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婚姻登记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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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3197
颗粒名称: 第五节 婚姻登记
分类号: D632.9
页数: 3
页码: 199-201
摘要: 本文记述了婚姻登记制度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国时期虽有相关尝试,但未广泛实施。1981年起施行的《婚姻法》更臻完善。婚姻法还禁止重婚,对涉外婚姻和现役军人婚姻有特殊规定。1984年,宁海县对婚姻登记员进行业务培训并颁发证书。
关键词: 宁海县 民政工作 婚姻登记

内容

婚姻登记制度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结婚是婚姻关系藉以建立、夫妻身份赖以确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行为。民国时期虽搞过申请婚姻登记和申请撤销婚姻登记,但未能坚持和广为实施。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才真正实施婚姻登记制度。
  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宁海县成立了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同年七月,《浙江省婚姻登记暂行办法(草案)》规定,办理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复婚登记三项。
  (1)结婚登记: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实行计划生育”。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比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男女婚龄提高了两周岁)。婚姻法还规定,结婚男女双方应亲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凡苻合婚姻法规定结婚的,即发给结婚证书;凡不苻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2)离婚登记:因夫妻双方关系紧张,只能离婚而终止者,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给予离婚”。这,既要保障离婚自由,又要防止轻率离婚,但事先必须进行认真调解,争取消除矛盾,夫妻重归于好,如果调解无效,应予离婚登记。但要保护好子女的合法利益,同时要处理好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问题。如果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3)复婚登记:复婚登记是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一种登记,办理复婚登记时,必须在结婚证上注明“复婚登记”字样,并撤销离婚证书。
  宁海县在建国后,贯彻婚姻法过程中,充分反映了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婚姻制度后男女青年的舒畅心情。当时全县已办理婚姻登记的有7区1镇。1951年至52年6月统计,自愿申请结婚登记的1367对;双方自愿离婚登记的628对;不苻规定未准结婚登记的71对,未准离婚登记的67对;自愿解除婚约的159对;童养媳回娘家的149人;寡妇改嫁的80人;尼姑还俗2人,还俗后结婚的2人;自由恋爱结婚登记的168对;采用新式婚礼的258对。
  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法》,更臻完善。1982年结婚登记的4180对;离婚登记的96对;复婚登记的8对。
  婚姻法还禁止重婚。凡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办买卖婚姻,不足法定年龄以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病人和男女双方都不是婚姻登记机关辖区的公民均不予结婚登记。
  涉外婚姻的登记:凡本县公民与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申请结婚的由县以上婚姻登记机关(民政局)办理。凡自愿离婚的,可直接向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
  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由团以上政治机关或家乡所在地的县人武部出具证明。现役军人妻子提出离婚须经军人同意;对破坏军婚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
  1984年,县集中各乡镇婚姻登记员50人进行业务培训,通过考试,成绩合格,县颁发了婚姻登记员证书,由他们专司婚姻登记工作。

知识出处

宁海县民政志

《宁海县民政志》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以“志”为主体,分列民政机构、基层政权建设、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双拥优抚、灾害救济、社会福利、老龄工作等18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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