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优待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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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海县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13020020240003146
颗粒名称: 第二节 优待抚恤
分类号: D632
页数: 13
页码: 111-123
摘要: 本文介绍了宁海县优待抚恤工作的历史和现状。优抚工作的任务和方针包括思想教育、扶持生产、群众优待和国家抚恤等方面。群众优待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发展而变化,经历了代耕、优待劳动日和优待现金三个阶段。国家抚恤则包括牺牲、病故和失踪军人抚恤与革命残废军人抚恤两种。宁海县成百上千的英勇儿女为国捐躯或伤残,他们受到社会的尊重和国家的抚恤。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条例和法规,确保优抚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对烈军属和残废军人提供了入学补助费、副食品优先照顾、帮助治病建房等多种优待措施。此外,文章还详细介绍了抚恤金的发放标准和革命残废军人的抚恤与换证工作。
关键词: 宁海县 民政工作 优待

内容

中国经历了长期的革命战争,很多优秀的中华儿女为革命事业英勇牺牲,前仆后继,很多革命同志负伤致残,很多同志积劳成疾,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失去工作能力。我们的子弟兵为“四化”建设和军队建设日夜战斗在艰苦的地方,为中国革命胜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为了表彰忠荩,激励后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党和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条例和法规,使优抚工作顺利进行。
  优抚工作的任务和方针是:“思想教育,扶持生产,群众优待,国家抚恤”。还包括褒扬革命烈士,抚恤革命烈士家属,优待抚恤革命残废军人,优待现役军人(包括武装和消防民警)家属,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办好为烈属、残废军人、复员退伍军人服务的优抚事业单位,开展拥军优属活动,认真落实优抚政策,切实做好优抚工作。
  到1986年底止,全县共有优抚对象24969人。
  (一)群众优待
  群众优待是优抚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宁海人民的优良传统,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发展而变化。
  建国以来,群众优待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代耕”阶段。
  在1956年以前,农村以个体经济为主。享受“代耕”对象:革命烈士家属,义务兵(包括消防、武装民警的义务兵)家属和生活有困难的革命残废军人。1951年宁海县除梅林、一市两区外,长街、黄坦、力洋、桥头胡、岔路五区和城关镇,受代耕烈军工属2003户,代耕田81664石。1952年1月,整理代耕组织,改变代耕方式。从临时拨工制改为包耕制(固定制)及工票制等方法。同年四月,全面推行固定代耕,到六月,全县出现了代耕的四种形式:包耕制、固定制(固定到生产互助组),工票制、临时派工制。1954年10月,大部分地区采取固定代耕制。如桥头胡区有烈军属186户,554人,有土地1032亩,享受代耕的141户,土地372亩,采取包耕包产。
  “优待劳动日”阶段。
  随着农业合作化的发展,1956年进入高级农业合作社阶段,生产关系起了根本变化。因此,农村对无劳动力或缺乏劳动力的烈军属,残废军人的优待随之改变为“优待劳动日”的办法,使烈军属、残废军人的生活比“代耕”时更有保障。宁海县人民委员会在1956年12月15日关于安排好明年“优待劳动日”工作的指示中强调几项政策规定:优待劳动日的对象,主要是无劳力与缺乏劳力而造成生活困难的烈军属和革命残废军人的直系亲属与十六岁以下无依无靠弟妹和抚养军人长大的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戚(军官家属不予优待)优待劳动日标准,应以合作社规划总工分,按照全社人数平均计算,得出公分数,作为一般社员生活标准,扣除烈军属复员军人自得工分(残废军人残废金和烈军属,残废军人家庭副业收入不得作为固定收入扣除),不足部分由合作社优待劳动日。至于优待劳动日的负担问题、采取两种办法:一是优待劳动日参加分红,在总收入内开支;一是按照社员的劳动底分分摊负担。
  1956年,民政科派出两个工作组到紫文、岔路两乡进行优抚试点工作。这两个乡的做法是:在低级社除去他们自己应得的土地报酬,肥料投资和劳动分红外,对全年生活所需的不足部分,按社员一般生活水平(每人每年700斤—1000斤计算),评定给烈军属优待劳动日(即工分),记在工分帐上,在秋收分配时和社员同样分红;高级社除去他们自己的劳动分红外,全年生活所需不足部分,也按一般社员水平评定给烈军属优待劳动日(即工分)。1965年统计,全县享受优待劳动日的烈军属1324户,优待工分1003714分,占总优待户的70%。
  “优待现金”阶段。
  由于农村经济制度改革,优待形式也随之有所改变。1982年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改为“优待现金”。
  1984年开始,根据新兵役法规定,对农村义务兵普遍实行乡统筹平衡优待办法。基本上采用按人口分配负担。小数按人口、土地相结合分配负担。优待标准,按同等劳力年收入达三分之二以上的有17个乡镇,达二分之一以上的有32个乡镇,其中优待款每户800元的有西店镇的四个渔业村;400元以上的有峡山镇、青珠乡;150元的有王爱、白溪、麻山、桑州四个乡镇;200元—300元的有29个乡镇。优待标准,从1984年的户平均180元提高到255.20元,提高40%。
  1986年8月,宁海县人民政府6号文件规定,贯彻征优结合。家居城镇的义务兵家属优待工作,按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优待金由乡镇企业上交的管理费中解决一半,县府补助一半。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家属,以乡镇为单位统筹优待。优待金不得低于当地同等劳力年收入的50—70%。各乡镇每年结合征兵时一次性确定,年底前兑现到户。
  除群众优待外,政府对烈军属和残废军人还有其他优待:
  入学补助费。1953年7月,省民政厅、财政厅批给宁海县烈士、军人子女入学补助费人民币198元(折现币),转发给入学有困难的烈士、军人子女,使其安心上学。
  副食品优先照顾。1961年,我国经济处于困难时期。市场主副食品实行计划供应。县二等以上革命残废军人26人,烈属养老院7人。副食品方面自11月1日起,给予优先照顾。一等残废军人供应蛋3斤,糖2斤,食油3两。肉类根据具体情况供应。1963年8月1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实行对烈军属乘车、看戏、治病和买米、柴菜等东西,凭县发“光荣优先证”享受优先,借以提高烈军属地位。对在乡21位二等以上残废军人,我们从国营农场按国家价格每人买1至3头小猪,发展家庭副业,并供应一部分饲料。经济确有困难的由国家补助。1976年8月23日,县粮食局、商业局、内务局联合通知:从9月份开始,对评有等级的残废军人,每月照顾供应食油半斤,猪肉1斤,食糖半斤;残废军人凭票优先供应。
  帮助治病、建房等。1963年仅上半年就帮助优抚对象治病,修建房屋达307人次,计人民币2095元。1986年,对农村复员军人中90户无房和严重缺房户下拨建房、修房费28800元。
  优待粮草。1966年,全县享受的烈军属1447户,5920人,除享受123971工分外,还优待粮食62685斤,柴草20100斤。
  (二)国家抚恤
  宁海县成百上千的英勇儿女,有的为国捐躯,有的为革命伤残。他们应该受到社会的尊重和国家的抚恤。1950年,政务院颁布了一系列的褒恤条例,充分反映了国家对烈属和革命残废军人的关怀。抚恤分牺牲、病故和失踪军人抚恤与革命残废军人抚恤两种。
  1、牺牲、病故和失踪军人的抚恤。
  主要对象:
  ①现役军人和部队在编的正式职工;
  ②人民警察(不包括经济警察);
  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人大常委会和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和由国家补贴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④参战的民兵、民工;
  ⑤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人员。
  对上述抚恤范围内的人员,凡牺牲和病故后,除政府(部队)对牺牲、病故者妥善安葬,对其家属生活困难予以照顾外,民政部门凭死去所在县(团)级以上单位填发的牺牲、病故证明书,对其家属按规定发给一次抚恤金。
  抚恤金一般发给烈士的父母、配偶,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有争议时,可按民发(1980)63号文件,即《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十一条规定中有关条文办理。具体做法:
  ①有父母无配偶的发给父母;
  ②有配偶无父母的发给配偶;
  ③既有父母又有配偶的,由父母配偶商定,商定不通的由县人民政府按下列规定发给:《革命烈士证明书》发给父母,一次抚恤金半数发给父母,半数发给配偶;
  ④没有父母和配偶的按下列顺序发给其他亲属。1.子女、2.共同生活未满16岁的弟妹,3.抚养烈士长大的其他亲属。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一次性抚恤金,在1950年至1951年间牺牲的烈士均按内务部规定发抚恤粮的办法办理。1952年以后,民政科均按规定和标准逐一具体执行。
  1952年、1953年、1955年和1979年,国家先后对抚恤金标准进行过四次调整。现将四次调整列表于后:
  上表从1955年1月1日起执行。
  1979年,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牺牲、病故抚恤金标准予以调整。新标准自1979年2月1日起执行。
  1981年以前,分牺牲抚恤,病故抚恤两项,以后,革命烈士抚恤,因公牺牲(不称烈士)抚恤、病故抚恤三项。由民政部门向其亲属一次发给。
  1985年12月统计,全县军人病故38人,失踪3人,合计41人。其中抗日时期2人,解放战争时期3人,抗美援朝时期1人,建国后35人。
  对于失踪军人,按照政策规定,凭国家提供的失踪时所在团级以上单位证明书或查证属实与牺牲、病故人员一样对待。
  2、革命残废军人的抚恤与换证
  对革命残废人员,他们有功于国家,有功于人民‘受到国家和人民的尊重,实行终身抚恤(复员回乡的三等残废军人自1956年起实行终身抚恤)。残废等级是根据残废者残废轻重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划分为四等六级。即: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抚恤标准是根据残废者是否有固定收入,分为在职、在乡两种。残废抚恤因战致残者略高于因公致残者。民政部门负责评残的抚恤人员有四种人:㈠革命残废军人;㈡参战致残的民兵民工;㈢残废人民警察;㈣国家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件的在编行政人员和部队在编的正式职工,分别发给《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民工民兵残废抚恤证》,《人民警察残废抚恤证》和《工作人员残废抚恤证》。革命残废人员抚恤证一般每隔十年换发一次。宁海曾于1962年、1972年、1981年分别作了三次换证工作。
  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对优待标准进行过五次调整。第一次是1952年1月,第二次是1953年,第三次是1955年,第四次是1965年,第五
  次是1977年12月。1953年以前发放的是抚恤粮,以后发放抚恤金。
  革命残废军人复员回籍后,能工作的分配其工作,伤口复发的治疗。在职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工伤待遇,在治疗期间工资照发;在乡的,由民政部门负责。二等以上的革命残废军人均由卫生部门给予公费医疗待遇。因伤口复发致死者,经医院证明,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核准,其本人得称烈士‘家属得称烈属,可享受《革命军人牺牲褒恤暂行条例》之抚恤。革命残废军人需要配制手摇车、假肢、辅助器械、病理鞋以及镶牙补眼等,也都由民政部门负责供给。参战和因公残废民兵、民工,残废人民警察、残废工作人员,享受同等待遇。除上述优待外,为了照顾重残的革命军人,对在乡一等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其粮油和付食,按当地干部定量标准,由国家供应;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一等以上残废军人,每月给予一个普通工人工资的护理费。此外,革命残废军人乘船、坐车,还可以享受半价优待。1979年,国家规定发给在乡残废军人付食品补贴,一等每人每月5元,二等每人每月3元,三等每人每月2元。
  至1986年底,全县有革命残废军人和参战致残的民兵、民工等226人,全年发放抚恤金2.86万元。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在乡一等残废军人芦士春一人,每年发给护理费540元。
  1986年3月27日民〔1986〕优6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一、从1986年7月1日(含7月1日)起,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的一次恤金,分别按下列标准发给:
  ①军队干部、志愿兵、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的一次抚恤金,按其牺牲时二十个月工资计发。
  ②军队干部、志愿兵、机关工作人员病故的一次抚恤金,按其病故时的十个月工资计发,但其最高数额不得超过三千元。
  ③义务兵、参战民兵、民工和工资低于所在部队二十三级正排级干部的军队院校学员、志愿兵,因公牺牲的一次抚恤金均按军队二十三级正排级干部的二十个月工资计发。
  二、被军委或大军区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军人,因公牺牲或病故,增发应领一次性抚恤金的三分之一。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军人,因公牺牲或病故,增发应领一次抚恤金的四分之一。
  三、离退休的军人因公牺牲或病故,增发应领一次抚恤金标准也按上述规定执行。(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时的全额工资计发)。

知识出处

宁海县民政志

《宁海县民政志》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以“志”为主体,分列民政机构、基层政权建设、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双拥优抚、灾害救济、社会福利、老龄工作等18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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