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临时困难补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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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3151
颗粒名称: (二)临时困难补助
分类号: D632.3
页数: 2
页码: 123-128
摘要: 本文记述了国家每年拨给民政部门的优抚经费用于解决优抚对象的临时困难,补助申请需经过大队、公社、区或县民政局的审批。宁海县在不同年份发放了不同金额的烈军属生产补助、春节救济金、生活生产补助金等,帮助解决烈军属和复退军人的困难。
关键词: 宁海县 民政工作 困难补助

内容

国家每年拨给民政部门的优抚经费,按照“集中使用,重点发放,扶持生产”的原则。抽拨一部分解决优抚对象中发生临时困难。一般根据要求临时补助的本人提出申请,大队提交群众评议,并签署意见后交公社审批。补助金额在20元以下的由公社批准。100元以下的由公社签署具体意见,报区批准。100元以上的报县民政局批准。
  1952年7月23日,省拨发宁海县“八一”建军节烈军属生产补助粮9000斤。民政厅又拨烈军属特别补助费金额1500元(折现币)。
  1953年,县发春节救济金300元(折现币)。
  1954年春荒,县发给烈军属生活、生产补助金1560.7元(折现币)。
  1957年,对烈军属,复退军人,除优待“劳动日”外,又发补助费26633元。解决烈军属190户,复员军人71户的困难。
  1962年,对126名带病回乡和有慢性病的复员退伍军人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政府除了拨2000元帮助他们治病外,在生活上还临时补助了15000元。其时,正是国家暂时困难时期,为了照顾好优抚对象的生活困难,拨补优抚款15000元。
  1963年上半年发放优抚救济款15689元,给1032户,4117人解决一些具体困难。
  以后,逐年有增无减,使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达到或超过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
  此外,按照《优待条例》第六条第六款精神,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卫生部制发了《烈军属诊治疾病优待暂行办法》,多年来,宁海按照这个办法,对于不同经济情况的烈军属实行了全免、半免的待遇。凡需减免者,由本人申请,大队证明,区、社审核,经卫生部门批准,介绍就医,按批准比例享受减免医药费用。
  兹就1980年—1986年这七年间,优抚对象中所享受的医药费用减免情况,附下。
  民政局对优抚对象中出现的临时困难,从来就是认真对待,积极设法解决。使他们顺利地克服前进道路上无法预料的临时困难。

知识出处

宁海县民政志

《宁海县民政志》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以“志”为主体,分列民政机构、基层政权建设、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双拥优抚、灾害救济、社会福利、老龄工作等18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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