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复退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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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3152
颗粒名称: 第五章 复退安置
分类号: D632.3
页数: 8
页码: 129-136
摘要: 本文详细阐述了宁海想复退安置的历史背景、机构设置、复退军人的接收与安置、军队干部转业复员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安置、地方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职工的管理以及扶持复退军人勤劳致富等方面的内容。
关键词: 宁海县 民政工作 复退安置

内容

军队的性质与兵役制度是和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有直接的联系。我国历代对军人征集的办法主要有民军制、征兵制、府兵制、募兵制和世袭兵役制等形式。明初为征兵制,后改募兵制。清朝先采用世袭制,后为募兵制。民国二十三年(1934),国民政府颁布《兵役法》实行征兵制。兵员大部分靠征兵、拉夫、抓壮丁维持。由于历代剥削阶级的军队都是统治者的工具,故退役兵员既不可能从统治者那里获得退伍安置权利,也不可能得到人民群众在安置方面广泛支持。因此,基本上没有什么安置可言,复退以后,以致造成流离失所,无业为生。
  我国汉代开始,官吏年老退休称“致仕”。清代规定文官年老即可告休,武官提缺不限年限。在安置去向上:一,返乡;二,寄居他乡;三,居住京师三种,以告老还乡的居多。
  中国共产党创建和领导的人民军队,在1954年以前是志愿兵役制,以后实行义务兵役制。当军人服役期满需复员退伍时,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把妥善安置子弟兵视为应尽的义务和光荣的职责。
  军队干部退休制度,1958年以前是采用移交地方妥善安置国家供养的办法;1958年,中央制订了《现役军官退休处理的暂行办法规定》,明确规定军队退休(含离休)移交地方后由民政部门管理。
  第一节 安置机构
  宁海县于1950年9月27日组织成立复员委员会,设秘书、总务两股。工作人员以民政科为主,抽调公安、武干、文教、县委会,建设科各一名,负责办理。同年十二月,各区、乡、村政府同时建立复员委员会组织,由区、乡、村长为主任委员。进行复退安置工作。
  复委会的工作是:在复员军人到达后,召开茶话会或讨论会,然后根据复员军人登记表内容及本人要求,首先通过调查,帮助解决困难,然后再由本会同志或区复委会派员护送到家,有特殊困难的留会待解决后遣送。
  1952年1月14日更名为宁海县转业建设委员会。
  1969年8月21日,宁海县革命委员会安置办公室成立,具体办理复员、退伍军人、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社会救济等民政安置工作。决定撤并原“宁海县革命委员会退伍军人办公室”。
  1975年2月22日,为了适应形势需要,决定成立“宁海县革命委员会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办公室”。
  1985年9月7日,恢复“宁海县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局,承受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安置和管理工作。
  第二节 复退军人的接收与安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对复员退伍军人本着“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进行安置,尽量做到妥善安置,各得其所。
  当人民子弟兵复员、退伍回乡时,深受各级人民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热情欢迎和亲切接待。乡镇复委会介绍情况,了解困难,征求意见,并切实帮助安排他们的生活、住房、生产、工作、学习、治病以及婚姻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复员军人没有土地的分给土地;没有住房的分给住房;生活有困难的,除群众互助外,国家优待救济;疾病伤痛,国家给予治疗或补助等。建国初期复员数量虽少,实际问题却多,各级人民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此关怀备至。到1950年底共接收复员军人76名,其中只有田地或只有房屋的24人,无田地无房屋的12人,有困难的37人。政府为他们解决房屋27间,田地34亩,帮助偿还债务的2人,解决婚姻的4人,使他们安心生产。
  根据1984年调查,宁海全县有老复员军人(指1949年10月以前的)417名,生活状况:孤老独身和无子女的双老,无生活来源的有101人,占24%,政府给予定期补助;虽有子女但无力赡养,生活有困难的258人,占62%,政府给予临时救济;生活尚好的58人,占14%。身体状况:长期患病,伤残缠身,卧床不起的42人,占10%,政府帮助治病;体弱多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313人,占75%;身体一般,尚能参加一些体力劳动的63人,占15%。居住状况:完全无房的23人,占5.5%;严重缺房(包括危房)72户,占17.3%;居住条件一般的322户,占77.2%。对18户住房特别困难的,拨款4300元,帮助解决。在调查时发现尚有29户符合定补而未享受的,也全部落实了政策。是年,定补金额5220元。有279人生活比较困难的又不够定补条件的,县局拨出11300元,帮助解决困难。
  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进展,在可能范围内优先输送他们参加政府机关、工业、交通等方面的建设。截至1957年,全县先后共接收复员军人1378人,陆续从农村输送到工、交、建等建设工作岗位的有188人;安置在农村的,除帮助他们解决生活问题外,在住房、农具添置、入社投资等给以适当照顾,使之安心生产。
  1958年以后,义务兵开始大批退伍,他们的工作、疾病、住房等实际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仍以“亲人”相待,加以关注。并随着国民经济的调整和发展,安置工作的主流转向扶持发展生产,有些实际问题,采取国家、集体、个人三结合方法解决。工作上,在坚持安置原则的前提下,予以优先的权利。1980年至1984年,三年中国家拨出木材185.9立方米,资金25200元,补助给无房、缺房的退伍军人建房修房之用。仅以1983年,国家为退伍军人建房49间,安置费7500元。
  在做好安置工作的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在社会主义建设中重视复员、退伍军人这一支依靠力量,注意发挥他们骨干作用。1956年统计,复员军人中担任生产队干部的有274人,被选为军人模范的有31人,在普选时被选为县人民代表的18人。1959年岔路区的复员军人中被选为乡干部的8人(其中2人为乡总支书记),村干部的30人,乡人民代表的12人,模范的3人,社主任的24人,社务委员23人,社会计6人。前童生产队的五个分支书记有4个是复员军人。又如城关镇五星生产队,9个复员军人有6个担任生产队主要干部,并个个都是积极分子。在低级社转高级社时,有19个乡的复员军人全部入社,起了带头作用。从1950年到1958年12月31日,全县共有复员军人1806人。(附表一)1986年全县累计有退伍军人8688人。他们中很大一部分人分配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都起着骨干作用。安置在农村的亦积极投身于社会主义“四化”建设。(附表二)
  此外,县乡两级政府重视发挥军地两用人才的作用。凡在部队学有专长的技术兵,通过“县两用人才介绍所”介绍,传递讯息,仅84、85、86三年,分别被企事业单位招聘录用的有143人;很受接收部门欢迎。
  根据民政局存根统计,按排去向根据通知书,戤社户、三等功是从报到册中统计。
  第三节 军队干部转业复员安置
  1949年,宁海县接收安置了第一批军队转业干部,共27名。五十年代,军转干部安置主要是充实各级领导班子。六十年代初期军转干部,按照国务院指示精神,大多数安置在财贸战线担任领导职务。1966年开始军队转业干部中断。
  1969年宁海县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成立,开始接收军队干部复员安置工作,当年接收41人,1970年又接收6人,共47人。1971年60人,1972年13人,1973年23人,1974年16人,1975年28人,共接收187人。基本上做到中共中央指示,对复员转业干部“要热情欢迎,亲切接待,妥善安置”。
  1975年8月起,军队复员干部奉命由县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接收安置。
  第四节 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安置
  1968年中央军委通知办理军队干部离退休工作。宁海县于1970年1月开始接收邬锡才退伍改办退休。1970年又接收军队退休干部金仲辉并作了安置。
  1980年开始,宁海县退伍安置办公室承受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起,至1986年,先后共接收军队离退休干部16名。1986年底又接收县人民武装部移交该部离退休干部3名。民政局增配1名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人员。
  1979、80年两年,为军队离退休干部建造住房300平方米。1981年至1986年止,又为军队离退休干部建造住房484平方米。另外国家拨款,离退休干部自建住房250平方米。同时,还建造办公室、活动室、阅览室、医务室等附属建筑153平方米。合计房屋1187平方米.
  1985年开始,为居住在城关地区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中的中共党员设立党支部。
  干休所成立后,还购置书报、文体活动器具等,组织离退休干部开展经常性活动外,县委、县府每逢“八一”建军节,元旦、春节期间,以茶话会,座谈会等形式,向他们表示节日慰问;在春秋两季还组织他们外出旅游活动,并做好日常的管理工作。
  第五节 地方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职工的管理
  根据1963年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工退休处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军队系统的退休人员退休当年的费用,由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时一次发给,……从下一年起,其退休费用由民政部门列入预算”。宁海县民政局自文件公布之日起,至1978年10月国务院(国发)104号文件下达为止,凡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无劳动保险的企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后至今在民政局领取退休生活费的干部、职工共98人。(78)104号文件下达后的离退休人员全部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对离退休人员管理的经常工作是:
  ①将离退休人员每年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②按政策规定,定时发给离退休人员生活费。
  ③疾病治疗,按在职人员享受医疗待遇的现行办法办理。
  ④离退休人员如因家庭负担过重,退休费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以及本人世去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发生困难时,按社会救济的规定予以救济。
  ⑤退休人员去世后,其丧葬处理。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抚恤费均与在职人员去世同等对待。
  第六节 扶持复退军人勤劳致富
  扶持复员退伍军人发展生产,勤劳致富,是八十年代农村优抚安置工作的重点。
  建国初期,主要帮助贫困的烈属、复员军人解决生活困难和生产成本问题,为发放优救粮款。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期间,由集体加以扶持。
  1982年落实生产责任制,土地承包到户,通过各种渠道,为复退军人勤劳致富创造了有利条件。如有关部门为他们提供了四个优先:一是优先提供贷款;二是优先给予物质供应;三是优先给予承包专业技术指导;四是优先安排社队企业。
  1983—1986年,扶持复退军人981户,提供贷款173250元,化肥145200斤,紧缺农药3700斤,支持办企业贷款1630000元
  1984年,现有在乡复员退伍军人9582人,已安排在乡村企业的1843人,扶持退伍军人1176户。他们中有种植业353户,养殖业272户,运输业139户,开办加工厂80户,承包乡村企业的134户,其他专业165户。到1984年底已有退伍军人401户家庭起步致富。其中收入在三至五千元的249户,五千元以上的有119户,万元以上的有33户。

知识出处

宁海县民政志

《宁海县民政志》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以“志”为主体,分列民政机构、基层政权建设、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双拥优抚、灾害救济、社会福利、老龄工作等18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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