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五保”供养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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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3190
颗粒名称: (一)“五保”供养
分类号: D632.1
页数: 2
页码: 190-191
摘要: 本文记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宁海县人民政府按照《宪法》规定,通过群众互助、自由借贷、互助组代耕和国家发放救济粮款等方式,解决农村鳏寡孤独等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者的问题。1956年后,农村实行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对孤老残废人员实行“五保”政策。1982年全县符合“五保”条件的有1741户,1983年民政局普查后全县有“五保”户886人,并向他们发放“五保供给证”。1986年全县仍有“五保”人员811户883人。
关键词: 宁海县 民政工作 “五保”供养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宁海县人民政府按照《宪法》规定:“劳动者在年老、生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资帮助的权利。国家逐步发展社会保障,社会救济,公费医疗和合作医疗等事业,以保障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1955年以前,农村里的鳏寡孤独等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者,解决办法,有群众互助;自由借贷;互助组无偿包工代耕;国家发给救济粮款,以确保其基本生活。如1951年,国家发放社救粮1000斤。1954年发放社救款20775元(折现币),1956年以后,农村实现农业合作化及人民公社化。这部份鳏寡孤独和残疾人员均入社为社员。《农业发展纲要“四十条”》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都明确规定对入社的孤老残废人员的生养病死实行“五保”(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还有孤儿保教)。1956年全县实行“五保”的有1346户。据当时香山乡洪孚海生产合作社记实:全社实行“五保”的有4人,每人除全年供给口粮稻谷360斤,柴草供应外,还有现金80元。基本保持了当地社员的同等生活水平。
  1982年统计,全县符合“五保”条件的有1741户,1773人,其中老人1476人,孤儿148人,残废149人,集体供给计90500元.
  1983年,民政局开展农村“五保”户普查发证工作,全县组织50多名干部,逐户走访“五保”老人,进行六查:一查应保对象有否漏保;二查现金、柴、粮是否按期兑现:三查衣被是否能够御寒过冬;四查住房是否能避风雨;五查零用、医疗是否解决;六查日常护理是否确定专人,帮助完善“五保”供给。通过普查,全县有“五保”户886人,并向他(她)们发了“五保供给证”。
  1986年,全县仍有“五保”人员811户883人。

知识出处

宁海县民政志

《宁海县民政志》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以“志”为主体,分列民政机构、基层政权建设、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双拥优抚、灾害救济、社会福利、老龄工作等18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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