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宁海县民政志》 图书 |
| 唯一号: | 113020020240003193 |
| 颗粒名称: | 第九章 婚姻登记 |
| 分类号: | D632.9 |
| 页数: | 7 |
| 页码: | 195-201 |
| 摘要: | 本文记述了宁海地区存在包办买卖婚姻、童养媳、典子婚姻等陋习。1950年《婚姻法》颁布后,封建婚姻制度被摧毁,自由恋爱兴起,婚礼简办。但现今仍存在讲阔气、讲排场的现象。1980年《婚姻法》继续斗争封建主义和资产阶级思想,保护公民权利。婚姻年龄规定随时代变化,1980年《婚姻法》规定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为法定最低结婚年龄,提倡晚婚。婚姻登记制度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建国后宁海县贯彻婚姻法,办理婚姻登记,反映废除封建婚姻制度后男女青年的舒畅心情。1981年《婚姻法》更臻完善,涉外婚姻和现役军人婚姻也有相应规定。1984年,宁海县对婚姻登记员进行业务培训,颁发证书,专司婚姻登记工作。 |
| 关键词: | 宁海县 民政工作 婚姻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