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民国时期的公益与慈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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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3187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民国时期的公益与慈善事业
分类号: D632.1
页数: 3
页码: 187-189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民国时期,宁海县建立了包括养济院、育婴堂、救济院在内的多个慈善事业机构,旨在帮助孤寡老人、孤儿、残废者等弱势群体。其中,养济院和育婴堂分别建于明朝和清朝,后逐渐发展为救济院,涵盖育婴、残废、养老、施医等多方面公益事业。然而,由于经费困难,这些机构的实际效果有限。宁海县还存在其他慈善机构,如石应乡私立屠氏孤儿院和宁海县佛教会慈幼院,它们也收养了一些孤儿。但一些育婴所存在拒收婴儿的情况,导致有婴儿被活活晒死。此外,宁海县救济院下设多个分支机构,但由于经费问题,其工作表现也不尽如人意。
关键词: 宁海县 民政工作 公益

内容

宁海县在明、成化十二年(1476)建养济院于小南门外。清、同治七年(1863)倾圯,县令孙熹捐廉重建,后人称“孤老院”。有屋25间,田112.3石。同年,在县治后西北隅设育婴堂,有屋23间。至民国十八年(1929),由育婴堂扩充改设宁海县救济院,分设育婴、残废、公瘗、养老、施医等公益事业机构。同时,在城东白石头仁慈堂设示范育婴所。此外,还有水龙会,施棺所,施粥站,义豕等慈善事业。民国三十年(1941),养济院改为残废所,当时计有孤老残废18户41人,附属于救济院。经费由养济院田产收入开支。民国三十五年(1946),宁海救济院报告中指出:“残废所原有田产自划归县财务会管理后,收入混和,残废所业务有名无实。每年由县府发给冬夏二季孤贫口粮法币2400元,每人仅得二、三十元,僧多粥少,于事无补”。所以,常外出求乞,人称他们为“讨饭头”。
  民国三十二年(1943),宁海乡间多有育婴团体,唯经费不多。工作无从表现,将古渡乡私立拯婴会,柘浦乡育婴会,湖山乡育婴堂合组为东区儿童教养所。民国三十三年(1944),更名为宁海县文正区育婴所,有田80余亩。里岙之育婴会改为北区儿童教养所。
  石应乡私立屠氏孤儿院。民国二十五年(1936),由民妇屠丁云轩独资倡办。院舍亦为她私有财产,计有楼屋4间,平屋七间,田193石,地3石。民国三十三年(1944)改名为石应乡基督教恤孤院。院址由屠家迁至梅林花园。是年统计,先后共收养孤儿23名,除3名由家属抱回外,入院后4名夭亡,尚有16名。院内有院长、庶务、教员、保姆各1人,佣工、农工各2人,共有职工8人,年计经费10余万元。同年五月,县政府奉命颁赠“惠贻童幼”匾额一方。表彰屠氏兴办社会福利事业。
  其时,宁海县佛教会慈幼院,设立于寿宁寺,收受6—10岁孤苦无依儿童22名,聘师教养,经费由寺院负责。
  宁海县救济院于民国十八年(1929)由育婴堂扩充改设。有职工9人。下设育婴所,(后改称示范育婴所)、残废所(由养济院改设)、公瘗所、养老所、施棺所等。有田763亩,房屋25间,山1亩。每年约可收米247石,由于经费困难,无实际工作表现。据民国三十八年(1949)七月档案记载:县救济事业中育婴所有职工3人,内养乳妇6人,婴儿11人,难童15人,外养婴孩26人。每月开支稻谷40石7斗5升。残废所,有孤老残废25人。每月经费25万元。中医施诊所,设中医师1人,按日医治贫病,并兼施自制十滴水、痢病散、双挑丸、阿的平等药品。每月开支400万元。施棺所,原为鲍章等私立之舍棺设施,后经鲍章氏同意将县后巷红十字会馆所有房屋完全捐赡救济院,作为永久施棺之用。每年制备木棺,专施贫民挖取石矿,收埋露尸。其经费由义豕田产(涂田97.9石,以6石折1亩,计16.31亩)开支,每月约15万元。不敷由地方慈善人士捐募。这些慈善事业机构,除示范育婴所设有所长外,其余业务由救济院兼办。
  民国二十二年(1933)八月二十日《宁海民报》以《两个婴孩活活晒死》为题,报道了“海游人肩挑两篮,内置婴孩两人,送至育婴所。该所事务员询明来历,责成不送海游育婴所,舍近求远,不顾孩命,拒不收容,并加恫吓。海游人无法再请,竟忍将两婴连篮弃于县府西首瓦砾堆上。迨路人发觉,已被烈日活活晒死”。

知识出处

宁海县民政志

《宁海县民政志》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以“志”为主体,分列民政机构、基层政权建设、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双拥优抚、灾害救济、社会福利、老龄工作等18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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