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期定量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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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3150
颗粒名称: (一)定期定量补助
分类号: D632.3
页数: 4
页码: 123-128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定期定量补助”是国家给予城乡优抚对象的一种固定时间和数量的补助形式,主要用于保障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户的生活。补助对象包括孤老烈属、烈士遗孤、失去劳动力的烈士父母等优抚对象,以及生活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等。
关键词: 宁海县 民政工作 补助

内容

“定期定量补助”是国家给予城乡优抚对象的一种补助形式,都是从民政经费的优抚事业费中支出。但定期定量补助从时间和数量上给予固定,使一部分特殊困难户得到切实可靠的生活保障,对优抚对象中孤老病残人员是一种特殊的照顾方式。补助标准分三种:城镇烈军属每月每人补助4—6元,人口多的每户最多不超过15元;农村烈军属每人每月补助3—5元,人口多的,每户不超过10元;残废复员军人,每人每月补助2—5元。
  在1963年以前,本县对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又无亲属赡养的烈军属,在发放救济粮的基础上,开始实行定期定量补助。1962年有28户,52人,无依无靠缺乏劳力的烈军属,除4人在县烈属养老院供养外,其余24户,48人,国家给与每月每人5元的定期定量补助,保证他们的生活不低于一般社员水平。
  1963年全国民政工作会议上确定国家定期定量补助的对象为:
  ① 孤老烈属、孤老病故、失踪军人家属;
  ② 烈士、病故军人的遗孤和虽有亲属而无力抚养的烈士、病故、失踪军人的未成年的子女;
  ③ 失去劳动力而子女确实无力供养的烈士、病故、失踪军人的父母和配偶;
  ④ 生活有困难的在乡三等残废军人;
  ⑤ 生活有困难的退伍老红军、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经常有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
  ⑥ 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劳动,生活有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
  1979年10月,民政部和财政部又联合发出通知,改进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工作,将补助对象适当放宽,补助标准适当提高。规定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对象为;
  ① 孤老烈士家属和孤老、病故、失踪军人家属;
  ② 没有亲属抚养或虽有亲属而无力抚养的烈士、病故、失踪军人的未成年的子女;
  ③ 失去劳动力而其子女又无力供养的烈士、病故、失踪军人的父母和偶配;
  ④ 带病乡回不能经常参加生产劳动,生活特别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
  ⑤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
  补助标准:农村每人每月6—10元,小城镇每人每月10—15元,大中城市每人每月15—20元。
  农村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同时享受优待劳动日或优待金。
  1981年,定补工作有了改进,当年共拨优抚款19万元,用于定期定量补助的44245元,占23.3%。全县定补对象349人,定补面比80年扩大了13.7%,调整后比例,烈属、病故军人家属定补57户,占烈、故军人的25%。抗日时期入伍复员军人定补5人,复员军人定补120人,占9%,退伍军人定补80人,占1%。
  1984年,烈属定补作了调整,对70户93人,从原来每人每月10.28元提高到人均每月24.29元,比调整前提高136%;群众优待59户,每年每户从66元提高到74元,提高12%。对义务兵家属优待从原来每人241元,提高到300元,提高24.4%。
  1986年,在乡957名老复员军人,抗日入伍的10人,定补10人,补面达100%,人均月补23.5元;解放战争入伍的346人,定补315人,补面91%:建国后入伍的601人,定补270人,补面44%。总定补面达62.17%。月定补金额10223元,月人均17.79元。县187户烈属,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102人,入均24.65元。

知识出处

宁海县民政志

《宁海县民政志》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以“志”为主体,分列民政机构、基层政权建设、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双拥优抚、灾害救济、社会福利、老龄工作等18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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