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教育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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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教育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3277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教育经费
分类号: G475
页数: 11
页码: 474-484
摘要: 本文概述了不同历史时期宁海县教育经费的来源、管理和使用情况。清代以公产或学田收入为主,清末学堂经费来源多样化,民国时期包括县税划拨、学田收入等,新中国成立后主要由县财政拨款,后期还通过征收教育费附加、社会捐资等方式筹集。经费管理方面,清末民初由县教育行政机构和学校董事会负责,后逐渐演变为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模式,最终实现了“以县为主”的模式。经费使用方面,民国时期主要用于小学教育,后扩大至中学,新中国成立后分为事业性经费支出和基本建设支出,近年来政府实施了一系列惠民政策,所需补助经费均由财政在预算内安排支出。
关键词: 宁海县 教育 教育经费

内容

经费来源
  清代书院,除院舍利用寺庙祠堂或集资兴建外,各项经费以公产或学田收入为主。光绪《宁海县志》载,全县19所书院(堂)共有学田2600余亩。
  清末学堂有官立、公立、私立之分。办学经费除学生缴纳学费外(部分学校免收学费),官立学堂由学产租息、官府拨款等解决,公立学堂由学田或公产维持,私立学堂由办学者自筹为主,个别教会办学堂则由教会筹措。光绪三十四年(1908)《浙江省学务岁入类别统计表》载,宁海县官立高等小学堂经费岁入情况:产业出租收入2672元,存款利息470元,官府拨给533元,公款提充2280元,学生缴纳854元,派捐1806元,乐捐100元,杂入180元,共计8895元。
  民国初,定县税四成充教育经费,余自筹。民国11年(1922)4月,《浙江教育月刊》载,宁海教育经费由县税拨充年约5600元,乡镇自筹年约23160元。后者大部分为学田收入。民国19年,于县税中增列“中学特捐”,并划兰头山石宕港税充中学常年经费。民国20年,宁海中学常年经费5934元。是年,全县教育经费为17242元,其中学田收益约占三分之二。
  民国24年度第二学期起,全县开展“百年教育积储金”活动,规定每学期小学生每人缴纳0.1~0.2元,中学生0.5元,教职员1~2元,拟于10年后动用其息金充教育经费。至民国29年11月,共积储2640元。
  民国29年(1940)秋,据《宁海县实施国民教育第一年计划》称,是年所需教育经费23.85万元,除原有县拨教育经费及区乡镇私立小学经费共4.81万元全数拨充外,尚不足19.04万元,拟请中央及省拨补半数,县地方负担9.52万元。实施结果,省仅拨补2.19万元,地方无力负担,以致国民教育计划无法实施。
  民国31年起,为推进国民教育,广筹学田充教育基金。学田主要来源,一是从部分寺庙产业划拨,二是从部分族众祀田划分,三是动员殷户捐助。从县至乡镇保甲,层层落实任务。是年,全县学田累计达35651亩。此后每年均有所增加。至民国37年,共有学田40695亩,约占全县可耕地面积的十分之一,年可收租谷200余万公斤。学田收入成为教育经费的主要来源,县拨教育经费相对减少。民国29年,县拨教育经费占全县财政总支出的9.8%,民国34年降至5.9%。
  民国36年1月,县成立中等教育基金筹募委员会,以充实中等学校教育经费。至4月,共筹得法币11000余万元,以6000万元筹建县中校舍,2000万元充县中、师范、农校设备,余存银行生息。后因货币严重贬值,剩值无几。
  1949年宁海解放后,实行教师登记。1952年9月起,教师实行定职调资,其经费由县财政拨款。
  新中国成立初,宁海中学经费系县财政拨款,私立正学初中由校董会筹措,各乡镇学校均依赖学田维持。1949年底,据292所学校统计,共有学田48753石(约合1.95万亩),年收租谷约60万公斤。1950年,有17所小学改为县立,其经费由县财政拨支。是年,《县地方经费支出概算书》列小学经费大米10.66万公斤,折金额2.13万元。1951年,学田在土地改革中被分配,大部分学校以学杂费、劝募款及公有财产等维持,经费十分困难。是年下半年,县人民政府按每亩田征谷1.5公斤,每亩地征1公斤,充部分教育经费。
  1952年9月,全县存民办小学9所,私立初中1所,经费采取民办(自筹)公助。余均改为公办,其经费除向学生收取少数学杂费外,概由县财政拨支。
  1953年,全县财政总支出93.2万元,其中教育经费47.6万元,占51.07%。1954~1957年,教育投资占全县财政总支出33%以上。
  1953~2008年期间,财政对教育预算内拨款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一般保持在20%以上。
  1984年,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指出:“开辟多种渠道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除国家拨给的教育事业费外,乡人民政府可以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遵此,我县于1985年开始按实际缴纳“三税”(指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征收教育费附加,按企业销售收入和上年农民人均收入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
  2002年下半年,开展农村税费改革,停止向农民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减少的资金由市、县财政转移支付。
  2005年8月,对外商投资企业取消教育费附加和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征收。
  2006年5月,停止执行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管理政策,取消按实际缴纳“三税”(指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4%征收教育费附加的计征办法,实行按“三税”3%征收教育费附加,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学杂费按县教育、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1993年基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后,小学、初中阶段免收学费,只收杂费。2002年秋季,宁波市实施“两免一补助”政策,我县桑洲镇、岔路镇、前童镇、深甽镇、胡陈乡、茶院乡和黄坛镇双峰片、跃龙街道水车片等市级经济欠发达镇乡(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杂费和住宿费。
  2006年秋季起,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杂费。2008年春季起,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又免收课本费和作业本费。上述惠民政策免收经费均由财政专项安排予以落实,基本上实现了免费义务教育。
  2007年,出台了《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2008年1月开始,建立全县职业教育统筹经费征收管理制度,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5%征收职业教育统筹经费,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全部用于职业教育。
  此外,还有勤工俭学和社会捐资助学(包括港澳台同胞和侨胞捐资)等收入。
  经费管理
  清末民初,官立或县立学校及县对各乡镇学校的补助经费,一般由县教育行政机构(劝学所、教育科)掌管,其他学校经费的筹集、保管、支配,均由各校董事会负责。
  民国12年(1923)在改建县教育局的同时,设县教育董事会。董事会除审议教育计划外,并筹划教育经费,审核教育经费的预决算。
  民国21年(1932)起,县教育董事会撤销,设教育委员会,负责县拨部分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各乡镇成立教育基金保管委员会,掌管学田租谷(金)收入、保管、支配。各校所需经费得造预算报基保会审批后拨支。
  新中国成立后,县教育经费在县财粮科监督下,按专款专用原则,由文教科统一管理使用。文教科设专职财会干部1~2人,负责此项工作。
  1961年下半年起,除中学经费仍单独拨款、单独建账核算外,小学于各区校配财会专职干部一人,协助县文教局负责县财政拨款这一块的财务核算和指导各公社中心校的财务工作。
  1983年始,县教育局单设计划财务股。
  1985年实行分级办学后,除县属学校经费仍由县教育局按计划直接拨款外,县对乡镇中小学的财务管理采取“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办法,经教育、财政两局商议后由教育局制定方案,由财政局下达到乡镇财政,实行计划包干。各乡镇人民政府设教育事业费管理委员会,根据各乡镇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与可能,筹集教育资金,改善办学条件。
  1991年,县教委设计划财务科,配专职干部4人(其中专管校舍建设1人)。
  1992年撤区扩镇并乡后,各镇乡均成立教育委员会,配财会一人。县教委除负责直属学校经费拨款、核算外,并负责编制各镇乡教育经费计划,由县财政局直接拨给各镇乡财政。各镇乡教委财务为隶属于镇乡财政所之下的一级会计核算单位,业务上由县教委计财科给予辅导。镇乡中小学为二级会计核算单位。
  2002年,认真贯彻执行全国和省、市、县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实施“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撤销原镇乡教委,设立镇乡学校教育经费结算中心(非法人单位,设教育干事、主办会计、总出纳、文书各一人),负责本镇乡中小学教育经费管理和核算工作,协助镇乡长管理教育事务。镇乡中小学为报账单位,实施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2004年,成立宁海县教育经费核算中心,负责县直属学校(单位)、城区(四街道)公办学校教育经费核算工作,代理有关民办学校记账。
  通过设立教育经费结(核)算中心,实行会计核算电算化,规范了会计核算程序,加强了我县教育系统财务管理,提高了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加强了廉政建设。
  教育事业费附加全县统筹管理,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2003年前10%统筹管理,90%返镇乡用于当地的教育事业;2003年按25%统筹管理,75%返镇乡使用。2001~2004年,西店镇实行小城镇建设期间全额返回。
  2007年开始,地方教育附加70%全县统筹管理,30%返各镇乡用于当地的教育事业。我县对附加费和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实行全县统筹预算管理,真正实现了“以县为主”的教育经费管理模式,有力推进了城乡教育的统筹均衡发展。
  经费使用
  民国前期,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小学教育。民国15年(1926)增设中学后,中小学经费占整个教育经费的80%以上。据民国22年厦门大学教育学院调查表所列“宁海县教育经费支配情况”载,全县教育经费总额为15681元。其中用于初级小学1500元,占9.57%;完全小学6120元,占39.03%;初级中学6851元,占43.68%;特殊学校600元,占3.83%;各项补助220元,占1.4%;各种会议费390元,占2.49%。
  民国24年起,推行义务教育,历年县拨教育经费为:24年度法币34063元,25年度33231元,26年度54733元,27年度26961元,28年度27870元,29年度35070元,30年度116000元。其中,用于县立学校约占一半,义务教育不到三分之一。农村小学绝大部分由学田收入开支。据民国25年度《教育部视察县市教育简表》载,宁海县教育经费的支配,教育行政费占10%,县立学校教育费占45%,义务教育费占31%,社会教育费占9%,专项教育费占5%。
  新中国成立以后,教育经费的具体支出项目,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分类略有不同,但大致可分为事业性经费支出和基本建设支出两大块。事业性经费支出又分为个人部分和公用部分,个人部分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奖贷助学金等;公用部分包括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其他费用等。现列举几个年度的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支出和基建支出情况,列表如下:
  从上述几表格可以看出,教育事业费支出首先是保证人员经费,约占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的80%以上。其次为公用经费。随着义务教育保障机制的建立,逐步在公共财政支出中予以安排和逐年增长。再次是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内安排部分是少数,主要依靠多渠道筹措资金解决。
  从2002年秋季起,“两免一补助”政策、农村中小学“四项工程”、2007年9月职高学生“爱心营养餐”和国家助学金、2007年秋季市级经济欠发达镇乡低收入农户子女入读高中高校困难补助等惠民政策陆续实施,所需补助经费均由财政在预算内给予安排支出。
  教育事业费附加归镇乡(街道)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使用,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修建中小学校舍,增添教学设备,补充经常性公用经费等。
  学杂费收入归各校自用,主要补充办公经费等。
  勤工俭学收入上缴学校部分,用于修建校舍、补充学校经常费用、师生福利等。

知识出处

宁海县教育志

《宁海县教育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是在《宁海县教育志(增订本)》的基础上,重拟纲目,增补内容,延伸下限至2008年编纂而成。全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以“志”为主。按详今明古的原则,着重记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史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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