐步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西周时期叫“质剂”,战国时期称为“券”,以后又称为“契”或“据”。
  清朝,合同在宁海民间经济交往中已被广泛使用,有房地产买卖、典当、租赁借贷、遗产继承、人身雇用等契约。如发生合同纠纷,由中人或乡绅按契约规定调解,调解无效的报官府判处。
  民国时期,南京政府司法部和商务部公布实施《商事公断章程》,明确商事合同纠纷由各地商会负责公断,调解不成或对公断不服,向法院起诉。政府无专门合同管理机构,亦无统一的合同管理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合同制度的推行,但由于国家经济体制和经济管理政策多次发生重大变化,合同制度的推行也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
  1950年9月27日,政务院财政委员会颁发《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订立合同契约暂行办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早的合同法规。《办法》规定:“凡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之间有重要业务行为,不能即时清结者,必须签订合同。”在整个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宁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私营工商业与国营企业和其他国家单位签订的加工订货、收购合同进行管理,以调整公私关系,发挥私营工商业的积极作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由于受“一大二公”和计划经济的影响,合同制度逐渐被忽视。
  196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经济合同的通知》,1963年国家经委作出《关于工矿产品订货合同基本条款暂行规定》,在基本建设和工业企业中推行合同制度。“文化大革命”期间,合同制度又基本中断。
  1978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工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再次强调企业双方在经济活动中必须签订经济合同。9月21日,国务院在关于成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通知中指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之一,是管理全民和集体企业之间的购销合同、加工订货合同,调解、仲裁合同纠纷。
  1981年12月31日,全国五届人大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经济合同法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购销、加工承揽、建筑工程承包、科技协作等合同的职责。1982年5月,国务院决定,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经济合同,其任务是: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当事人管理自己的经济合同;确认无效经济合同;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调解仲裁经济合同纠纷。1983年8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规定经济合同的仲裁机关是国家工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局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
  1984年8月,县工商局建立经济合同管理股,专司经济合同管理职责。10月,县政府批准设立“宁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承担经济合同调解仲裁任务。
  1993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经济合同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确认无效经济合同。1995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施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行使经济合同仲裁职能。是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颁布实施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新增抵押物登记职责。
  199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实施,《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合同法》第127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查处。2002年4月25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条例》,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机关开展合同指导服务、监督合同格式条款和查处利用合同进行违法行为的职责。
  第二节 合同监督检查
  一、清理检查
  1984年,按照省工商局《关于开展经济合同清查工作的通知》,县工商局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全县自1982年7月至1983年底签订的经济合同进行清查。共检查271个有代表性的企业的经济合同3829份,合同总金额6992万元。其中已履行合同3312份,占86.6%,未履行或部分未履行合同390份,占10.1%,正在履行合同127份,占3.3%。清查中发现合同纠纷8起,争议金额74万元,帮助解决6起,金额39万元。1986年,重点检查42户工商企业1985年度签订的经济合同1349份,合同金额4900万元,其中,到期合同1079份,金额4064万元。已实际履行1019份,占94%,未履行60份,占6%。
  1987年,按照省工商局部署,围绕增产节约、增收节支和清欠款、清仓库工作,开展经济合同纠纷清理。清理工作分开展试点、宣传发动、全面清理登记、梳理和处理纠纷四个阶段进行。至年底,先后帮助8个业务主管部门和7区1镇的1587户工商企业清理经济合同纠纷。其中存在经济合同纠纷的有118户,纠纷298起,争议金额912万元。工商部门先后派出77人次,帮助追回欠款82.9万元,指导企业自行组织追回欠款171万元,督促当事人签订还款协议60万元。县工商局被评为宁波市清理经济合同纠纷先进单位。
  1988年,工商部门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经济合同法执行情况检查。共检查企事业单位2110个,占应检数的92%。被查单位1986~1987年共签订书面经济合同4761份,金额10436万元。查出134个单位共有合同纠纷367起,争议金额514万元,逾期应收款434万元,逾期应付款80万元。此外,还有1985年以前的合同纠纷63份,争议金额81万元。通过清查处理,解决合同纠纷62起,收回应收款330万元,支付应付款139万元。
  1989年,县工商局会同县城建局对全县31户建筑企业1987~1988年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进行检查。共检查工程承包合同446份,建筑面积34万平方米,工程造价4447万元。对查出来的合同订立不规范、假借集体企业名义承包、转包渔利、偷税漏税等问题,进行整顿和纠正或转有关部门处理。1990年,根据省工商局、省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对新开工项目建筑承包合同检查的通知》,会同县城建局对全县1989年以来新开工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上项目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进行检查。共检查建筑企业11户,建筑承包合同45份,建筑面积75608平方米,合同价款1790万元。其中经工商部门鉴证的仅4份,未使用标准文本的22份,审批手续不全的3份,合同条款不齐全的5份。查出合同纠纷6起,争议金额34万元,由企业分别作自行协商解决或申请仲裁、向法院起诉等处理。
  1991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商品交易秩序,严格结算纪律的通知》,帮助36户合同联系点企业清理“三角债”,共清出应收欠款6540万元,应付欠款2579万元。工商部门先后派出25人次,分赴辽宁、河南、四川、江苏等地帮助企业处理“三角债”,收回拖欠款85万元。1992年,按照县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工商局《关于开展清理企业经济合同纠纷工作的实施意见》,共清理出1647户企业的经济合同纠纷1862份,争议总金额3626万元。工商部门发信函700余封,在当地工商部门协助下,追回拖欠款27万元,中断诉讼款242万元。先后派出61人次,帮助23户企业追回拖欠款190万元。岔路工商所2次派人到新疆,为岔路茶厂追回被新疆一单位扣押的价值30万元的茶叶。
  1994~1996年,按照新修改颁布的《经济合同法》要求,共检查917户企业的经济合同16186份,合同金额232561万元。查出不合格合同296份,合同金额2608万元。对查出的不合格合同,指导帮助企业分别采取补办、重签或解除等手续,使企业避免不必要的损失。11997~1998年,共检查各类企业经济合同14798份,合同总金额231905万元。查出不合格合同170份,合同金额1103万元,到期未履行合同44份,合同金额634万元。根据省工商局的统一部署,开展房地产市场经济合同订立、履行情况,合同文本印制、销售、使用情况两项专项检查。通过检查,帮助企业纠正问题、建章立制。1999年,检查513户企业经济合同4958份,合同金额142394万元。查出不合格合同2份,合同金额38万元,到期未履行合同55份,合同金额667万元。结合检查,监督本地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707份,金额9550万元。协助合同当事人挽回或避免损失27起,金额339万元。
  2001年,拓宽合同监管领域,对566户企业的合同签订、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共检查合同9517份,合同金额134806万元。其中,检查建筑工程承包合同116份,合同金额18612万元,分别是上年的2.2倍和4.8倍;检查借款合同751份,借款金额20090万元,分别是上年的1.96倍和2.95倍;检查水、电等能源供应合同10份,合同金额122万元,这是首次对能源供应合同进行监督检查。2002~2003年,重点对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货物运输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进行检查。两年共检查402户企业的合同15562份,合同金额508230万元。检查发现不合格合同4份,合同金额34万元,到期未履行合同23份,合同金额637万元。
  2006~2008年,结合合同帮农工程,把对农业订单合同的审查作为合同检查的重点。3年共审查192户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的农业订单合同4839份,合同金额73000万元。结合合同审查,帮助规范、完善合同条款和内容,增强合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可行性,促进履约。据事后跟踪调查,农业订单合同履约率达96%。
  二、鉴证
  合同鉴证的目的是促使合同履行,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合同鉴证除行政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外,一般采取自愿原则。
  1980年11月13日,县工商局发出《关于开展工商、农商合同鉴证工作的通知》,并启用合同鉴证专用章。1984年鉴证合同207份,合同金额723万元。1985年鉴证合同187份,合同金额1720万元。协助外地工商部门鉴证合同163份,合同金额1948万元。同年9~10月,对本年度1~8月鉴证的154份经济合同逐份进行复查,鉴证合格率为90.6%。通过复查,总结经验教训。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整鉴证审批权限,严格鉴证手续,提高鉴证质量。
  1986年,根据国家工商局颁布的《关于经济合同鉴证的暂行规定》,克服盲目鉴证和不敢鉴证两种倾向,共鉴证合同74份,合同金额571万元。协助外地工商部门鉴证52份,合同金额739万元。通过鉴证,增强当事人依法履约意识。是年,岔路工商所鉴证的51份茶叶合同,履约率达100%。1988年鉴证合同124份,合同金额449万元。鉴证审查过程中,帮助当事人挽回和避免损失35起,金额76万元。依法撤销对1份无实际履行能力的加工承揽合同的鉴证,并妥善处理善后问题,使双方当事人避免经济损失和产生新的纠纷。
  1989~1990年,在做好工矿产品、农副产品购销合同鉴证的同时,对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企业承包合同、租赁经营合同的签订提供法律帮助,指导当事人修订合同并进行鉴证。两年内共鉴证合同162份,合同金额1216万元。
  1993年,对农副产品产前订购合同进行鉴证。桥头胡工商所帮助食品站拟订鸭蛋订购合同,深入养鸭户逐户签订鸭蛋订购合同242份,合同金额750万元,并给予鉴证。是年,全县共鉴证合同354份,合同金额1745万元。
  1999年鉴证各类合同459份,合同金额792万元,分别是1998年的8倍和5.7倍。长街工商所结合当地实际,指导水产养殖户依法签订滩涂养殖租赁合同,鉴证滩涂养殖租赁合同350份,支持和促进当地水产养殖业的发展。
  2000~2002年,合同鉴证向拍卖合同及市场营业房、摊位租赁合同等新型合同拓展,合同鉴证数量和金额大幅度上升。3年共鉴证合同2514份,合同金额32847万元。其中鉴证拍卖合同563份,合同金额27185万元,分别占同期合同鉴证份数和金额的22%、83%。鉴证市场营业房、摊位租赁合同1814份,合同金额2885万元,分别占同期合同鉴证份数和金额的71%、8.8%。2002年1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规定》,合同鉴证在取消之列,合同鉴证工作停止。
  三、确认无效
  1985年7月,国家工商局发布《关于确认无效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的暂行规定》。1986~1992年,县工商局在开展合同检查、合同鉴证和受理合同纠纷案件等工作中累计确认无效经济合同136份,合同金额155.9万元。
  1993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八届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定》,明确无效经济合同由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确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无效经济合同工作终止。
  四、查处违法
  《经济合同法》第53条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合同的职责和任务。1987年8月,省政府颁发的《浙江省经济合同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利用经济合同买空卖空、转包渔利、行贿受贿等6种行为属利用经济合同的违法行为。1987~1991年,县工商局结合合同检查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专项清理,共查处违法合同6起,合同金额16万元,罚没款1.63万元。
  1995年,根据国家工商局《关于依法严厉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欺诈的违法行为的通知》精神,县工商局领导在县电视台发表查处合同违法行为的专题讲话,讲话录像在各乡镇巡回播放。在《宁海报》发表“打骗”文章,公布举报电话,并把注册资本不到位、信誉差及“三无”企业作为重点调查排摸对象,对3户有合同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查处。
  1996年,县工商局发出《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专项治理工作分宣传发动、调查摸底、立案查处、总结四个阶段进行。6月,桥头胡工商所查获桥头胡供销社一职工与上海协力医疗用品经营公司两个员工互相勾结,通过虚构公司主体、伪造合同交货地点、私刻“浙江省象山县万利工贸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签订虚假合同、造成供方货物月桂盛酒1763箱(每箱12瓶)被骗的假象等手段损害第三方利益的案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对宁海方当事人处以罚款1万元的处罚,将查扣的1763箱月桂盛酒及上海方两个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移交上海市普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是年,全县共查处合同违法案件6起,违法金额101万元,处以罚款1.6万元,为当事人挽回损失10万元。
  1997~1998年,以“打骗”为重点,继续开展打击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行动。两年共查处各类合同违法案件39起,违法金额70万元,其中虚构主体骗取银行贷款和他人货物的7起。罚没款2.4万元,为当事人挽回损失18起,金额32.5万元。
  1999年,按照省工商局部署,将“打击合同欺诈专项执法行动”纳入“工商百日执法大行动”。6月,针对有些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个人,仍然沿用原执照名称向银行贷款,扰乱金融秩序、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分局与县人民银行联合发出《关于检查借款合同,查处利用合同骗取贷款违法行为的通知》,对全县各商业银行、信用社自1998年1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与企业法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进行全面重点检查。9月,分局查处1起采取欺诈手段骗取煤炭6278吨的合同欺诈大案。是年,全县共查处违法合同案件21起,违法金额379万元,比上年增加4倍,罚没金额8.8万元,比上年增加5倍。打击合同欺诈专项执法行动取得成效。
  2000~2002年,对利用加工承揽合同骗取定金、保证金、材料款,利用买卖合同骗买骗卖,利用商品房销售合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合同进行重点查处。3年共查处合同违法案件20起,违法金额28万元,罚没金额3.62万元。
  五、抵押物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企业财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由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1995年10月18日,国家工商局发布《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的范围是除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外的企业设备;企业的原辅材料;企业的产品或者商品;企业其他可依法抵押的动产。12月27日,县工商局与县人行联合发出《关于加强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的通知》,要求对1995年10月1日《担保法》实施后,金融机构以企业动产作为抵押物并订立《借款合同》的,应会同企业将《抵押合同》和动产抵押物向县工商局补办登记手续。同时,县工商局作为市工商局的试点单位,设计制定抵押物登记表和台账等格式样张,确定抵押物登记的程序、手续和审批权限,为全面开展抵押物登记作准备。
  1996年,抵押物登记实行工商所受理、初审和分局审核登记制度。1月9日,宁海首份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债务人和抵押人是宁海县瑶然模塑电器厂,抵押权人为宁海跃龙城市信用社。抵押物价值61万元,主债权金额42.7万元。是年,共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59份,主债权金额5386万元,抵押物金额7403万元。1997~1998年,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191份,主债权金额15125万元,抵押物价值30441万元。办理变更登记18份,注销登记10份。
  1999~2000年,由于金融机构偏重不动产抵押,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份数有所减少,但金额增加。两年共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139份,主债权金额15874万元,抵押物价值26603万元。市工商局对分局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档案抽查,无发现有主体不合格、抵押物不合法、重复登记、无效抵押等违法登记情况。
  2001年,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52份,主债权金额10882万元,抵押物价值20927万元。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8份,主债权金额1776万元,分别比上年增加60%和62%。
  2003年上半年,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数量增多。为保证登记质量,分局确定注重登记质量而不求数量,该注销的不续办、不符合登记手续的不新办的工作原则。在登记中依法审查,严格把关,确保抵押行为的有效性。全年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68份,主债权金额9625万元,抵押物价值23013万元;办理变更登记9份,主债权金额2751万元,抵押物价值6634万元;办理注销登记82份,主债权金额16777万元,抵押物价值30113万元。抵押物注销登记数量超过新登记数量。
  2005年,分局制定《申请动产抵押登记提交材料一览表》、《申请抵押物注销登记一览表》、《申请动产抵押物变更登记一览表》等表式,明确告知当事人应提交的文件材料、份数及相关操作注意事项,进一步方便企业办理抵押登记。7月18日,分局在事先经过电话传真沟通、当事人办全证件资料的情况下,仅用1个小时就办理好武汉电子机械有限公司将存放于宁海国华电厂的进口起重机抵押给华夏银行的异地抵押登记。事后,两家单位负责人专程从武汉来宁海,分别送上“办理高效,热情服务”(企业)、“行业楷模、助推经济”(银行)的锦旗。是年,共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41份,主债权金额5747万元,抵押物价值13823万元。
  2008年,贯彻国家工商总局修改后新颁布的《动产抵押物登记办法》,动产抵押登记由审核登记改为备案登记,由原三级核准审批登记改为由经办人当场办理登记,登记时间缩短,手续简化,登记范围向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延伸。全年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44份,融资15564万元。其中,非私营公司2份,融资3200万元;私营企业26份,融资10991万元;外商投资企业2份,融资600万元;个体工商户14份,融资773万元。抵押登记质量提高,在全市2008年抵押登记质量检查中,宁海名列第二。
  六、示范文本格式条款备案
  (一)示范文本
  1986年,为预防和减少因合同文本不规范引发的合同纠纷,提高履约率,县工商局、供销联社、商业局、水产局联合发出通知,规定订立棉花、生猪、淡水鱼、一般农副产品的购销合同,使用统一的“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文本”。
  1987年2月,县政府批转县工商局《关于使用规范合同文本和实行凭“法人委托书”签订经济合同的报告》,要求所有法人单位对外签订购销、加工、定作合同时,都应采用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或审定的规范合同文本。是年,县工商局审定企业合同文本32种。
  1990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国逐步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请示的通知》。8月,国家工商局发布《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9月,县工商局向县政府报送《关于在我县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实施意见的报告》,提出首先在“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和县重点企业实施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然后在全县其他企业中推行。除工商部门和定点企业外,任何印刷企业不得擅自印制各类经济合同文本。同月,县政府批转此报告,发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
  1991年8月,县工商局发出《企业自制合同文本管理的通知》,对企业因特殊需要自制经济合同文本的申请、审核、批准、印制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1992年1月,县工商局将全国统一的常用的六大类十三种合同文本的使用说明印发给全县各企业。1992~1993年,共发放各类经济合同示范文本12万份,审核、指导15户企业印制专用合同文本22500份。企业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普及率达90%以上。1994~1996年,共发放经济合同示范文本3852本,96300份。1997年,根据省工商局统一部署,开展经济合同文本印制、销售、使用情况专项检查,查获擅自印制销售合同文本违章行为两起,罚款400元。1999年,根据新《合同法》,全面调整和更换原各类经济合同示范文本。1999~2000年,共发放各类合同示范文本500本,25000份。
  2001年,配合整顿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自1月1日起,启用省工商局制发的新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5月起统一使用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上述两种合同示范文本均由城建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发放。
  (二)格式条款备案
  2002年10月1日,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浙江省合同行为监督管理规定》施行。《规定》中第13条明确规定房屋买卖、供电、供水等七大类行业的合同格式条款,经营者应当报送核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为开展此项工作,分局首先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查阅相关企业应当报备的格式合同文本486份。10月24日,分管县长主持召开邮政、电信、供电、供水等26个公用企事业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部署合同格式条款按期报备工作。2003年7月,分局发出《关于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监管的实施意见》,对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的申请、受理、审查、核准程序和备案审批权限及日常监管权限作出规定。2002~2003年,通过宣传、培训、督促检查和主动上门服务,共办理合同格式条款备案40份,报备企业26户。2004年,重点做好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旅游、房产中介等合同格式条款的备案。共受理备案34份,审查核准备案31份。其中,房屋买卖合同1份,居间委托合同11份,物业管理合同10份,住宅装修合同2份,旅游合同7份。
  2006年开始,将农业订单合同纳入合同格式条款备案。按照一类产品一类合同订单的要求,帮助报备企业修改完善合同条款,制定农产品种植收购、水产品养殖收购、畜牧产品养殖收购等四大类合同示范文本,并办理合同格式条款备案。2006~2008年,全县共受理各类合同格式条款备案67份,报备企业40户,通过审查核准备案64份,其中农业订单合同格式条款备案45份,报备涉农企业29户,工商部门帮助修改完善合同条款52处。
  第三节 纠纷仲裁行政调解
  一、纠纷仲裁
  1984年10月26日,根据《经济合同仲裁条例》有关规定,经县政府批准,宁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成立。任序亦为仲裁委员会主任,童遵炎为副主任,伍荣庆、吴永良、周连方为委员。12月10日,县工商局任命童遵炎等4人为首批经济合同仲裁员。是年,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8起,办结6起。
  1986年10月,县工商局任命兼职经济合同仲裁员3名。11月,因局人事变动,经县政府批准,对经济合同组成人员作出相应调整,柯根权为仲裁委员会主任,吴永良为副主任,伍荣庆、周连方、郑多兴为委员。是年,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36起,合同总金额273.58万元,争议金额122.46万元,全部依法办结。其中,调解21起,裁决1起,确认无效经济合同9起,查处违法合同2起,移送法院2起,申诉方弃权终止审理1起,依法仲裁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宁海洗衣机总厂(供方)被北京市京浙联营贸易公司(需方)长期拖欠洗衣机货款15万元,曾7次派人赴京催讨未果,企业经济陷入困境。仲委会受理此案后,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成双方依法达成调解。北京市京浙联营贸易公司很快付清全部拖欠款,使宁海县洗衣机总厂走出经济困境。
  1987年4月,根据国家工商局颁布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县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在城关设立宁波市第一个派出仲裁庭。至年底,全县共建立派出仲裁庭4个。是年,县仲委会和派出仲裁庭共受理合同纠纷案件54起,争议金额212.8万元,全部依法办结。案件数和解决争议金额分别比上年增加50%和173%。其中,调解27起、裁决13起,确认无效11起。9月,对26份仲裁法律文书的执行情况跟踪调查,按仲裁执行的20起,占77%,待执行的6起,占23%。全县新任命兼职仲裁员11名。
  1988年4月,仲委会设立深甽派出仲裁庭,任命兼职仲裁员4名。全年办结各类经济合同纠纷案件136起,合同金额507.43万元,解决争议金额220.64万元。仲委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县政府领导意见,自11月中旬开始,连续突击20多天,审结拖延3年之久的25起涉及农户157人的县城建局所属县花木公司拖欠农户栽培苹果苗款纠纷案,合同总金额90万元,争议金额30万元。仲委会在审理过程中,从实际出发,依法维护农户利益,受到县政府领导的赞扬和广大农户的好评。城关西门村村委会代表18户种植户送来一面“工作细致,办事公道”的锦旗。仲委会坚持每月一次例会制度,通过审议重大纠纷案件,指导办案和仲裁监督,确保办案质量。经对136起办结的合同纠纷案件跟踪调查,执行率达86.14%。
  1989年,县工商局制发《关于公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济合同管理和仲裁有关规定的通知》,对仲裁工作的受理、立案、审理、结案的程序和时限,仲裁员的职责和纪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相应规定,并向社会公开。仲委会和各仲裁庭紧密配合经济领域的治理整顿,全年办结经济合同纠纷案104起,合同金额159.62万元,解决争议金额85.98万元。上半年,仲委会受理宁海县首例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宁海县城郊乡华山村村委会擅自终止华山砖瓦厂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该案按法定程序最终由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公开开庭审理,依法作出裁决而结案。《宁波日报》、宁波电视台、宁波电台、《上海商报》等多家媒体对此作全面报道,社会反响强烈。下半年,根据省、市工商局关于开展仲裁案件质量和案卷质量检查的部署,对全县历年办结的261件仲裁案卷按规定要求进行整理,建立完整的仲裁文书档案。后经市工商局抽查,认为宁海的仲裁案件案卷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分明、定性准确、运用法律得当、处理正确、手续完备、仲裁文书档案资料较完整。
  1990年,为贯彻省工商局衢州会议和市工商局慈溪会议精神,学习龙游经验,仲裁工作从原来坐堂办案向上门办案、现场办案转变;从仲委会办案为主向派出仲裁庭办案为主转变;从普通仲裁程序办案为主向简易程序兼用普通程序办案转变。各仲裁庭采用简易程序,快速办结一大批情节简单、事实清楚、责任明确、数额较小的合同纠纷案件。使农村信用社依法收回一批滞呆小额贷款,基层供销社依法收回一批收购农副产品预付款和承包经营铺底资金。各仲裁庭共收到有关业务部门和企业的锦旗5面、表扬信20余封。全年办结合同纠纷案件2646起,解决争议金额672.43万元,分别是上年的25.4倍和6.6倍。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实行协议仲裁制度,仲裁案件的受理受到条件限制。全年共受理并办结经济合同纠纷案件211起,解决争议金额98.14万元。根据市工商局建设规范化仲裁庭的要求,先在力洋仲裁庭试点,先后建立7项制度和统计台账。在此基础上,县工商局制定《宁海县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派出仲裁庭建设规范》,仲裁庭规范化建设在全县推开。3月,根据省工商局有关规定,对1990年5月以后任命的仲裁员和待任命的仲裁员开展业务培训和资格考试。
  1993年3月,任命经济合同仲裁员9名。9月,经县政府批准,再次调整县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赖维能为仲委会主任,吴永良为副主任,杨瑞芬、孙佳恩、黄彩梅为委员。仲委会对全县5个派出仲裁庭组成人员作全面调整。是年,对协议管辖明确或事后能达成仲裁协议的合同纠纷开展仲裁。全年办结合同纠纷案件82起,解决争议金额182万元,其中,裁决5起,调解76起,撤诉1起。对协议管辖不明确、事后又不能达成仲裁协议的合同纠纷,支持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或采用接受当事人委托的形式向法院提起诉讼,共解决合同纠纷17起,争议金额115.4万元。
  199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为做好经济合同仲裁案件衔接工作,县工商局按照市工商局确定的方案,处理遗留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对1984年以来从事经济合同仲裁工作满8年的13名仲裁员,报请省工商局授予荣誉证书。1995年9月1日,《仲裁法》施行,宁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依法终止,5个派出仲裁庭同时撤销。为与《仲裁法》相衔接,市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决定在宁海县建立派出仲裁庭,以赖维能为庭长,叶标为副庭长,杨瑞芬、孙佳恩、黄彩梅、施建明为仲裁员。1996年8月31日,宁海仲裁庭停止行使职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仲裁合同纠纷职能终止。
  二、行政调解
  合同行政调解是指合同争议双方自愿将合同纠纷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解。
  1980年12月,宁海县日杂商品废旧公司与宁海县耐用酸陶瓷器材厂订货合同纠纷,经县工商局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这是工商部门首次成功调解合同纠纷。1985年,各工商所就地帮助企业调解合同纠纷15起,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1988~1991年,县工商行政调解合同纠纷6起,解决争议金额16万元。1994年,案外调解合同纠纷25起,监督履行合同金额33万元。1996年,行政调解合同纠纷6起,解决争议金额86万元。
  1997年,切实贯彻国家工商局《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行政调解合同纠纷13起,解决争议金额25万元。2001年,落实专门人员,行政调解合同纠纷48起。其中房产中介合同纠纷31起,解决争议金额42万元。行政调解案件数和解决争议金额为历年最高。此后,由于合同行政调解按有关规定手续烦琐,程序复杂,不受合同当事人欢迎而逐渐减少。
  第四节 行政指导与服务
  一、合同法律法规宣传培训
  1984年8月,县工商局举办首期《经济合同法》培训班,邀请市工商局钟柏林授课。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王光明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一行10余人亲自到场听讲,企业单位负责人和合同管理人员近200人参加培训。为扩大法规宣传教育面,县工商局编写35000余字的合同法宣讲资料,在县广播站的支持下,举办为期半个月的《经济合同法》广播讲座10期,并向全县各单位、企业发放合同宣传资料5000余份。10月,举办第2期《经济合同法》培训班,企业负责人和合同管理人员500余人参加培训。
  1985年2月28日,为配合国家改革粮棉油等重要农副产品流通体制,县工商局在县委农村工作会议上作《适应经济改革形势,推行经济合同制度》的专题发言。是年,在有关乡镇举办《经济合同法》讲座7场,听讲人数达715人次。1986年,宣讲《经济合同法》14场次,875名县级机关及区乡干部,450名乡镇企业负责人、业务骨干参加听讲。8~9月,分2期举办《经济合同法》培训班,县供销联社、商业局、水产局、第三工业局、基建局5个部门所属的95名厂长、经理参加培训。根据各部门业务特点和工作要求,分别讲解与《经济合同法》配套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等法规。90人经培训考核合格,发给结业证书。
  1987年,针对清理经济合同纠纷中发现的问题,抓住典型案例,结合普法教育,宣传经济合同法,共组织经济合同法规宣讲68场次,听讲人数5859人次,举办培训班3期,参加人员175人。
  1990年5月,县工商局在南溪林场举办一期为期6天的经济合同法培训班,县商业局、供销联社、工业局、城建局、粮食局、物资局等7个业务主管局所属的70户企业负责人、业务骨干100余人参加培训。市工商局合同处领导主持讲课。经培训考核,87人获市工商局合同法培训合格证书。是年,各工商所因地制宜,举办经济合同法讲座25场次,受教育1179人次。
  1992年,为纪念《经济合同法》实施10周年,县工商局书面向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报告》,并举办多项大型纪念活动。6月,与县普法办、县经委、县总工会、县司法局联合举办大型经济合同法规知识竞赛,宁海县棉纺织厂等7支代表队参加。经过紧张角逐,县棉纺厂队夺得第一名。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人民法院及市工商局有关领导观看决赛,宁波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进行报道。7月,与县广播站联合举办经济合同法规知识讲座,共10期,每天播出两次。同时,利用黑板报、上街宣传等形式,宣传宁海实施经济合同法10年来取得的成果和企业加强合同管理的经验。8月,全县470余名企业厂长、经理、供销、财会人员参加市工商局举办的为期两个月的经济合同法规函授培训。各工商所根据当地企业的要求,共举办小型合同法规知识讲座65场次,听众达3558人次。
  1993年,宣讲修改后的《经济合同法》56场次,1870人次听讲,印发合同宣传资料5000余册,组织培训1期,企业负责人和个体工商户100余人参加。1994年,为增强私营企业合同法律意识,县工商局举办私营企业合同法规培训2期,190余户私营企业负责人参加培训。桥头胡工商所以股份合作制企业和私营企业为重点,结合各种会议和工商管理各项工作宣讲经济合同法规,以会代训,使辖区内170余名厂长、经理取得合同法培训合格证书。
  1996年,举办培训班4期,重点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企业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企业负责人、合同管理人员200余人及农业银行信贷干部29人参加培训,为开展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工作打下基础。1997年,根据企业实际需要,以经济合同法实务操作知识和《担保法》、《仲裁法》等相关法律内容为重点,举办培训班2期。跃龙、梅林、西店工商所辖区内重点骨干企业的负责人和供销人员112人参加培训。其中西店镇9户重点企业即将参加广交会人员通过培训,效果明显,增强了自身合同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1999年,举办《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培训班1期,全县各信用社主任、副主任、信贷人员55人参加培训。4月28日,县工商局发出《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通知》,随后通过各种形式在系统内外广泛宣传新《合同法》。
  2000年1月24日,在分局六楼大会场举办法律讲座,邀请浙江省知名律师陈友西讲授《合同法》和相关商务法律知识。全县“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负责人、工商部门合同管理干部共100余人听讲。2002年9月举办《合同法》培训1次,200余名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参加了培训。2004年7月2日,邀请浙江大学副教授余永祥讲授《合同法》理论与实务指导,120余位企业经理和合同管理人员参加培训。2007年3月,结合“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申报工作,举办《合同法》和企业合同管理知识培训1期,30余户待申报“守重”单位企业的合同管理人员参加培训。
  2008年,依托乡镇成人教育学校平台举办合同法律、法规培训2期,700余名农村经纪人和农业订单签约农户参加培训。
  二、合同管理网络
  1984年,宁海县企业开始建立经济合同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合同管理人员。1985年,县经委系统将合同管理情况作为企业验收的一项考核指标。县棉纺厂有专人分管合同,并制定《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年底,全县有25个业务主管局和企业建立合同管理组织,配备合同专兼职管理人员75人。
  1987年,县工商局将全县区(镇)所在地的国有、大集体企业和年产值百万元以上乡镇企业49户列为经济合同联系点,重点帮助他们建立和健全合同管理制度,落实合同管理人员。县食品公司设立法律顾问室,专门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年底,全县有227个企事业单位建立合同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476人。1989年,重点帮助全民所有制企业、二轻企业、外向型企业建立和完善经济合同管理机构、人员、制度“三落实”。城关工商所对辖区内19户二轻企业逐户调查摸底,分别给予指导。在工商部门的推动下,二轻工业总公司确定生产科为合同主管部门,配备合同管理专职干部,并制定下发《二轻系统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在全系统实施。县工业总公司、供销联社、商业局、粮食局等经济主管部门也相继制定经济合同管理实施办法和措施。初步形成工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企业经济合同管理的网络。
  1991年,县工商局先后印发《关于加强对县级骨干企业经济合同帮促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印发联系点企业的通知》,确定全县16户上等级企业,24户县级骨干企业和部分区(镇)重点企业共120户为联系点。全县有105户企业修订合同管理制度,96户企业完善合同管理台账,30户企业充实、调整合同管理班子,落实合同专兼管理员。9月,对企业回访检查,全县各业务主管部门均设有合同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合同管理干部,90%以上的全民、二轻集体企业建立合同管理小组,80%左右的乡镇集体企业设有专职或兼职合同管理人员。1992年,省工商局制发《浙江省企业经济合同规范管理标准》,对企业经济合同管理提出组织设置合理化、管理人员专业化、管理制度系列化、签约履行法制化、经营管理与合同管理一体化的合同规范化管理标准。县工商局按照省工商局制定的《标准》,先在梅林镇建新橡胶厂等重点骨干企业试点,然后召开现场会在全县推广。同时向企业印发《标准》2500份。到年底,全县有97户企业实施经济合同管理规范化建设。
  1993年,全县经济合同联系点扩大到230户,县棉纺厂等10户上规模企业的合同档案实行计算机管理。1994年底,全县有46户企业建立比较健全的合同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124人,制定合同管理制度46个。1995年,对经济合同联系点作调整,根据精选原则确定宁波如意机械有限公司等35户规模较大的重点企业为联系点。西店工商所通过在联系点建立约请制度、重大问题及时互通情况等制度,推进联系点企业经济合同规范化管理。7月,在西店镇召开经济合同规范化管理现场会,分管县长到会讲话,作充分肯定。
  1996年后,工商部门工作重点转向指导“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加强企业合同管理。2008年底,全县有企业合同管理机构86个,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121人。
  三、合同咨询服务
  1985年,县工商局共接待合同来访人员618人次,代写合同法律文书20份,协助2户企业追回贷款12.9万元。
  1987年2月,经县政府批准,县工商局设立宁海县经济合同法规服务处,主要服务内容有代拟企业专用合同文本、校订经济合同、草拟联营经济组织章程(协议)、代拟合同纠纷申诉文本、提供法规资料、解答法规咨询、排解合同有关疑难问题等。宁海县不锈钢厂承包合同纠纷长期得不到解决,企业经营出现亏损,停工半年多,处于倒闭状态。服务处接受咨询后,应企业要求派人帮助处理,用非诉讼办法妥善解决合同纠纷,使企业恢复生机。是年,共接受合同咨询服务4614人次,代写起诉状、仲裁申诉书17份,受聘担任6户企业的合同法律顾问,帮助解决合同疑难问题101起,发售合同法规资料4077份。
  1988年,共为3458人次提供合同咨询服务。“7·30”特大洪灾后,县工商局于8月2日发出《关于切实做好灾后经济合同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派出19名合同管理干部走访84户严重受灾企业。指导企业以电报、信函形式发出灾情通报1022份,收到合同对方同意变更合同或表示谅解的慰问信函147份。同时,为企业清理出合同纠纷31起,协助企业追回拖欠款10万元,派出23人次协助企业与对方业务单位协商变更合同或重新签订合同,使企业减少和避免可能产生的合同纠纷和经济损失。
  1991年4月开始,建立经济合同约请服务制度,即企业需工商部门帮助解决合同疑难问题,事先书面提出约请,工商部门根据事项的轻重缓急、约定时间上门咨询服务。5月,长街工商所接受2户企业的约请,审查出企业在春季广交会上签订的64份票夹销售合同中有30份存在对方合同主体不合格和无履约能力等问题,指导企业按法律程序中止履行合同29份,涉及合同金额53万元。11月,县工商局接到县属集体骨干企业宁海县模具塑料厂的紧急约请,派员赴河南开封,在当地工商部门的协助下,追回被开封一企业扣押的540台“星海”牌黑白电视机,挽回经济损失27万元。全年共接到企业合同服务书面约请282份,其中,要求提供法规辅导24份,要求帮助健全合同管理制度96份,要求帮助催讨欠款75份。
  1993年,接受咨询服务1917人次,帮助企业审查合同51件,挽回经济损失107万元,派出29人次,帮助企业讨回欠款240万元。6月,受县政府办公室委托,组织全县骨干企业厂长经理71人赴黄岩浙江利民皮鞋厂考察企业经营管理和合同管理。1994~1996年,共接受合同咨询服务2775人次,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248万元,派出8人次,帮助企业追回欠款73.5万元。四、合同信用建设
  (一)重合同守信用活动
  1986年3月,县工商局报请县政府批准在全县工商企业中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条件是:1.经济合同管理机构、人员落实;2.对不能即时清结的经济往来都能按照内容具体、条款清楚、责任明确、手续完备的要求签订书面合同;3.合同履约率达100%(对方违约除外);4.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国家法律、政策和计划的要求;5.企业没有生产经营性亏损,本年度产值营业额及利润比上年有明显增长。4月,县工商局牵头召开由县经委、县财办等单位参加的县“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考核小组会议,商定具体的考核验收办法。6月,经企业申报,考核小组考核评定,县政府命名宁海通用机械厂等17户企业为1985年度“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并隆重召开命名大会,副县长赵淳然出席大会并向“重合同守信用”单位颁发荣誉证书。
  1987年3月,经企业申请,业务主管部门组织自查,工商所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初审推荐、考核小组集中评定、报县政府批准,命名58户企业为1986年度“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其中连续两年被命名的有15户。对其中10户“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调查统计,1987年共签订合同645份,金额1104.5万元;已履约609份,占95%,涉及金额983.5万元,占89%,人均创利比上年同期增加3%。
  1988年,经县政府批准,对“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考核由原考核小组集中考核评定改由县工商局负责考核,征求考核小组成员意见后,报请县政府批准命名。共命名1987年度“重合同守信用”单位80户。8月,对49户“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进行回访检查。对照五条标准,符合条件的42户,占86%。对有问题的7户,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并给予重点帮助,使之完善提高。
  1990年2月,63户企业被命名为1989年度“重合同守信用”单位。4月,对宁海棉纺厂等35户连续两年以上被命名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报市工商局统一命名为宁波市1989年度“重合同守信用”单位。12月,县工商局报请县政府批准,改革和完善“重合同守信用”考核命名办法。主要有三条:把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作为“重合同守信用”必备条件;由县工商局对照五条标准,制定便于考核的百分制评分细则,达不到分值要求的不予命名;“重合同守信用”单位不搞终身制,如企业获取“重合同守信用”称号后,连续两年不能被继续命名,则取消荣誉称号。1991年3月,命名80户企业为1990年度“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其中连续2年被命名的有42户。4月,在宁波万安阀门厂(国二级企业)召开“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命名发证暨经验交流现场会。万安阀门厂、宁海通用厂、宁海针织厂等单位作典型发言,副县长赵方平到会讲话,并颁发“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牌匾、证书。
  1992年4月,省工商局下发《浙江省“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考核命名管理办法》,规定从1991年起“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命名工作改为2年一次,连续5年以上的由地、市工商局命名,连续7年以上的由省工商局命名。1993年3月,经企业自查申报,业务主管部门复审,县工商局考核,县政府命名131户企业为1991~1992年度“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其中有8户连续5年被县政府命名企业获市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称号。1995年3月,根据省工商局修改后的《浙江省“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命名管理办法》,250户企业提出申请,经考核审查,县政府命名宁海通用厂、宁海棉纺厂等140户企业为1993~1994年度“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其中,30户报市工商局被命名为市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4月19日,县政府召开“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命名授匾大会,县工商局局长程象麟在会上作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服务经济发展的发言。副县长童兴全、马光明到会表示祝贺,并分别讲话。
  1997年3月,命名124户企业为1995~1996年度“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其中41户由市工商局命名为市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1999年2月,命名118户企业为1997~1998年度“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其中,私营企业60户,集体企业18户,股份合作制企业16户,中外合资企业8户,国有企业10户。经全面回访检查,被命名的私营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对“重合同守信用”称号十分珍惜,内部合同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合同台账、档案比较健全。2001年2月,全县110户企业被命名为1999~2000年度“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其中,连续命名3~4年的20户,5年以上的60户,有43户获市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称号。此后,“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考核命名工作暂时中断。
  (二)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
  2002年12月,省工商局决定将“重合同守信用”名称统一改变为“守合同重信用”,考核认定分为三级(A级)、二级(AA级)、一级(AAA级),统一以省工商局名义认定。其中A级委托县级工商局认定,AA级委托市级工商局认定,AAA级由省工商局直接认定。“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实行自愿申报,每年考核一次,认定后3年有效,期满续展。主要条件标准是:1.企业重视合同(信用)管理工作,有较强的信用意识;2.企业订立合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4.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经营信用良好;5.按规定如实向工商部门提供企业合同信用状况的信息资料。2003年,经对72户申报企业认真考核,45户企业被认定为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宁波志清实业有限公司等9户企业被认定为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宁波如意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华联纺织有限公司被认定为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宁波如意股份有限公司还被国家工商总局公示为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成为宁海首家获此荣誉的企业。
  2004年,有33户企业提出申报,通过各级考核,24户被认定为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9户被认定为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2户被认定为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宁波志清实业有限公司被国家工商总局公示为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有1户原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在回访检查中发现其内部管理严重欠缺,被撤销“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年底,全县有“守合同重信用”单位68户,其中,A级48户,AA级16户,AAA级4户,国家级2户。
  2007年,根据省工商局修改后的《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管理办法》,全面应用专业测评计算机软件对申报企业进行合同信用状况测评,将测评结果作为认定的主要依据。为确保认定工作的公正、客观和质量,分局举办合同管理软件使用培训班一期,27户申报企业30余名合同管理人员参加培训。根据“守合同重信用”单位五项条件和考核程序,制定《宁海分局“守重”企业考核评分表》,对通过软件测评的申报企业逐户实地考核打分。同时还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对拟认定企业进行认定前公示、认定后公告,实行广泛的社会监督。是年,有27户(其中续展认定15户)企业通过测评和考核,被认定或续展为不同等级的“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2008年,全县有21户企业被认定为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2户企业被认定为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宁波彬彬文具有限公司被认定为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年底,全县有“守合同重信用”单位86户,其中,国家级3户,省级(AAA级)5户,市级(AA级)18户,县级(A级)63户。
  (三)“守合同重信用”农户创评
  2006年开始,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要求,分局全面实施合同帮农工程。在开展农业订单审查、农业订单格式合同审查备案的同时,把“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引入订单农户。
  2007年,县政府印发《宁海县“守合同重信用”农户评选试点工作方案》,成立由分管县长为组长,县委宣传部、县农办、县财政局、县农林局、工商分局为成员的创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分局。“守合同重信用”农户每两年评选一次,评选对象是参与订单农业的种植、养殖户。主要条件是:1.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无违约、毁约等行为;2.签订农业订单合同在两年以上,一般要求年订单金额万元以上;3.使用、参考使用示范性文本或经工商部门备案的格式合同签订合同;4.两年内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和其他不良行为记录。评选程序是:农户自愿向相关订单企业提出申请→相关订单企业向所在镇乡、街道推荐并签署意见→上报县创评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公示→创评领导小组决定。对获得“守合同重信用”农户称号的,每户由县政府奖励1000元,并授予牌匾、证书。是年,全县有97户先后被县创评领导小组认定为宁海县2006~2007年度“守合同重信用”农户,县政府举行隆重的表彰大会。此项工作在全省属首创,获市工商局工作创新奖。
  2008年4月17日,市工商局在宁海召开全市“守合同重信用”农户创建和认定工作现场会。7月,县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将“守合同重信用”农户改名为“守合同重信用”示范农户,并修改印发新的认定管理办法。是年,经农户自愿申报、相关订单企业推荐、镇乡(街道)初审、县创评领导小组审批和公示,共有100户农户被认定为“守合同重信用”示范农户。

知识出处

宁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志

《宁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全面如实地记述了宁海工商行政管理的历史、现状及其曲折的沿革过程。全书包括企业登记管理、市场管理、合同管理、经济检查、法制工作、行政事务、社会团体等十三章内容,是一部宁海工商的发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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