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地方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职工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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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3157
颗粒名称: 第五节 地方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职工的管理
分类号: D632.3
页数: 2
页码: 135-136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民政局自1963年国务院文件公布起至1978年104号文件下达期间,负责无劳动保险的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共涉及98人。之后,离退休人员由各单位自行负责。民政局对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包括:列入财政预算、定时发放生活费、享受医疗待遇、社会救济(如家庭负担重或去世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丧葬处理及抚恤费与在职人员同等对待。
关键词: 宁海县 民政工作 地方行政

内容

根据1963年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工退休处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军队系统的退休人员退休当年的费用,由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时一次发给,……从下一年起,其退休费用由民政部门列入预算”。宁海县民政局自文件公布之日起,至1978年10月国务院(国发)104号文件下达为止,凡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无劳动保险的企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后至今在民政局领取退休生活费的干部、职工共98人。(78)104号文件下达后的离退休人员全部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对离退休人员管理的经常工作是:
  ①将离退休人员每年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②按政策规定,定时发给离退休人员生活费。
  ③疾病治疗,按在职人员享受医疗待遇的现行办法办理。
  ④离退休人员如因家庭负担过重,退休费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以及本人世去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发生困难时,按社会救济的规定予以救济。
  ⑤退休人员去世后,其丧葬处理。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抚恤费均与在职人员去世同等对待。

知识出处

宁海县民政志

《宁海县民政志》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以“志”为主体,分列民政机构、基层政权建设、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双拥优抚、灾害救济、社会福利、老龄工作等18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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