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改革开放后市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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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3330
颗粒名称: 第四节 改革开放后市场监督管理
分类号: F203.9
页数: 18
页码: 162-179
摘要: 本文记述了改革开放后,宁海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及地方条例对商品交易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包括确认市场举办者和经营者资格、审查市场管理制度、管理上市商品、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等。
关键词: 宁海县 改革开放后 市场监督管理

内容

一、商品交易市场监管
  随着集市贸易的迅速发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城乡集贸市场管理办法》及《浙江省商品交易管理条例》,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确认市场举办者和经营者资格;审查市场举办者制定的经营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管理上市商品,查处市场上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受理市场消费者申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
  (一)市场管理组织
  1979年,管理集市贸易是各工商所的主要任务。各区镇所在地主要集市设立集市贸易服务部,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上市商品,划行归市安排摊位,维护市场秩序,收取市场管理费。同时为交易双方提供代过称、代算账、代开票等服务。
  1982年,为了建设市场征用土地,招收集体性质的土地征用人员8名,专职从事集贸市场管理服务工作。此后,随着建设市场征用土地的增加,土地招工人员也随之增加。
  1983年,县工商局设立市场管理股,配备专职市场管理干部3名,各工商所配备专职或兼职干部管理市场。全县共聘用47名市场协管员管理市场。
  1984年2月,县工商局制发《关于雇用市场协管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雇用协管员的基本条件、手续、审批程序作明确规定。同时,制定协管员工作守则,对协管员进行教育和管理。年底,全县共有协管员72名。
  1987年,随着城关大北门市场、南门市场先后建成开业,交易规模扩大,市场管理任务加重,经县政府批准,原城关工商所分设为城关第一工商所、城关第二工商所。城关第二工商所配备7名工商干部,专司城关地区所有市场的管理职责,这是宁海设立的唯一的市场管理专业所。
  1988年2月,县工商局召开全县首次市场协管员大会,副县长赵淳然到会作讲话。会议表彰10名先进协管员,100余名协管员参加大会。同年,对工商所管理市场实行“定人员、定任务、定岗位、定责任、定权利,包秩序、包服务、包统计、包收费、包治安、包卫生”的工作责任制。
  1989年,为解决土地征用招工人员编制问题,经县编委批准,建立“宁海县市场管理服务所”,为县工商局下属集体事业单位,参与市场管理服务。全县19名土地征用招工人员列入市场管理服务所编制。
  1991年9月,为维持市场治安,经县公安部门批准,城关大北门市场建立市场治安值勤室,配备专职干部1名,业务接受公安部门指导。此后,全县有8个重点市场先后建立市场治安值勤室。
  1993年,县工商局制定《市场协管员四项制度》,全县市场协管员定编83名,其中长日制协管员60名,市日制协管员23名。对协管员队伍进行全面整顿,辞退、裁减不合格或不适宜人员31名,公开新招聘19名。
  1995年,对全县工商自办市场协管员进行分档管理,其中城关北门、南门、长街、力洋、梅林、西店农贸市场和西店禽蛋饲料市场为县管重点市场,协管员的招聘、使用由县工商局核定,实行劳动合同制。其余市场协管员由工商所根据需要临时雇用。当年,清退不合格协管员12名,公开新招聘10名。
  1996年,贯彻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市场实行管办分离。经县编委批准,成立宁海县市场开发服务中心,为县工商局下属全民事业单位,下设11个工作站,负责全县市场开发建设和对工商部门主办市场的物业管理及服务性管理。初步实行机构、人员、职责、财务分离。
  2001年12月,分局与县政府签订市场脱钩移交协议,将宁海县市场开发服务中心的人、财、物作整体移交。共移交工商自办市场11个,面积52089.2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36955.28平方米;联办市场5个,面积59110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48500平方米。移交总资产1258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12000万元,其他债权580万元,总负债4000万元。移交各类人员82名,其中全民事业编制人员9名,集体事业编制人员20名,企业编制人员3名,合同制协管员50名。至此,工商部门与所办市场完全脱钩,不再承担市场物业管理和服务性管理职责。为理顺市场管办脱钩后各方面关系,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调控、部门监管、业主经营”的管理体制,县政府决定成立宁海县市场管理委员会,由县政府分管县长任主任,分局局长任副主任。
  2002年开始,工商部门在跃龙综合市场、农批市场、红枫建材生资市场及兴海综合市场设立工商管理办公室,派员驻场管理。同时各工商所开展市场巡查管理,查处市场违法经营行为,规范市场交易。
  (二)市场登记
  1993年7月,国家工商局发布《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各类市场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市场登记事项包括市场名称、市场地址、市场面积、上市商品种类、开办单位及负责人。是年,县工商局对全县56个市场进行全面的实地勘察,并绘制平面图等必备的档案资料,对其中符合条件的40个市场进行登记,统一核发《市场登记证》。
  1994~1998年,全县新登记市场6个,对登记的市场进行年检。1998年底,全县登记在册市场46个。1999年,新登记市场4个,对46个市场进行年检,其中44个市场通过年检,2个不具备开办条件的市场不予通过年检。年底,全县有登记在册市场48个。
  2000年,48个市场通过年检,其中消费品综合市场3个,农副产品市场30个,工业消费品市场7个,生产资料市场7个,生产要素市场1个。新登记市场6个。年底,全县登记在册市场54个。2001~2003年,新登记市场4个,其中农副产品市场2个,工业消费品市场2个。2004年,对58个市场年检,通过年检市场48个,注销名存实亡市场10个。
  2005年,贯彻《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和省工商局制发的《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对全县48个市场进行换发市场名称登记证,其中44个具备条件的市场予以换证,3个手续不完备的市场暂不换证,1个不具备条件的市场予以注销。
  (三)市场秩序和交易行为管理
  改革开放初期,全县各地集市基本上是以街、路为市,露天交易。工商部门管理集市贸易的重点是督促、引导交易者在指定地段划行归市交易,维持市场秩序,尽量减少集市交易对车辆和行人交通造成的影响。
  1983年6月,县工商局、县农业局联合发出通知,凡畜禽及其产品未经检疫检验不得上市交易,其中白肉经检疫后需盖有“宁海县农业局兽医验讫”印戳。7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场和物价管理的通知》精神,县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市场管理,取缔无证经营的布告》,成立县市场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工商局。全县工商、卫生、物价、公安等部门及各镇乡300余人参加市场综合治理。仅城关镇就出动检查480人次,检查各类经营户415户,查处无照经营173户,其中教育疏导152户,取缔21户。1人因欺行霸市、哄抬市场价格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通过综合治理,农贸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原来公路、街道两旁任意设摊状况有很大改善。
  1985~1986年,根据市工商局、市卫生局联合通告精神,开展检查,制止不卫生食品上市。根据省政府颁发的《衡器管理办法》,在集市检查衡器11758台,收缴禁止使用和不合格衡器928台。城关、梅林市场率先设置电子公平秤,义务为群众复称16万笔。
  1987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市场秩序,加强物价管理的通知》,在县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工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对全县9个建制镇市场、4个乡级市场进行整顿。重点是整治场外交易、拦路强购、哄抬物价、缺斤少两、掺假使杂、欺行霸市行为。全县先后出动检查2320人次,其中工商部门(含协管员)1600余人次,取缔无照经营672户,查处违章违法活动556人次,收缴不合格衡器650台,还限价拍卖和收购一批查获的违章商品。
  1989年,治理流通领域混乱现象,联合城关镇政府、公安等部门,清理整顿城区市场场外交易、拦路强购,使城区市场秩序和南门市场冷场情况明显好转。全县共查处市场违章违法案件1025起,取缔无照经营30户,收缴不合格衡器1867台,处理市场纠纷71次,抓获并处理市场盗窃案46起,其中1人被送交公安部门拘留处理。城关、西店等主要市场场内固定摊贩实行明码标价,亮照经营。
  1990年,对群众反映突出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及缺斤少两等行为进行重点检查,共查处各类违章案件1900余起,其中限期改正13起,罚款143起,罚款金额8000元,停业整顿3起,警告138起。没收失准衡器396台,为消费者复称61442笔,其中失准2450笔,挽回经济损失800余元。城关第二工商所,长街、力洋、岔路等工商所在市场设立顾客投诉处或投诉箱,受理投诉案件,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7月中旬至9月上旬,工商部门抽调65人,由宁海县城关镇市容管理委员会牵头,与有关部门配合,参加对城区市场秩序、环境卫生、三轮车运行秩序的综合治理,取缔一批无照经营摊点,重新划定经营地段,使城区的市容市貌和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
  1992~1993年,采取经常性监督管理与突击性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共查处欺行霸市、缺斤少两、掺假使杂等市场违章违法案件2356起,罚没金额9500元,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2人,责成印贴悔过书3人,公开曝光违章行为21人,收缴不合格计量器具637只(台)。为消费者复称73600人次,受理市场消费者投诉384起,帮助消费者追回损失3426元。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没收放生查获的青蛙456公斤和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穿山甲8只。在全县开展集贸市场卫生流动红旗竞赛活动,对场内饮食、熟食摊店的卫生提出规范性要求,制定相应的监督检查措施,城关北门市场还对肉食、水作、面食经营者要求统一着工作服营业。
  1994~1995年,在市场中先后开展打假治劣8次,共查处各类违章违法案件3307起,罚没金额11170元(其中牛肉注水2起,罚款10700元),取缔无照经营140户,收缴不合格计量器具475只(台)。受理消费者投诉726人次,挽回损失21700元。放生青蛙328公斤。全县8个市场治安值勤室,查处各类市场治安案件356起,其中移送当地派出所处理14人,调解纠纷373起。
  1996年,西店工商所配合当地派出所,在禽蛋饲料批发市场中,先后缉捕5名横行不法的市霸。城关大北门市场50户经营户作出承诺“如有缺斤少两,缺一补二罚十”,公开挂牌自律,受到广大消费者欢迎和其他经营户的效仿。是年,全县建立生猪统一屠宰制度,对市场销售的猪肉实行“统一屠宰、统一检验、分散经营”。
  1997年,共查处市场各类违章违法案件700起,罚没款7.5万元,受理消费者投诉80起,为消费者复称25万笔,追回损失款1.8万元,收缴不合格计量器具265只(台),取缔无照经营98户。查处放生青蛙190千克,查获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白鹤1只,送交林业部门处理。8月11号台风后,县工商局及时发出《关于加强灾后市场管理的紧急通知》,对全县市场肉类、禽蛋、水产品重点检查,共查处未经检疫的鸡鸭22只,病死猪牛肉340千克,腐烂变质水产品50千克,并跟踪至回浦冷冻厂查获淹死变质鸡2436只,未经检疫冻鸭6000余只,分别作销毁、罚款处理。
  1998~2000年,突出对食品、副食品、名烟名酒和日用小商品的检查,三年共查处市场违章违法案件1326起,罚没款40.97万元,查获青蛙680千克、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穿山甲2只、割香螺310公斤、注水牛肉1000千克、病死牛肉1282千克、病死鸡鸭354只、过期或“三无”食品500千克等一批违禁和有毒有害商品,分别作放生、没收销毁处理。2000年,确定县水产城为主要水产、蔬菜批发场所,工商部门出动1900余人次,对城区跃龙市场周边场外批发蔬菜、水产品活动进行大规模整治。
  2001年,以开展商品交易市场专项打假为重点,整顿市场秩序。共查处市场违章违法案件877起,罚没金额25.2万元。下半年,贯彻国家工商总局紧急通知精神,对肉类食品市场进行专项整治,共出动检查人员133人次、车辆65台次,检查市场32个次、经营户460户,检查肉食85000千克,查处非法经营肉食品案23起、注水牛肉400千克。
  2002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和市工商局《关于全市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市场内经营的服装、室内装饰材料、农资等进行专项检查。对跃龙市场、农批市场等重点市场内无照经营、乱设摊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市场周边及场外交易、占道经营等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整治。共出动检查人员2158人次,检查市场108个次,检查市场经营户5158户,查处违章违法案件512起,罚没款42万元。下半年,制定并实施《宁海县市场经营者不良信用记录办法》,将信用建设引入市场管理。红枫生资建材市场建立商品质量保证预赔基金40余万元,在全县率先推行商品质量问题“先行预赔”制度。
  2003年,查处市场违章违法案件350起,罚没款39.1万元。对不良行为经营者公开曝光96人次。防治“非典”期间,配合卫生等部门,严格查验食品经营户食品卫生落实情况。下半年,贯彻国务院办公厅〔2003〕63号文件精神,出动200余人次,对市场上非法销售的毒鼠剂进行拉网式排查和整治,共收缴敌鼠钠盐112包、敌敌畏42瓶,取缔无照经营鼠药摊点(游动商贩)11个。
  2004年,在跃龙市场等主要农贸市场设立“防治禽流感办公室”,与市场举办者和经营者签订防治“禽流感”责任书96份,督促禽蛋类及其制品经营户、活禽宰杀点建立销售台账560份。百家农产品批发市场有80户食品经营户、120个摊位,建立食品准入台账和档案,实行食品准入制管理。8月,宁海工商检测中心挂牌成立。
  2005~2008年,实行市场巡查、专项检查、驻场管理相结合,共查处市场违章违法案件450起,罚没款142万元,其中短斤缺两9起,掺假使杂193起,假冒伪劣49起,出售违禁食品16起。以构建市场食品安全体系为重点,对上市商品和交易行为进行监督。跃龙、长街等7个主要农贸市场的肉类、豆制品类、禽蛋、副食品四大类食品实行准入制管理。2005年1月起,建立检测中心、检测车、检测箱、检测点(菜市场)四位一体检测体系,制定《宁海县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快速定性检测规则》,每天对市场交易的食品抽查检测,将检测结果每月一次报送县政府和有关部门。2005年检测项目为农药残留、甲醛、二氧化硫、双氧水、亚硝酸盐、硼砂、吊白块7个,2007年通过检测人员技术培训和增加检测设备,新增酱油氨基态氮及总酸、食醋总酸、味精名氨酸钠、水产品泡工业碱、苏丹红、肉类注水检测,使检测项目达到13个。2005~2008年4年间,共检测市场交易食品160707批次,其中检出不合格食品1393批次,销毁不合格食品12433千克,跟踪捣毁制假窝点6个,罚款23.8万元,有效地保障了市场食品安全。
  (四)市场消防治理
  1995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办法》规定,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主办单位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监督。集贸市场的负责人为该市场防火责任人。
  1997年11月下旬至12月下旬,县工商局对全县各类市场开展冬季市场消防安全大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市场消防机构是否建立,消防安全措施是否落实,消防设施是否完好,经营户物资堆放是否符合有关消防安全要求。1998年5月,宁波市二号桥市场发生特大火灾。5月23日,市工商局发出加强市场消防工作的紧急通知,24日,县政府召开消防安全紧急会议,全面部署防火工作。县工商局按照市工商局和县政府的部署,立即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共出动检查210人次,检查重点市场13个、易燃易爆商品经营户200余户,对宁海竹木市场等35户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2000年上半年,分局会同县消防大队、县安全办对全县市场消防安全进行检查。10月,又会同县三产办、消防大队对全县18个星级市场、重点市场、小商品市场进行重点抽查。督促各市场严格按照《消防安全办法》,做到消防安全组织、制度、设施、安全知识培训落实到位。2001年,按照全市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分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的市场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对消防安全未达标的市场,每月送发市场消防安全整治通知书,督促其整改。对经营易燃易爆商品未取得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意见书的市场,一律不予通过市场年检,并责令其整改。至年底,全县有18个市场通过消防部门的合格验收。
  2004年初,结合市场年检,对全县各类市场消防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排摸。全县54个市场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24个,占44%,未通过消防验收的30个,占55.6%。2月,分局就全县市场消防安全问题的现状、形成原因、对策建议向县政府呈送专题报告,以期尽早解决一些市场中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和整改验收问题。
  (五)创建文明规范市场
  1.创建“五好”市场。1985年4月,根据省工商局统一部署,结合宁海实际,在全县开展执行政策好、管理好、服务好、卫生好、秩序好的“五好”市场竞赛活动。梅林农贸市场抓好市场管理队伍建设,建立岗位责任制,搞好市场管理和优质服务,被评为市级“五好”市场。1986年7月,市工商局印发《“五好市场”检查评分标准(试行)》,县工商局要求各工商所对照标准,明确目标,责任到人,争创“五好市场”。城关南门市场被评为1987年度省级“五好市场”。
  2.创建文明集贸市场。1988年10月,省工商局制发《浙江省集贸市场实行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暂行规定》,对文明集贸市场制定四条标准:(1)管理工作好。市场统计、财务等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熟悉有关政策、法规,讲究职业道德,做到遵纪守法,文明待人,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正常化,违章违法行为能及时依法处理。(2)经营作风好。经营者做到遵纪守法、证照齐全、明码标价、货真价实、讲求信誉、公平交易。(3)食品卫生、场容场貌好。市场设施完善、摊位整齐、环境清洁、秩序井然。(4)市场效益好。上市商品丰富,交易活跃。为争创文明集贸市场,县工商局在全县重点市场学习推广余姚市巍星路市场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管理的经验,制定市场管理考核办法,对市场协管员开展业务培训和政策考试。城关大北门农贸市场1988~1992年度被评为市级文明集贸市场,1989~1992年度被评为省级文明集贸市场。力洋市场、梅林市场被评为1991~1992年度市级文明集贸市场。1994~1995年度,城关北门市场、力洋市场、长街市场被评为市级文明市场。
  3.创建规范化市场。1994年6月,省工商局发出《关于开展市场规范化达标活动的通知》,达标内容为四项:管理规范、经营行为规范、环境卫生规范、市场设施规范。1994年,城关北门市场、力洋市场被省工商局和市工商局分别授予省级、市级规范化市场称号。城关南门市场被授予市级规范化市场称号。1995年,长街市场分别获省级、市级规范化市场称号,城关大北门市场、南门市场、力洋市场、西店禽蛋饲料市场获市级规范化市场称号。
  4.创建星级文明规范市场。1997年,省工商局下发《关于星级文明规范市场创建活动实施意见》。宁海新建成开业的跃龙综合市场,由于硬件设施好,内部管理服务制度健全,管理措施落实,被省工商局第一批命名为省二星级文明规范市场。1998~2008年,全县各重点市场增加市场投入,改造硬件设施,完善内部制度,改善购物环境,提高市场档次,开展创星级市场活动。1999年,城关南门市场、西店农贸市场获省一星级市场称号。2001年,兴宁菜市场、长街市场获省一星级市场称号。2003年,“创星”工作从农贸市场向工业品市场延伸,红枫生资建材市场获省二星级市场称号。2008年,华庭菜市场获省一星级市场称号。
  二、商品展销会管理
  商品展销会,是指由一个或者若干单位举办,具有相应资格的若干经营者参加,在固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用展销的形式,以现货或者订货的方式销售商品的集中交易活动。1997年10月,国家工商局发布《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规定未经工商部门登记,不得举办商品展销会。1999~2000年,分局审查登记商品展销会5个。2001年,对举办商品展销会的主体资格、广告宣传、治安条件、商品售后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严格审核,共审查登记商品展销会11个。商品展销会的质量提高,由展销会引起的纠纷减少,群众对商品展销会的满意度增加。2002~2007年,共审查登记展销会13个。2008年,审查登记宁海县数控机械展销会、2008年(嘉年华)年货展销会、首届宁海中外名车展销会等5个展销会,每个展销会都具有一定规模。其中1个展销会因擅自延长展销会期限,被工商部门责令改正。
  三、生产资料及要素市场管理
  (一)汽车、旧机动车市场管理
  1988年11月15日,宁波市公安局、工商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汽车市场管理的通知》。《通知》规定:凡汽车、旧机动车交易,均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证盖章,未经验证盖章的,公安交管机关一律不发牌照,不办理初次登记或过户手续。1997年前,国家对汽车实行定点销售制度,严格控制,宁海汽车销售点仅县机电设备公司1个。1989~1997年,全县共销售各类汽车542辆,汽车交易验证由购车者持购车发票直接到县工商局办理。1998年后,国家对汽车销售市场准入放宽,但对销售小轿车仍实行许可证制度,2005年4月开始,改为实行品牌汽车销售向国家工商总局报备制度。2008年底,全县有汽车销售点14个,其中品牌汽车销售点5个。
  1994年,全县成交旧机动车305辆,成交额104万元,验证305辆。1995年10月,县政府批准成立由县生产物资服务公司承办的宁海县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规定县内各类旧机动车辆交易,必须在场内进行,严禁场外非法交易。同时,建立由交警、工商、物资等部门联合组成的宁海县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委员会,下设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工商部门旧机动车交易验证盖章工作,委托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1996年,成交旧机动车997辆,成交额883万元。1997年,工商部门联合相关部门整顿无牌无证摩托车431辆,罚款59万元。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成交旧机动车956辆,成交额1052万元。2006年,旧机动车交易猛增,共成交1587辆,成交额9406万元,其中旧小轿车1194辆,成交额8510万元。
  (二)农资市场管理
  农资是指肥料、农药、种子、农膜等重要农业生产资料。1992年前,农资基本上由供销社系统专营。1993年,农资市场放开,实行多渠道经营。
  1994年,根据省农业厅、省工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肥料、农药、种子市场管理的通知》,县农业和工商部门对19个乡镇205户农资经营网点进行专项整治。按照将农资多渠道经营整顿为一个主渠道(供销社系统)和两个辅助渠道(农业“三站”和生产企业自销)经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农资的要求,对其中不符合条件和无照经营的93户进行清理和取缔,收回营业执照41户,并查获无照经营的化肥20吨、农药5吨。
  1995年,县政府转发县供销社、工商局《关于加强农资市场管理的意见》,同时成立县清理整顿农资市场领导小组。是年,工商部门开展“打假保农业”专项行动,对全县各供销社及乡镇农业服务公司经营的化肥、农药进行全面检查。共查获劣质化肥200.5吨、无照经营的化肥23.3吨及农药353千克。1996年,查获违法经营的农药1230千克、化肥60.5吨,查获销售劣质农资案件14起、劣质农药1440千克。1997年,从清理经营渠道着手,以打击销售假劣化肥、假劣农药、假劣种子为重点,工商部门会同县质监、物价、供销等部门,出动172人次,检查农资经营网点43户。查获非法经营的农药1314千克、化肥34吨,没收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杀虫脒”34箱,取缔无照经营5户。2000年,出动378人次,检查农资经营单位116户次,取缔无照经营11户,查处违法经营农资案11起,其中大案3起,经销过期农药案1起、假农药案1起,总案值达13万元。2001~2002年,工商部门会同农业、供销等部门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对国家明令禁止和限制使用的29种农药进行重点检查。共出动检查320余人次,检查农资经营单位160户次,立案查处违法经营农资案10起,假劣农资案4起,捣毁售假窝点2个,依法查封茶院乡庙岭村一村民销售的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杀虫脒”49箱(98万毫升)。2003年4~5月,开展农资市场专项打假执法行动,共出动150余人次,查处农资违法案件5起,其中大案2起。在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协助下,抽检4户农资经营单位经销的9批次“宁磷”牌过磷酸钙、灭复威乳油农药。检出不合格商品5批次,依法封存“宁磷”牌过磷酸钙22吨、灭多威乳油1200箱,分别立案查处,共处罚没款2.35万元。
  2005年,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红盾护农行动”的统一部署,全面开展农资市场监管。严格清理证照不全不符、超期经营、挂靠经营、转让经营资格的经营单位,坚决取缔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规范农资经营主体资格;保护海塘养殖业,开展海塘养殖饲料和农药市场专项整治;根据宁波市农资打假工作领导小组的指示,全面清查劣质“飞雁”牌过磷酸钙经销情况,发现宁海县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和茶院乡农业服务总公司在销售“飞雁”牌过磷酸钙,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共查处农资违法案件32起,其中农药案16起,化肥案16起,共处罚没款20万元;同年,对全县各农资经营单位抽检农药、化肥86批次,其中化肥合格率为56.5%,农药合格率为53%,查处伪劣农资案件17起,罚没款24万元;督促农资经营单位实行以设立“两账两票、一卡一书”为重点的农资商品查验、准入、退市制度,初步建立农资市场的长效监管机制。是年,分局被国家工商总局评为“全国工商系统红盾护农先进单位”。
  2006年,工商部门会同县农业、质监、消协等部门,以农资经营法规和农资使用知识为重点,培训农资经营单位负责人和种植大户200余人,评选出农资“诚信经营户”16户,并举行隆重的授牌仪式。同时,分局制定《宁海县种子留样备查试行办法》,对种子经营实行种子实物留存备案制度。抽检化肥、农药62批次,查处农资违法案件16起,查获劣质肥料54.5吨,罚没款19.2万元。是年8月,浙江惠多利农资连锁有限公司进入宁海县设立连锁店,宁海农资市场又增加一条经营渠道。
  2008年,农资市场管理的重点是对农资零售单位全面落实“两账两票、一书一卡”管理制度,对农资批发企业实施“一票通”制度,并启用农资计算机监管软件,对农资批发企业的商品购、销、存进行网络化全方位监管,从源头上强化对农资商品质量的监控。第二季度,抽检化肥13批次,合格11批次,不合格2批次。立案查处伪劣农资案2起。是年底,全县有农资经营网点133户,按经营渠道分,供销社系统88户,农业“三站”31户,惠多利连锁店13户,生产企业自销1户。按经营方式分,零售130户,批发配送2户,生产企业自销1户。
  (三)房地产市场管理
  1995年3月,县政府成立宁海县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设立房地产交易市场,制定《宁海县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细则》,组织引导有资质的房地产经营企业、中介服务单位和个人进场交易。并明确规定,经批准设立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应依法在交易市场内进行活动。城建、土管、工商等部门派员进驻交易市场,依法对房地产的转让、抵押、典当、租赁活动进行检查监督。是年,全县房地产交易23万平方米,成交额1500万元。1996年,因企业转制和城区房屋拆迁过户,房地产市场交易活跃,共交易490宗,面积42.2万平方米,成交额18500万元。
  1997年,县工商局对全县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多数有照有证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守法经营,运作比较规范,有一户企业注册资本未到位,督促其限期缴足。个别单位借职工建房为名从事房产开发,一些生产企业超越经营范围变相开发房地产,非法获利,上述问题分别送交相关部门处置。1998年,继续对房地产市场进行执法检查,查处虚假出资、名存实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2户。
  2002年9~11月,根据国家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工商总局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精神,针对房地产市场中群众反映强烈的违规开发、广告虚假、中介欺诈等热点问题,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全面整顿和规范。共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15户、中介机构30户,查处违章违法案件37起,其中情节严重的7起,共处罚款21.5万元,发出限期整改函12份,取缔无照中介2户。
  2003年,工商部门会同城建、土管等部门继续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重点抽查房地产开发企业8户、中介机构5户,检查重点是企业的主体资格、广告宣传、格式合同及其履行情况等,共查处违法行为7起。
  (四)经纪人管理
  经纪人是为买卖双方介绍交易而获取佣金的中间商人,旧中国称为“掮客”、“伢人”。解放后,国家实行计划经济时期,对经纪人采取限制、取缔和打击政策。改革开放后,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和逐步完善,经纪人作为一门古老而新兴的第三产业,重新活跃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其业务范围也从单一的商品买卖居间服务,扩大到劳务、房地产、科技、金融、文化、旅游等领域。
  1993年5月,市工商局制发《宁波市经纪人登记管理办法》,在全市试行。1994年6月,宁海县经纪人事务所成立。是年,举办首期经纪人培训班,经考核,16人获取《经纪人许可证》。
  1995年10月,国家工商局颁布《经纪人管理办法》。12月,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浙江省经纪人管理条例》,办法和条例确立经纪人的法律地位,使经纪活动和对经纪人的管理有法可依。1995~1996年,全县培训经纪人47人,并全面换发全省统一的《经纪人许可证》。1996年底,全县有经纪人组织20个,经纪人49人。1997年,根据国家工商局《关于对经纪人进行清理检查的通知》和市工商局的统一部署,共检查专门从事经纪业务和兼营经纪业务的组织和个人37户,其中正常经营的16户,无业务纪录和停歇业的21户,查处无证无照经营1户。
  1999年,对48名经纪人进行年检验证。通过培训,11人取得经纪人资格证书。年底,全县有持证经纪人59名,其中商品经纪12人,房地产经纪32人,劳务经纪3人,文化经纪11人,旅游经纪1人。2000年,通过对经纪人的年检和验证,注销一部分无经纪业务记录和违章经营的经纪人资格,全县持证经纪人减少至29人。2001~2004年,举办经纪人培训班5期,96人通过考试,取得经纪人资格证书。至2004年底,全县有经纪人组织38户,其中个体23户,合伙1户,经纪公司14户;共有持证经纪人95人,其中房地产经纪61人,其他经纪34人。
  2005年,贯彻国家工商总局修改后的《经纪人管理办法》,开展经纪人整治,共检查经纪人组织35户,纠正违规行为9起。是年,开始实施经纪人组织备案制度,共办理经纪人组织备案13户,核准经纪从业持证人员51人。
  (五)拍卖市场管理
  1992年11月,县政府发出《关于建立县拍卖市场和加强拍卖活动的通知》,决定由县物价局、工商局联合组建宁海县拍卖市场,凡在本县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公民,如需以拍卖形式出售各类商品、非商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须委托宁海县拍卖市场公开拍卖。
  1993年1月8日,县拍卖市场受县土地管理部门委托公开拍卖国有出让土地老城关派出所拆建地块(现县总工会旁),为宁海县第一例土地使用权出让拍卖,宁波市物价局局长蒋根芳、县政府副县长马光明,县工商局、物价局负责人参加开拍仪式。是年,共开拍5次,拍卖成交金额246万元。
  1994~1996年,县拍卖市场共开拍23次,成交金额5320万元。1996年下半年,县拍卖市场更名为宁海县拍卖行。1997年7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始登记注册拍卖企业,并依法查处违法拍卖行为。1998年5月,省工商局发出《关于加强拍卖业监督管理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行为的监管,主要职责是:拍卖企业登记;拍卖合同鉴证;拍卖公告备案审查;拍卖现场监督;违法拍卖行为查处。1999~2001年,分局参与现场监督拍卖共118场,拍卖成功1364宗,成交金额37968万元。2002年,县拍卖行划归宁海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并与浙江国际商品拍卖中心合并,更名为浙江国际商品拍卖中心宁海分公司。是年,分局受理审查拍卖公告25份,现场监督拍卖20场,拍卖成交额35000万元。
  2004年,修改后的《拍卖法》实施,浙江天一拍卖有限公司、一通拍卖有限公司等拍卖企业纷纷进入宁海设立分支机构。宁海拍卖市场由国拍宁海分公司独家经营的局面被打破。是年,分局办理拍卖备案174次,现场监拍17场,拍卖成交额7080万元。2005~2007年,分局办理拍卖备案350次,现场监拍23场,拍卖成功709宗,成交金额18815万元。纠正违规拍卖公告和拍卖行为18次,查处违章拍卖2起,罚款7000元。
  2008年,全县有拍卖企业12户,其中分公司1户,办事处11户,共有注册拍卖师12人。分局办理拍卖备案254次,纠正拍卖违规行为7次,现场监拍7场,拍卖成功236宗,成交金额10200万元。
  四、重要农副产品管理
  (一)粮油市场管理
  1984年前,国家对粮油实行统购统销制度,统一由国家粮食部门购销。1985年1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对重要农副产品流通体制进行改革。4月1日,宁海取消粮油统派购,改为合同定购。粮食定购品种为稻谷、小麦、玉米。对不属于定购品种的粮食和完成定购任务后的粮油,由生产者自行处理,自由购销。对城镇居民粮油仍实行定量凭票按统销价供应。
  1986年开始,一些单位和个人利用粮食购销地区差价和平议差价与国家粮食部门争购粮油产品,套购倒卖粮食,冲击粮食市场。据县粮食局通报,1988年9月,一些外地人员利用全国粮票到宁海套购粮食,仅一个月时间,粮食部门回收全国粮票29万千克,比上年同期多回收27万千克,严重影响宁海县粮食购销包干计划。其间,为稳定粮食市场,保障军需民食,国务院及省、市、县各级政府发出一系列制止抬价争购粮油等重要农副产品、加强粮油市场管理的文件。1988年8月,省粮食局、省工商局根据国务院〔1987〕93号文件《关于坚决制止抬价抢购农副产品的通知》精神,联合向全省发布《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的通告》,通告规定:以县为单位,在完成国家粮食定购任务前,除国家粮食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插手收购;私人不得经营国家定购品种粮食的收购、批发业务;粮食整车、整船出运省外需凭地、市粮食局证明;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社会收购粮票。1987~1990年,为稳定粮食市场,制止粮油争购,取缔非法经营,维护粮油市场秩序,工商部门开展检查管理,共查获非法收购贩卖的粮食229.1吨、油料116吨、粮票43000千克。
  1992年,省政府发出《关于放开粮食购销和价格的通知》,自1993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放开粮食购销和价格,除“军用粮票”外,取消其他各种粮票。
  1994年,全面开放后的粮食市场调节机制不完善,粮价大幅度上涨,拉动市场物价指数攀升。7月,根据国务院〔1994〕32号文件精神,省工商局、粮食局再次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的通告》,对粮食批发企业进行全面清理并审定资质重新登记,除承担国家粮食收购任务的单位和经重新登记的粮食批发企业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到农村直接收购或变相收购粮食。是年,查处非法收购粮食案件9起,查获粮食11.5吨。1995~1996年,查处非法收购经营粮食案件26起,查获粮食59吨。
  1998年6~8月,国务院先后颁布《粮食收购条例》、《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副县长陈伟俊发表为贯彻《条例》、《办法》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的电视讲话,县工商局局长朱德人以答记者问形式在《宁海报》发表有关粮食市场管理政策的文章。县工商局成立粮食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和粮食市场管理巡查队,聘请粮食部门46名业务骨干为粮食市场协查员。与粮食部门紧密配合,按照控制收购、规范批发、放开零售的政策要求,清理和检查粮食批发企业16户、零售网点28户,取缔无照粮食加工4户,查获非法收购粮食案件18起,查获粮食55.3吨。
  1999~2000年,粮食市场管理的重点是:认真审查粮食经营加工单位主体资格,到1999年6月底,重新核准登记注册的粮食经营加工单位共有288户,其中批发26户,零售133户,加工129户;对粮食经营企业使用粮食销售专用发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粮食经营、加工企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粮食加工台账》,并与之签订责任状,要求如实登记,规范台账制度;在夏秋粮收购期间,开展巡查,维护粮食收购秩序。两年里共查获非法收购贩卖粮食案件18起,查获贩卖粮食96.1吨。
  2001年后,除粮食收购仍需资格认定和国家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外,粮油批发零售全面放开。至2008年,粮油购销政策无重大变动,违法活动减少。地产粮油产品不足,东北、江苏、安徽、山东等外地粮油产品大量进入宁海,粮油市场供应充裕、整体平稳。
  (二)棉花市场管理
  棉花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1984年前,国家对棉花实行统购政策。1985年,国家取消棉花统购,改为合同定购。1987年8月8日,国家工商局、商业部联合发出《关于加强棉花市场管理的通知》,在全国棉花合同定购任务完成前,不开放棉花市场,已经开放的棉花市场一律关闭。9月5日,县政府发出《关于加强棉花购销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棉花由供销社统一收购经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插手收购、经营。棉花不得上市交易,个体轧花户和乡镇轧花厂只能加工,不得经营收购业务。1987~1991年,工商部门管理棉花市场,共查获非法收购、经营的棉花14.27吨。
  1994~1996年,棉花供求矛盾突出,价格上涨,一些单位和个人趁机抬价争购,扰乱了棉花购销秩序。1994年5月,国家工商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棉花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1995年9月,省工商局、省供销社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棉花市场管理的通告》,重申棉花由供销社统一收购经营,不开放棉花市场的政策,并对棉花调拨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3年间,工商部门在有关部门紧密配合下,清理、封闭非法棉花经营单位轧花车130余台,查获非法经营棉花案26起,查获棉花29.91吨。1998年后,棉花收购秩序好转,非法经营明显减少。
  2001年9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对棉花收购、加工实行资格认定制度。2003年,查获非法收购棉花案件4起,案值30万元,罚没款7万元。2005年,查获非法加工棉花案件3起,罚没款0.7万元。2006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更名为《棉花加工资格证认定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皮棉经营可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至2008年底,全县经资格认定和登记的棉花加工企业4户,棉花收购企业2户。
  (三)蚕茧市场管理
  蚕茧是丝绸工业的重要原料,1984年前按二类农副产品管理。1985年,蚕茧取消国家计划定购,改为合同定购和多渠道经营。1987年,省政府调整茧丝绸经营体制,茧丝绸由省丝绸公司统一经营,蚕茧一律委托供销社代收、代烘、代运。是年,蚕茧市场平稳,全县所产蚕茧悉数由供销社收购,交县丝厂作为生产原料。
  1988年,出现抬价争购蚕茧现象,全县蚕茧总产量中,供销社收购的占71%,被抬价争购外流的占29%。是年9月,县政府发出加强蚕茧收购管理、打击茧贩子的通知,明确规定蚕茧一律由供销社收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插手,非法茧站要查封,茧灶要拆除。
  1989~1990年,工商部门在蚕茧产地政府和供销社的支持配合下。共查获非法收购倒卖蚕茧案件8起,查获蚕茧995千克,拆除烘茧灶2只,罚没款6万余元。在蚕茧主产区之一的长街,1989年供销社蚕茧收购量比1988年增加了2倍。1991年,县工商局贯彻县政府蚕茧收购会议精神,采取多项措施加强蚕茧收购管理。事先对茧贩子进行全面排摸并集中教育;在蚕茧收购期间,派出工商干部深入产区召开政策宣传会议22次,发出有关通知25份,张贴县政府加强蚕茧收购管理的通告250张;健全管理网络,开展巡查,查获非法倒卖的蚕茧480千克,拆除烘茧灶3只。由于管理措施得当,蚕茧收购秩序良好,供销社全年收购蚕茧333吨,比上年增加23%。1992年6月,县政府发出《关于做好蚕茧收购工作的通知》,重申蚕茧仍由供销社代收、代烘、代运,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插手收烘。如有违反,一经查获,由工商部门没收其全部货物和货款。是年,收购管理有序,蚕茧产量增加,供销社收购蚕茧526吨,收购量为历史最高。
  1994年,取消蚕茧由丝绸公司统一经营的规定,供销社“三代”业务终止。1994~1995年,查获无照及超范围经营蚕茧案件5起,查获蚕茧9500千克。1997年5月,根据省政府办公厅传真电报《关于切实做好今年蚕茧生产和经营工作的通知》精神,县政府蚕茧工作协调会议重新规定蚕茧由丝绸公司统一经营。蚕茧收购单位必须同时持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经省丝绸公司1997年重新签发的蚕茧收烘许可证。是年,查获无照无证非法经营蚕茧案2起,查获蚕茧11.7吨,罚没金额5.44万元。1998年后,丝绸市场疲软,蚕茧生产及价格大幅下降,丝绸工业企业亏损,宁海及周边县市的一些丝厂、丝绸厂纷纷停产关闭、转制。蚕茧市场完全开放。

知识出处

宁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志

《宁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全面如实地记述了宁海工商行政管理的历史、现状及其曲折的沿革过程。全书包括企业登记管理、市场管理、合同管理、经济检查、法制工作、行政事务、社会团体等十三章内容,是一部宁海工商的发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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