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婚龄变化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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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3196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婚龄变化
分类号: D632.9
页数: 2
页码: 197-198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婚姻制度中结婚年龄的规定随时代和制度变化。古代《周礼》规定男子三十而冠,女子二十而嫁为上限;《孔子家语》则提出男子二十而冠,女子十五许嫁。唐代贞观年间规定男二十,女十五为婚龄,开元时又降至男十五,女十三。宋以后规定男十六,女十四以上可结婚。民国时期规定男十八,女十六为法定婚龄。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男二十,女十八为结婚年龄,针对旧社会早婚恶习。随着社会发展,1980年修正后的《婚姻法》规定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为法定最低结婚年龄。
关键词: 宁海县 民政工作 婚龄

内容

在婚姻制度上对结婚年龄的规定是一个重要内容,随着时代和制度不同,对结婚年龄也在不断变化。
  《周礼·地宫女昊氏》,“男子三十而冠,女子二十而嫁”,指的是上限。
  《孔子家语》,“男子二十而冠,有为人父之端,女子十五许嫁,有适人之娶”。
  唐,贞观年间规定婚龄男二十,女十五,开元时又降为男十五,女十三以上听嫁娶。
  宋以后,历代封建王朝均规定男十六,女十四以上均可结婚。
  民国三十一年(1942)起施行的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篇规定,法定婚龄为男十八,女十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1950年4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男二十,女十八岁始得结婚。这是针对旧社会早婚恶习而确定的。
  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广大人民的思想觉悟和科学文化水平的提高。随着计划生育工作深入发展,适当提高结婚年龄已成为婚姻关系发展的必然要求。1980年修正后的《婚姻法》规定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始得结婚,这还是法定最低年龄,是适合青年生理发

知识出处

宁海县民政志

《宁海县民政志》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以“志”为主体,分列民政机构、基层政权建设、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双拥优抚、灾害救济、社会福利、老龄工作等18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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