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群众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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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3147
颗粒名称: (一)群众优待
分类号: D632
页数: 3
页码: 112-114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的群众优待工作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发展而变化,经历了“代耕”、“优待劳动日”和“优待现金”三个阶段。在“代耕”阶段,农村以个体经济为主,享受代耕的对象主要是革命烈士家属、义务兵家属和生活有困难的革命残废军人。随着农业合作化的发展,进入高级农业合作社阶段后,优待方式改为“优待劳动日”,使烈军属、残废军人的生活更有保障。
关键词: 宁海县 民政工作 群众优待

内容

群众优待是优抚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宁海人民的优良传统,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发展而变化。
  建国以来,群众优待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代耕”阶段。
  在1956年以前,农村以个体经济为主。享受“代耕”对象:革命烈士家属,义务兵(包括消防、武装民警的义务兵)家属和生活有困难的革命残废军人。1951年宁海县除梅林、一市两区外,长街、黄坦、力洋、桥头胡、岔路五区和城关镇,受代耕烈军工属2003户,代耕田81664石。1952年1月,整理代耕组织,改变代耕方式。从临时拨工制改为包耕制(固定制)及工票制等方法。同年四月,全面推行固定代耕,到六月,全县出现了代耕的四种形式:包耕制、固定制(固定到生产互助组),工票制、临时派工制。1954年10月,大部分地区采取固定代耕制。如桥头胡区有烈军属186户,554人,有土地1032亩,享受代耕的141户,土地372亩,采取包耕包产。
  “优待劳动日”阶段。
  随着农业合作化的发展,1956年进入高级农业合作社阶段,生产关系起了根本变化。因此,农村对无劳动力或缺乏劳动力的烈军属,残废军人的优待随之改变为“优待劳动日”的办法,使烈军属、残废军人的生活比“代耕”时更有保障。宁海县人民委员会在1956年12月15日关于安排好明年“优待劳动日”工作的指示中强调几项政策规定:优待劳动日的对象,主要是无劳力与缺乏劳力而造成生活困难的烈军属和革命残废军人的直系亲属与十六岁以下无依无靠弟妹和抚养军人长大的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戚(军官家属不予优待)优待劳动日标准,应以合作社规划总工分,按照全社人数平均计算,得出公分数,作为一般社员生活标准,扣除烈军属复员军人自得工分(残废军人残废金和烈军属,残废军人家庭副业收入不得作为固定收入扣除),不足部分由合作社优待劳动日。至于优待劳动日的负担问题、采取两种办法:一是优待劳动日参加分红,在总收入内开支;一是按照社员的劳动底分分摊负担。
  1956年,民政科派出两个工作组到紫文、岔路两乡进行优抚试点工作。这两个乡的做法是:在低级社除去他们自己应得的土地报酬,肥料投资和劳动分红外,对全年生活所需的不足部分,按社员一般生活水平(每人每年700斤—1000斤计算),评定给烈军属优待劳动日(即工分),记在工分帐上,在秋收分配时和社员同样分红;高级社除去他们自己的劳动分红外,全年生活所需不足部分,也按一般社员水平评定给烈军属优待劳动日(即工分)。1965年统计,全县享受优待劳动日的烈军属1324户,优待工分1003714分,占总优待户的70%。
  “优待现金”阶段。
  由于农村经济制度改革,优待形式也随之有所改变。1982年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改为“优待现金”。
  1984年开始,根据新兵役法规定,对农村义务兵普遍实行乡统筹平衡优待办法。基本上采用按人口分配负担。小数按人口、土地相结合分配负担。优待标准,按同等劳力年收入达三分之二以上的有17个乡镇,达二分之一以上的有32个乡镇,其中优待款每户800元的有西店镇的四个渔业村;400元以上的有峡山镇、青珠乡;150元的有王爱、白溪、麻山、桑州四个乡镇;200元—300元的有29个乡镇。优待标准,从1984年的户平均180元提高到255.20元,提高40%。
  1986年8月,宁海县人民政府6号文件规定,贯彻征优结合。家居城镇的义务兵家属优待工作,按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优待金由乡镇企业上交的管理费中解决一半,县府补助一半。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家属,以乡镇为单位统筹优待。优待金不得低于当地同等劳力年收入的50—70%。各乡镇每年结合征兵时一次性确定,年底前兑现到户。
  除群众优待外,政府对烈军属和残废军人还有其他优待:
  入学补助费。1953年7月,省民政厅、财政厅批给宁海县烈士、军人子女入学补助费人民币198元(折现币),转发给入学有困难的烈士、军人子女,使其安心上学。
  副食品优先照顾。1961年,我国经济处于困难时期。市场主副食品实行计划供应。县二等以上革命残废军人26人,烈属养老院7人。副食品方面自11月1日起,给予优先照顾。一等残废军人供应蛋3斤,糖2斤,食油3两。肉类根据具体情况供应。1963年8月1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实行对烈军属乘车、看戏、治病和买米、柴菜等东西,凭县发“光荣优先证”享受优先,借以提高烈军属地位。对在乡21位二等以上残废军人,我们从国营农场按国家价格每人买1至3头小猪,发展家庭副业,并供应一部分饲料。经济确有困难的由国家补助。1976年8月23日,县粮食局、商业局、内务局联合通知:从9月份开始,对评有等级的残废军人,每月照顾供应食油半斤,猪肉1斤,食糖半斤;残废军人凭票优先供应。
  帮助治病、建房等。1963年仅上半年就帮助优抚对象治病,修建房屋达307人次,计人民币2095元。1986年,对农村复员军人中90户无房和严重缺房户下拨建房、修房费28800元。
  优待粮草。1966年,全县享受的烈军属1447户,5920人,除享受123971工分外,还优待粮食62685斤,柴草20100斤。

知识出处

宁海县民政志

《宁海县民政志》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以“志”为主体,分列民政机构、基层政权建设、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双拥优抚、灾害救济、社会福利、老龄工作等18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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