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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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3193
颗粒名称: 第九章 婚姻登记
分类号: D632.9
页数: 7
页码: 195-201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地区存在包办买卖婚姻、童养媳、典子婚姻等陋习。1950年《婚姻法》颁布后,封建婚姻制度被摧毁,自由恋爱兴起,婚礼简办。但现今仍存在讲阔气、讲排场的现象。1980年《婚姻法》继续斗争封建主义和资产阶级思想,保护公民权利。婚姻年龄规定随时代变化,1980年《婚姻法》规定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为法定最低结婚年龄,提倡晚婚。婚姻登记制度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建国后宁海县贯彻婚姻法,办理婚姻登记,反映废除封建婚姻制度后男女青年的舒畅心情。1981年《婚姻法》更臻完善,涉外婚姻和现役军人婚姻也有相应规定。1984年,宁海县对婚姻登记员进行业务培训,颁发证书,专司婚姻登记工作。
关键词: 宁海县 民政工作 婚姻登记

内容

结婚是婚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性质、内容和特点均受社会制度的决定和制约。社会制度不同,反映婚嫁制度也各不相同。
  我国历史上都没有婚姻登记制度,只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解放区开始实行婚姻自主,办理婚姻登记。建国后,社会主义婚姻制度才日趋完善。
  婚姻登记就是用法律的形式向社会所作的公开表示,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复婚登记三个方面内容。登记的作用,是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具体贯彻执行。
  办理婚姻登记是民政部门主管的职能之一。
  第一节 婚礼沿革
  在婚姻仪式上,自周代以来,定婚姻之制,见于礼者,其仪式有: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等六个步骤,周官有媒氏一职,专司社会婚姻之事。周以后,大都自“纳征”仪式经过后,即视为夫妇成立之初,故有未婚夫死而守贞,以终其身者。民国初元,经大理院解释,凡经过结婚仪式者,始得成为夫妻。清咸丰三年(1853),太平天国颁布《天朝田亩制度》规定,男女婚姻自主,结婚时由乡官颁发“合挥”(类似现在的结婚证),表示结婚登记。民国礼制,仍沿满清旧习,至民国三十二年(1943)五月,教部设立礼乐馆,其婚礼分订婚,请期与结婚三节,其仪则简于古。在长期的封建婚礼中,提倡门当户对,采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谓之“明媒、正娶”,成为封建婚姻理想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施行和1954年宪法颁布,“废除了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这才保护妇女和子女的权利。
  第二节 封建婚姻制度
  封建婚姻制度,已有几千年的历史,它一直成为倡导“男尊女卑”的封建礼教者用来束缚在中国妇女身上的枷锁,不少成为无辜屈死者。它在宁海表现有:
  一、包办买卖婚姻:由父母作主,用金钱代替婚姻自由。
  二、童养媳:女孩父母因家庭经济困难,将自己未成年的女儿以少数的钱财卖给人家作童养媳。或农家贫户,每苦无力为子女婚娶,抱幼女为媳;而女子父母亦多因苦于鞠育,唯幸有人为之抱养,不问其能否爱惜,所以虐待之事时有所闻。
  三、典子婚姻:有的男子已有妻子未育儿女,或有女无儿,出钱去典一个别人老婆来生孩子。典期三、五年不等,生了孩子领回,期满婚约即行解除。
  四、赘夫赘婿婚姻:有因夫死子幼不忍远嫁而又无人操作,则赘夫为之治理家事;有因年老无子将女入赘为婿。
  五、重婚纳妾:除原妻不育者重婚纳妾外,一些士绅官宦亦多如此作乐,成为一夫多妻陋习。
  六、冲喜婚姻;未婚夫有病或是公婆病重,娶亲冲喜,借以祈祷病体好转。
  七、抢亲婚:男方家境贫寒,无力迎娶,只能对婚约的未婚妻或寡妇,通过抢劫来成亲。
  八、调换亲:双方儿子年龄已大还找不到媳妇,父母着急,用女儿互相对调成亲。
  第三节 新旧婚礼
  宁海县旧时民间婚娶习俗大致如此:初由男方托媒向女方提婚,女方探访满意。双方出示年庚八字请示卜人,如能配合,再由女方提出条件(定金、礼品等),男女接受,约期定亲,互换庚帖,然后由男方将卜人择取完婚吉日,连同钱币、首饰送至女方,民间称“送日子”。迎亲之日,男女双方设宴请客。男方陈设礼堂,发轿至女家迎亲。女方开容梳妆,宴后,红巾蒙面,兄弟亲抱上轿,鸣炮升舆,锣鼓笙奏,随同嫁妆迎至男家,交拜祖宗,天地、父母、亲友,入席洞房。揭盖头,并坐,入夜闹房,饮交杯酒,吃和气食,婚礼始毕。次日,来舅探视,第三天夫妇回门。
  建国以后,宁海开始还有新婚旧仪,偏远乡间甚至还有讨彩礼,坐花轿,1950年实施《婚姻法》后,土地改革这阶段,旧婚礼陋习,被彻底摧毁,自由恋爱兴起,结婚不坐轿,不办酒。今日举行婚礼,明日夫妻双双下田劳动。婚事简办居多。六、七十年代,曾盛行旅行结婚和集体结婚。婚礼多采用新事新办,结婚双方男女事前亲赴乡镇政府登记,领取结婚证书(有的还须经过婚前体检合格才发),结婚典礼时,单位领导作证婚人,给新郎新娘戴大红花,由男方父母做主婚人,证婚人宣读结婚证书,讲话时勉励夫妇互敬互爱,白首皆老。新郎新娘表态,然后余兴节目,婚礼告成。
  但是,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讲阔气,讲排场,新房要“现代化”,嫁娶双方化费很多钱财的情况,时至今日还有存在。
  1980年公布的《婚姻法》继续同婚姻家庭领域里残存的封建主义的旧传统、旧风俗及资产阶级思想作斗争,保护公民在婚姻家庭方面的合法权利。婚姻家庭结构也起了很大的变化,父姓和母姓可以同时并存。男嫁女家和子女从母姓等情况已屡见不鲜。
  第四节 婚龄变化
  在婚姻制度上对结婚年龄的规定是一个重要内容,随着时代和制度不同,对结婚年龄也在不断变化。
  《周礼·地宫女昊氏》,“男子三十而冠,女子二十而嫁”,指的是上限。
  《孔子家语》,“男子二十而冠,有为人父之端,女子十五许嫁,有适人之娶”。
  唐,贞观年间规定婚龄男二十,女十五,开元时又降为男十五,女十三以上听嫁娶。
  宋以后,历代封建王朝均规定男十六,女十四以上均可结婚。
  民国三十一年(1942)起施行的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篇规定,法定婚龄为男十八,女十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1950年4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男二十,女十八岁始得结婚。这是针对旧社会早婚恶习而确定的。
  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广大人民的思想觉悟和科学文化水平的提高。随着计划生育工作深入发展,适当提高结婚年龄已成为婚姻关系发展的必然要求。1980年修正后的《婚姻法》规定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始得结婚,这还是法定最低年龄,是适合青年生理发育的,提倡适当晚婚,不仅有利于广大青年的学习、生产和工作,而且也有利于实行计划生育一项基本国策,控制人口的增长,有利于建设和民族健康。
  第五节 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制度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结婚是婚姻关系藉以建立、夫妻身份赖以确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行为。民国时期虽搞过申请婚姻登记和申请撤销婚姻登记,但未能坚持和广为实施。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才真正实施婚姻登记制度。
  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宁海县成立了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同年七月,《浙江省婚姻登记暂行办法(草案)》规定,办理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复婚登记三项。
  (1)结婚登记: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实行计划生育”。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比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男女婚龄提高了两周岁)。婚姻法还规定,结婚男女双方应亲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凡苻合婚姻法规定结婚的,即发给结婚证书;凡不苻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2)离婚登记:因夫妻双方关系紧张,只能离婚而终止者,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给予离婚”。这,既要保障离婚自由,又要防止轻率离婚,但事先必须进行认真调解,争取消除矛盾,夫妻重归于好,如果调解无效,应予离婚登记。但要保护好子女的合法利益,同时要处理好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问题。如果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3)复婚登记:复婚登记是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一种登记,办理复婚登记时,必须在结婚证上注明“复婚登记”字样,并撤销离婚证书。
  宁海县在建国后,贯彻婚姻法过程中,充分反映了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婚姻制度后男女青年的舒畅心情。当时全县已办理婚姻登记的有7区1镇。1951年至52年6月统计,自愿申请结婚登记的1367对;双方自愿离婚登记的628对;不苻规定未准结婚登记的71对,未准离婚登记的67对;自愿解除婚约的159对;童养媳回娘家的149人;寡妇改嫁的80人;尼姑还俗2人,还俗后结婚的2人;自由恋爱结婚登记的168对;采用新式婚礼的258对。
  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法》,更臻完善。1982年结婚登记的4180对;离婚登记的96对;复婚登记的8对。
  婚姻法还禁止重婚。凡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办买卖婚姻,不足法定年龄以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病人和男女双方都不是婚姻登记机关辖区的公民均不予结婚登记。
  涉外婚姻的登记:凡本县公民与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申请结婚的由县以上婚姻登记机关(民政局)办理。凡自愿离婚的,可直接向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
  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由团以上政治机关或家乡所在地的县人武部出具证明。现役军人妻子提出离婚须经军人同意;对破坏军婚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
  1984年,县集中各乡镇婚姻登记员50人进行业务培训,通过考试,成绩合格,县颁发了婚姻登记员证书,由他们专司婚姻登记工作。

知识出处

宁海县民政志

《宁海县民政志》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以“志”为主体,分列民政机构、基层政权建设、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双拥优抚、灾害救济、社会福利、老龄工作等18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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