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企业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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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3309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企业登记管理
分类号: F203.9
页数: 4
页码: 68-71
摘要: 本文概述了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宁海地区的企业登记管理历程。1949年宁海解放后,人民政府开始对企业进行登记管理,要求商号申领营业牌照。1950年代,政府加强了对工商业的管理,包括成立工商联合会筹备委员会,清理整顿同业公会,对工商业户进行重估财产、清产核资和全面登记发证工作。1954年和1955年,政府进一步规范了工商业开、转、歇业的管理制度,加强了对私营商业的管理。1956年,宁海完成了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并对全县工商企业进行登记换证。然而,1958年起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趋于停顿,直至1962年国民经济调整后得以恢复。1964年,宁海全面开展了工商企业登记工作。但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工商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完全中断。
关键词: 宁海县 企业登记管理 改革开放前

内容

据有关资料记载:1949年7月宁海解放时,城关有各业商号230户,其中,棉布业4户、屠宰业4户、南货业13户、卷烟业17户、百货业18户、杂货业29户、国药业13户、粮食业42户、碾米业6户、文具业17户、经纪业11户、旅馆业6户、薪炭业11户、理发业5户、照相业4户、钟表业3户、镶牙业4户、木材业2户、酒酱业3户、糖食业2户、瓷器业2户、钉铁业8户、首饰业1户、鞋业1户、刻字业1户、爆竹香烛业2户、秤业1户。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1月15日,县长童先林签发通知,敦促城区未申领本年度营业牌照的商号,限于即日起至20日,向城区稽征所领取营业牌照,并指出:未领取营业牌照擅自营业是违背法令的行为。这是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对企业登记管理的开始。
  1950年3月2日,县政府发出通知,新开商店必须事先向稽征所办理登记手续方可开业;原有商店如不能继续营业,必须事先报请稽征所核准方可歇业,违者依法处罚。
  1951年1月,宁海县工商联合会筹备委员会成立。同时,清理整顿工商业同业公会,撤销原36个同业公会中不符合规定的部分,整编为棉布、南北货、粮食加工、百货、烟草、医药、鱼鲜、图书文具、粮食代理、山地货代理、柴炭代理、织布手工、成衣手工、木器手工、铁器手工、服装、钟表、旅栈、理发、糖作手工、猪肉等21个行业的同业公会。同年2~7月,对城区300余户工商业户进行重估财产,清产核资。在整顿同业公会和重估财产、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对全县2022户工商业开展全面登记发证工作。
  1954年3月8日,县长刘广汉签发县政府《关于掌握开、转、歇管理制度及建立开、转、歇业原始记录的通知》,提出4点要求:1.工商业户开、转、歇业必须严肃对待,事先申请报批,制止“先斩后奏”的非法行为;必须有利于城乡物资交流,有利于国计民生;有关治安的特种行业,送请治安机关审批。2.一般工商业户开、转、歇业,必须经过深入了解,同业讨论,提出意见,再报送政府审核;为便于掌握各行业的发展趋势,以便有根据地核批开、转、歇业,应善于把握各行业营业情况变化,做到心中有数;任何工商业开、转、歇业、联营合营,必须研究申请者的动机和目的,防止投机性和盲目性,避免一年几变的混乱现象发生。3.申请开业,必须填具申请书和调查表一式两份,送请当地工商联、税务所、区公所审查,提出意见后,再送工商科作决定;申请转业,事先必须填具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审转手续同前项;申请歇业,在申请书中除写明正当理由和店务处理情况外,还应注明从业人数和资本额,为统计资料打下基础。4.今后经县政府工商科批准开、转、歇业之工商业户,均需全面建立原始登记材料档案。8月3日,县政府工商科发出《有关开、转、歇业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提出5点要求:1.严格开、转、歇业管理,进一步制止擅自开、转、歇业,抽逃资金,增资退股现象的发生。2.工商业户的开、转、歇业,必须认真审查,详细了解,纠正拿来照转现象。3.工商业户开、转、歇业,各区镇工商联必须与当地税务部门慎重研究签具意见,对申请歇业户,应附当地税务机关清缴税款和清结内外账务的证明,方可送县审批。4.开业申请书、调查表,原则上一律收取工本费两千元。5.按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未经合作社批准承认和领导,而自发联合组织起来的个体手工业,仍应办理工商登记。8月中旬至9月底,县委、县政府建立办公机构并组织力量,对全县城乡52户私营棉布商店进行初步改造,其中,转为经销24户(后合并成16户),转为农业20户,转为手工业2户,转为其他行业5户,歇业1户。
  1955年6月7日,县政府发出《关于加强对私营商业开、转、歇业管理及防止私商盲目扩大开支的通知》。根据上年棉布私商初步改造和私商人员的思想动态和实际情况,《通知》规定:1.加强对开、转、歇业管理,对歇业或转业的零售商,如生活确无出路,可酌情批准复业(但不准转业),不符上述条件者,一般不予照准。2.对不准开业复业的人员,必须配合当地工商联加强教育,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应与当地政府联系作出妥善安排。3.防止私营商业盲目扩大开支,如发现这种行为,必须抓住实例进行教育,反对大吃大喝,在私营商业中开展节约运动。4.今后有关粮食复制业的开、转、歇业,必须经当地粮食部门签署意见,送工商科核批。
  1956年,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掀起高潮。宁海根据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总任务的精神,开展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上半年即基本完成对私改造任务。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对全县工商企业进行登记换证。此次登记换证工商企业973户,其中,工业、手工业155户,商业818户。此后,所有企业按行业归口管理。1958年起,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趋于停顿状态。
  1962年,中共中央提出“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整。国务院于1962年12月颁布《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得到恢复。1963年5月4日,省人委批转省工商局《浙江省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12月,省人委批转省工商局《工商企业登记试点情况和在全省开展工商企业登记工作的意见的报告》。1964年3月1日,县工商局根据省人委批转省工商局《意见》和县人委的指示,向全县发布通告,对工商企业申请登记的有关问题作出规定。同年4月,县成立工商企业登记办公室,各区(镇)相应建立登记站,具体负责开展工商企业登记工作,至同年6月底结束,全县登记工商企业共1089户。按行业分:工业19户,手工业182户,交通运输业20户,商业643户,饮食业33户,服务业29户,文卫业156户,其他行业7户。按所有制性质分:国营128户,供销合作社营192户,其他集体258户,个体工商业511户。
  “文化大革命”期间,工商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完全中断。

知识出处

宁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志

《宁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全面如实地记述了宁海工商行政管理的历史、现状及其曲折的沿革过程。全书包括企业登记管理、市场管理、合同管理、经济检查、法制工作、行政事务、社会团体等十三章内容,是一部宁海工商的发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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